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股票投資是共同財產
① 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後增值另一方能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法律主觀:
許多人在結婚之前多多少少會有些存款,喜歡投資的還有持有部分股票,婚前財產屬於對方這個大多數人都知道,但結婚後,個人財產例如股票等會出現增值的情況,如果出現離婚,那麼一方是否可以分割增值收益那一部分呢?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的增值的收益,其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其可否分割的關鍵。 一、對於用婚前財產在婚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增值,如開公司、作買賣,投資入股當股東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紅利,屬於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現在很多年輕人喜歡投資,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其中間接投資表現得比較隱蔽,其並不直接投資於企業,其收益通常與企業的經營活動並不直接關聯,主要表現為購買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獲得的紅利、股息、基金投資收益及轉讓上述證券所得與扣除本金的差額。此種情況下股票的增值為間接投資行為的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當然可以請求分割。 二、對於一方婚前財產的婚後自然孳息,根據物權原理,孳息所得應歸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權利人,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出租而未通過勞動所取得的房屋租金,應認定為一方個人的財產。 例如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其只是原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變化,價值的取得始於婚前,財產的性質沒有變,也仍應認定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針對婚前一方財產的增值問題,還要看具體情況:要考慮當事人是否在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對其追加了投資。 例如股票,如果有,追加部分以及整個股票賬戶所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股票需要進行分割,以結婚登記日為起算點,婚前的股票市值為個人財產,給予配偶婚後股票的收益(離婚時股票的市值減去結婚時股票的市值)一半的折價款。 如果沒有以夫妻共同財產追加新的投資,婚前的股票市值為個人財產,婚內的股票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給予配偶股票婚後收益(離婚時股票的市值減去結婚時股票的市值)一半的折價款。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②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要分情況。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取得的收益,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餘部分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的判斷標準是看收益是否與夫妻雙方的人為協作勞動、努力或管理具有關聯性,區分為「自然增值」還是「主動增值」。
(1)夫妻一方婚前用個人資金出資購買股票,在婚內對股票沒有進行任何經營管理的操作,股票僅因市場行情發生增值/貶值,則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一般認定為「自然增值」,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用個人資金出資購買股票,婚後進行了買賣交易而產生族判了增值,則該收益屬於「主動增值」,該增值部分還被視為雙方共同努力所得,原則上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婚前用個人資金出資購買股票,對其中一部分股票沒有進行經營管理,一部分進行了買賣交易。前者僅因市場變化產生增值,後者因買賣交易產生了增值,如果出資購買股票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兩者的增值比例,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有關增值部分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兆鍵改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亮伍)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③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股票算不算共同的財產
法律分析:婚前一方用個人購買的股票,原則上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與另一方無關,但是婚內獲得的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是婚內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股票及其投資收益,一般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