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由誰決定
㈠ 股票滿足什麼條件會退市請簡要說明一下
股票退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一)凈資產為負值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因前期差錯追溯重述導致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的,其股票交易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繼續為負值的,其股票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首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仍為負值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二)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因前期差錯追溯重述導致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其股票交易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繼續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其股票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首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三)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其股票交易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繼續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其股票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四)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因連續虧損、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者因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導致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其股票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首個年度報告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五)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
僅發行A股的主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的,其A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僅發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的,其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時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A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B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的,其A股、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的,其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六)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
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A股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A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B股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時出現每日A股、B股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A股、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七)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
中小企業板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標准,但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該項退市標准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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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請問股票退市規則是什麼
簡單說有下面這些:
(1)連續虧損(出現「二一二」報表重組法,即連續兩年虧損後,接著整出一個年度的微利,然後再連續兩年虧損,如此循環往復的現象即行退市);
(2)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3)凈資產為負(連續四年凈資產為負,終止上市);
(4)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5)為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6)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7)公司解散;
(8)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9)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10)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
(11)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12)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三次公開譴責;
(13)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2006年11月29日發布的《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規定了專門適用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幾項退市標准:
(1)凈資產為負值;
(2)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3)對外擔保余額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的100%以上;
(4)關聯方違法違規佔用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占凈資產的50%以上;
(5)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
(6)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面值;
(7)連續1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
㈢ 股票停牌是由誰決定
股票停牌一般是由上市公司提出申請,交易所決定。附深交所有關股票停牌和復牌的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12.1 上市公司發生本章規定的停牌事項,應當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與復牌。本章未有明確規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認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與復牌,本所視情況決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事宜。
12.2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確定性因素且預計難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規定披露前已經泄漏的,公司應當第一時間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按規定披露後復牌。
12.3 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召開期間出現異常情況,或者未能在股東大會結束後的次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且決議內容涉及否決議案的,公司應當向本所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公司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或者相關信息後復牌。對於未按本規則規定披露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或者未申請停牌的公司, 本所可以視情況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規定披露相關公告後復牌。
12.4 公共媒體中出現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時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披露後的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12.5 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且該意見所涉及事項屬於明顯違反會計准則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的,自公司公布相關定期報告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規定作出糾正後復牌。
12.6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公布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未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公布季度報告的,本所於相關定期報告披露期限屆滿後次一交易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因未披露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的停牌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在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因未披露季度報告被停牌的,直至季度報告披露當日開市時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未披露季度報告的公司同時存在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未披露半年度報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規定停牌與復牌。
12.7 上市公司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本所自規定期限屆滿後次一個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當日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上述停牌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在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
12.8 上市公司在公司運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發布的業務規則、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本所視情況決定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與復牌事宜。
12.9 上市公司未按本規則或者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披露其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或者不按要求進行解釋、糾正或者補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12.10 上市公司嚴重違反本規則或者本所其他相關規定且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視情況決定其復牌時間。
12.11 上市公司因某種原因使本所失去關於公司的有效信息來源時,本所可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上述情況消除後復牌。
12.12 上市公司因收購人履行要約收購義務,或者收購人以終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而發出全面要約的,要約收購期限屆滿至要約收購結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根據收購結果,被收購上市公司股權分布具備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將於要約收購結果公告日開市時復牌。
根據收購結果,被收購上市公司股權分布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且收購人以終止公司上市地位為收購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將於要約收購結果公告日起繼續停牌,直至本所終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
根據收購結果,被收購上市公司股權分布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但收購人不以終止公司上市地位為收購目的,且公司未能披露可行的解決方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將於要約收購結果公告披露當日起繼續停牌。公司在停牌後五個交易日內披露可行的解決方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以復牌。
公司在停牌後五個交易日內未披露解決方案,或者披露的解決方案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決方案後一個月內未實施完成的,該公司股票按本規則第十三章的有關規定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2.13 上市公司因要約收購以外的其他原因導致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未在上述二十個交易日內披露解決方案的,本所在上述期限屆滿後次一交易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
公司在停牌後一個月內披露可行的解決方案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以復牌。
公司披露的解決方案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或者在停牌後一個月內未披露解決方案,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決方案後一個月內未實施完成的,該公司股票交易按本規則第十三章的有關規定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應當在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十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時,及時對外發布風險提示公告。
12.14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被實施停牌期間,應當至少每五個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復牌的原因(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和相關事件進展情況。
12.15 上市公司出現異常狀況,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風險警示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按本規則第十三章的有關規定停牌與復牌。
12.16 上市公司出現本規則第十四章規定的情況,或者發生重大事件而影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資格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按本規則第十四章的有關規定停牌與復牌。
12.17 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轉換公司債券停止交易: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於三千萬元時,在公司發布相關公告三個交易日後停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前的十個交易日停止其交易;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贖回期間停止交易;
(四)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應當停止交易的其他情況。
12.18 除上述規定外,本所可以依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者基於維護市場秩序的需要,作出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與復牌的決定。
㈣ 股票退市條件,是什麼意思
一:主動性退市
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二:被動性退市
是指上市公司連續3年經營不善、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股票價格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等原因。
㈤ 決定一隻股票暫停交易、終止交易、退市,分別由哪些機構決定的
決定一隻股票暫停交易、終止交易、退市,是由證監會決定、滬深證券交易所執行的。
㈥ 股票退市需要什麼條件
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終止上市或被動終止上市。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㈦ 股票退市的法規
《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第158條:上市公司有前條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㈧ 股票退市的流程是什麼樣的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8)股票退市由誰決定擴展閱讀:
法規:
《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第158條:上市公司有前條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㈨ 股票退市的基本條件有什麼
根據證監發【2000】號文《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強制退市的情形如下:
(1)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2)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3)上市公司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或者公司股本總額超過 4 億元,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總數的 10%,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內累計成交量低於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5)上市公司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9)股票退市由誰決定擴展閱讀:
法規:
《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第158條:上市公司有前條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