債權人會議對股票的影響
㈠ 召開股東大會前後分別對股票有什麼樣的影響
股東大會決定分紅對股票的影響:
1、分紅比例超過業績增長,這樣股票的每股收益將逐漸下降。
2、分紅比例與業績增長相同,這樣股票的每股收益長期維持不變。
3、分紅比例低於業績增長,結果是每股收益持續增長。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第六項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1)債權人會議對股票的影響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公司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一般指年度或半年度會議,一年召開幾次定期會議,何時召開由公司章程規定,定期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由執行董事召集。注意,董事長不是會議召集人,執行董事則是股東會召集人。
臨時會議則是在公司出現特殊情況時,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和召集臨時股東會。
㈡ 債權人會議的概念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機關。具體言之,就是債權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組成的表達債權人的意思,對有關破產的重要事項進行決議的一個臨時性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有共性,也有差異。對於破產財產的增加、破產費的減少、妥善估計和處理破產財產等事項,債權人之間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和共同性,這是主流。但是,各債權人從破產財產中受償的多少,債務減少的比例,清償期限的延長等事項又往往存在差異性。債權人會議正是代表全體債權人表達共同意思,維護共同利益,協調各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差異,適當滿足各債權人各自獨立利益的組織形式。所有債權人都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債權人會議是各債權人進行協商,協調各自利益的自治團體。債權人會議又是全體債權人對有關破產事項行使決議權和監督權的組織形式。
㈢ 債權人會議的決定對哪些人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少數債權人拒絕參加債權人會議,不影響會議的召開。」會議的決議,對拒絕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仍有約束力。
㈣ 公司債權被st對股票有影響嗎
這樣的股票一定不看好,其公司債也不要碰,超日債,華銳債就是例子,債券違約,屆時連本都拿不回來。
㈤ 從哪知道將要發生的對股票有影響的會議
猜這個有意思嗎?即使知道了有影響的會議,是利空還是利多?看漲還是看跌?一切皆有可能,所以不要看著消息面炒股,會被現實打臉無數。
㈥ 債權人的會議
債權人會議:指由債權人組成的,表達全體債權人意志的臨時性決議和監督機構。 債權人會議,是在法院指導和監督下,表達全體債權人意志,代表債權人整體利益而參與破產程序的機構。在破產程序中,眾多的債權人之間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有差異。債權人會議是協調各債權人之間利益,維護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的臨時性機構,同時,又是全體債權人對有關破產事項行使決議權和監督權的組織形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所有債權人都是債權人會議成員。這里所說的債權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內,已向法院申報債權的人,包括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和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的保證人等。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除外。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設有主席,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債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並可以授權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但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授權委託書。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派員列席債權人會議。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拒絕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拘傳。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4條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0條、第41條、第46條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3個月期滿後召開,由人民法院召集並主持。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又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會議主席應當在發出會議通知前3日報告人民法院,並由會議召集人在開會前15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提前終結的以外,不得以一般債權的清償率為零為理由取消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5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享有以下三項職權:
第一,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第二,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第三,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債權人會議的內容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2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宣布債權人會議職權和其他有關事項;
2、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
3、指定並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
4、安排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接受債權人詢問;
5、由清算組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情況並作清算工作報告和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討論並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債權的財產擔保情況及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審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與分配方案等;
7、根據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16條的規定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記明筆錄。 債權人會議行使職權通常是以作出決議的方式來實現的。由於債權人會議決議既關繫到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又關繫到債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它的形成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會議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不包括本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包括本數),但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包括本數)。
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47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可見,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比一般的決議所要求的條件更嚴格。這是因為和解協議將對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必須體現絕大多數債權人的意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行使表決權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按債權人會議確定的債權額計算。對此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後裁定,並按裁定所確定的債權額計算。清算組提出的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討論未獲通過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此裁定,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半數以上債權的債權人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會議決議是債權人會議代表全體債權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一旦按法定程序通過,全體債權人都必須遵守,即使未出席會議參加表決的債權人和雖已出席會議但不同意該決議的債權人也不能例外。
為了保證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正確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3條規定了當決議違法時如何糾正的方法,即「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法院接到債權人的申請後,應當就會議的召集、表決的程序、決議的內容等事項進行審查。如認為決議確實違法的,應當裁定撤銷,命債權人會議重新作出決議;如認為決議不違法,則裁定駁回申請,維持原決議。債權人會議決議在未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前,不停止執行。
㈦ 股市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
債務人是欠別人錢(或物)的人;債權人是可以向債務人要回錢(或物)的人.
欠債人(股市)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
當然要有影響的,要分析的話,那就很多了。
㈧ 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對公司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影響
現金股利就是分錢給你,比如A公司給B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每股10元,假設就B一股,那就是說A給B分了10塊錢。
股票股利就是增加你的股數,比如,A公司給比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每10股發放1股,假設B有100股A的股票,那B就可以拿到10股,發完後B的持股數量由100變為110但要注意的是持股比例不變,因為A的股票數量增加了10%。
那上面這就是對股東的影響。對債權人的話的影響的話,發放股票股利,會減少企業的利潤,因此可能會降低企業償債能力。
股票股利沒什麼影響。
㈨ 問下什麼是破產重組,這動作對於股票散戶持有人會有什麼影響
所謂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一旦申請獲得批准,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
廣泛的意義:
1、 積極預防破產。在重整過程中,受重整的企業法人不但在債權清方面要受到法律調整,其生產經營、合並、分立、投資、追加等方面均要受到法律調整和監督,因而企業重整比和解具有更積極的意義
2、 對企業的求援范圍擴大。重整不但可由作為債務人的企業法人提出,還可由投資、債權人提出,這有利於社會各方為挽救企業發揮作用;重整過程中,國家還給予適當稅收減免,使企業復甦的機會增大。而和解成功往往取決於債權人會議的意見,債務人喪失主動性,和解以債權人的意志為轉移。
3、 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要通過競爭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就要引入破產機制;而過度激烈的競爭,將導致一定的企業破產,會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諸多不利的影響,甚至會破壞社會經濟的發展,這就有悖於破產制度的初始目的。因此,破產法律的任務不僅僅是淘汰效率低、虧損大的企業,還在於利用破產機制,盡可能地挽救企業,恢復企業活力。企業重整程序是完成挽救企業,避免社會動盪的有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