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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則下持有股票投資的核算

發布時間: 2021-05-05 04:42:07

Ⅰ 我的論文題目是「新會計准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變化及影響;麻煩幫我找一個企業來寫這個內容!急求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范圍變化的影響及處理建議


【摘要】

【摘要】修訂後的長期股權投資准則(CAS2)除了將散見於原准則、引用指南、講解、解釋中的關於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內容進行集中,其最大的變化在於取消了將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初始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這一變化致使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確認與後續計量出現了新的問題,本文進行了詳細的探討,並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成本法 權益法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提高企業財務報表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CAS2)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舊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同時廢止。此次CAS2主要修訂了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范圍。該變化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確認與後續及計量產生了影響並由此導致了一些新的問題,本文將進行分析探討並提出相應的會計處理建議。

一、修訂前後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確認
原CAS2指出,在取得權益性投資時,能夠初始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情況包括以下四種:除了投資企業能夠實現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響三種情況外(即持股比例偏高),還包括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即持股比例偏低),並且在活躍的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第四類權益性投資」)。
修訂後的CAS2取消了第四類權益性投資初始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而是將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CAS 22)處理。筆者認為這種修訂結果非常合理。
(一)修訂的實務依據與准則協同
原CAS2中將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無公允價值的權益性投資原初始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有一定合理性。
其一,即便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持股比例偏低,但由於該權益性投資不具有公允價值,無法在公開市場上交易,可以據此合理推斷,投資企業的持股目的不是為了賺取差價,而是為了長期持有進而追加投資形成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控制。
其二,2007年實施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中對於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不能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量屬性均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即使將該類投資初始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於其不存在公允價值,也無法對其進行後續計量。
但上述規定在實務工作中產生的問題是:第四類權益性投資初始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之後的持有期間內,如果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了,不再符合按照成本計量的要求,應當轉變其分類以及計量模式,但由於無相關准則、規范的指導,實務中會計處理差別很大,進而導致報表信息質量受到影響。
對於該類權益性投資,《國際會計准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IAS39)第46段第(3)條規定,「……(3)對沒有活躍市場標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的投資,以及與這種無標價的權益工具掛鉤且必須通過交付這種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這些投資和衍生工具應按成本計量。」
由此,修訂後的CAS2將第四類權益性投資合理推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解決上述問題,不再需要將此類權益性投資進行後續轉換,一方面簡化了會計處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轉換時信息質量受損,而且與國際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一致。
(二)修訂的後續問題及處理建議
1. 原第四類權益性投資究竟應該初始確認為金融資產中的哪一類。根據CAS22的具體規定,由於該投資屬於權益性的,故既不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債務性),也不能劃分為貸款與應收款項。只能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兩者中進行選擇,由於該權益性投資不具備公允價值,則可以合理推定其應初始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 第四類權益性投資持有過程中如果公允價值可以可靠計量的問題。當然修訂後的CAS2將持股比例偏低的權益性投資,無論是否具有公允價值均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並非只修改本准則即可實現的,初始確認的調整還涉及後續問題,例如無公允價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問題。由於CAS22中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基礎為公允價值,則無公允價值的權益性投資後續應如何處理?現有準則並無相關規定。
筆者認為,前文中的IAS39第46段規定可以解決後續計量中無公允價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問題,即以成本計量,不考慮公允價值變動。如果該無公允價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可以可靠計量了,可以依據IAS39第55段的規定,「因不屬於套期關系一部分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而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按照下述規定確認:……(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產生的利得和損失,除減值損失以及匯兌利得或損失外,應確認為其他綜合收益,直至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
由此,CAS22也應做出相應修訂,即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包括兩類,一類具有公允價值,另一類則為持股比例偏低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以及與這種無標價的權益工具掛鉤且必須通過交付這種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而且對於後者,這些投資和衍生工具應按成本計量,其後續計量過程中,如果其公允價值又能夠可靠取得,則應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
二、修訂前後長期股權投資的後續計量
(一)修訂後產生的影響
1. 成本法的適用范圍縮小,權益法不變。長期股權投資的後續計量方法有成本法與權益法兩類。修訂前CAS2的其中成本法的適用范圍有兩種:第一,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第二,第四類權益性投資。由於第二種情況已經排除在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確認范圍以外,所以修訂後CAS2的成本法的適用僅余「控制」這一種情況。CAS2修訂前後權益法的適用范圍不變,為兩種:第一,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第二,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2.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范圍縮小。由於修訂後的CAS2導致成本法的適用范圍縮小,導致成本法與權益法轉換的基本情況與會計處理也發生了變化。
(1)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修訂前的CAS2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情況包括兩種情況:①追加投資。原持有的第四類權益性投資,因追加投資導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是實施共同控制的應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對原有股權投資在原持有期間進行追溯調整。②處置投資。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權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處置投資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力由控制轉為具有重大影響或是與其他投資方一起實施共同控制的情況下,因持股比例下降,應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對處置後剩餘的股權投資在原持有期間進行追溯調整。
由於修訂後的CAS2取消了對第四類權益性投資的初始確認,故此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情況僅剩下處置投資一種情況。
(2)權益法轉換為成本法。修訂前的CAS2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由權益法轉為成本法的情況包括兩種情況:①追加投資。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追加投資導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的,應由權益法轉為成本法。不需對原有股權投資在原持有期間進行追溯調整。②處置投資。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處置投資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力由具有重大影響或是與其他投資方一起實施共同控制的情況下轉為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因持股比例下降,應由權益法轉為成本法。不需要對處置後剩餘的股權投資在原持有期間進行追溯調整。
同上,由於修訂後的CAS2取消了對第四類權益性投資的初始確認,故此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由權益法轉為成本法的情況僅剩下追加投資一種情況。
(二)修訂後的CAS2可能產生的新問題及處理建議
依據修訂後CAS2進行處理時,實務中可能出現持股比例偏低(非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初始確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如果因進一步追加投資導致金融資產的重分類的問題,修訂後的CAS2並未做相應解釋。故此筆者嘗試對此種情況下重分類的會計處理進行分析。
1. 初始確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交易性金融資產為例)因追加投資重分類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
首要解決的問題是,交易性金融資產能否因追加投資達到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控制而重分類為長期股權投資。CAS22第十九條規定某項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後,不能再重分類為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CAS22第四條也規定由CAS2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於CAS2。所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處於不同准則的規范。而且,如果將金融資產確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條件之一為管理者的持有目的與意圖,如果企業追加投資對被投資企業產生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控制,說明企業管理者對該金融資產的持有目的與意圖已經發生變化。綜上所述,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重分類為長期股權投資。
例1:A公司於2014年7月1日以2 000萬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權,對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響,該上市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A公司依據本公司的投資意圖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資15 000萬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權。自此A公司對C公司施加重大影響。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權於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價值為2 500萬元,累計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金額為500萬元。
交易日當天: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175 000 000;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20 000 000、——公允價值變動5 000 000,銀行存款150 000 000。
在重分類的同時,筆者認為不需要考慮是否要將追加投資前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涉及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入投資收益。因為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投資收益的目的是為了將持有過程中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入處置損益,由於該權益性投資並未處置,故此重分類當日不需對其進行結轉,待處置該項權益性投資時再將與其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投資收益。
2. 初始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權益性投資因追加投資重分類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
例2:A公司於2014年7月1日以2 000萬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權,對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響,該上市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A公司依據本公司的投資意圖將其初始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資15 000萬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權。自此A公司對C公司施加重大影響。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權於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價值為2 500萬元,累計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為500萬元。A公司與C公司不存在任何關聯方關系。
交易日當天: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175 000 000;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20 000 000、——公允價值變動5 000 000,銀行存款150 000 000。
根據原CAS2的規定該權益性投資原持有過程中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此重分類當日不需結轉,等到處置該項投資時將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轉入投資收益。
3. 初始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無市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因追加投資重分類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
例3:A公司於2014年8月1日(執行修訂後的CAS2)以2 000萬元取得B公司5%的股權,對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響,該公司股權無市價,公允價值也無法可靠計量,A公司依據修訂後的CAS2將其初始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014年9月1日,A公司又斥資25 000萬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權。自此A公司對B公司施加重大影響。
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權無公允價值,CAS22目前無針對無公允價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續計量的規定,依據前文IAS39第46段的規定,即無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以成本計量即可。
交易日當天: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270 000 000;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20 000 000,銀行存款250 000 000。
由於以成本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會產生其他綜合收益(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故此不需要考慮其他綜合收益的結轉問題。
4. 依據修訂後CAS2進行處理時,實務中可能出現因處置投資,導致持股比例下降,使原有權益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根據公允價值能否可靠計量分為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和以成本為基礎兩種情況,故此筆者嘗試對原權益法核算下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處置投資降低至無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情況下,進行重分類的會計處理進行分析。具體分析如下:
(1)處置投資後,剩餘權益性投資無法達到重大影響且不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
例4:A公司2014年1月對B公司投資,佔B公司注冊資本的30%,對B公司能夠施加重大影響。至2014年8月31日,A公司對B公司投資的賬面價值為400萬元,其中,投資成本為300萬元,損益調整為100萬元。2014年9月2日,A公司將持有B公司的股份對外轉讓一半,轉讓後,無法再對B公施加重大影響,且該項投資不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轉讓時,取得210萬元款項存入銀行。A公司處置資產當日應進行的會計處理如下:
首先,確認處置損益:借:銀行存款2 100 000;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投資成本)1 500 000、——B公司(損益調整)500 000,投資收益100 000。
其次,將剩餘無法施加重大影響且不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只能轉入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 000 000;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投資成本)1 500 000、——B公司(損益調整)500 000 。
(2)處置投資後,剩餘權益性投資無法達到重大影響但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處置損益的會計處理同上,關鍵在於剩餘的無法施加重大影響但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究竟應轉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還是轉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根據投資企業管理層的持有目的與意圖進行判斷,但為避免利潤操縱起見,筆者建議限定只能轉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三、新舊CAS2准則的銜接問題
由於修訂准則導致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由長期股權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採用成本法進行計量,屬於由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進行的變更,導致的結果是原初始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性投資要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於會計原則的變更,所以該變更屬於會計政策變更。
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方法有追溯調整法與未來使用法,具體處理方法的選擇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CAS28)第六條規定,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會計規定執行。根據修訂後的CAS2第十九條規定,在本准則施行日之前已經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本准則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所以,當原有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由長期股權投資按准則規定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當累積影響數切實可行時,採用追溯調整法;當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時採用未來使用法。

【注】本文系河南省科學技術廳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編號:142400410915)的階段性成果。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通知.財會[2014]14號,2014-03-13
2. 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2006.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Ⅱ 根據新的會計准則,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和權益法,該怎麼核算

權益法

指投資最初以投資成本計價,以後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
進行初始投資或者追加投資時,按照初始投資成本或是追加投資成本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後,隨著被投資單位所有權益的變動而相應調整,增加或是減少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響的時候,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響的時候,投資企業應當對被投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停止採用權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
購買股份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和應收股利,貸記銀行存款
會計期間終了時,投資企業應當把在被投資企業所享有的那部分當期稅後利潤(虧損)確認為投資收益(損失),並且相應調增(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若實現了利潤,那麼應該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股票,貸記投資收益,若是虧損,則為借記投資收益,貸記長期股權投資——股票。收到被投資企業發放的現金股利時,應該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股票。
補充:
當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能力時採用的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方法,即長期股權投資賬戶隨著投資公司在被投資公司中權益變動而加以調整,真實反映在被投資公司所擁有權益的一種方法。國際上一般在投資比例達到或超過20%或25%時,採用權益法。在權益法下,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就是在被投資企業稅後利潤中按其持有被投資企業發行在外股份的比例應分得的數額,而不管投資企業是否以股利形式分配利潤。
權益法的理論依據 即使被投資企業取得利潤後未分派股利,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權益畢竟增加了;權益法強調控股公司與附屬公司之間的經濟實質關系,即它們在會計上已經構成了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因此投資收益應在被投資企業發生利潤或虧損時確認入賬,而不需等到被投資企業實際支付股利時才予入賬,這一做法更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及時地真實地反映公司在被投資公司所擁有的權益,就不能將附屬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控股公司的投資收益,而應將它視為控股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部分變現,因而應是部分收回在附屬公司的投資。
採用權益法,能真實地反映投資公司在被投資公司權益中所佔的實際份額,並可防止人為地操縱利潤,但由於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畢竟是兩個獨立的法人,權益法的處理與法律現實相悖,所以國外一般在投資企業能對被投資企業的股利方針施加舉足輕重的影響時,才採用權益法。

Ⅲ 新准則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變化

對,成本法下,不沖減成本。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

一、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於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確認自被投資單位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後,應當考慮長期股權投資是否發生減值。在判斷該類長期股權投資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時,應當關注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否大於享有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包括相關商譽)賬面價值的份額等類似情況。出現類似情況時,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可收回金額低於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

接上:那這樣的話比如我購買股票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含已宣告但未發放的現金股利,那當年發放跟次年發放該現金股利的話,我是不是都計入投資收益當中?
1、投資時的初始成本購入股票含有現金股利
借:長期股權投資
:應收股利
貸:銀行存款
收到: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2、投資時沒有宣告,在投資後宣告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收到: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Ⅳ 新准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確認存在哪些問題

縮小范圍與風險特徵相匹配。CAS2(2014)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方承擔的是被投資方的經營風險,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其他投資,投資方承擔的是投資資產的價格變動風險、被投資方的信用風險。出於風險管理的要求,對於不同的投資具有不同的風險控制機制,因而也應當在不同的會計准則中進行規范。
與國際會計准則接軌。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體系中,企業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股權投資 ,作為按成本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核算,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
會計科目有變動。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其他投資,大部分是作為以成本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極少可能作為其他類別。所以其核算將會計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改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即可。
成本法核算價損合一。原《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06〕規定,對子公司的投資和對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但其減值卻按照CAS22〔2006〕處理。
修訂後的准則體系,對於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投資,不再區分公允價值是否可靠計量,而是全部將其納入CAS22〔2006〕,其減值的處理也參照CAS22〔2006〕。

Ⅳ 新准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與以前有什麼不同

新准則下成本法的投資收益不再沖減投資成本。

Ⅵ 新會計准則中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原則是什麼

【摘要】權益法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中的一個主要方法,在新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中有很多變化。本文通過新舊准則的對比,對其變化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分析,以便於會計人員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2006年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新准則)是對1998年《企業會計准則——投資》(以下簡稱舊准則)的修正和完善。新舊准則在權益法核算方面的規定有一些變化。

一、權益法核算適用范圍的變化

依據對投資單位產生的影響,長期股權投資可分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和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四種類型。其中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經營決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利,但並不決定這些決策。除上述情況以外的投資為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舊會計准則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新准則規定,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核算,而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權時,採用成本法進行核算。但同時又規定,若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企業應該將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應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可見,新准則減少了長期股權投資適用權益法核算的范圍,更強調了成本法在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中的運用。

二、引入了可變現凈資產公允價值的概念

新准則規定,採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應該與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進行比較,從而確定是否應該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新准則中引入了公允價值的概念,公允價值是新會計准則引入的一個全新的計量理念。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IASB)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公允價值為交易雙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資產或債權價值」。可變現凈資產公允價值是指企業的所有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負債及或有負債公允價值後的余額。這里的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企業用投資者占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來反映其所佔有該企業的份額,同時強調了凈資產必須是可辨認的且應是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這樣就更能反映其所佔的真實價值,有利於進一步評估資產質量,充分揭示財務風險。
以公允價值計量可變現凈資產,能夠使熟悉情況的投資雙方在公平交易中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負債清償金額的計量,這樣就有效地增強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同時為投資者和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提供了更加有助於其進行決策的科學依據。同時,為了防止某些企業濫用公允價值以達到操縱企業利潤的目的,新准則規定,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是有一定前提的,即公允價值應該是「持續可靠取得」,而不是根據企業的需要隨便估計出的數值,這樣就能保證應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和合理性。隨著中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的進一步趨同,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是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趨同的重要標志。

三、權益法核算下,長期股權投資計量的變化

新准則在長期股權投資計量方面的變化主要表現在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處理方面。股權投資差額是指採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舊准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並按一定年限攤銷;為了更好地遵循謹慎性原則,防止某些企業利用股權投資差額調節利潤,新准則引入了公允價值的概念,用投資企業占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來反映其所佔有該企業的份額,並規定,當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時,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而當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時,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例:假設A企業以300萬元對B企業進行投資,占其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30%,對B企業具有共同控制權。投資時B企業的可辨認資產公允價值為2600萬元,負債總額為1400萬元。
則A企業佔B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為:
(2600-1400)×30%=1200×30%
=360(萬元)
由於其初始投資成本為300萬元,小於應享有B企業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360萬元,則應將其差額60萬元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投資成本)6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 60萬元
在上例中,如果B企業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900萬元,則A企業應該享有B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為:
900×30%=270(萬元)
由於A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為300萬元,大於應享有B企業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270萬元,則不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這樣就避免了一些「股權投資差額」較大的上市公司利用分期攤銷差額來調節利潤,減小了企業操縱利潤的空間,也使企業的會計核算更加簡潔、穩健。
新准則對自成本法轉按權益法核算的處理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即:如初始投資成本小於轉換時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則應計入當期損益,而不再將與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差額,按一定期限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此外,新准則還規定,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以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單位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基礎,而不再是按舊准則規定的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為基礎確定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損益的份額。

四、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減值處置的變化

按照新准則規定,當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時,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准備,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而不再依照舊准則那樣,已確認損失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還可以得到恢復,可在原已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的數額內轉回,使資產減值准備的計提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這一點是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具有實質性差異的一點。主要是因為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不夠完善,資本市場不夠健全,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更為關注由過去交易和事項所形成的經營成果,導致不少企業把會計處理的重點放在利潤操縱上。因此,會計准則的制定就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把利潤表作為考慮問題的出發點,而這顯然是和國際會計准則以資產負債表來構建整個准則體系不一致的,這種差異的一個具體體現就是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問題。從我國近年有關資產減值准備准則的實際運行情況看,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已經成為上市公司操縱經營業績、粉飾財務狀況、規避上市監管的主要工具,嚴重影響了會計信息的質量。新會計准則規定不得轉回計提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是為了適應我國國情。然而,這一準則的運用將使得一些原本就正確計提減值的企業在資產減值恢復時的資產價值得不到真實反映。因此,筆者認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允許轉回減值損失才是正確的選擇。
總之,《長期股權投資准則》中關於權益法核算的變化充分確立了成本法核算的基準地位,它在引入公允價值方面體現了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趨同的特點。同時,從其核算方式的變化可以看出,對會計某些實務操作的改變和規范,也使會計人員在實務操作上更為容易,降低了對會計人員較高職業判斷的要求。在取消「長期股權投資差額」會計科目和在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方面,降低了企業利用這些原則操縱本企業利潤的空間。這些改變都有利於我國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使我國會計准則逐步與國際會計准則接軌。當然,新准則對於採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時,採取了提取後不予轉回的辦法,還是考慮了我國現階段的國情。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對這一點的規定也會逐步與國際會計准則趨同。

會計

Ⅶ 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最新會計准則是什麼

1、新准則長期股權投資明細科目有:成本法只有一個一級科目即: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下設置下列明細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1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

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企業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包括購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權投資等.該科目應設置"股票投資"和"其他股權投資"兩個明細科目,並按投資單位設置三欄式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採用權益法核算的企業還應設置"投資成本"、"損益調整"、"股權投資差額"、"股權投資准備"等明細科目,對因權益法核算所產生的影響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金額增減變動的因素分別核算和反映。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賬戶下設置的三級明細賬戶是這三個:1、應設置成本2、損益調整3、其他權益變動"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採用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採用權益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的,應當設置"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三個二級明細科目.企業採用成本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的,可按被投資單位進行明細核算.-長期股權投資。

2、《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小企業對外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核算。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除此之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保持不變。初始計量: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應收股利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確定:按照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後續計量:持有期間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確認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不分不做賬,分了就做投資收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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