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類公司股票投資限制
Ⅰ 什麼叫金融類和非金融類股票
金融股是處於金融行業和相關行業的公司發行的股票。金融股包括銀行股、券商股、保險股、信託股、期貨商股等。
非金融資產是指除投資性融資工具(如股票、債券)和貨幣(包括銀行存款)以外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商譽、材料等。一般來說人們把公司持有的股票、債券等融資工具和貨幣叫做金融資產,其他叫非金融資產。
(1)金融類公司股票投資限制擴展閱讀:
從市場因素判斷,金融股具有四大投資優勢:
一、股價不高,金融股中大部分個股的整體股價目前仍然不高,特別是證券股和信託股基本上處於剛剛起步階段;
二、增量資金介入明顯,從成交量分析金融股上漲時放量顯著,而下跌時量能迅速萎縮,顯示出介入資金是立足於長線投資,並堅定看好該板塊的後市;
三、技術形態良好,個股底部形態構築完整扎實;
四、有政策利好支持,金融股是解決股權分置的潛在試點板塊。
在目前的市場大背景下,金融股的市場號召力和對資金的吸引力正在逐步顯現出來,該板塊有望成為領漲核心,值得投資者的密切關注。
非金融資產按是否具有物質形態劃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按產生的方式或過程可劃分為生產資產和非生產資產。
在非金融資產中,「 生產資產」由固定資產、存貨和珍貴物品組成。「非生產資產」可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資源資產,即有形非生產資產,由土地資產、水資源資產、地下資產和非培育生物資產組成;另一類是無形非生產資產,如專利權、租約和其他可轉讓合同、購買的商譽等。
由於我國目前在資產負債核算中所面臨的資料來源和技術條件的限制,我們僅將非金融資產簡單地劃分為固定資產、存貨和其他非金融資產三類。
其他非金融資產 指固定資產、存貨以外的生產性、非生產性有形非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如具有儲藏價值的珍貴物品,土地、地下資源、非培育生物資源、水資源等有形資源資產,礦藏勘探、計算機軟體、文學藝術原作、專利權、版權、商標權、商譽等。
Ⅱ 政策為什麼不允許金融類企業借殼上市
金融類企業屬於特殊行業類型,一方面金融企業具有杠桿性,資產結構異於其他行業,另一方面,借殼上市與IPO相比流程和審批簡化,不利於政策控制。
金融與實體雖然是伴生關系,但金融獨大也會傷害實體經濟的運行,所以政策上的這些條款有利於國家從總體方面引導控制。不過實際運行中,也是有很多規避方法的。
Ⅲ 投資金融類上市公司應注意什麼
金融企業上市,將構造一個對市場舉足輕重的藍籌板塊。
由於行業的特殊性,金融企業比一般企業資產規模大,收益穩定,更由於行業本身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地位,金融企業對整體經濟的影響力大。與此相應的是金融企業在證券市場的特殊地位。
在海外證券市場上,金融股以其回報穩定、股本規模大等特點,成為市場穩定的重要力量。無論是美國的JP摩根,日本的富士銀行,還是香港的匯豐控股,對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和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香港,匯豐控股的股價漲跌,直接影響到港股的人氣。
金融類上市公司與非金融類上市公司相比具有規模大、服務內容特殊、負債比率高、運作的金融資產風險大、經營區域分散、電算化程度高、大量涉及普通居民的切身利益等特點。與國際金融類上市公司相比,我國金融類上市公司還存在著法規不健全、資本充足率過低、內部控制薄弱等問題。同時,我國的會計、審計有關制度呆壞帳分類不細,准備金率不高,致使我國金融企業在運作中存在著不良資產得不到及時化解、審計准則不健全、注冊會計師的技術和職業道德水準不夠高、提供的審計報告公信力不強、各種風險不能充分反映金融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投資者難以據此正確判斷投資風險,因此投資金融類上市公司有著特殊的風險。
為了從金融機構的復雜性出發,強調金融企業上市信息披露的准確、完整和充分、特別是對資產質量、內控機制和一些與一般上市公司不一樣的會計科目加強了解,目前,中國證監會已經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1-6號,主要的披露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資產質量狀況和對不良資產的處置。資產質量是衡量一家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依據之一。對於申請發行上市的金融企業,首先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令的一般性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如此,所有的企業都要按照財政部《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及其補充規定((1999)35號)規定的要求,對各項資產的可能損失,提足四項損失准備,即應收款壞帳准備、存貨跌價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短期投資跌價准備。對金融企業來說,還要嚴格按照各監管部門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2、敏感性會計信息。金融企業的敏感性會計科目,主要是指那些能夠反映公司資產質量與經營狀況、提示潛在風險的科目。這些科目的內容對投資者的判斷和投資決策都是至關重要的。
3、內控機制的建立。一個健全的金融企業內控機制,涉及其穩健經營和防範風險,關繫到企業的興衰成敗。以往我國許多金融企業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都與內控機制不健全有關。金融企業申請發行上市,應該向投資者披露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狀況。如,以往產生許多問題的制度性原因是否已經改變,違規操作能否得到有效控制,今年公司盈性如何,以及如何保證盈利等。只要把這些都向投資者進行充分披露,才能樹立起投資者的信心。
為了保證申請上市公司尤其是其中的商業銀行進行投資決策時,應同時關注收益性及其成長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等各個方面。銀行發行上市所公布的招股說明書,是投資者最可靠和最全面的資料來源,投資者應重點關注,對些進行有針對性的解析,以考察銀行的投資價值所在。
1、收益及其增長情況。首先根據公布的財務數據看銀行的收益情況,如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等。
2、安全性狀況,主要是銀行的資產狀況。由於商業銀行目前仍然以信貸業務為主,因此,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的狀況基本上決定了銀行的經營風險,這也是我國所有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3、流動性狀況。一般情況下,銀行不會發生流動性危機。但流動性危機一旦發生,則可能引發擠兌,造成商業銀行信譽受損 。因此,銀行總是把流動性管理性管理作為經營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Ⅳ 中國金融類公司上市有哪些特殊條件
光憑年營業收入是不能確定一個公司能否上市的,上市公司首先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在此不贅述了,另外還有一下幾點概念和條件供你參考。
上市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所稱的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開發行;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暫停股票上市的法定情形:
·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公司不按規定公布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Ⅳ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有什麼要求
務院批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來,公司注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不再限制公司最低注冊資本。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證券類公司
1、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法第127條)
2、經營下列任一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經營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證券法第127條)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65條)
4、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基金類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冊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6、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收資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第2項)
7、社保基金託管人應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人民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第2項)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信託公司
8、信託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10條)
9、期貨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商業銀行
10、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1、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2、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千萬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3、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收資本。(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8條)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金融租賃、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1條)
15、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1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億元,由財政部撥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5條)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保險類公司
17、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法第69條)
18、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萬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第9條)
19、保險經紀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8條)
20、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7條)
21、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第5條)
22、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應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第5條)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外商投資類公司
23、外商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不少於3000萬美元。(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第3條第1款第3項)
24、公司形式的外商創投企業,股東認繳的資本不低於500萬美元。(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6條)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文化產業類公司
25、外商投資電影院應當符合注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人民幣。(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第4條第2項)
26、出版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萬元。(出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款第4項)
27、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第1款第4項)
28、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第1款第4項)
拓展資料:
注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並向登記機構登記。
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繳納時間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繳納形式
2、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最低限額
3、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
1)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注冊資金隨時因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4、驗資
最新修訂的《公司法》刪去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Ⅵ 禁止房地產和金融投資類業務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4月16日,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副主任李維友表示,這次完善科創屬性的評價指標體系的主要思路,有這四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強化了科創板姓「科」的定位;二是,建立清晰可操作的負面清單,嚴格限定科創板的行業領域,積極支持新一代信息系統、高端裝備等六大行業領域的硬科技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對金融科技模式創新等類型的企業,根據企業科創屬性情況,從嚴把關,限制在科創板上市。禁止的房地產和主要從事金融投資類業務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三是,充分發揮交易所科技咨詢委的作用;四是,突出定性和定量綜合研判,嚴防研發投入注水、突擊購買專利。
李維友稱,目前科創板上市公司超過250家,平均研發投入佔比12%,平均研發投入1.17億元,均顯著高於其他板塊。
與此同時,於4月16日證監會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修訂《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其中提到,證監會通報2020年以來財務造假案件情況。
證監會稽查局副局長陳捷表示,2020年以來,證監會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財務造假案件,相關案件辦理59起,占辦理信息披露類案件23%。
陳捷表示,財務造假類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造假模式復雜,系統性、全鏈條造假案件仍有發生;二是造假手段隱蔽,傳統方式與新型首發雜糅共生;三是造假動機多樣,並購重組領域造假相對突出;實施造假情節及危害後果嚴重,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個別案件造假金額大、跨度時間長,且伴生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多種違法違規。
下一步,證監會將加強執法司法協同,堅持一案雙查,重拳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惡性違法違規行為,堅決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違法責任,不斷健全行政執法、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的立體式追責體系,維護市場三公秩序。
陳捷稱,證監會將持續加強對上市公司的全鏈條監管,堅持科學監管、分類監管、專業監管和持續監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嚴守四條底線,即不披露虛假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不操縱股票價格、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壓實上市公司主體責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Ⅶ 證監會:禁止房地產和金融投資類企業在科創板上市,你支持此規定嗎
證監會:禁止房地產和金融投資類企業在科創板上市,你支持此規定嗎?證監會表示,禁止房地產和金融投資企業在科創板上市,這是一個全新政策,也對於未來很多層面有積極作用,所以這個規定應該得到支持,下面重點說一下,請朋友們參考:
綜合上面這些分析,朋友們,可以看出,證監會兩項規定都是非常好的規定,首先來說,房地產和金融類投資企業本身並不適合科創板,另外一方面,這些企業如果也要進入科創板化,肯定會讓科創板出現劇烈的震盪,而且會影響未來中國房地產市場和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所以為了抑制房價,證監會作出這樣的決定,是非常正確的,不然未來中國很可能會出現房地產泡沫,所以國家這項規定是非常好的一項規定,也是對於未來社會穩定的一個最好的方法,所以這項政策值得每一個人支持,也值得我們每一個人深思,未來的中國金融市場相信會越來越好。
Ⅷ 企業通過股市融資有什麼限制么
證監會網站4月16日公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就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等公開徵集意見。
《辦法》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條件、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進行了規范。該徵求意見稿在現行再融資辦法基礎上,根據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精神,以及今後全流通的市場條件進行了較大修改。相對而言,在再融資方式上,通過引入附認股權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的創新方式來促進再融資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資條件上,有松有緊,但緊大於松;在發行程序上則有了明顯的簡化;在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條款中,都體現了加強上市公司誠信,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精神。
《辦法》將再融資方式分為公開發行證券和非公開發行股票兩種,其中公開發行證券在原有的增發、配股和發行可轉債三種方式的基礎上引入了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創新方式。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是公司債券和認股權的一個綜合,兩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債性更強。從發行條件看,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對上市公司的凈資產規模和現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規定凈資產不得低於15億,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低於6%的要求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從發行期限看,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只規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沒有最長期限的限制。由於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債券部分可以獨立上市交易,因此這一再融資方式不僅將大大促進公司債市場的發展,也將增加證監會在發展公司債市場上的主導性。《辦法》對所附認股權證的數量進行了限制,預計權證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的金額。從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有助於降低公司融資成本,特別是認股權證雖然與公司債券捆綁發行,但是發行後分別交易。從市場表現看,認股權證單獨交易將避免其價格被市場低估,初試的債務人可以將權證在市場以比較高的價格賣出,有助於提高初始債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兩者捆綁交易可能出現的權證價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於上市公司降低債權融資的成本。認股權證方面,《辦法》就關於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存續期間以及認股權證購買的股票做了明確規定。對行權價格,《辦法》規定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認股權證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對存續期間,《辦法》規定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且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對認股權證購買的股票,《辦法》確定「向上市公司購買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發的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資方式。《辦法》並沒有對私募對象的資格加以明確規定,而是體現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對象的數量上,《辦法》予以了明確,要求不得多於10 名,且有1到3年的鎖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將為外資並購增添新的途徑。
在再融資條件上,《辦法》進一步體現了市場化的原則,有松有緊,但總體感覺緊大於松。松,主要表現在財務指標的降低。對於增發和發行可轉債,將現行的凈資產收益率要求從10%降低到6%;對於配股,僅要求連續三年盈利。此外,還根據《證券法》取消了兩次發行新股融資間隔的限制。緊,主要表現在市場約束機制的加強。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資資格上,更加強調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續性。其次,在定價機制上,要求增發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以保護老股東的利益不因增發而被稀釋;在發行可轉債方面,規定修正轉股價格須經參加股東大會2/3以上表決權投票通過,且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以防止轉股價無限向下修正不斷攤薄老股東利益的行為。這一規定將增加上市公司增發和可轉債轉股的難度。第三,在發行規模上,可轉債發行後累計債券余額由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80%降低到40%;增發規模的限制雖然取消了,但在資金用途和資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嚴格,要求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商業銀行專項賬戶。第四,配股要求必須採取代銷制,並引入發行失敗制度。
在發行程序上,《辦法》有了明顯的簡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在股票發行獲得核准後的6個月內有自行選擇發行時機的權力;二是在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允許發行人和特定投資者雙向自主選擇,並可自行配售股份;三是非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可走簡易審核程序。
我們認為,證監會在股權分置改革即將滿一周年之際出台再融資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一方面在於向市場表明股改已經取得階段性勝利和管理部門對於股改今年能夠成功完成的信心;另一方面,在於兌現《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中關於先完成股改公司可優先再融資的承諾,並以此來進一步推動後續的股改進程。
《辦法》的徵求意見已經得到了市場的正面回應,為了盡力消除恢復再融資和之後的新老劃斷對市場的負面影響,管理部門在擴容步驟上提出了分三步走思想,即:第一步,恢復不增加即期擴容壓力的定向增發以及以股本權證方式進行的遠期再融資;第二步,擇機恢復面向社會公眾的其他方式的再融資;第三步,擇機選擇優質公司,啟動全流通條件下的首次公開發行。另外,在資金擴容方面提出了「加快已獲批准 QFII 額度的發放,在必要時可以考慮進一步增加 QFII 額度;推進商業銀行組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加快保險公司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推動社保基金和保險資金增加直接入市比例;擇機恢復投資者資金申購股票制度;開展基金公司專項理財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等非常具體的措施。這一切都充分顯示出管理部門對於市場穩定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