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投資的股票算共同財產嗎
① 婚前投資股票婚後增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爸這種情況,本金是屬於你爸個人財產,但是婚後的增持部分要算夫妻共同財產。
②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屬於共同財產嗎
1、婚前所有的股票,婚後增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婚後取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股票,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即屬於投資經營所獲得的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③ 股票算不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對於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對方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④ 婚前以個人財產買的股票屬於共同財產嗎
金女士咨詢: 我和丈夫是2008年初結婚的。 在2004年的時候,我以個人的錢款買了一定數量的股票,一直捂著未動。到結婚前的時候,已經有了近17萬元的收益。結婚沒幾個月,我們一起在電腦上看股票行情的時候,他看到我的股票收益有15萬元。丈夫替我高興之餘開玩笑地說:「這15萬元也有我的份,將來若離婚,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雖然他是用開玩笑的語氣說的,但是我聽了心裡很不舒服,也很想弄弄明白。 我想咨詢一下: 一、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財產屬於個人的「私房錢」? 三、萬一我以後把股票拋掉,我的這些股票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答: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里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二、「私房錢」的范圍。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上述司法解釋雖然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該解釋對「投資取得的收益」 之含義並無明確界定,因此,對「投資取得的收益」的歸屬問題,應根據不同財產形態的性質區別認定。(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基於一方婚前或婚後僅供一方所有的股權而產生的收益,收益部分應歸夫妻共同財產。(二)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三)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黃金或古董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你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股票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賺的收益,不能認定為「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即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符合「萬變不離其宗」的財產分割原則。 四、以上建議,供你參考。
⑤ 請問婚前投資股票的金額是否算婚前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⑥ 一方婚前投資股權婚後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開的公司,婚後股權增值部分是否是 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權在婚後增值部分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種觀點認為:股權的增值與孳息一樣屬從物。根據物權法理論,從物的權利隨主物,主物是婚前財產 ,股權增值也應認定為婚前財產。況且留存於公司的婚前股份在婚後的增值部份,並不直接屬於《公司法》第9條所規定的公司法人財產權的范疇。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我國婚後所得財產制的特點之一,就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與這種財產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的收益所有權不同,收益所有權依法不再屬於財產所有者個人,而是屬於夫妻共有。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基於夫妻特殊身份而形成,在法律上並不要求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論是誰取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在一般民法意義上,孳息或原物增值歸原物所有人,但在婚姻家庭領域,由於 夫妻共同財產制 的限制,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孳息或增值歸屬於夫妻雙方。因而一方婚前股權在婚後所得的紅利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了紅利之外,繼續留在公司的剩餘利潤轉化為企業經營資本和公司財產積累的婚後增值部分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這部分財產的特殊性,在分割時應充分考慮公司法人財產及其他股東的權益,採取區別於分割其他財產的做法,將這部分財產分給實際擁有股權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這樣做並未侵害公司法人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