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股票投資收益稅款
① 有限合夥企業收到 被投資方的稅後收益,是否需交稅
個人觀點:
1、由於B公司投資是在A公司簽定合同E後,請問B公司是否有權按股份分得投資收益?
回答:B公司有權按約定的比例從A公司獲得投資收益,但A公司必須有利潤
2、若B公司有權獲得投資收益,請問A公司是在給B公司投資收益之前還是之後上交企業所得稅?
回答:之前繳企業所得稅,因為投資收益是稅後的利潤分配
2、B公司的投資收益是否要納稅?B公司實際得到的投資收益是多少錢?
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
你的問題情況符合上述「(二)」的情形; 至於B公司的投資收益數額,得看A公司的獲利情況。
3、若B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離岸公司,B公司的投資收益部分是否需要交納所得稅?B公司的實得投資收益又是多少錢?
回答:若B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離岸公司,那就得看B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是否在中國境內,如果是在中國境內,則B公司是中國的居民企業,投資收益不用繳稅,否則就要繳企業所得稅。請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B公司的投資收益是多少錢得看A公司的利潤。
以上共同學習,希望對你有用!
② 合夥企業進行股票投資後利潤分配中稅收如何
收入按投資的比例來分配! 查看原帖>>
記得採納啊
③ 事務所告知我(合夥企業)收到投資收益要交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
合夥企業收到投資收益,不給合夥人分配也要繳納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事務所說的對,如果不交的被稅務局查到會給予罰款,並補繳稅款,還會產生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在財會年度結算後,會根據股東的持股數將一部分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股東。根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條理。
在分配股息紅利時,首先是優先股股東按規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然後普通股股東根據餘下的利潤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則不一定是固定的。
我國的上市公司必須在財會年度結束的120天內公布年度財務報告,且在年度報告中要公布利潤分配預案,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工作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第二和第三季度進行。
(3)合夥企業股票投資收益稅款擴展閱讀:
股息紅利免徵個稅情況: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
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④ 合夥企業分配股息如何納稅
合夥企業分配股息納稅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4)合夥企業股票投資收益稅款擴展閱讀:
經營所得
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
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⑤ 有限合夥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合夥人應如何繳納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⑥ 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要交稅嗎
要交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6)合夥企業股票投資收益稅款擴展閱讀: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相關法條:
第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其認定條件及稅務機關調整其價款、費用的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下同),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⑦ 合夥企業對有限公司進行投資,所獲得的紅利,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的稅或營業稅或增值稅之類的
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合夥企業投資到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做出利潤分配決議時,合夥企業應當確認投資收益,以兩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居民企業分配取得的投資收益,符合《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免稅收入條件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個人股東分配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相關稅款由付款企業依法進行代扣代繳。
拓展資料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英國是開征個人所得稅最早的國家,1799年英國開始試行差別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到了1874年才成為英國一個固定的稅種。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2018年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台以來第七次大修。
⑧ 合夥企業經營所得的投資收益為什麼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啊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所獲得的所有應稅收入減除在該納稅期間依法允許減除的各種支出後的余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計稅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應納稅所得額的正確計算,同成本、費用核算關系密切,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和企業的稅收負擔。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計算的會計所得額(會計利潤)往往不一致。當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法規不一致時,應當依照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 。
一、收入總額的確定
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二)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⑨ 合夥企業可以投資股市嗎需要上稅嗎
1)合夥企業可以投資股市。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將所涉及的投資者界定為「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夥企業及法律法規、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2)合夥企業不上稅,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之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合夥企業並無所得稅納稅義務,其所得由各合夥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