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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股票的比例不得高於基金凈資產的

發布時間: 2021-05-24 14:14:19

Ⅰ 基金總資產超過基金凈資產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什麼意思

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140%是指擁有的基金總資產,不能超過凈資產的1.4倍。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一隻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基金中基金除外。

Ⅱ 為什麼「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的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經備案的符合投資比例規定的單只養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每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應當由一個投資管理人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投資債券正回購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40%。
(二)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以及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95%。
(三)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於或者等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Ⅲ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七章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

第四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託管人或其他投資管理人的任何職務。
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包括短期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按市場價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二)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三)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20%。
第四十八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產品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價計算,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也不得超過其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總值的10%。
第五十條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須經受託人同意。
第五十一條 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
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Ⅳ 企業年金基金實務問題

當日應計提的受託人管理費=基金凈值*年費率/當年天數

=10000000*0.2%/365

=54.79(元)

當日應計提的託管人管理費=基金凈值*年費率/當年天數

=10000000*0.2%/365

=54.79(元)

該企業年金基金賬務處理如下:

借:受託人管理費——**受託人 54.79

貸:應付受託人管理費 54.79

借:託管人管理費——**託管人 54.79

貸:應付託管人管理費 54.79

Ⅳ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是的。

為了分散風險,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投資證券時,不應過分關注一隻或幾只股票,以免被投資公司經營狀況突然惡化,造成基金財產的重大損失。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基金,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百分之十,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證券的百分之十。

參與股票發行和購買的基金財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百分之十,基金總資產中,單個基金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的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總數。

(5)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股票的比例不得高於基金凈資產的擴展閱讀:

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的規定:

事實上,股票市場的上漲存在多種推動因素,價值推動僅僅是其中的一種因素。若在股票市場上漲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承受不住凈值落後的壓力,拋棄或隨意更改基金契約規定,那麼這一方面說明這家基金管理公司缺乏明確的投資理念。

另外一方面也說明這家基金管理公司是短期利益導向,缺乏風險控制力。眾所周知,明確的投資理念和嚴格的風險控制,是基金管理人能否長期戰勝市場的決定性因素。若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僅僅為了短期利益的誘惑。

而喪失其投資理念和風控能力,那麼從長期來看,持有這類基金是沒有希望的,投資者的血汗錢有可能只是通過管理費源源不斷流入基金管理人的腰包。

Ⅵ 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140%是什麼意思

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140%是指擁有的基金總資產,不能超過凈資產的1.4倍。
在證監會公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具體內容為: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一隻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單只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或投資於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總資產超過基金凈資產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其它特殊基金品種如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Ⅶ 基金總資產超過基金凈資產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什麼意思

基金總資產不能超過基金凈資產的百分之一百四十,這意味著基金投資的杠桿上限為140%。而對於善用高杠桿的債基來說將會開啟其去杠桿化歷程。
「在過往的債券基金和保本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基金經理在債券投資中,
為了提高收益率,通過回購等方法抵押債券進行再投資。
保本基金和債券基金往往通過放大持有債券的杠桿比例獲取更多的超額收益。

Ⅷ 基金:一個基金公司對某個股票的持倉比例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一般不能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0%,由於某些原因超過規定比例的肯定是要及時調整倉位的!

Ⅸ 如何確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的范圍和比例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的范圍和比例如下:(1)每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應當由一個投資管理人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A、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投資債券正回購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40%。B、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以及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95%。C、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於或者等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2)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3)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同一品種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單個萬能保險產品或者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分別不得超過該企業上述證券發行量、該基金份額或者該保險產品資產管理規模的5%;按照公允價值計算,也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
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經備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條投資比例規定的單只養老金產品,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不受上述10%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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