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可以買股票投資嗎
『壹』 公安人員能不能炒股票
公安人員可以炒股票,沒有法律和規定公安人員不可以炒股,炒股是一種投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開設A股證券賬戶:
(1)證券主管機關中管理證券事務的有關人員;
(2)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
(3)證券經營機構中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4)與發行人有直接行政隸屬或管理關系的機關工作人員;
(5)其他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關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以及沒有公安機關頒發的身份證的人員;
(7)由於違反證券法規,主管機關決定停止其證券交易,期限未滿者;
(8)其他法規規定不得擁有或參加證券交易的自然人,包括武警、現役軍人等。
另外,證券從業人員及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現役軍人等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貳』 民警是否可以經商
民警不可以經商,違規經商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1、民警屬於公務員,要受到公務員法的調整,地方政府都有相關的政策法規出台,嚴禁民警以個人或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或以入股、中介、受聘等形式從事營利經營活動;嚴禁民警家屬從事娛樂業經營活動,或在其轄區內從事與其職權有關的經營活動。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3、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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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安民警及其親屬利用民警職權或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民警廉潔從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黨政機關幹部廉潔從政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安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全省公安機關民警及其親屬。
第三條 全省公安機關民警及其親屬不得從事下列營利性活動:
(一)民警個人經商辦企業;
(二)與民警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三)科所隊副職以上領導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轄區域內,經營或參與經營棋牌、桑拿、美容美發、帶按摩的洗浴足浴等服務場所以及內設上述場所的賓館;
(四)公安局班子成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轄區域內,經營或參與經營煙花爆竹的生產、銷售,開辦寄售、典當行;
(五)公安局班子成員和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開辦車輛修理廠、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
(六)公安局班子成員和出入境、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從事出入境、車輛牌證和駕駛人證照有償中介服務;
(七)消防部隊營級以上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轄區域內開辦消防工程施工、檢測企業,從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
(八)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轄區域或業務范圍內從事的其他與公安業務有關系,可能影響民警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民警
包括公安警衛、消防部隊營級以上幹部)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在當地或管轄區域內從事與公安業務有關系,可能影響民警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須登記備案。
第五條 對民警及其親屬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給予以下處理:
(一)民警個人經商辦企業的,予以紀律處分,並責令退出經營。
(二)民警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給予紀律處分。
(三)民警親屬從事本規定(八)項所列經營活動的,應退出經營;拒不退出經營的,領導幹部辭去職務或由組織調整職務,民警調換工作崗位。
(四)民警利用職權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或為經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保護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民警所在單位領導發現民警及其親屬存在違規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對嚴重違規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的,視情追究領導責任。
第七條 民警親屬經商辦企業情況列入個人重大事項報告、領導幹部年度述職述廉范圍,納入領導幹部廉政檔案、民警信息檔案管理,並作為隊伍狀況分析排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個人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夥經商辦企業,以及以承包、租賃、受聘、兼職、中介等方式從事的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浙江省公安廳紀律檢查委員會、省公安廳監察室負責解釋。
『叄』 我是警察.能不能買賣股票呀那些人不能買賣股票謝謝
做警察管人管習慣了吧?
呵呵,開個玩笑!
不能買賣股票的主要是證監會人員、交易所職員、登記公司職員和證券公司職員等.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在特定期間也不能買賣股票.
但是,你可以放心,你把中國的股票都買了也不違反法律.
『肆』 公職人員可以炒股嗎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不得在上班期間和利用辦公室的設備進行炒股,違反者會給予紀律處分,屢教不改的會遭到辭退處分。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第九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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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伍』 警察可以炒股嗎
常是在早、中、晚三個時段里服用。如果僅
『陸』 什麼是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
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即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情節較輕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包括《證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所禁止買賣股票人員中的黨員。違紀對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
其中,《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此外,《若干規定》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規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規定:「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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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指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為下列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柒』 黨員幹部可以買賣股票嗎
黨員幹部可以買賣股票,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禁以下幾類行為:
一、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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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捌』 警察可以炒股嗎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十款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因此,本人認為:購買股票不應當認定為經營活動,目前的其他相關規定也沒有禁止人民警察炒股的法律法規,法無禁止即自由。人民警察可以進入股市炒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