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股票解禁對股價的影響
Ⅰ 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後對股票價格有什麼影響
如果你是散戶的話,你5塊的本,他四塊募的資(如果是自己人,或利益集團)。他明天就能砸你個跌停,等過兩年4
塊的票解禁,再股價拉起來,補上現在砸出去的股。而你買也不是賣也不是。等於是被賣了,,我覺得很無恥,也許是我沒弄明白。如果中間環節缺少限制和嚴密的監管,這種套利情形一定會出現。就看證監會管的嚴不嚴?嚴不嚴你了解么?
Ⅱ 非公開發行股票限售股解禁是利好嗎
顯然不是
非公開發行的一般都有很長的鎖定期
解禁後一般都是獲利比較豐厚的
所以你自己想想
要是你是跑還是留
Ⅲ 定向增發解禁對股價有何影響
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實際上就是海外常見的私募。上市公司的增發,配股,發債等都屬於再融資概念的范疇.
所謂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購、合並及資產重組中,上市公司以新發行一定數量的股份為對價,取得特定人資產的行為。證監會於2001年底出台的《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和2002年9月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已經為今後推出定向增發制度預留了空間。由於定向增發是一個相對比較敏感的市場話題,過去只有少數公司進行過定向增發試點,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制定關於定向增發的規范意見,為在較大范圍內推行定向增發打好基礎。
市場對定向增發股解禁預期引發股價在解禁日前後發生短期下跌。定向增發股解禁事件在客觀上增加了二級市場股票供給,增加股價下跌壓力。更為重要的是,股價反映的是投資者對未來信息的主觀預期,在解禁日到來前,流通股持有者會先於限售股股東拋售,造成股價提前反應。
解禁股持有機構類型與解禁日股價對策略收益影響較大。非金融機構一般為公司大股東或者戰略投資者,減持意願較低,不易引發股價下跌;金融機構以博取價差獲利為目的,減持意願較強,對股價影響更大。另一方面,相較於虧損狀態,投資者更傾向於在盈利之時拋售股票,因此當解禁日股價高於發行價時,投資者減持意願更強烈,策略收益更大。
通過在增發股解禁日之前5個交易日賣空個股,在解禁日後第1個交易日平倉,同時利用HS300ETF對沖系統性風險,策略可獲得穩定收益。筆者對過去6年定向增發事件的檢驗發現,策略在每次解禁事件中能獲得約1.2%的收益,勝率超過60%,但面臨一定的極端風險。當我們將解禁股持有機構類型與解禁日股價納入決策依據後,策略收益明顯上升,極端風險大大降低。
Ⅳ 非公開發行股票解禁日到了,是利空嗎
非公開發行股票解禁,應該是偏空的消息!
非公開發行股票為限售股,限售股票一般其持股成本比較低,解除流通限制後有套現的沖動,其對股票價格的影響有大有小。
首先要看解禁股票占流通盤的比例,比例大影響就大;
其次,要看限售股解禁時,股票價格處於什麼位置,股價越高,
限售股套現的沖動就越強;
第三,要看當時股價是處於什麼時期,如果是上升期,限售股套現沖動弱。
祝投資順利,炒股開心!如果回答對你有所幫助,希望能及時採納,謝謝!
Ⅳ 解除限售的非公開發行有限售條件流通股是否對股票有影響
萬物皆有對立面,萬物皆有陰陽構成。不難說,對於多數股票來說,解除限售股流通或多或少會造成股價下跌。減少股民對股票的吸引力。
但是解除限售股可能是股價飆升的契機 它可以理解為:利空出盡!!
隨便舉個例子。2008年12月底的時候 公告限售股解禁的個股 金風科技漲停、海通證券漲幅超過了8%.一是因為前期限售股解禁後的不佳走勢,抑制了基金等機構資金做多的思維,故一直在等限售股解禁公告這只「鞋」落地。一旦限售股真正解禁了,機構資金反而不怕了,敢於承接限售股解禁後的拋盤。二是因為近期解禁的個股在經過持續調整之後,估值漸趨合理,而且與同行相比,此類個股的估值略低。
Ⅵ 次解除非公開發行限售股份的數量 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一般地說,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募集對象的特定性;
其二,發售方式的限制性。這兩大特質使得其能夠在許多國家獲得發行審核豁免。
對非公開發行股票給予豁免,並不貶損證券法的目的與功能。證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過強制性信息披露使投資者獲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獨立投資決策的信息,以盡力消除認購者與發行人之間以及認購者內部一般投資人與機構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最終使證券市場這一以信息與信心為主導的市場得以穩健運行,市場效率得以發揮。[2] 因此,以強制信息披露為根本核心的現代證券法正是通過對中小投資人的保護從而實現現代法制所追求的實質公平。
而非公開發行的特質使之無需證券監管的直接介入即可達到這種公平,或者說,至少不會損害這種公平。
首先,非公開發行對象是特定的,即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作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
其次,非公開發行的發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開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在這種情形下,通常的證券監管措施,如發行核准、注冊或嚴格的信息披露,對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說是一種監管資源的浪費。因此,給予非公開發行一定的監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證券法的功能、目標受損的前提下,使發行人大大節省了籌資成本與時間,也使監管部門減少了審核負擔,從而可以把監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開發行股票的監管、查處違法活動及保護中小投資者上,這在經濟上無疑是有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