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得投資股票
1. 期貨配資涉嫌非法經營,違法所得應當如何認定
股票說簡單就是買和賣,形象點打個比方這好比在一個菜市場買青菜豬肉,一群人每天都需要買入和賣出,而討價還價就是股票的交易價格。炒股說簡單點就是2個步驟:買和賣,但要做好這2個步驟,沒有一個所謂的大師或者專家敢說自己是包贏的,除非是內幕黑交易,但散戶怎麼可能獲得,所以就需要經驗累積和足夠的耐心。股票建議不要急於入市,可以去游俠股市或股神在線做下模擬炒股,先了解下基本東西,對入門學習、鍛煉實戰技巧很有幫助。
步驟1:選股,沒有絕對的好股,現在股票市場完全超出了自身價值的N倍,按理全屬於垃圾廢紙,投機代替了投資,所以沒必要去看什麼題材未來,只需要看你的股票是否套住了足夠多的人,然後你買進,你賺錢了,意味著別人把錢拿出來,追高我認為是一種不理智的行為,很容易把自己套進去,站在低的位置等待成本高的位置的人去拉升,是一種穩中求勝的硬道理,比如力帆股份 華泰股份 中順潔柔 榮安地產等給你參考,都屬於前位套住許多人的低估值股。
步驟2:如果選擇高位賣出制定自己計劃贏利的目標,到了那位置,發現許多人都被套進來的時候,就賣了,沒有幾個人能在絕對的頂部逃跑,也沒有人能在絕對的底部買進,這對散戶來說不現實。
紙上談兵再好,都不如實盤操作來的快,建議你新手的話,先拿出1/4或者1/3,強迫自己在這個資金內先做一段時間內做盤,別受漲的誘惑也別受跌的干擾,就使用那麼多資金,經驗上去了,自然水到渠成。
另送你幾字真言,你如果能真正做到,你也是股神:1分運氣,2分技術,3分經驗,4分耐心,可見,真正炒股賺錢的,最關鍵的是耐心,這也是許多老大媽連股票軟體都不會用,但裡面的股票個個賺百分之幾百的原因。
2. 證劵交易中對違法行為有什麼處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十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3. 對於操縱市場違法所得超百萬可以入刑,對於國內股票市場而言,會引起哪些風波
對於操縱市場違法所得超百萬可以入刑,對於國內股票市場而言,會導致股票跌漲幅度。畢竟現在有法律的制約,所以有一些人也不敢輕舉妄動了,我國法律是有很大威嚴的。對於行為人通過公開傳播虛假、不確定的重大信息來影響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影響特定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從中謀取利益的人,會加以少之又少的。
4. 什麼是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
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即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情節較輕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包括《證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所禁止買賣股票人員中的黨員。違紀對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
其中,《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此外,《若干規定》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規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規定:「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4)違法所得投資股票擴展閱讀: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指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為下列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5. 一個貪官貪污了500萬,事發前他用這500萬炒股獲利500萬,請問事發後他應該還國
應該全數還給國家,因為他獲利的500萬是用他貪污來的錢掙的,同樣屬於不當得利,同時不屬於他個人,這個貪官無權處置這批財富,而應該全數收繳!
6. 如何理解條例中「違規買賣股票或者其他證券投資」
違規買賣就是通過內幕交易或者利用大筆資金操縱股價或者其他證券價格的行為
7. 這樣投資股票違法和違規嗎
證監會...
如投資美股,違法違規...
可以通過基金,間接投資美股...一樣的!!!
8.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8)違法所得投資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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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只是明面上的(蚊子)!!
估計連寫這段文字的人都不相信這些()話!
不是有句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9. 挪用過百萬公款買股票被查出會有什麼後果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新刑法規定,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從事營利活動以外的其他事項,必須超過三個月才能構成犯罪,因未滿三個月就主動歸還或被發現而歸還的,應視其情節,不能論罪的,應作為一般違法處理。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數額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便用的從重處罰。挪用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公款索取、收取賄賂或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處罰。
10. 違法所得的投資收益也在追繳范圍嗎
在追繳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