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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qflp不得投資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5-09 06:18:03

❶ 契約型私募債劵基金 怎麼理解

契約型私募基金有著獨特的運行機制和發展空間,其對深化私募基金領域的作用有許多可能性尚待挖掘。受制於目前市場上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有限經驗,契約型私募基金的運用受到局限並且在許多方面存在不確定性。
契約型這一組織形式在國內早已廣泛應用於各類集合投資載體,包括開放式/封閉式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下稱「基金子公司專戶」)、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下稱「券商集合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集合投資工具。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首次明確私募投資基金也可以採用契約型這一組織形式。
在私募投資基金領域,相比起已趨成熟的合夥制和公司制兩種組織形式,契約型這一組織形式目前所佔的市場份額還比較小,受限於有限的實踐經驗,許多相關法律制度亦處於不明確的狀態。本文對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進行概括梳理,以期為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一些思路。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概念及特徵
1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概念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釋義,「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契約型基金、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而契約型私募基金,即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依據契約的約定管理、運用投資人繳納的基金財產,投資人依據契約的約定收取基金收益。
2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合夥制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比較
契約型基金的可投資范圍、監管方式原則上與合夥制、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致,但又因其契約式的組織形式而在運行機制方面有特殊之處。下表為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合夥型、公司型私募基金的主要區別。
3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他資產管理計劃的關系
在私募基金監管許可權由國家發改委轉移至證監會以前,由於發改委審批時期的私募投資基金門檻較高且僅可從事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故當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多借道基金子公司專戶、券商資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達到金融產品陽光化的結果(故稱「陽光私募」),這些金融產品的組織形式本質上都是契約形式,並基於這一組織形式自有一套相對成熟的運作機制。因此,除受到私募基金一般機制的影響,這些陽光私募時期的金融產品的運作機制理念一定程度上也滲透到了契約型私募基金當中。
不少機構使用的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文件基本脫胎於陽光私募時期的資管計劃合同、信託計劃合同,然後基於《暫行辦法》等私募基金相關法規進行淬煉改造。因此,在當下階段,如何構築出更加符合私募投資基金領域的法律環境和實踐特徵的契約型私募基金文件框架,是培育發展契約型私募基金的重要議題。
二、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方向
從上文可以看出,契約型基金的設立及退出程序較合夥制、公司制而言非常靈活,單支基金可承載的投資人數更多,非常適合證券投資基金等流動性較大的投資載體。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於2014年3月25日發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我們理解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由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申請開立私募基金證券賬戶,契約型私募基金開立證券賬戶已不存在任何障礙。
由於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類投資基金的流動性較大,產品及營銷趨向扁平化,同一基金管理人往往會同時管理多支具有相同投資策略、投資對象、投資地域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並且該等多支基金之間可能發生共同投資、關聯交易等行為。私募基金相關法規並沒有禁止這樣的行為,而是採取了交易實質判斷+披露的規制方式[1]。鑒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多支基金時容易發生各類關聯交易、利益沖突行為,建議該等契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建立妥善的利益輸送防範和利益沖突防範機制,做好風險防控措施,在交易過程中充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避免觸碰基金業協會監管私募基金的紅線,尤其不得從事法律禁止的「不公平交易」、「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利益輸送的交易」、「向投資者隱瞞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
目前實踐中,除了投資於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公募基金份額或其他類似金融產品的證券投資私募基金外,投資股權等非證券投資類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也正在逐步涌現,但同時也面臨著在工商登記、稅務、作為上市/掛牌公司股東資格方面的多方面不確定性。
三、契約型私募基金的工商登記問題
由於契約型私募基金沒有法律實體,故在其從事股權投資時,類似於其他資產管理計劃,目前絕大多數的地方工商局並不允許契約型私募基金直接被登記為基金所投資企業的股東、合夥人或其他出資主體,僅允許登記基金管理人的名稱。
由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無法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工商登記的角度,業界有意見認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財產與其自身所持股權資產可能易於混淆、缺乏獨立性。但根據《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在投資活動中負有將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相區分的義務[2],而在實踐中,大多數契約型私募基金也均委託商業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以保障基金財產安全和獨立性。盡管與《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相比,《暫行辦法》的法律層級較低,但也為契約型基金財產的獨立性提供了相當的保障。
契約型私募基金無法以自己名義進行工商登記這一問題所帶來的更大更直接的不利之處在於是影響其投資於擬上市/新三板掛牌公司。
長期以來,基於上市/新三板掛牌對發行人股權清晰的要求,證監會原則上不允許擬上市公司存在股東通過信託、委託持股等方式間接持有股權的情況,存在這類情形的公司需要在上市/掛牌前進行清理,因此,公司如存在信託或部分資管計劃形式的股東,會對上市、掛牌造成障礙(相比而言,在公司上市、掛牌後,信託或資管計劃形式的投資主體(如私募基金)投資該公司成為股東在實踐中則普遍存在,以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專戶形式存在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很多上市、掛牌公司的增發交易不乏其例)[3]。
盡管如此,據我們在項目交易中的了解,券商資管計劃作為擬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東成功掛牌的案例亦已於近期出現,證監會未來是否會對契約型私募基金作為擬上市/掛牌公司的股東開閘,我們對此持謹慎的樂觀態度。
四、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納稅問題
目前,契約型私募基金在稅收征管方面沒有明確可參照的法律法規文件,處於稅收征管的盲區。
從理論來說,首先,契約型私募基金作為一筆集合財產,沒有實體登記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其自身不必納稅。其次,因為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屬於境內稅務登記主體,故理論上亦無法直接從事代扣代繳行為,目前,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問題存在不確定性。
根據目前我們了解到的實務操作,稅務部門不對契約型私募基金征稅,並且不要求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繳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這一操作類似於對待基金子公司專戶、券商資管計劃、信託計劃等其他契約形式的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應自行就其收益所得進行申報並繳納所得稅,但個人自行申報所得稅這一塊常常存在嚴重的漏稅。
與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合夥制私募基金應為其個人投資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公司制私募基金則還需進一步為其自身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針對不同類型私募基金面臨不同稅收征管措施的問題,證監會正在聯合財稅部門,研究制定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相關稅收征管制度,並希望統一各類不同組織形式下的私募基金的稅收政策,以期促進機構投資者的發展。證監會提案建議包括:
一是對符合投資管道條件的各類私募基金給予稅收穿透待遇,避免雙重征稅,建議根據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所確定的原則,明確各類私募基金如果符合將每年所得的絕大部分收益分配給投資者、僅從事被動性財務投資等條件,將不再作為納稅主體,僅在投資者環節核算應納稅所得並征稅;
二是切實防範各類避稅行為,由基金管理機構統一為個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適用稅率參照偶然所得稅,按項目逐筆計算應繳納的稅額。這也許是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未來稅收監管制度的發展方向。
五、外資管理人管理契約型基金的探討
基金業協會原則上接受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人登記[4],但對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由於外資參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有不超過49%的限制,是否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從而獲得在境內管理人民幣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監管機關內部尚存在爭議。盡管香港恆生銀行在今年9月份已與深圳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申請合資設立由恆生銀行控股(佔70%)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但鑒於今年六七月份股災的發生和監管方對外國對沖基金在其中所扮演角色的調查,外資控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備案在近期內是否能開閘尚有很大的疑問。
但從長遠來看,允許外資以控股方式參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業務並無太大的懸念,一旦監管開閘,則契約型私募基金可為外資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打開一條重要的新渠道。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領域,雖然沒有對外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的直接限制,但如果外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直接投資,則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就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而言,外資管理人或其關聯方需要成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夥人才能執行合夥事務、行使對該私募基金的最終管理控制權;就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外資管理人或其關聯方需要成為私募基金的股東之一,才能參與基金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的成員之一,從而行使對該私募基金的最終管理控制權。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外資管理人無法找到純內資的關聯方,則須面臨國內對外資從事股權和證券投資的相關限制。
對於外資從事股權投資,過去主要通過依據在上海、北京、天津、重慶、深圳前海等地區開放的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政策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制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5];而對於外資從事證券投資,主要渠道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滬港通,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將其資本金及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6],故實際上外資是無法在國內直接設立或投資於證券投資私募基金的。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不投資於其所管理的基金,而通過契約形式取得對私募基金的管理控制權,從而使得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構成和資金來源保持純內資。雖然目前公開渠道尚未發現有外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純內資契約型基金的實踐,但這可能不失為外資管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一條便捷之道。
但是,外資管理人所管理的內資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進行對外投資時,仍會面臨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制。如前所述,契約型私募基金無法以自己的名義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而需將外資管理人登記為基金所投資企業的出資人,而絕大多數監管部門對於企業性質的核查均以工商登記信息為准。
因此,外資管理人管理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如投資於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業(例如從事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即俗稱的ICP證)或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業務的TMT公司),則該等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名單中將出現外資管理人的名稱,從而會被認定為企業性質存在外資成分,進而導致被投資企業的業務經營乃至上市掛牌受到不利影響或限制。

❷ 前海QFLP公司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一)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不低於1500萬美元;有限合夥人(LP)出資不低於100萬美元;

(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不低於200萬美元;

(三)需要境外投資人具有資質:
1、自有資產規模不低於一億美元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二億美元;
2、持有香港證監會(或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3、世界知名股權投資機構(權威機構評選發布的資產管理規模世界排名前100名)。

❸ 申請深圳QFLP條件和要求有哪些

應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其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規模不低於一億美元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二億美元;
(二)持有香港證監會(或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1照;
(三)世界知名股權投資機構(權威機構評選發布的資產管理規模世界排名前100名)。
滿足以上條件的客戶,可以作為LP直接入境(入資有限合夥)。
所謂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即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是指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通過資格審批和其外1匯資金的監管程序後,將境外資本兌換為人民幣資金,投資於國內的PE以及VC市場。
2011年1月11日,上海市金融辦正式發布《關於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這是我國資本項目開放一小步但十分重要的嘗試,標志著參與試點的境外股權投資基1金(PE)有了一條投資境內企業的「直達通道」。

❹ 如何申請QFLP條件和要求是什麼

應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其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規模不低於一億美元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二億美元;

(二)持有香港證監會(或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1照;

(三)世界知名股權投資機構(權威機構評選發布的資產管理規模世界排名前100名)。

滿足以上條件的客戶,可以作為LP直接入境(入資有限合夥)。

❺ 國外資金在中國投資,資金該通過什麼方式進入

境外資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入中國市場: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

二、利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式有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

除了企業,個人也通過個人外匯匯款,將資本項下的資金混入經常項目而流入境內,這種情況一度相當普遍,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境內居民將在外投資本金或收益以非貿易外匯形式匯入境內結匯;

(二)是境外投資者以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的名義匯入款項,並以個人名義結匯;

(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總公司以個人捐贈款等名義將資金匯入境內外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成員,並採取化整為零的方法結匯作為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

(一)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注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

(二)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

(三)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預收貨款、延遲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並結匯。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主資金調配。

六、資本市場渠道。

境內資本進行境外投資和境外融資有以下途徑:目前國內企業主要通過直接投資、境外借款及貿易信貸等手段,進行境外投資。

企業境外投資除採用貿易信貸預收貨款、延期付款方式外,還經常會選擇境外股權融資、境外債務融資和境外上市等形式進行外匯融資。

(5)深圳qflp不得投資股票擴展閱讀:

常用融資方式

(1)融資租賃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想要獲得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企業本身的項目條件非常重要,因為融資租賃側重於考察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因此,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成功,主要關心租賃項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業的綜合效益。除此之外,企業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銀行放貸一樣,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貸的基礎。

(2)銀行承兌匯票

中小企業融資雙方為了達成交易,可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這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具體說是銀行替買方擔保,賣方不必擔心收不到貨款,因為到期買方的擔保銀行一定會支付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中小企業融資的好處在於企業可以實現短、頻、快中小企業融資,可以降低企業財務費用。

(3)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是目前市場上運用最多的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在進行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上,企業一定要關注中國關於不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如《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避免上當受騙。

(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中小企業融資是指中小企業通過轉讓公司部分股權而獲得資金,從而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中小企業進行股權出讓中小企業融資,實際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資的過程。因此,股權出讓對對象的選擇必須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則搞不好,企業會失去控制權而處於被動局面,建議企業家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先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5)提貨擔保

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主要在於可以把握市場先機,減少企業資金占壓,改善現金流量。這種貿易中小企業融資適用於已在銀行開立信用證,進口貨物已到港口,但單據未到,急於辦理提貨的中小企業。進行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企業一定要注意,一旦辦理了擔保提貨手續,無論收到的單據有無不符點,企業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絕承兌。

(6)國際市場開拓資金

這部分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如果想通過這個渠道來融資,要注意,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的內容是: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標等,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優先支持。

(7)互聯網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資方式,互聯網金融平台對申請融資的企業進行資質審核、實地考察,篩選出具有投資價值的優質項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資信息對接平台網站上向投資者公開;並提供在線投資的交易平台,實時為投資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貸合同;監督企業的項目經營,管理風險保障金,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愛投資創造的融資方式是讓專業的機構做專業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聯網公開的優勢、開放性的優勢,同時結合傳統的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信貸審核等等方面的專業度。作為一個投融資的平台,處在中間的結合的地位,兩邊是投資者和有融資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擔保機構進行密切合作。對用戶的投資進行專業性的擔保。同時還和像信用評級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合作,為用戶的投資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讀,以及對資產處置後續提供保障。

❻ 請問關於QFII和QFLP的具體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

1、QFII:全稱為「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意思是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到境內投資的資格認定製度。

2、QFLP:全稱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意思是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是指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審核後,將境外資金投資到境內PE市場。

二、開始實行的時間不同

1、QFII:QFII開始實行的時間是2003年7月9日。

2、QFLP:QFLP開始實行的時間是2011年1月11日。

三、投資市場不同

1、QFII:QFII的投資市場為國內的當地證券市場。

2、QFLP:QFLP的投資市場為國內的PE以及VC市場。

❼ 前海QFLP,QDIE制度將給跨境投資帶來什麼機遇

體制改革創新,進一步深化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投資創新(QFLP)試點,啟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QDIE)試點,探索建立和持續完善跨境資金融通、跨境資產。

❽ 外商投資資金入境國家收費嗎

境外資金入境投資的七種模式

一、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

1. 概念及運營模式

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中外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業務的公司。其運營模式為境外公司在境內收購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東以注入投資額的名義調動境外資金進入境內子公司,投資額包括資本金和投注差,境內子公司在經營范圍內利用資本金和投注差對境內項目進行投資。

2.投資范圍

投資性公司的投資范圍包括向所投資企業提供代理、培訓、協助尋求貸款及擔保等服務;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的可從事新產品或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技術成果及提供技術服務;為投資者提供咨詢服務,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信息、投資政策等; 承接其母公司和關聯公司的服務外包業務;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目前不可以購買二級市場的證券產品。根據商務部8號文的規定,投資性公司的投資范圍不得涉及宏觀調控行業,即房地產企業投資,但在實際操作中,投資性公司本身具有並購股權的職能,可通過與審批機構溝通,將收購債權包裝成股權井購的形式實現。

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

1.概念及運營模式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指在我國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試行的由外國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的合夥企業,以股權的形式投資非上市公司。其運營模式為境外公司作為海外控股股東,海外股東必須以合夥制的形式在境內收購或者成立子公司作為 QFLP,由海外股東或海外股東關聯公司的境內子公司作為 GP 來管理,GP 的出資額不能超過 QFLP 募集資金總額的 5%。 QFLP 引入境內或者境外企業作為 LP,資金以 GP 和 LP 認繳出資的形式入境,再由 QFLP 作為投資平台投資項目。

2. 投資范圍

QFLP 的投資范圍包括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以全部自由資金新設企業、向已己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己設立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為所投企業提供管理咨詢:經登記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根據發改委 2012 年發布的《關於外資股權投資企業有關問題的復函》,GP 是外資、LP 是內資的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應按照外資政策法規進行管理,其投資項目適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根據書面規定的內容,直接從事房地產融資難度較大,但不可以購買二級市場證券產品。

❾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9)深圳qflp不得投資股票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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