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為什麼不投資股票
❶ 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為什麼可以投資證券 而且投資證券還是它的資產
證券投資在商業銀行屬於資產業務,商業銀行通過證券投資來獲得利潤,或者是保持短期流動性.比如,商業銀行購買國債,就是為了保持資金的流動性,隨時可以變現,以應付存款人取款和貸款人貸款的需求.目前我國規定商業銀行不可以進行股權投資
❷ 為什麼商業銀行不能進行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希望得到通俗易懂的理由~!~!
信託、投行、證券、期貨、銀行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指的是委託人基於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特定的管理。一般一個金融機構發起基金產品,由投資人認購,然後信託公司進行投資。信託公司收取管理費用+提成的形式。如比較流行的房地產資金信託,其實就是通過信託公司投資房地產,因為最近銀行不願給房地產公司貸款就變相通過這種形式募集資金了
呵呵
投行,就是投資銀行,此類銀行專做投資業務,比如承銷企業上市股票,債券等等賺取交易傭金即手續費;國外的投行
很多都有自己的交易員,用投行自己的資金交易產生盈利這又是一塊利潤像高聲,摩根都是投行
證券,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范圍比較廣了
是一個行業的概念。炒證券一般最常接觸的就是到證券公司或商業銀行,內容有股票
基金等...
期貨,是一個交易市場
就和股票一樣,期貨市場的作用是企業套期保值,股票市場是企業上市融資
銀行,這里指的應該就是區別於前面的投資銀行,專門做放貸為主業的儲蓄銀行,靠吃借貸力差盈利,當然還有其他的一點附帶服務費用收入
以上為個人理解,歡迎共同探討
❸ 為什麼國家禁止商業銀行投資股票
控制商業銀行的風險呀 要不倒閉了和霸陵銀行一樣那損失最大的就是儲戶,畢竟我國的市場經濟現狀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❹ 商業銀行是否需要進行股票投資
風險大
不利於股市,貸款量可能下降
資金有限
❺ 課本上說銀行不能持有股票,有那位大蝦能解釋一下為什麼
一般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穩定性相當差,流動性強,加之股權分散,一般股東不可能聯合起來對公司的經營者施加影響,導致股東對公司經營者的直接監控作用相當有限。這樣公司的控制權就掌握在公司經營者的手中,但是銀行在一國經濟中占金融主導地位,為了防止銀行資產進入股市,防範相關的風險,按照中國現行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持股。
❻ 商業銀行為什麼不能直接進行股票投資
我國目前商業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商業銀行如果直接進行股票投資就成了混業經營了,金融風險會放大很多倍,不利於金融行業的正常發展
❼ 為什麼商業銀行不能代理股票買賣,而書上的銀行代理理財產品卻有股票
是這樣的,我們現在所學的金融理論都是從歐美引進的。在歐美國家,銀行多數都是混業經營的,你應該聽過美林銀行吧!人家就是可以幫公司進行IPO承銷,也就是說幫公司上市,所以人家的銀行是叫投資銀行。但我們國內金融制度建設實行的是單業經營,也就是銀行只能進行儲蓄相關的業務,理財產品也只是代銷而已,是幫信託公司、保險公司代銷的,收取的是傭金,並不是銀行本身的推出的產品。所以你所說的代理產品里有股票,很有可能是幫人代銷而已。
❽ 為什麼現在銀行股不漲
有些市盈率很低的股票,比如銀行股有市盈率低於6的,這類股票為什麼漲不起來的原因。
事實上大多數買入銀行股的股民都是長期投資者,銀行股一直以來有優厚分紅的特點,可以為投資者帶來額外的現金收益。甚至可以說,一些穩健型的投資者更願意把銀行股當做打新的倉底長期持有,並不太在意銀行股的短期漲跌。
從歷史走勢來看,銀行股每次出現大漲行情都是在A股牛市期間,所以銀行股的市盈率雖然很低,但是漲不起來也就不奇怪了。
(8)商業銀行為什麼不投資股票擴展閱讀:
銀行股投資注意事項:
銀行股是這輪行情主角,應該選擇巨資參與銀行股影子公司為主,參股券商、保險、信託等標的公司為輔,應明確這一大方向。
應選擇參股已經上市的銀行股為主,尚未上市的參股標的,只能作為概念視之。對於未上市銀行股價值估算,最少應該打五折。應注意未上市公司是沒有市值的,只能以凈資產溢價計算價值。
應選擇重倉銀行股標的股票為主,通常以市值估算,並攤薄於每股持有量,擁有市值高者優之。要適時注意公司的減持和增持情況。也應注意,影子股市值超大股價活躍程度可能會降低。
❾ 中國的商業銀行能否投資股票市場
不能.
現在的銀行只能投資國債的買賣,同業拆借等市場,對資本市場,股權投資都是禁止的.
❿ 銀行為什麼不能單獨做股票業務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