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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投資股票的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 2021-05-10 19:00:12

㈠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司,那是不是意味著不能購買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股票和公司股票

你好,書上說的意思就是銀行是不能從事股票買賣的。銀行能持有的投資標的一般是固定收益類的(如債券等)。我是去年畢業的金融學碩士,有什麼需要咨詢的可以接著問,希望可以幫到你。

㈡ 不能直接進入股票市場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幾乎沒有,最近連證卷公司都可以直投股市了不知道慈善機構可不可以。

㈢ 商業銀行法43條 銀行不得從事信託 股票業務 理財產品違法嗎

當然不違法了,銀行的理財產品是第三方機構運行操作的。這些理財產品是直接賣給客戶,而不是銀行用所吸存在直接投資經營。

㈣ 為什麼國家禁止商業銀行投資股票

控制商業銀行的風險呀 要不倒閉了和霸陵銀行一樣那損失最大的就是儲戶,畢竟我國的市場經濟現狀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㈤ 現在才明白為什麼要禁止貸款炒股

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奉勸大家永遠別借錢炒股,自然就是包括貸款來炒股,不然只會害人害己。

至於為什麼禁止貸款炒股當然是有原因的,可以從三個層面來分析:

3.個人角度

股票市場屬於高風險高收益投資市場,而在股票市場個人投資者有95%都是虧錢的,炒股能力都是非常弱的。

再度加上股票市場風險巨大,股市風險時刻存在,而且風險無法預測。如果個人再度貸款就是等於加大杠桿的力量,進一步加大個人炒股風險。

所以為了每個股民投資者理性投資,不要拿炒股當作賭博,同時也為了保護個人利益,禁止貸款炒股是最好的。

綜合上面關於為什麼禁止貸款炒股的問題從三個層面進行分析,禁止貸款炒股歸根到底就是保護金融機構和個人利益,同時也是避免金融市場,避免股票市場高風險,只有禁止貸款炒股對你我他都是最好的。

㈥ 黨紀新規被誤讀:黨員不能炒股嗎

黨員可以炒股的,但是有部分職位是不行的,具體如下: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

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6)不能投資股票的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黨員購買股票規定的歷史:

關於買賣股票問題,我們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

在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當時在我們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還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隨著我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越來越規范了。為此,在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㈦ 股票沒上市可不可以買賣 什麼是金融機構

沒上市的股票 可以內部買賣 不可以公開市場買賣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㈧ 銀行為什麼不能單獨做股票業務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㈨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投資股票具體是哪些規定

促進銀行業安全高效穩健運行

日前,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銀監會為什麼要制定《指引》?


答:《指引》的制定,首先是為了促進銀行業的安全高效穩健運行,維護廣大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的需要。其次是為了加強和培育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需要。目前,我國銀行業每年要從社會上錄用一批新員工,有必要為他們提供職業操守入門的向導。三是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新形勢的需要。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日益融合,金融改革不斷深化,面對日益激烈的國際金融業競爭環境,客觀上也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誠信、盡職、廉潔等職業操守,維護銀行業信譽。四是為了適應金融國際化發展,全面提升我國銀行業競爭力的需要。銀監會制定本《指引》,密切跟蹤金融國際化發展趨勢,制定對我國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的新要求,有利於按照符合銀行業行業特點及要求來培育我國銀行業從業人員隊伍,以適應金融國際化的新形勢。

問:《指引》的出台對我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有什麼特殊意義?


答:導致國際金融危機的原因很復雜。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經營貨幣資金為基本業務,其特點是高負債、高風險,與一般工商企業相比,具有更大的金融脆弱性和外部性,「骨牌效應」明顯,特別是金融國際化、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對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有很高的要求。銀監會制定《指引》的目的之一,是適應金融國際化的新形勢,推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培育和規范,為促進我國銀行業安全、高效、穩健運行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問:《指引》主要內容及特點是什麼?


答:《指引》共16條,分別就銀行業從業人員正確處理與國家、與單位、與同業、與客戶、與社會的關系,提出了相應的職業操守要求;對從業人員規避利益沖突、抵制商業賄賂和黃賭毒等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提出了要求;對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提出了6項高於普通從業人員的要求。


《指引》力求簡潔、明確、通俗易懂、便於宣傳。從業人員學習後,知道哪些是自己該做的,哪些是不該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學習後,能夠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除以身作則、身體力行、自覺遵循《指引》外,還要抓管理,帶團隊,教育和督促員工遵循《指引》。

問:《指引》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銀行業金融機構?


答:《指引》適用於由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核準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目前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委派到國(境)外分支機構、附屬公司的從業人員。今後,銀行業監管機構核准了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其從業人員同樣適用本《指引》。

問:我們注意到,《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依據國家現行法律,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其他行業從業者一樣,享有使用自身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自由買賣股票的權利。


由於銀行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對銀行業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行為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借鑒境外經驗和做法,從我國銀行業實際出發,《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三項限制性要求。


問:《指引》中單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業操守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指引》第十四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了六個方面的特殊職業操守要求,這主要是基於遵循現代企業公司治理的最佳實務的考慮。為了維護業隊伍形象,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譽,保障中國經濟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指引》除對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提出普遍性標准要求外,對董(理)事、監事等高管人員提出高於一般從業人員的標准要求是必要的。

問:《指引》發布後,將如何抓好落實工作?


答:首先,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要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指引》的精神實質。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理)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要以身作則,帶頭學習和遵行,體現在工作中、行動上。要將《指引》納入新員工入行(司、社)培訓內容,讓他們從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一天起,就了解從業人員應有的職業操守的標准要求。


其次,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要依據《指引》要求,制定或修訂符合自身特點的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細則。高管層還負有明確本單位關鍵崗位員工特殊職業操守的責任,以便更好地指導和規範本單位從業人員行為。


第三,《指引》第四條提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從業人員遵循本指引的情況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范圍,建立可持續的評價和監督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性組織要深刻領會其涵義,不僅要根據《指引》去修改完善其原有的員工守則、員工操守或實施細則,同時要將《指引》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中,以利於組織從業人員對《指引》的遵循情況進行自我評估,不斷引導和培育從業人員。

㈩ 證券從業人員真的不能從事股票買賣嗎

我認識證券從業人員都買賣股票,都有股票,只是他沒用自己身份證開戶,家人的。

但現在的證券從業人員又有幾個不炒股呢?調查發現,多數分析師、客戶經理均在一定程度上持有股票資產,管理層需要做的,只是阻止證券從業人員內幕交易及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即可。

證券從業人員,被多數投資者視為專家,時日浸淫之下,多少也會有點把自己當成高手的感覺,於是他們自認為自己的炒股能力至少好於普通投資者,如果在股市操盤,勝算應該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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