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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要求公司返還股票投資嗎

發布時間: 2021-06-07 05:58:40

A. 股票不能要求公司返還

①符合題意,股票收益一部分是股息和紅利收入,它來源於企業利潤,因此股票市場的風險主要源於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
②符合題意,股票收益一部分來源於股票價格漲跌帶來的差價.影響股票收入的主要因素有公司的經營狀況、供求關系、銀行利率(股票價格與銀行利率成反比)、大眾心理、財政(稅收)政策等多種因素.股票的風險主要在於這些因素的不確定性;
③不合題意,股東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但不是股票市場的風險;
④表述錯誤,股票流動性較強而不是較差.
故本題選A

B. 為什麼公司要上市股票是公司股份

上市是公司融資,或者提高知名度。當然,可以暴富了。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股票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

C. 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1.就是股票是永久性的,一旦入了股不能讓公司退股,只能轉讓,只有股份公司破產和清算時才對股份進行清算.
2.投資和出資在股東和公司這兩者上的含義?你這句話不太好理解,不太清楚你具體想了解什麼。投資和出資應該是一個意思,出資就是投資,出資一般用在股份公司發起人上面,出資多少發起成立股份公司。股東就是通過投資或者出資擁有股份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

D. 公司在清算時,股票是否能兌現

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所以你只能轉讓,不能兌換!非上市公司的相關問題請參考:http://wenku..com/view/66d753eae009581b6bd9eb94.html

E. 什麼是股票~我一直沒懂~是不是就是一種投資後分紅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股票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股票具有以下特徵:不可償還性,收益性,流通性。憑著股票領取公司的股息,也就是片股票得到投資分紅,通常一個公司開始分紅就意味著公司成熟了,發展空間很難擴大,具有歐奈爾相同投資理念的人少吃有這樣的公司的股票,大多基金回持有這樣的股票。
那些在電視上講解的人就是在那憑著自己的直覺在瞎掰,他的話可信度只有30%。
歐奈爾說:不要問別人股市走勢如何,要問市場他對你持有的股票有什麼看法。

F. 已在證券公司開戶,現在想換一個公司,但賬戶有股票能行嗎

可以的,具有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有營業執照。單位在申請開戶時,必須提交開戶申請書、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證明 (集體所有制企業還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執照或證件) 和蓋有單位或財會部門公章及負責人名章的印鑒卡片。

經銀行審查同意後開設有關帳戶,登記開、銷戶登記簿,同時編列帳號並發售各種結算憑證,憑以辦理存取款項。個人在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按儲蓄存款章程辦理。

(6)能要求公司返還股票投資嗎擴展閱讀

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

G. 未上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找公司退回投資嗎

這是股權投資,股份可以轉讓,或者公司減資。建議當面咨詢律師。

H. "在向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取得股票後股東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這句話為什麼不是股票的一種風險來源

1、"在向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取得股票後股東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這是股份制公司約定俗成的法律規定。任何人投資一家公司獲得股票,都是一種「風險投資行為」,這個風險的大小需要你自己在投資之前,根據公司的經營情況和發展前景詳細研究之後進行判斷。
2、投資任何一家公司獲得股票後,正因為考慮到了風險因素的存在,所以創立了「股票市場」這樣一個平台,股東雖然「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但是可以通過股市將股票轉讓給其他人,也就是將「風險」轉讓給其他人。

I. 公司不能設立,公司發起人應返還股民已繳投資款。

某市從商多年的農民關某、王某、劉某共同發起設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並且分別承購了一部分股份,其餘的股份實行公募。在發起設立該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上,王某、劉某均已簽字署名。而關某由於臨時去外地出差。未在協議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過參與了協議和章程的制定,並且承購了自己應繳的股份。在對剩餘股份實行公募的過程中,鄧大偉按照招股章程應募,並繳納了股金。但是由於設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設立起來,鄧大偉便對公司發起人關某、王某、劉某3人提出取消應募股份,償還所繳納股金的要求。關某等3人借口股東投資不得要求退回,拒絕返還。於是鄧大偉訴至法院。
問題:鄧大偉能否要求公司發起人返還其所繳的投資?
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由於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故未能設立。
另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是指對公司的設立活動負有責任的人。由於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種開放性公司,其股東人數眾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不可能由全體股東來共同完成,而只能由其中的一些人來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工作,這就需要有這樣的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並對公司的設立負有責任,這些人就是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一旦成立,發起人就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但發起人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股東有下列不同之處:
第一,發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即存在,而股東只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後才存在,而股東是指取得公司股份、依法出資的人,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後才能稱為股東。
第二,發起人不一定就成為股東。發起人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種事務之後,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發起人即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如果由於種種原因公司沒有成立。發起人就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因為沒有公司也就無所謂股東。這時的發起人,應對自己的籌辦行為負責。
第三,發起人的義務與股東的義務不同。一般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義務僅在於繳納股款,並以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發起人在創設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除了認購股份、繳納股款以外,而且所認繳股份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界限。即發起設立方式中,要認足全部股份;募集設立方式中,認購公司股份總數35%以上的股份。此外,發起人還負有籌辦公司事務等一般股東所不承擔的義務。
就本案而言,由於設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設立起來,公司發起人應當償還他人所繳納的投資。但是,由於關某雖然與王、劉二人一起共同進行了發起設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參與了發起人協議條款的商定和公司章程的制定,但是由於沒有在這兩個文件上簽字署名,所以關某不能被認為是該公司法律上的發起人之一,不承擔對於鄧大偉的出資予以返回的義務。因此,鄧大偉只是對王某、劉某起訴,由王、劉兩人負責償還鄧大偉的出資,而對關某的請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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