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股票賠完了起訴
『壹』 炒股票賠了是不是就賠投進去的錢對別的方面有什麼影響
你好朋友,炒股虧錢虧的是你買的股票的市場價的錢,比如你買的股票是10元每股,你買進一百股,那麼過了不久你的股票市場價跌到了8元,那麼你現在的總資產就從剛開始投進去的1000元虧到了800元了,虧了200元,但是這些都是你賬面價值的虧損,而你的股東權益並沒有減少還是買進時候的100股,如果你不打算把股票賣掉,你打算長期的擁有這個股票然後享有公司給你的分紅的話那麼你就不必在乎股票的市場價格的虧損,因為只要不賣出股票那麼你的股東權益就在,市場價格的虧損只是賬面虧損並不影響其他的,但是一般我們炒股都是為了賺取股票的市場價格的差價而不是為了享有公司的分紅,所以我們不可能長期的打算持有一個股票賺取公司的分紅,還有需要說明的是你股市裡虧錢只是虧你股市裡面的錢,不會對你外面的生活造成任何損失的,希望我的回答能令你滿意希望採納謝謝祝你心情愉快
『貳』 別人幫我炒股賠了人跑了 我能起訴他嗎
別人幫你炒股一定是在得到你的同意和委託情況下才能進行,除非他是有惡意的行為造成你的損失,否則你起訴他也不會勝訴,因為炒股本來就沒有必賺不賠的把握。
『叄』 如果買了股票,股民的損失能索賠嗎
炒股虧損是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引起的炒股損失,可以找律師,在虛假陳述期間買入的股票才可索賠,若是因上市公司違規導致的:中捷股份因虛假陳述,被股民索賠,有因果關系,這是索賠的前置條件。
炒股損失,若是因上市公司違規導致的,可以依法索賠。
索賠的方法:上市公司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有行政處罰決定書,這是索賠的前置條件。
炒股虧損是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引起的,有因果關系。意思就是,在虛假陳述期間買入的股票才可索賠。
索賠的計算,最高人民法院有專門規定。如果讀不懂,可以找律師。
例:中捷股份因虛假陳述,被股民索賠。中捷股份總共賠了1800多萬元。
『肆』 炒股可能負債嗎,比如我投資200元,如果我買的股票賠了可能搞成負200嗎
只要不貸款就沒事,錢是自己的賠了你可以不賣嘛,什麼時候漲了在賣
『伍』 貸款買股票賠了,會不會坐牢
貸款買股票賠了,無力償還銀行的錢款,屬於民事糾紛,一般不會承擔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二節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陸』 炒股賠了錢歸誰了
這個可以從兩部分來回答:分別是股票價值的減少,和股票波動中產生的虧損,
1. 股票本質就是股票是股份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 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這樣看來的話,股票價格就和公司產生的價值密切相關,當一個公司運營不佳的時候,公司價值下降,投入的資金就變成了負回報,就產生了虧損,可以理解為錢是被該公司賠掉的,因為這部分產生的虧損,只跟公司的運營好壞有關,當然也不排除公司造假,
2. 第二種情況是,股票本身的價值沒有太大變化,但應為市場因素,價格反復波動,在價格波動的過程中,不慎高買低賣,結果產生了虧損,這部分的虧損,情況就比較復雜,也不排除人為的製造波動,當價格沒有發生變化,而籌碼發生變化,那就是錢被別人賺去了
大部分虧損可能是因為第二種情況,因為很多時候我們虧損,都不是因為公司真正陷入困境,而是在公司運營良好,但是被洗盤洗出去,或者是價格被人為打壓,拋出後又漲回,這樣反復的賠錢。
建議選好基本面優良的股票,避免第一種情況,
牢固掌握技術分析,通過技術分析識別第二種情況,避免虧損
『柒』 配資公司炒股賠了可以訴訟解決嗎
證券,本質上屬於民間的一種。而民間行為則是合法、有效且受法律保護的。
民間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古已有之。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民間分為民間個人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民間個人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
各位投資者如在過程中,遇到糾紛可憑合同及相關憑證與協商、通過仲裁機構或法院處理。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若干意見》:「六、民間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若干意見》:「十、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若干意見》:「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關系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若干意見》:「十三、在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