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對股票建築行業的影響
1. 營改增對建築行業有什麼影響
營改增後最重要的是減少企業稅負,營改增後,收緊財務核算權,減少甚至取消掛靠施工隊,有利於規范整個建築市場環境。
營改增有利於建築業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並提升企業專業能力,極大地改善建築質量和提升建築企業的競爭能力。
營業稅是比較便於徵收的稅種,但存在重復征稅現象,而增值稅能消除這種弊端,減少企業稅負。促進建築行業以及相關產業發展。
(1)增值稅對股票建築行業的影響擴展閱讀:
營業稅和增值稅,是我國兩大主體稅種。營改增在全國的推開,大致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2011年,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國務院將擴大營改增試點至10省市;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范圍已推廣到全國試行,將廣播影視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
2016年3月1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國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營業稅退出歷史舞台,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范。
這是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財稅體制的又一次深刻變革。截至2015年底,營改增累計實現減稅6412億元。
2. 建築業營改增後,對企業造成了哪些方面的影響
1、倒逼企業索取進項稅額。
過去,一些建築企業只接項目不做項目,層層分包坐地分成。營改增會倒逼企業索取進項的專項增值稅發票,層層分包的模式將難以為繼。
2、對於企業控製成本提升難度。
全面營改增後,建築業稅率由3%營業稅上升到1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徵收3%增值稅),單看稅率在四大行業中漲幅最大,雖然稅基由營業額轉變為增值額(即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產生大量抵扣,但仍對於企業控制稅務成本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3、使建築企業投標工作變得復雜化。
如投標書的編制中有關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施工中,編制標書中很難准確預測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建設單位招標概預算編制將發生重大變化,相應的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編制也應按新標准執行,對外發布的公開招標書內容也要有相應的調整。
4、引起企業資產負債率上升。
由於建築施工企業購置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存貨成本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扣除進項稅額,這樣,企業的資產總額將比沒有營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
5、稅制改革對聯營合作項目沖擊大。
在施工企業內部,聯營合作項目普遍存在,聯營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規企業,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虛設,采購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賃的機械設備和設施料基本沒有正式的稅務發票,也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
但在增值稅下,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如果聯營合作項目在采購、租賃、分包等環節不能取得足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很小,可抵扣的稅款較少,造成實際稅負較大。
3. 稅率由11%下調至10%,對建築業有何影響
5月1日起,建築行業一般納稅人稅率從11%下調至10%。,這一調整對建築行業有哪些影響?
此次稅率下調的實質是什麼?
從2016年「營改增」以來,建築行業的稅率實際上是不減反增的,因為建築業營業稅是3%,增值稅11%,相當於營業稅的3.67倍。
雖然可以抵扣進項稅,但是增值稅抵扣進項稅必須滿足四個相當苛刻的條件:
第一,需要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增值稅發票是不能抵扣;
第二,要三票合一,合同、帳號、發票三統一;
第三,不是每個進項(即采購)都能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商品價格也會上去,因為商品價格分為含稅價格和不含稅價格;
第四,有時效性,超過規定的期限不得抵扣。
此次稅率直接下調1%,對建築企業來說是真真正正地稅率下調了,但是下調幅度比較小,現在的增值稅率仍然偏高,稅率還有下降的空間。
不管怎麼說,此次稅率下調實質肯定是為了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化增值稅改革,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體稅負。
稅率下調後對建築行業有哪些影響?
從政策層面看,適用哪個稅率的標準是,應稅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30日之前的,適用11%的稅率;應稅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後的,適用10%的稅率。
(一)正在施工的一般計稅項目
一是部分收入和成本已經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進或開出,截止稅率調整日已開具的發票所對應的稅負也已經形成,這種情況只能適用11%的稅率。
二是對截止稅率調整日已經產生納稅義務的需要開具尚未開具的發票,可以調整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推遲開具發票,以適用10%的稅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無法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建議及時開具發票,否則有補稅及加收滯納金的風險。
三是截止稅率調整日尚未發生納稅義務的部分,可以按照調整後的稅率開具和取得發票,適用10%的稅率。
(二)簡易計稅項目
對於已簽合同項目,由於對外開具發票的稅率3%本次沒有發生變化。
對於未簽合同,由於增值稅稅負的可轉嫁性,可以在定價時考慮稅負的轉嫁,而從稅率下調中分得一杯羹。
簡而言之,此次稅率由11%下調至10%對建築企業來說是實實在在的利好,希望建築企業能夠及時了解相關的事項,享受到該享受的政策利好。
4. 營改增對建築業有哪些方面的影響
施工企業的實際稅負很可能會增加
建築材料來源方式較多,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難度大。由於建築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圍的不同,有的工程項目材料、設備全部由施工企業自行采購,能取得的進項稅額發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項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設單位)采購,調撥給施工企業使用,施工企業僅采購一些輔助材料或零星材料,這樣施工企業可取得的進項稅額就少,實際稅負明顯偏高。另外,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比較分散,很多工程所處地域比較偏僻,所面對的材料供應商及材料種類「散、雜、小」,如磚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個體戶、雜貨店、小規模納稅人供應,購買的材料沒有發票或者取得的發票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發票管理難度大,材料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使建築業實際稅負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稅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①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③自來水;④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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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列貨物,都是工程項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價中所佔比重較大。假設施工企業購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規增值稅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率為6%,而建築業增值稅銷項稅率為11%,施工企業購入的以上材料必將增加5%的納稅成本,從而加大建築業實際稅負,擠占利潤空間。
建築勞務費增加稅負
建築工程人工費占工程總造價的20%~30%,而勞務用工主要來源於成建制的建築勞務公司及零散的農民工。建築勞務公司作為建築業的一部分,為施工企業提供專業的建築勞務,取得勞務收入按11%計征增值稅銷項稅,卻沒有進項稅額可抵扣,與原3%營業稅率相比,增加了8%的稅負。勞務公司作為微利企業,承受不了這么重的稅負,勢必走向破產,或將稅負轉嫁到施工企業。另外,農民工提供零星勞務產生的人工費,也沒有增值稅發票,無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勢必加大建築施工企業人工費的稅負。
動產租賃業增加建築業稅負
新的稅改方案中,動產租賃業增值稅率為17%,與建築業密不可分的機械設備、設施料租賃均屬於動產租賃業范疇,稅制改革對租賃業的生存和發展是一種挑戰。租賃業現有資產沒有增值稅進項稅,而租賃收入產生的銷項稅,因沒有可抵扣稅款,將背負17%的高額增值稅稅負。目前租賃業利潤率普遍低於增值稅率(17%),租賃企業顯然無利可圖,必然放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戶,只繳納3%的增值稅。一旦租賃業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施工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將勢必減少,從而加大施工企業實際納稅額,增加建築業稅負。
發票的收集和認證工作難度大
5. 營改增對建築行業將帶來有什麼影響
1、解決了建築業內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
增值稅和營業稅並存破壞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鏈條,嚴重影響了增值稅作用的發揮。建築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鋼材、水泥、砂石等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在建築企業構建原材料時已經繳納了增值稅,但是由於建築企業不是增值稅的納稅人,因此他們購進原材料繳納的進行稅額是不能抵扣。而在計征營業稅時,企業購進建築材料和其他工程物資又是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不但不可以減稅,反而還要負擔營業稅,從而造成了建築業重復征稅的問題,建築業「營改增」後此問題可以得到有效的解決。
2、有利於建築業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
從2009年我國實施消費性增值稅模式,企業外購的生產用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在未進行「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實施後可以大大降低其稅負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建築企業更新設備和技術,同時也可以減少能耗、降低污染,進而提升我國建築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
1、進項稅額抵扣難
當下我國建築企業普遍存在大而全的經營模式,即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物資采購、機電設備安裝、裝飾裝潢等業務集於一體,建築企業其自身特點和復雜性就決定了「營改增」的難度,不同行業不同應稅勞務之間的進項稅額抵扣存在較大的差異。建築企業所用沙、石、泥土等建築材料大多采購於小規模納稅人、個體經營戶,而這些材料的提供上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進而導致進項稅額抵扣困難。
2、對企業的現金流量產生較大的影響
「營改增」後企業繳稅的稅率由原來的營業稅稅率3%增長到增值稅稅率11%,一旦納稅義務發生就需要在一段時間內繳納稅款,這將對企業現金流量帶來較大壓力。企業在支付款項和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要考慮兩者的時間差,時間差越大,資金佔用的機會成本越高,進而影響現金流量和資金成本,企業在「營改增」實施過程中,應該盡量避免這種時間差給企業資金流量帶來的不利影響。
3、對企業收入和利潤的影響
大多數建築企業測算「營改增」對企業的收入和利潤影響的結果表明,「營改增」會導致企業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減少。營業收入減少是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企業在進行收入確認時,需要將稅額扣除。利潤減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營業收入減少,另一方面是因為建築行業流轉環節眾多,進項稅額抵扣不充分導致稅負增加,從而導致利潤下降。
4、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確定的影響
建築業相對一般行業而言具有自身的獨特性,通常其建設周期較長,企業在確認收入時需要根據專業測評出其完工進度,專業測評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和目的性,有時也是企業推遲納稅時間、遞延納稅收益的一種有效方式。另外,建築業施工環境比較復雜,工程測量的程序也比較繁瑣,對建築施工的最後計量一般包括工程前的預算、施工中的核算和竣工後的決算,部分項目還審計外部第三方審計機構的介入,因此其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具有復雜性和不確定性。
5、對產品造價的影響
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價外稅的稅收負擔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6. 營改增後對建築業有何影響
「營改增」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營改增」後,收入由不含營業稅的營業收入變為剔除了增值稅稅款後的營業收入,資產變為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資產,從而導致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一系列變動。
第一,收入和利潤下降。建築業「營改增」後,與原有營業稅確認的收入相比,其增值稅應稅收入原則上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需要剔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影響。如營業稅制下建築業確認收入100億元的工程項目,改增值稅後確認營業收入為100÷( 1 + 11 %)= 90 . 09 (億元),僅此一項,收入下降比例9 . 91 %。相應地,與成本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再計入營業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賃費產生的增值稅額等。因此,合同預計總成本將比「營改增」前減少。此外,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中是按總價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中只是部分剔除,從而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比「營改增」前要少很多,利潤總額和凈利潤也隨之下降。
第二,資產下降,負債增加。建築企業購置原材料、固定資產時,在會計處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將進項稅額從原價扣除,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比實施營業稅時有相當幅度的下降。而固定資產、原材料和輔助材料是建築企業的重要資產,從而導致企業總資產產生相當幅度的下降。在短期內負債總額變動不大的基礎上可能導致資產結構變動以及資產負債率上升。從負債方面看,由於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降低帶來累計折舊金額的下降,以及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相應減少,負債總額會有所降低。但由於購買固定資產等可以進項稅抵扣,會促進企業進行大規模固定資產投資等經濟活動,帶來貸款的大量增加和利息的激增,而大額的貸款利息沒有進項抵扣,就會造成企業負債增加,使企業權益資產負債率增加。
第三,現金流減少。由於建設企業驗工計價款的支付經常性滯後,且驗工計價款支付時直接扣除5 % ~ 20 %的預留質量保證金、墊資款、暫留金等,導致建築企業需要墊付未收回款項工程的稅金。同時,由於建築企業可能對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得不到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導致無法進行進項抵扣。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經營性現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業資金緊張的局面。此外,由於「營改增」後購買固定資產能夠抵扣進項稅,將可能增加建築企業的投資沖動,進行大規模投資,其融資產生利息壓力將加大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程度,甚至影響企業生產經營。
第四,需要修訂現有預算、核算、決算等制度。建築業「營改增」 ,需要對現有的稅務管理相關制度辦法進行修訂,建立集團增值稅管控體系;需要修訂現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建立完善增值稅相應的核算科目;需要修訂有關預算管理及考核管理辦法。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短期內建築業「營改增」給企業財務管理、稅務管理將帶來不小的壓力。如有疑問,歡迎在評論區留言。立迅財稅,希望能幫到你。
7. 調整增值稅稅率給建築業帶來了哪些影響
一、一般計稅項目
正在施工的項目,分三部分:一是部分收入和成本已經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進或開出,截止稅率調整日已開具的發票所對應的稅負也已經形成。二是對截止稅率調整日已經產生納稅義務的需要開具尚未開具的發票,應注意:如果能夠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比如修改合同中約定的收付款日期等,可以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推遲開具發票(如果是對內開進發票則可採取反向操作)。如果無法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建議及時開具發票,否則有補稅及加收滯納金的風險。三是截止稅率調整日尚未發生納稅義務的部分,可以按照調整後的稅率開具和取得發票。
正准備簽並且尚未簽定合同的(或者可以改簽合同的),注意合同中約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外開具發票的盡量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至稅率調整日及之後,對內開具發票的盡量提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至稅率調整日之前,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在納稅調整日之後簽屬合同的項目,稅率已經明確,但需要注意的是定價的問題。由於製造業和建築業稅率的同時降低,假定不含稅價格不變的情況下,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會同時降低,但由於銷項稅額的計稅依據大於進項稅額的計稅依據(即收入和可以取得進項稅額的成本),最終的稅負肯定是下降的。由於下游企業稅負的下降及增值稅稅負的可轉嫁性,在定價時是否考慮稅負的轉嫁,我覺得這是需要企業決策層考慮的問題。
另外,對於一般計稅項目,在稅率調整之前有的企業按照不含稅價格定價並與供貨商和分包商簽訂合同,稅額根據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註明的稅額由發票取得方另行承擔並支付。這種方式由於價格和稅額確定,除了在能夠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籌劃外,剩下的就是靜待稅率調整日的到來,穩穩的享受稅率調整帶來的政策紅利好了。
二、簡易計稅項目
簡易計稅項目,對於已簽合同項目,由於對外開具發票的稅率3%本次沒有發生變化,對內開具發票的合同金額已確定並且基本都是含稅價格,所以,稅率的調整所帶來的政策紅利是別人家的事(即供應商和分包商方),我們最多也就是個吃瓜群眾。
但對於未簽合同,由於增值稅稅負的可轉嫁性,在定價時是否考慮稅負的轉嫁,而從中分得一杯羹呢,我覺得這也是需要企業決策層考慮的問題。
從2017年對建築業服務的情況來看,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意識逐漸提高和加強,對外虛開發票的風險意識也在逐漸加強,企業賬務處理的規范性和增值稅科目設置的規范性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不可避免的是,仍然還有部分企業通過取得虛開的普通發票列支成本,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隨著金稅三期的嚴監管和數據信息的比對能力的不斷升級,在多證合一逐步推進的形勢下,規范賬務,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將稅收政策與企業經營模式、組織架構、合同簽訂等結合起來分析,尋找最佳的稅收籌劃模式和路徑,這就是企業今後節稅的最佳途徑。
8. 增值稅稅率下降1%,對建築業有何影響
對於一般納稅人執行一般計稅法的建築建築企業,增值稅稅率由11%降至10%,銷項稅減少1%,同時稅負率也下降了。
9. 營改增對建築業有哪些方面的影響
營改增對建築業的各方面的影響有:
1、對建築行業稅收管理的影響:
一是納稅地點發生變化:改革後,建築企業不再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是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是扣繳業務人發生變化:現行建築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為扣繳義務人,改革後,總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納一般納稅人,不再執行總承包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三是征稅范圍的變化:建築行業是一個綜合性行業,上遊行業如工程勘察、工程設計、科研院所、監理咨詢、設備租賃、砂石料供貨商和工程勞務等方面是否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關繫到建築企業能否取得抵扣的增值稅稅票,對建築企業征稅范圍將帶來較大的影響。
四是稅率的變化:建築業不再以3%的營業稅稅率進行徵收,而是改為新的11%稅率徵收增值稅。另外,建築企業在納稅申報、增值稅稅票取得、已繳納增值稅稅款抵扣、納稅期限、優惠政策等方面也將發生較大的變化。
2、對建築行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一是對資產總額帶來的變化: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建築企業購置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存貨成本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扣除進項稅額,企業中的資產總額將比改徵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
二是對企業收入、利潤帶來的變化: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由於受到一些流通環節部分購置貨物很難取得增值稅稅票和外協勞務成本及假發票等因素的影響,不能抵扣這部分增值稅進項稅額,出現企業多繳增值稅的現象,企業的實現利潤總額將有所下降。
三是對企業現金流的影響:由於我國建築行業不規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設單位在每期驗工計價時,往往扣除10-20%質量保證金、暫留金、墊資款等,有的項目更低,這些暫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決算後才能支付,但增值稅當期必須要繳,這樣必將導致企業經營性現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業資金緊張的局面。
3、對建築行業總體稅負的影響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對企業的影響主要取決於於適用稅率水平、毛利率及營業成本中可抵扣項佔比等因素,稅改後適用稅率低、毛利率較低、可抵扣項目佔比較高的建築企業受益較大。由於增值稅相對營業稅稅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建築行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首先面臨的就是期初稅款抵扣問題,主要涉及到建築企業期初庫存材料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一方面有利於建築企業提高機械設備裝備水平,改善企業財務狀況,優化資產結構,增強企業競爭能力;
另一方面通過引進新的機械設備和流水線,減少作業人員,降低人工費支出,又反過來降低了企業的稅負。最後,約佔35%比例的人工成本中,不全是本企業自身發生的人工費,其中還包含至少20%勞務分包成本,由於國家對勞務公司是否也實行由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還沒有定論,如果不同步進行改革,這部分勞務分包成本對建築企業增值稅稅負影響最大。
4、對建築行業收入確認的影響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是以固定造價合同為基礎,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對建築業收入和毛利確認的影響。在沒有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前,由於營業稅屬於價內稅,合同收入中包含營業稅;
而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增值稅是價外稅,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稅。同時,合同預計總成本中由於與成本有關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賃費等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再是實際成本的組成部分,合同預計總成本將比改徵前要少。
此外,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只是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而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費用則不能剔除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中是按總價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所以,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比改徵前要少很多。
二是以成本加成合同為基礎,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對建築業收入確認的影響。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是以合同總價(營業總收入)為基數扣除實際成本費用中能夠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繳納營業稅,而實際成本費用中已不包含能夠按規定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成本費用比改徵前要少。所以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也將隨之發生變化,可能實際營業總收入比改徵前要多一些。
5、對建築行業稅收籌劃的影響
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的規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稅款分別入庫。從長期來分析,依據目前營業稅一般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繳納的慣例,改徵後,為了不影響當地的稅源,推測增值稅將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預征,在機構所在地允許抵扣的方法。這樣一來,企業將面臨更為復雜的稅收籌劃管理。
一是企業所有能夠按規定抵扣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全部要匯總到企業機構所在地,由機構所在地在繳納增值稅時,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對大型建築企業而言,由於工程項目眾多、分布也比較廣,增值稅稅票收集也不是容易事。
二是現在許多項目自行采購部分物資和小型設備並自行租賃機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業設立的項目部或指揮部名義與供貨方或租賃方簽訂的合同,企業應當規范相關合同,所有對外交易合同要全部要以企業名稱對外進行簽訂,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名稱必須與企業全稱一致。同時,企業機構所在地要及時將所有在異地項目當期發生的增值稅稅票的原件收集齊全,在申報當期增值稅時一並提交稅務機關申請抵扣。
三是對建設單位確認的當期企業驗工計價收入憑據與所在地稅務機關可能預征的增值稅,要及時匯總到企業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和抵扣。四是由於增值稅納稅和管理較為復雜,營業額改徵增值稅後,企業機構所在地需要設置專門的稅務崗位,增設相關人員,統一管理企業稅務籌劃。
10. 為什麼要研究營改增對建築業的影響
施工企業的實際稅負很可能會增加
建築材料來源方式較多,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難度大。由於建築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圍的不同,有的工程項目材料、設備全部由施工企業自行采購,能取得的進項稅額發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項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設單位)采購,調撥給施工企業使用,施工企業僅采購一些輔助材料或零星材料,這樣施工企業可取得的進項稅額就少,實際稅負明顯偏高。另外,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比較分散,很多工程所處地域比較偏僻,所面對的材料供應商及材料種類「散、雜、小」,如磚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個體戶、雜貨店、小規模納稅人供應,購買的材料沒有發票或者取得的發票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發票管理難度大,材料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使建築業實際稅負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稅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①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③自來水;④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貨物,都是工程項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價中所佔比重較大。假設施工企業購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規增值稅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率為6%,而建築業增值稅銷項稅率為11%,施工企業購入的以上材料必將增加5%的納稅成本,從而加大建築業實際稅負,擠占利潤空間。
建築勞務費增加稅負
建築工程人工費占工程總造價的20%~30%,而勞務用工主要來源於成建制的建築勞務公司及零散的農民工。建築勞務公司作為建築業的一部分,為施工企業提供專業的建築勞務,取得勞務收入按11%計征增值稅銷項稅,卻沒有進項稅額可抵扣,與原3%營業稅率相比,增加了8%的稅負。勞務公司作為微利企業,承受不了這么重的稅負,勢必走向破產,或將稅負轉嫁到施工企業。另外,農民工提供零星勞務產生的人工費,也沒有增值稅發票,無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勢必加大建築施工企業人工費的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