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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案子

發布時間: 2021-05-15 20:55:57

1. 怎樣認定股票受賄案件

您好,
股票也是一種有價證券。司法實踐中,要正確處理股票受賄案件,有兩個法律問題需要明確加以解決。其一,是股票能否成為賄賂的內容,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股票的,能否認定為受賄性質:其二,是如果股票可以成為賄賂的內容,那麼,對收受股票的行為,又該如何認定其犯罪數額。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股東的對公司財產擁有所有權的憑證,是股東籍以取得股利的一種特殊的有價證券。它主要有三個特徵:其一,股票自身沒有價值,它僅僅是股東籍以取得財產所有權、領取股利的一種憑證;其二,股票有一定的價格,它可以在規定的場所通過買賣或者轉讓,給股票持有人帶來財產收入;其三,股票持有人的股金投人是不可贖回的,它有別於一般的有價證券。
根據股票的性質和特徵,股票可以成為賄賂的內容,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股票的,應認定為受賄,其理由是:(1)我國法律一直將股票作為財產納人刑法保護范疇。(2)股票是一種財產性的利益,它可以派生出財物或者金錢,可以金錢來計算價值。雖然股票本身沒有價值,但是,股票的所有者可以憑此在規定的場所轉讓,它可以體現出一定的價值形態,給股票的合法持有者帶來定期的收益,增加其財產。(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股票,可以為其增加財產收入,與其直接收受財物無本質的區別。數額較大的,應以受賄罪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股票,從表面上看,行為人似乎有風險投資的一面,且呈現不確定的價值形態。但是,從另一方面講,行為人沒有股金投人而憑此獲取財物,這是客觀事實。
司法實踐中,怎樣認定股票受賄案件,根據本法第l86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應把握以下問題:
1、該股票必須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行的,而非偽造、變造的股票;
2、行為人收受該股票後,無論該股票價格是否漲跌,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
3、正確認定股票的數額,即股票的價值數額。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千問題的解釋》(l992年l2月ll日)精神計算:
(l)對收受尚未批准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原則上按股票的票面價值認定。如已另外分得股利的,還應同股票票面價值一並計算,如果行為人收受股票後轉讓的,應按行為人的轉讓價認定。
(2)對收受已經批准上市交易股票尚未轉讓的,原則上其收受股票當日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收盤價格認定。如行為人收受股票後,取得股息和紅利的,還應一並計算;如行為人收受股票後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應按其實際轉讓價認定。
4、無效發行導致受賄股票的失價性對犯罪認定的影響。
《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比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由此可知,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隨即失去其存在的意義,同時失去其價值。這種無價性對股票的持有人會造成何種影響呢?
(1)股票失價與善意持有人的債權取得。善意持有人是指因不了解發行真相而購買了無效的發行的股票的所有人(持有人)。由於擅自發行的行為使股票記載的權利落空。股權的喪失這一法律事實既導致了股票發行關系的終止,同時也導致了支付了對價的善意持有人與股票發行者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發生,即擅自拔行股票的行為對善意持有人手中的股票性質此時也發生了變化:由股權憑證變為債權憑證,債權人可以據此向債務人請求返還股金並賠償損失。至於受賄人,由於在獲得股票之時並未付出對價,擅自發行的無效行為對其並未構成侵權或造成損失,另外,侵權行為之債的不可轉讓性,使得受賄人雖然因最初的繼受取得佔有了股票,卻因為不是直接被侵權人而不能當然獲得債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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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象不能犯的幾種情況,刑法規定已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擅自發行股票而導致股票失價使受賄人獲取錢財的目的落空,這種現象被刑法理論稱之為對象不能犯,(1)受賄人在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前索要和收受股票的,因雙方互有期約,受賄人按此完成了謀取利益行為,應當定為受賄罪(未遂)。但是,當受賄人在收取賄賂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前,知悉了股票發行真相,未給行賄人謀取利益或按正常方式辦理事情(未枉法),定受賄罪(未遂)顯然不妥。我們認為,鑒於受賄人在犯罪活動開始後,主動停止了犯罪,盡管主觀上的動機是產生於對財物追求目的落空,但畢竟末產生任何犯罪結果,對此定為犯罪中止是適宜的。(2)在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後收受股票,則不能簡單地一律按受賄罪(未遂)對待。凡為他人謀取了利益而索要股票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而事後收受股票的,應按犯罪未遂對待。因為這兩種行為所表現出的目的性非常明確。前者以辦成事為獲取股票的理由;後者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的主要目的除受賄之外別無其他解釋。職務范圍內為他人謀取正當利益而於事後被動收受股票,不應按受賄定罪。因為,行為人在收受股票前已經完成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屬於正當的職務行為;事後收受在行為人主觀上屬於間接故意,即對股票所代表的預期收益權的追求近乎於放任狀態;股票失價性,使收受財物不能實現,而此種情形發生在行為人主觀放任范圍內,故不應接受賄罪處理。當然,這不等於承認行為人收受股票的行為具有合法性,可以比照相近的情況,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決定》中的有關規定處理。需要指出的是,對特定行為人,如國家證券主管機關和權力及於證券領域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論何種情況或何種原因收受擅自發行的無效股票均應接受賄罪論處。
(3)關於無效發行的事實對於公眾補償的問題。擅自發行股票行為的暴露常以賄賂犯罪的揭露和處理為開端。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常從保護公眾利益的角度,不承認擅自發行為無效發行,進而對股票價值作虛擬的維持,與之相聯系,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就難以明確。我們認為,擅自發行的股票在其無效性被確定後,公眾持股者喪失股權轉而得到的是債權。從另一方面講,發行人即募集人對其發行時的股票價值負有擔保義務,發行人對其發行股票的價值同時喪失抗辯權。因此,對擅自發行股票作無效認定,並不因此而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相反能促進已經變化的法律關系恢復到正常關系中來,確保股民獲得及時的救濟,同時對於正確處罰犯罪亦有積極意義。
5、正確認識轉讓方式對犯罪認定的影響以股票為內容的賄賂犯罪中,通常由行賄人將一定數額的股票交付受賄人並由受賄人收受。如此完成的賄賂,實際上是股票轉讓的過程。股票轉讓因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的區別,分為交付轉讓和背書轉讓,交付轉讓即無記名股票可視為種類物,其轉讓僅需將股票交付相對人,即產生法律效力;背書轉讓即股票持有人將轉讓的意思表示記載於證券背而的轉讓行為。我國《公同法》第145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若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由此可以看出,在股份轉讓問題上根據物權變動原理,實行公示和公信原則,將無記名股票作動產對待,以交付行為作為公示方式,以交付(佔有)的事實表現出公信力;將記名股票作不動產對待,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並由此取得登記公信力,按照物權變動之公示公信原則,即便股權事實上已經變動,但未實行公示的形式,仍然不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已經履行變動手續,但事實上並末變動,仍然發生變動的效力,一般情況下,行賄人出於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將無記名股票付給受賄人,且該股票具有其票面權利的經濟價值,即完成行賄行為,與此同時,其相對人若給予了某種利益,則構成受賄罪。但是,如果以記名股票行賄,通常要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東名冊。這里就出現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受賄人收受股票後,行賄人並未辦理相應登記。原因有兩個,一是受賄人對是否最終收取股票持猶豫態度,比如,看看是否別的人也收了,等等。如果沒有形成實際的收受,不應定為受賄,可以照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決定》第3條第5項以其他形式和名義收受禮券辦理,與禮券性質相似。二是受賄人的原因而未辦理登記。如果受賄人與行賄人互有期約或受賄人索賄的應構成受賄罪,除此之外不應接受賄罪處理。第二種情況是受賄人實際辦理了登記。這也有兩種表現行為:一是受賄人以自己或親屬和其他第三人名義辦理了登記,說明收受人已經取得股權或著行使了處分權,應按受賄處理。二是行賄人或第三人自作主張,用其他人名字辦理登記。若此事本人知道而未表示異議,應視為本人對股票的處分,按受賄罪對待;若此事本人不明知或知悉後表示異議的,則不能將此登記轉讓行為視為受賄,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正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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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票盈利性和風險性對確定受賄數額的影響(1)通謀——給付對價的收受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一個時期,原始股被認為最容易賺錢而成搶手股票,有的公司用配送給領導人這類股票為謀取利益鋪路。除了無償贈送之外,由於某種原因收受人也有時給付一部分對價。如:溢價發行股票面值給付價款,除去購買人應支付的發行成本而按票面價值付款,還有的行賄人對受賄人承諾如果不能實現預定股利則給予補償,等等。對此,一種觀點認為,收受人收取股票的實際價值與其給付價款之間的差價是一種利益取得,應將該差價計為受賄額。另一種觀點認為股票上市交易,其價值運動表現的是股票面額與股市行情之間的關系,因此只要收受人付出了票面額與股票價值的款項,其盈利部分是合法的,我們傾向第一種觀點。第二種觀點不足之處在於沒有看到兩種獨立行為之間存在著一個內在的聯接點,即如果行為人之間具有通謀性,包括雙方通謀,通過第三人(證券商或交易所)共謀和行賄人確保受賄人主觀上達到了明知的程度,從而證明了受賄人不等價收受股票的非法盈利屬於受賄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對此應將收受股票的差價部分與股票交易盈利部分合並計為受賄額。
(2)不當得利——未付出股本卻獲得盈利的受賄行為的對象。在股市盈利的前提下,受賄人只獲得盈利,股本金被行賄者收回,這種不當得利應計為受賄額,股本金則應作為犯罪工具追繳。
(3)實收股本——股票虧市時確定受賄額的基礎。由於股票交易風險和虧損的客觀性及同一范圍內的普遍性,在股票虧市的情況下,應按收受股票當時的股本金確定受賄數額,不宜將收受股票投人股市數額重復計算,更不能將虧損列為損失而加重處罰。以避免與挪用公款(包括挪用公款炒股)或貪污行為相混淆,造成法律適用上的錯誤。

2. 河南一男子炒股虧損20萬,為還債,他製造車禍殺妻騙保,結果怎樣

2018年的一個深夜,河南省洛陽市下溝村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輛SUV與一輛大型卡車追尾,汽車零部件散落在地上。交警趕到後,首先詢問了卡車司機。

司機說他一直攜帶60噸煤到附近的一個發電廠,但不得不排隊等待,所以他暫時把車停到路邊,所以他睡著了,他沒有受傷,目前尚不清楚當汽車追尾。

相比之下,後面的車就慘多了。白色越野車的右側前部撞上了卡車的左側後部。當時坐在乘客座位上的一名40多歲的婦女因傷勢過重當場死亡,而司機則爬下車,坐在路邊流淚。經交警調查得知,肇事司機叫李青,死者是他的妻子趙小姐,但由於過度悲傷,李青不想再多說話。

隨後,警方根據李某的車牌號找到了他三個月來的行車軌跡,發現他從不系安全帶,即使在高速公路上也不系安全帶。奇怪的是,事發前幾天晚上,李青帶趙小姐出門,選擇一些偏遠的國道,每次都繫上安全帶。

警方隨後詢問了當晚的目擊者馬馬,馬馬證實,事故發生後,他看到司機系了安全帶,但副駕駛沒有系安全帶。

一場看似簡單的車禍卻出現了很多疑問,警方懷疑,這可能是一起人為的車禍。調查人員隨後對李某展開了進一步調查。

經過調查,李青曾在當地一家工廠做銷售,每月收入2000元。但是,由於工廠的利潤不好,李青已經一年多沒有發工資了。此外,李青名下有7張信用卡,到案發時仍有27萬多張未能歸還,而那輛白色越野車也是貸款購買的,所以看來李青是很缺錢的。

至於他為什麼欠這么多錢,李解釋道:

「因為缺錢,我辦了信用卡套用了20萬,合夥炒股,想多賺些錢,結果行情不好,全賠了。」

一個丈夫僅僅因為缺錢就殺了他的妻子,這似乎太牽強了。為了得到更多的線索,調查人員開始調查李青和趙的關系。

調查發現,趙李在2009年結婚,但他們在2014年經歷了一個假離婚為了買一棟房子。

然而,離婚幾個月後,李青對妻子趙家的態度變得非常冷淡。他經常出得早,回來得晚,有時甚至是好幾天,當他出去的時候,家人都不知道該做什麼。

但隨著調查的深入,調查人員終於弄清楚了李某通宵不歸的原因:他作弊了。

事實證明,在2015年初,李青經常聯系江蘇南京一位姓蔣的女士的手機號碼,幾乎每天一次。李彥宏並沒有對姜瑜諱莫如深,他承認自己在與趙薇離婚期間與姜瑜有過一段婚外情,但那隻是一時沖動,並不是真正的戀情。

對於這一觀點,姜某有另一種觀點。2013年早些時候告訴調查人員,在洛陽鋼鐵銷售工作,通過網上聊天,知道李青雙方幾次接觸下來都覺得對方好,然後成為情人關系,感情,經過進一步變暖李青,得到一個結婚證書,成為丈夫和妻子,同年6月,李為qing-sheng早些時候一個女兒。

然而,對於李青的婚外戀,趙女士並不知道,也不知道對方有孩子。在姜浩這邊,孩子的出生並沒有給這個家庭帶來多少歡樂。原來,李青已經「離婚不離開家」,雖然與趙女士離婚了,但他還是和趙女士住在一起,這讓姜浩忍無可忍,爭吵是不可避免的。

李清是出於感情才殺趙小姐的嗎?但江的下一句話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蔣對調查人員說:

「2015年夏天,我想讓他給我錢買房子。李青說他沒有錢。但後來我發現他其實有錢買保險,還買了幾本,我就罵他瘋了。」

為什麼一個預算緊張的人會買保險?這讓調查人員非常困惑。他們去保險公司檢查情況,發現李青不僅給自己買了保險,還從兩家公司花7934元給趙某買了兩份意外傷害保險,都讓李青受益。

兩份保險合同都規定,如果趙某在乘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李青將獲得400萬元的賠償。然而,警方調查顯示,受害者趙某不會開車,而在趙某死後的第二天,李某就詢問了保險索賠問題。一個剛剛失去情人的丈夫怎麼會急著要求賠償呢?

種種跡象表明,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丈夫李青已成為重大犯罪嫌疑人。很快,警察逮捕了李青,而李青看到事情已被曝光,便交待了真相。

原來,自從李清和姜某見面以來,兩家雙方的開銷都特別大,他們的積蓄幾乎都用光了。眼看日子越過越窘迫,他想到投資股票一夜暴富,沒想到市場不好,借的信用卡20萬也很快就丟了。

此時的李清,已經走到了路的盡頭,高債壓得他喘不過氣來。正當他不知所措之際,李青得知保險有那樣的危險之處,於是一股邪念在心中萌芽。

事實上,事件發生前幾天,李青已經計劃一場車禍和殺死趙,所以他每晚都會找各種借口趙出,但是沒有合適的機會,直到10月30日晚上,他看到一輛大卡車停在路邊,直接實施犯罪計劃。

在趙某去世的那一刻,李青突然感到非常後悔,當交警趕到的時候,他哭了。但是沒有後悔這回事,李清將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

3. 你有沒有接手過關於股票現貨案件

你好,你可以參考下,希望對你有幫助哦。。
目前國內沒有正規軍得外匯交易平台,所有外匯現貨賬戶,都是違法的,都是假盤!!!所謂的假盤,就是騙子公司自己做了一個假的交易軟體和後台賬戶 ,你買賣的單子,沒有真正掛到交易所,而是直接到他們的後台。相當於他們在和你對賭,你虧錢,他們賺錢,你賺錢,他們虧。。有當地政府背景圈錢就跑。
建議去正規的期貨平台開戶入金 目前國內有 上交所 、 大連交易所、 鄭州交易所 、上能所。需要的朋友可以私信了解,進行期貨技術交流。

4. 黃曉明為什麼被指股票操縱大案

8月13日,據財新報道,證監會剛剛公布的獲利近9億元、罰沒款高達18億元的高勇股票操縱案中的自然人賬戶之一確實為影視明星黃曉明名下賬戶,而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表示,如果黃曉明的賬戶僅是委託給高勇,黃曉明和其母並不知曉其具體操縱行為,那麼黃曉明出借自然人賬戶的行為就無法被視作違法,賬戶不會被凍結,黃曉明也不會被調查。

決定書中對於案件細節的通報顯示,上述十四個委託交易賬戶其中之一,為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並經過護城河投資另一個合夥人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賬戶交由部分委託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5. 我給別人推薦股票,賺錢了我們兩個分成,這樣犯法嗎

這樣做不算是違法,不過現在的股票行情你還能幫別人賺到錢,除非別人有大把的錢讓你去浪費

6. 炒股詐騙案件

放聰明一點就行了,他們只會收取俑金而已,其他的錢他是賺不了你的,當然你買的越多他們賺的也就越多嘛,這都是成正比例的,大家雙贏而已啦,你朋友應該不會上當的,放心好啦。要是騙子的話你們就快點報警捉了他們。要是正規的公司你就不用擔心 啦!!!!!

7. 16起炒作次新股案件是哪些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4月14日表示,證監會近日通報2017年專項執法行動第二批16宗案件,部分案件已經取得重要突破。
張曉軍表示,今年以來,次新股短期漲幅較大,價量呈現明顯異常,集聚風險,已經涉嫌操縱市場,稽查部門通過立案堅決查處次新股交易中的違法不當行為,引導股價理性回歸。
具體來看,16起案件的特點分別為,一是惡意利用次新股盤面市盈率低的特點,利用多個賬戶快速拉抬股價,引誘個股價格暴漲暴跌;二是成批使用地域明顯的賬戶,利用資金優勢,使用拉賬抬等方法炒作多隻股票,團伙化特徵明顯;三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等利益關聯方,非法操縱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市場機構明暗結合、虛實結合,聯手操縱公司股價,意圖通過高位套現非法謀利。
具體調查結果,證監會將根據調查進程進行公布。

8. 通報操縱股票案件,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如果是通報的那一隻,說明股票操縱已經結束。人家已經賺錢走了。為了平民憤,罰還是要的,不過那隻是利益的再分配。罰的錢不會給這個股票被套的股東一分錢。
明確無庄,新莊也不會進。基本上就不會有行情的。

9. 我一個股票糾紛的案子,北京哪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比較好

適合你的是最好的。每家律所都有優勢業務和優秀律師,只是行業可能不一。做刑事方面律師去搞民事也未必最優秀,是吧!安全生產律師是專門從事公司法務,合同、物權糾紛律師網,有時間可以關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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