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計算
Ⅰ 投資收益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投資收益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法:金融投資收益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各類金融投資品中所獲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都屬於個人11類應稅項目中的同一類,該類稅率一般為20%。
投資收益是對外投資所取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等收入減去投資損失後的凈收益。嚴格地講所謂投資收益是指以項目為邊界的貨幣收入等。它既包括項目的銷售收入又包括資產回收(即項目壽命期末回收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的價值。
Ⅱ 計算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時,投資收益要算進去嗎
1.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時,需要計算進去。
2.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作為免稅收入,做納稅調減
3.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簡單說,就是說一聲)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Ⅲ 公司投資股票所得的收益,如何納稅
股票交易過程中要收取一些稅費,很多人不了解具體有哪些費用,簡單的說,交易過程中的稅費包括傭金、過戶費以及印花稅。其中傭金中還包含著經手費和證管費(深交所稱監管費)。
費用內容
1.印花稅:成交金額的1‰ 。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雙邊徵收改為向出讓方單邊徵收。受讓者不再繳納印花稅。投資者在買賣成交後支付給財稅部門的稅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稅收由券商代扣後由交易所統一代繳。債券與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項稅收。
2.證管費:約為成交金額的0.002%收取
3.證券交易經手費:A股,按成交金額的0.00696%收取;B股,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975%;權證,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45%。
A股2、3項收費合計稱為交易規費,合計收取成交金額的0.00896%,包含在券商交易傭金中。
4.過戶費(僅上海股票收取):這是指股票成交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由於我國兩家交易所不同的運作方式,上海股票採取的是」中央登記、統一託管「,所以此費用只在投資者進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費用,深股交易時無此費用。此費用按成交金額的0.002%收取
5.券商交易傭金:最高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
一般情況下,券商對大資金量、交易量的客戶會給予降低傭金率的優惠,因此,資金量大、交易頻繁的客戶可自己去和證券部申請。另外,券商還會依客戶是採取電話交易、網上交易等提供不同的傭金率,一般來說,網上交易收取的傭金較低。
另外,部分地方還收委託費。這筆費用主要用於支付通訊等方面的開支,一般按筆計算(由證券公司營業部決定收不收,證券公司多的地方,相互競爭,大多取消這項,比如大城市,證券公司少的地方,營業部可能收你成交一筆收一元或五元,比如小城鎮)
Ⅳ 企業股票投資收益可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股票負收益不可以直接稅前扣除,應在以後年度的計算投資收益中抵補。
Ⅳ 投資收益如何征企業所得稅
個人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以上共同學習,希望對你有用!同時也建議你看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Ⅵ 企業股權投資收益如何繳納所得稅
企業對外股權投資取得投資收益後涉及到的企業所得稅規定主要有以下規定:
1.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2.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為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和債券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被投資企業向投資方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兩項經濟業務,並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3.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帳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帳務上實際做利潤方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4.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
Ⅶ 我們企業的投資收益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免稅不
可以,但必須符合稅法規定的相關條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收入,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Ⅷ 投資收益如何繳納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
流轉稅管理處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的規定,你公司從銀行買賣的貨幣型基金、指數型基金或者從市場上買賣的股票,在賣出時應按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對分紅性收益不繳納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管理處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你公司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26條第2款「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沒有控制許可權制,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應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憑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相關證據,稅前自行扣除。
Ⅸ 如何正確計算對外投資收益的企業所得稅
收藏推薦 隨著企業對外投資力度的不斷加大 ,對於投資收益如何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越來越突出。雖然稅收法律、法規對投資收益如何征稅已有原則上的規定 ,但在具體操作中卻存在著「口徑」不一致等問題 ,特別是在「稅率差」和「彌補虧損」方面存在著較大的計算差異 ,從而導致了或國家稅收流失或納稅人權益受損的結果。為了確保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 ,同時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筆者就問題略陳淺見。1 關於稅率差問題。現行稅法規定 ,投資方企業對外投資所取得的已稅投資收益在以下情況下 ,需補繳企業所得稅 :一是被投資方企業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投資方企業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的 ,對投資方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稅率差追補企業所得稅 ;二是被投資方企業正在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的稅收優惠政策的 ,對投資方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稅率差減半追補企業所得稅。對於前一種情況 ,由於沒有異議 ,故不再贅述。對於後一種情況 ,異議的焦點在於稅率差和計算方法。
Ⅹ >>投資收益如何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對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先就地繳納所得稅,稅後利潤按協議或合同規定的分配比例分給投資各方,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如投資方所得稅稅率與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相同,不再補繳所得稅;低於聯營企業的,不退還所得稅;高於聯營企業的,要補繳所得稅。補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補繳所得稅=應納所得稅額-稅收扣除額: 應納所得稅額=來源於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適用稅率; 稅收扣除額=來源於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聯營企業稅率。 代入化簡,上列公式為: 應補繳所得稅額=投資方分回利潤/(1-聯營企業稅率)×(投資方稅率-聯營企業稅率)。 也就是說,投資方分回的利潤額,首先要還原為來源於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以還原的應納稅所得額乘投資方稅率得出投資方的應納稅額,減去按聯營企業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即得出應補繳的所得稅稅額。 例如:某聯營企業稅率為24%,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額為100萬元,其適用稅率為33%。 應補繳所得稅額=100/(1-24%)×(33%-24%) =11.8萬元。 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額應補繳的所得稅,也可以與投資方本身的應納稅所得額一並計算繳納所得稅,其公式是: 投資方企業應繳所得稅額=(投資方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來源於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稅率-從聯營企業分回利潤認可的納稅額 從聯營企業分回利潤認可的納稅額=投資方分回利潤/(1-聯營企業稅率)×聯營企業稅率 例如:某聯營企業稅率為24%,投資方企業本身經營利潤200萬元,又從聯營企業分回稅後利潤為100萬元,適用稅率為33%。 該投資方企業應繳納所得稅=[200+100/(1-24%)]×33%-100/(1-24%)×24%=77.8萬元。上述補稅問題,僅指對地區間所得稅稅率差異的補稅。「地區間」主要指內地與國家批準的經濟開發區、經濟特區之間。不包括內地與內地和企業之間不同的適用稅率的差異。 這里,還要提出幾點注意:一是對聯營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於投資方企業的,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不再補稅;二是企業對外投資參股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比照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補繳所得稅;三是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潤、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在聯營企業通過應付利潤進行財務處理時,應分配給投資方的利潤、股息、紅利等,無論投資方企業是否收到,均應及時按照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利潤的補稅辦法補稅;四是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彌補本企業虧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22號文規定,關於分回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問題,為了簡化手續,聯營企業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聯營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於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餘額的再按有關規定征稅。如企業既有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可先用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直接彌補虧損,如不夠彌補,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還有餘額的,對這部分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