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新政對股票退市的影響
⑴ 退市對創業板公司的影響
第一創業板公司退市所募集的資金是無須退還的。
第二創業板公司退市無須回購股票。
第三未回購股票的權益仍然歸於持有該退市創業公司股票的股東。
第四這些都是證券監管機構通過審核相關創業板公司的情況才批准相關公司發行股票,這樣可以防止存在公司濫用募集資金的情況出現,還有相關監管規定保薦機構要對其保薦上市的公司負上一定的監管責任(監管不到位的會有相應處罰),這樣可以制約創業板公司卷了募集的資金就退市。
⑵ 我買的創業板股票退市了怎麼辦我的股票怎麼辦
業內人士表示,直接退市一旦付諸實施,對投資者的影響將非常大。雖然退市制度有利於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為投資者提供更多優質的上市資源,但另一方面,投資者也將會面臨著更多的公司退市風險。上市公司如果直接退市,其股票的流動性和價值都將急劇降低甚至歸零。
實行直接退市,還要看政策的具體安排,如果沒有相應的安排,投資者的金融資產就會變成產業資產。創業板直接退市後,最好能有個必要的緩沖場所,為投資者手中的股票提供一定的流通渠道。一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⑶ 創業板退市制度很快就將推出,這個對創業板來說是利空,但對整個股市應該是長期利好吧因為垃圾股票要清
是這么理解,還可以這么理解:讓上市企業有危機意識,如果經營不好就有被淘汰的危險,那麼這些企業就可能會提高經營能力,如果整個市場的企業都主動提高經營能力的話,場內好的企業比壞的企業多,才能吸引更多投資者,這才是良性循環。換個角度思考:淘汰壞的企業,市場內的股票就少了一部分,資金沒變而股票減少,間接抬高股價。求採納
⑷ 創業板直接退市機制出台沒對中小投資者有何影響
還沒有出台,出台後將加大創業板的投資風險,對中小投資者而言,應該謹慎投資,最好是遠離那些業績差和不穩定的創業板股票。
⑸ 創業板退市 對A股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好。
說一點很簡單的吧,少一隻創業板股票,就又少一條在股市裡圈錢的鱷魚,少一個分食股市資金的大鱷。
⑹ 創業板退市是什麼程序對股票市場有什麼影響
如果退市,賬上股票價值等於0,投入的本錢也別想要回來了。
⑺ 創業板退市對股市會怎麼樣
創業板退市制度或加速創業板整體估值回落,建立起一個優勝劣汰的、資源重新分配的局面。
退市制度將使得好公司受到資金追捧,壞公司被人離棄,改變投資者追逐壞公司的現象。
完善恢復上市的審核標准,充分體現不支持通過「借殼」恢復上市。新增一條「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條件」,要求公司在暫停上市期間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並具有可持續的盈利能力。
退市制度的完善對業績好的公司是利好,促進資金更多的向這些公司流動,對業績差的公司是利空,這些公司必然要遭到拋售,對創業板整個板塊的漲跌沒有多大影響,可能會促使股價短期適當回落,退市制度完善更好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長期來說是好事。
⑻ 創業板退市新規有哪些變化 哪些公司面臨退市風險
深交所創業板退市規則
一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該公司股票就會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
二 凈資產連續2年為負,則該股就會被「暫停上市」;
三 對凈資產為負的,暫停上市後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也就是說,只要創業板公司凈資產連續兩年半為負,就必須退市,而且是直接退市。
以下是深交所關於創業板股票退市的詳細規則:
第三節 終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
(二)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中期報告;
(三)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
(四)因14.1.1條第(一)、(二)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相關定期報告,但未能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五)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首個中期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產仍為負;
(六)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七)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八)因14.1.1條第(四)、(五)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一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九)因14.1.1條第(四)、(五)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一個月內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十)因14.1.1條第(六)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首個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十一)因14.1.1條第(六)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中期報告;
(十二)因14.1.1條第(六)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首個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該情形已消除,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十三)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十四)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准;
(十五)因14.1.1條第(八)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其後的六個月內公司股權分布狀況或股東人數仍未能達到上市條件;
(十六)上市公司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進行回購,或者要約收購,回購或者要約收購實施完畢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十七)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十八)因13.2.1條第(九)項情形其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在其後的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十九)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
(二十)公司因故解散;
(二十一)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二十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