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持有股票影響
❶ 黨政領導幹部不能經商的政策依據,為什麼能買股票,不能入股。拜託了,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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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一百零八條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❷ 20萬股票在領導幹部重大事項中沒有填報有什麼後果
有20萬元的股票在領導幹部重大事項中沒有填報的話屬於嚴重的違紀。應該紀委監察。
❸ 黨員領導幹部炒股規定,炒股的基本常識有哪些
黨政人員炒股 這7類行為必須禁止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❹ 持有股票情況 領導幹部要申報嗎
你好,個人和配偶名下的房產、車輛、存款、證券、理財、保險等財產事項,領導幹部都要如實申報的。
❺ 黨政幹部是否可以持有企業股票,或不參與企業經營只持有股票和享受分紅
目前沒有規定黨政幹部不能持有股票了。
如果是國有企業,那企業自己是不能做主給員工持股的。需要國資部門批准。
黨政幹部哪來的技術?如果你有企業生產必須的專利技術,當然可以用技術參股。不過技術參股手續很麻煩,需要指定部門的評估認定。
股權激勵的辦法多了,具體怎麼做符合政策,還能被批准,要具體分析了。
❻ 領導幹部違反參股規定怎麼處理
你看下面的規定。
為切實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及《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相關要求,現對我縣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關於黨政領導幹部個人經商辦企業
1、黨員領導幹部要嚴防商品交換原則侵入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活動,不準個人經商、辦企業。
2、未經批准不準在自己管轄范圍內的企業中入股,不得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更不得領取兼職報酬;不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投資入股,以及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
3、不準用所在單位的資產和名義,與自己的配偶、子女聯合經商辦企業。
4、不準用自己的職權和職務影響,插手建設工程和其他承包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不準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貸款、撥款、借款或者提供經濟擔保。
5、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6、在離職和退休後兩年內,未經批准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部門和業務范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到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代理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二條 關於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
1、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屬於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管理的經營性活動;不準與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及其所屬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直接發生商品、勞務、經濟擔保等經濟關系。
2、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由政府投資或審批的項目的投資、承包等活動。
3、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業務范圍內的中外合資企業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薦出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務。
4、不準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相關代理、評估、咨詢等有償服務。
5、不準從事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業,洗浴、按摩等行業的經營活動。
6、受聘擔任律師的,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部門和業務范圍內代理訴訟。
7、兼任國有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的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從事經營與本企業相同的產品,租賃承包本企業的固定資產。
8、配偶、子女確因工作需要而從事與領導幹部分管工作范圍相關的經濟活動,或其配偶在領導幹部管轄范圍內的企業中參股的,都應事先向縣委報告,經縣委批准同意後報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備案。
第三條 關於責任追究
1、本規定適用的范圍:現任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包括已提前離崗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已到退休年齡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以及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但不滿兩年的原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2、本人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企業,或受聘於三資企業出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職務的,家屬在企業中參股的,應在事前一個月內按照《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要求,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縣紀委備案。
3、已經從事上述經商辦企業活動的,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應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領導幹部本人辭去職務或給予組織處理。
4、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黨政領導幹部,一經查出,將依據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第四條 其它
1、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2、本規定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3、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❼ 領導幹部 填報重大事項 持股 填報之後買入 可以嗎
1、事前報告事項
(1)本人和家庭成員(父母、配偶、子女)新建、翻(擴)建、買賣、出租、調劑、裝修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的情況;
(2)本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喪喜慶事宜辦理情況(含擬定時間、宴請規模、費用情況);
(3)配偶、子女開辦經濟實體,及參股情況(不含通過證券市場買賣股票情況);受聘於園區內三資擔任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駐華、港澳台駐境內代辦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4)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調動情況;
(5)本與基層、本單位、上級部門組織的出國(境)活動,或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含事由、路線、費用來源和支出情況);
(6)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學習的情況。
2、事後報告事項
(1)本人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2)本人及家庭成員購買汽車、船舶的情況(含購車船型號(噸位)、價格、供應商、資金來源);
(3)本人及家庭成員大額度借款情況(金額1萬元以上,借款期限1個月以上的),或借用貴重物品的情況(含借款(物)時間、用途、約定的歸還期限);
(4)本人及家庭成員正常經濟收入以外的重大收入(如繼承遺產、接受贈予等)方面的情況;
(5)無法拒收的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的處理情況(含本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喪喜慶事宜過程中無法拒收的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的處理情況);
(6)家庭成員受到執紀執法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8)本人外出期間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被當地有關部門查處的情況,以及工作中失職、瀆職導致不良後果的情況;
(9)上級組織或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❽ 公職人員可以炒股嗎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不得在上班期間和利用辦公室的設備進行炒股,違反者會給予紀律處分,屢教不改的會遭到辭退處分。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第九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8)領導幹部持有股票影響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❾ 領導幹部可以炒股嗎
除證券監管工作人員,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根據國家法律和其他部門相關規定明令禁止外,一般其他領導幹部可以炒股,可以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到證券市場,即個人投資理財的重要渠道,也是國家建設所支持的。
炒股就是從事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買入與賣出的行為。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投資者通過在證券市場交易股票,通過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實現套利。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
❿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嗎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對於黨員幹部是否能炒股的焦點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10)領導幹部持有股票影響擴展閱讀:
黨政人員炒股 這7類行為必須禁止
從《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可以知道,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除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外,《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嚴禁下列七類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