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資協議與民間借貸
㈠ 法律問題。 入股合同糾紛變成民間借貸,被判輸。想了解一下認定民間借貸的主要法律依據
具體可參考 《民法典》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㈡ 約定固定收益的投資協議,可否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的不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利息,但是到期後對方不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從借款到期之日至還款之日的利息。
㈢ 炒股和民間借貸(融資)有區別嗎
炒股收益的基礎是股票的市值上漲,它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而民間借貸的收益事先約定的,它是確定的。股票的風險來自於股票市值的減少。而民間借貸的風險來自於債務的違約。股票損失的主要責任人一般是投資人自己。而民間借貸損失的主要責任人一般是負債方。他們是有本質的區別的。
㈣ 關於股票收益和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如果靠譜2,3分利息的話收益確實比進股市和基金好。巴菲特股神級別年收益也就百分之20多點。年復一年40多年變成富翁。民間借貸的風險樓主也應該考慮到。集資出事情的也不少。哪怕你10年不出事一出事就是血本無歸。一切歸零。這是毀滅性的。股票和基金我建議股票。基金或者銀行保險行業的代客理財先決條件是絕對的職業操守可惜我目前為止是看不到誠信兩字。誠信為本,無本在先把錢交給他們情願存定期接受高通脹的洗禮。股票需要花時間花時間讀懂公司基本面。然後花時間持有。
啰嗦了那麼多。希望樓主別介意。有感而發。
綜合各項指標給樓主答復為。
民間借貸 短期行為數額不能過大
進股市 長期行為但需花大量時間別去跟風操作(本人畢生都獻給股市,匯市了哈哈)
基金和理財產品 不要碰(除了活期的改為靈通快線這種完全有利無弊的)
㈤ 民間借貸與投資的區別
筆者曾遇到到過這樣一起借款合同糾紛:甲與乙是關系很好的朋友,二人達成口頭協議,甲向乙的公司出資20萬,乙保證到期返還股本並每年向甲分配紅利。收到上述款項後,乙的公司向甲出具收條一張,載明收到的錢為投資款。後由於公司經營困難,乙的公司無法兌現承諾,甲要求乙返還20萬,乙稱該筆款項為甲對公司的投資,拒絕返還。
上述案例是實踐中經常遇到的一類借貸糾紛,通常發生在關系較好的朋友、同學之間,各方在借貸初期並未對資金關系做出明確的約定。公司發展較好時,借款方會主張該資金為借款,僅願意歸還本金;公司困難時,借款方會主張該資金為投資,拒絕歸還本金。從法律上來說如果是借款關系,那麼借出錢的一方到期後有權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有約定);如果是投資關系,那麼意味著利潤風險共但,投資人無權隨意要求撤回投資。
這種類型的案子在實踐中一般根據以下幾個原則來區分資金關系是借貸還是投資:
是否存在保底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
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在這種情況下,此種資金關系為借貸。
看公司章程以及是否履行了工商登記手續。若公司章程載明出資人為股東並辦理了工商登記,則該資金關系為出資。
看公司日常運營及利潤分配。若公司日常運營中,投資人
行使股東權利,參與股東會或分取公司利潤,資金關系則為出資。
㈥ 的投資協議,可否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間借
您好,
對於這種,需要具體分析協議內容,雖然名為投資協議,但實際上不參與經營決策,定期收取收益,也不承擔風險,這種協議實際上與投資協議的特徵不相符,與民間借貸特徵相符,雙方實際上是一種民間借貸關系,應按民間借貸關系處理。
㈦ 與政府簽訂投資協議履行中的借款是民間借貸嗎
不一定,需要看具體合同,可能是民間借貸,也可能是行政合同。採納謝謝
㈧ 股票融資和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民間借貸所獲得的資金,企業首先要承擔資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後要向債券人償還資金的本金。
民間借貸的特點決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決企業營運資金短缺的問題,而不是用於資本項下的開支;股票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股票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
股票融資的特點決定了其用途的廣泛性,既可以充實企業的營運資金,也可以用於企業的投資活動。
1、民間借貸獲得的只是資金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負債資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業必須支付利息,並且債務到期時須歸還本金。
民間借貸
2、民間借貸能夠提高企業所有權資金的資金回報率,具有財務杠桿作用。
3、與股票融資相比,民間借貸除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可能帶來債權人對企業的控制和干預問題,一般不會產生對企業的控制權問題
㈨ 投資有出資協議書,投資關系能轉化為民間借貸嗎
可以的。如一方不想繼續投資了,但是其他方仍要繼續,那麼其他方要返還退出方所投入的錢時,那這時就可以約定款項作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