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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外商投資比例

發布時間: 2021-05-16 16:04:40

㈠ 外商投資所佔比例

<企業會計准則第33 號-合並財務報表>:
......
第六條 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

第七條 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第八條 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一)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二)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三)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四)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佔多數表決權。
第九條 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單位時,應當考慮企業和其他企業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當期可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第十條 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
......

因此50%並不是合並報表的必要條件,而是以控製作為必要條件。

上市是以法人(公司)為主體的,不能並表只是子公司的業績(如收入)不能算母公司的,但子公司的收益(利潤)也是包含在內的,而母公司本身也可上市的,當然其要符合業績要求。

㈡ 外商投資企業以按照什麼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

一樓說的是下限
(一)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二)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三)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四)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㈢ 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間的比例有何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作出如下規定: 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0%。 ⑵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50%,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40%,其中投資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㈣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商投資需要達到多少的比例才算是外資控股

50%

㈤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

根據投資總額的不同,比例也不同的 1,投資總額小於等於300萬美元,注冊資本至少佔投資總額的7/10 2, 投資總額大於300萬美元小於等於1000萬美元,注冊資本至少佔投資總額的1/2。
其中,投資金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210萬美元。
3,投資金額大於1000萬美元小於等於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佔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優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上的, 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以上給你參考,不一定非常正確!

㈥ 外資企業上市問題 10 25兩個比例矛盾

這兩者不矛盾的。
如有一家外資企業,總計1億股,其中外資有2500萬股,需要上市並公開發行股票1億5千萬股,即發行後總股本為2.5億股,外資只佔10%。如果公開發行的股份多於1億5千萬股,即外資占股低於10%,證監會不會同意該外資企業上市。而該外資企業一旦上市,由於外資比例低於25%,就不屬於外商投資企業,而是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當然需要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這個10%是國家對於外資企業上市的一種支持手段,而25%是外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一道門檻,如果外資只要圈錢不需要稅收優惠,只要上市前占股不低於25%,上市後不低於10%就行了,如果外資既要圈錢又要稅收優惠,那麼不管上市前還是上市後都需要佔總股本的不低於25%

㈦ 外商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是多少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金與投資總額的比例
投資總額

最低注冊資本 占投資總額的比例 金額

300萬美元以下 70%

300-1000萬美元 50%

其中420萬美元以下 210萬美元

1000-3000萬美元 40%

其中1250萬美元以下 500萬美元

3000萬美元以上 1/3
其中3600萬美元以下 1200萬美元

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的其他規定:
1、投資性公司:1000萬元人民幣
2、地產業公司:1000萬元人民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非有限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於最低限額:
3、生產型公司:50萬元人民幣
4、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型公司:50萬元人民幣
5、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型公司:30萬元人民幣
6、咨詢服務型企業:10萬元人民幣
7、其他企業法人:3萬元人民幣
8、股份制有限公司1000萬元人民幣
9、集團有限公司核心企業:5000萬元人

㈧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有什麼規定

關於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根據1987年2月國家工商局頒布的《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
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應保持一定的比例,兩者的比例如下:
(1)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3)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㈨ 外商投資企業外商的出資比例一定不能低於25%嗎有沒有相關的

根據現行的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按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手續進行審批和登記。通過審批的,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取得登記的,頒發在企業類型後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㈩ 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間的比例有何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也按此規定掌握。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投資總額的,其追加的注冊資本,應依據增加的投資額按上面所述比例,計算出應追加的注冊資本額。
國務院批准、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是:
1.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並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企業依照有關規定發給的出資證明書應當報送原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
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
2.合營各方未能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准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3.合營各方繳付第一期出資後,超過合營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資期限三個月,仍未出資或者不足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原審批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合營各方在一個月內繳清出資。合營各方自接到通知一個月內仍未繳清出資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准證書。批准證書撤銷後,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4.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一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後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未按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的,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准證書。批准證書撤銷後,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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