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股票的所得稅法律法規
1. 企業買股票所得如何交稅
企業買股票所得按照股息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可以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1)企業投資股票的所得稅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2. 請問 企業炒股要繳納所得稅嗎 謝謝
公司炒股的盈利是要納所得稅的.
對於公司炒股的盈利是可以與炒股的虧損來抵頂的.
公司炒股的虧損不可以稅前扣除但是可以留抵以後年度的炒股股盈利.
明白了么.
不明白發消息給我.
3. 長期股權投資要交企業所得稅么
稅務上分股權投資所得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
股權投資所得不能扣除成本、攤銷、減值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可以扣除
全部按成本法核算
一、股權投資所得
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
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
對於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的所得稅處理上,稅收上僅認可成本法核算,因此,與會計核算有所不同。
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
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別注意:
股權投資轉讓收到的收益,可能分為
1、投資成本分回
2、投資所得
3、股權投資轉讓所得
見國稅函【2004】390號,可能是吧
如要進一步知道,我空間有QQ聯系
4. 企業持有股票期間收到的分紅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這要根據企業收的的分紅款的性質而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5. 企業股票投資收益可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股票負收益不可以直接稅前扣除,應在以後年度的計算投資收益中抵補。
6. 投資股票收益能免企業所得稅嗎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通過審議,知情人透露。《條例》中對納入免稅收入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做出了明確的界定:以上所稱股息、紅利等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連續時間不超24個月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7. 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為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債券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 被投資企業向投資方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兩項經濟業務,並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 (二)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並和分立等改組業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括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三)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2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改組,接收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四)企業為合並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屬於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於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8.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放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並和分立等改組業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三)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2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四)企業為合並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屬於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於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9. 長期股權投資要交納企業所得稅么
應該分兩種情況:
一、被投資企業所在地所得稅率高於或等於企業法人所在地所得稅率,所得分紅不要交納企業得稅;
二、被投資企業所在地所得稅率低企業法人所在地所得稅率,所得分紅應就差額部分補交企業所得稅,舉個例子,A企業所在地所得稅率為33%,被投資企業所在地所得稅率27%,A企業今年得到投資分紅10000元,應補交企業所得稅=10000/(1-27%)*(33%-27%)=821.92.
以供參考!
10. 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從投資企業分配的股息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一)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二)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為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債券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
被投資企業向投資方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兩項經濟業務,並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三)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四)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