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投資股票納稅嗎
Ⅰ 企業投資股票或期貨的收益怎樣納稅
嚴格意義上講,股票和期貨其實是完全不同性質的投資市場。
期貨是典型的零和市場,有一筆交易賺錢就必然有另一筆交易的對應虧損;有人加起來賺了一個億小目標,就一定有人加起來虧了一個億小目標;如果剔除交易費用等中間環節因素,期貨市場本身是一個閉環,不創造新價值。
而股票市場,並不是閉環的零和市場,因為交易的是公司股權,只要經濟整體向上,上市公司可以不斷發展壯大,股票市場整體市值可以無限擴張,所有參與股市的人可以在牛市中分享整體收益,可以全部都賺錢,賺的是價值增長的不同階段的錢。當然,在熊市中也可以大家一起虧錢!畢竟股市做空的永遠只是小部分,與期貨的多空必然一一對應不同。
問題中提到的很多人即使股票虧再多錢也不去做期貨,我想主要是指散戶吧,那麼理由可能主要還是不懂期貨,或者說畏懼杠桿風險。而且一般而言,股票投資比較容易理解,就是投資公司或投機炒作,而期貨涉及的商品,可能沒接觸過相關行業的人,很難有明確的漲跌認知,不參與也完全正常。
再者,期貨市場有很多賺錢的奇跡和神話,但也不乏「談期色變」的諸多跳樓、毀家傳言,期貨、外匯、黃金作為洪水猛獸和網上詐騙三人組也常被提及,不正確的認知也是原因之一吧。
當然,對於大資金而言則有更多可能原因。有投資范圍不涉及期貨的,有股票單邊做多配置型的,也有專做一級半市場的等等。但是一般而言,現在很多中型資金還是願意配置一部分期貨、期權的,一來可以對沖風險,二來能夠豐富投資組合。
但是,對於真正的大資金,配置的重心還是在股票市場,而不是期貨。一來是期貨市場資金容量有限,一般國內期貨市場超過20億的資金就容易出現騰挪的困難和被盯上的可能,國外的商品期貨市場也受限於商品交易總量和CFTC等監管要求,所以總體上,資金一旦太大,只有股票市場才是最適合投資性基金施展手腳的。
而且,投資股票就是投資公司的前景,其可以描述和想像的空間遠大於期貨。期貨本質本來是保值套利,衍生出來的投機操作也不過是在價格的漲落中獲取差價,其價格波動幅度其實相對股票是較小的,只是通過杠桿放大了漲落帶來的盈虧而已。而對於杠桿,大資金是比較保守的。
再者,股票投資周期可以很長,這也是期貨難以企及的。一些不良國內基金以無厘頭的「價值投資」為噱頭,動不動就是5年、甚至10年的投資周期,其實真是目的只是鎖定投資者資金不能輕易跑路罷了,這樣就能予取予求、心安理得收取管理費、保持基金規模等等。這點期貨可做不到,期貨投資基金一般都是一年期的,也沒人能用「價值投資」忽悠人。
以前我們聊過,巴菲特最成功的地方,不在於他比別人精明地選擇了哪些股票,而是他最精明地在賺足第一桶金後收購了再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為他提供的源源不斷的廉價超長期資金才是他成功的最關鍵。當他同時期的優秀基金人虧得損手爛腳,被大量贖回基金時,巴菲特能夠從容「別人恐懼我貪婪」地去抄底,不是因為他眼光比別人好,而是因為別人沒錢時他有源源不斷的錢罷了
Ⅱ 企業買賣股票是否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買賣股票是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居民企業投資股票納稅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Ⅲ 企業買賣股票要繳哪些稅
企業買賣股票要繳哪些稅
在2014年全國稅收專項檢查的指令性檢查項目中,「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及個人」赫然在列。加強對股權轉讓、股票買賣等資本交易事項的稅款徵收,再次成為近期關注的熱點。本文梳理企業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理解和適用。
營業稅
政策依據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操作提示
●納稅主體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以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同時,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據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單位納稅人從事股票轉讓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收益,均應繳納營業稅。原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取消。
●營業額的確定
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股票買賣業務的營業額為股票賣出原價(不扣除任何費用和稅金)減去買入原價(不包括各種費用和稅金)的差價收入,適用5%的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該規定改變了原將金融商品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劃分,只有同一大類中的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才可以在同一個會計年度內相抵的規定。
●營業額(買賣價差)的計算
1.對納稅人買賣股票時,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不同取得方式和價格確定股票買賣價格,主要存在以下確定方式:
(1)二級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股票:價格以納稅人買賣成交價格為依據,即以納稅人交易交割單據記錄價格來確定買入價和賣出價。
(2)以合同、協議方式買賣股票:價格以合同、協議中記載交易價格為依據,確定股票買賣價格。
(3)以拍賣、抵債方式買賣股票:拍賣方式以拍賣成交價格作為雙方股票買賣價格為依據,而抵債的以抵債金額為依據,確定股票買賣價格。
(4)參與新股、增發申購、配股認購取得股票:以發行和增發價格確認為買入價格,而配股認購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東所持有股票為基礎,以較低價格進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價格為買入價。
(5)原始股東的原始股權投資在公司上市後所形成股票(限售股):因存在股權變為股票過程,一種觀點認為應以上市公司發行價作為買入價。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實際投入成本作為股票買入價。現有天津市、浙江省、廈門市等省市的地方稅務機關相繼發布公告,對此類限售股的買入價規定為「以該公司獲准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買入價的扣除憑證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
2.對於納稅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出現除權或除息,導致股票數量和價格有所變動,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賣出價減買入價來計算價差收入,應根據財稅〔2003〕16號「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的規定,或採取復權的方法,還原為股票購入時的價格。
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操作提示
●收入總額的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稅法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是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股權轉讓所得和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的確認
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股權轉讓所得為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股權轉讓所得=轉讓股權收入-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企業清算所得或損失的確認
財稅〔2009〕60號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可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除此以外的股權、債權等投資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辦理稅前扣除申報手續。
印花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徵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
操作提示
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Ⅳ 營改增後,企業買賣股票應如何納稅
應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投資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票投資收益,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可以先彌補虧損,彌補後有利潤的應當納稅,仍然虧損的不征企業所得稅。
Ⅳ 居民企業之間轉讓股權繳納所得稅嗎
一、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1.如何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是企業轉讓其持有的股權的行為,而這個行為給企業帶來的結果就是獲取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按照相關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轉讓財產所得,應以其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的余額為股權轉讓所得。
在確認股權轉讓所得的過程中,筆者認為需要重點關注如下三點問題。
第一,允許扣除的股權成本為企業投資時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對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已有明確: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同時,《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中規定: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初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出現股本溢價,計入了資本公積,那麼對於被投資企業賬面記載而言,其投資成本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股本溢價」兩部分,體現了資產計價的歷史成本原則。對於這一點,可從《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中得到印證: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可見股權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是初始投資成本的一部分,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也應予以關注。
第二,股權轉讓收入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中所可能分配的金額。關於投資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的份額究竟能否在轉讓收入中扣除的問題,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並不相同。在2008年頒布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後,國稅總局對這一問題的口徑終於統一,並在國稅函[2010]79號文中予以明確,即: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也就是說,在股權轉讓中,沒有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為免稅收入予以扣除。這一結論也與國稅函[2009]698號文中論調一致,即: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權,初始投資成本為100萬元,M公司具有留存收益(包含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150萬元,2010年A公司將M公司的100%股權作價300萬元轉讓給了B公司,則股權轉讓所得為:300—100=20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與股權轉讓不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規定: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也就是說,對於企業撤資或收回投資的情形,被投資企業累計留存收益視同其已經分配,按其減少實收資本的比例確認為股息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為免稅收入,因此上述按比例確認的股息所得,可以作為免稅收入從撤資所得的收入中予以扣除,不計算企業所得稅。
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萬元注冊M公司,佔M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年經股東會決議,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資,A公司分得現金2500萬元。截止到2009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3000萬元,按照A公司注冊資本比例計算,A公司應該享有900萬元。則A公司股權撤資所得=2500—1000-900=600萬元。
第三,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時的幣種換算問題。如果非居民企業初始投資時使用外幣投入資本,那麼應如何確認其股權轉讓所得呢?國稅函[2009]698號文對此明確: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也就是說應將轉讓價和成本價都換算為原投資時的幣種,進而計算出股權轉讓所得,再換算為人民幣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美國某公司2006年1月投資100萬美元,在境內成立外商獨資企業。投資資本到賬當天的美元匯率為8.27。2012年1月,該美國公司將擁有的該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全部轉讓給中國公司,轉讓價款為827萬人民幣,於2012年1月15日支付。當天美元兌人民幣匯報為6.36人民幣。則其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為:(827/6.36-100)×6.36=191萬人民幣。可見,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能以人民幣為換算基礎,如上例中以人民幣為基礎計算的股權轉讓所得為:827-100×8.27=0,則沒有體現因人民幣升值所獲得的收益部分。
2.股權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是確認收入實現的必要條件。
同時還需關注,如果企業股權轉讓所得金額很大,能否分期確認計算企業所得稅呢?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予以明確,即: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對於股權轉讓收入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所得稅,而不得分期確認收入。上述所指「另有規定」例如:《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財稅[2009]59號)文所規范的特殊性稅務重組可以遞延5年納稅的情況。
3.如何確認扣除股權轉讓損失
既然股權轉讓是企業轉讓財產的一種行為,那麼自然也會出現股權轉讓損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的出台,對這一問題有了明確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即企業可以在損失發生年度一次性確認損失予以稅前扣除。
接下來又遇到一個實際問題,就是企業如果在損失發生年度由於某種原因沒有及時確認損失,那麼在以後年度還可以確認該損失嗎?對此問題,國稅總局在2011年重新修訂頒布的第25號公告《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對於以前年度的損失未能在當年予以扣除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扣除,然後再對企業所得稅實際繳納情況調整,但追補確認年度不得超過5年期限。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並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二、企業重組中的股權收購
說起企業重組,不得不提起國稅總局的兩部重頭文件:《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以下簡稱59號文)以及《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以下僅就企業重組中涉及的股權收購事項作出分析。
1.一般性稅務處理與特殊性稅務處理
59號文所指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的股權,持股的計稅基礎為100萬元,2010年A公司將持有的股權轉讓給B公司,該項股權經資產評估公司評估,其公允價值為300萬元,B公司定向增發股票作為向A公司支付的對價。
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則(1)A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300—100=200萬;繳納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且計稅基礎為300萬;(3)B公司持有M公司股權,其計稅基礎為300萬。
59號文中規定當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採取「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延遲納稅義務,在股權收購時暫不確認所得,待將來對外轉讓獲取收益時再繳納企業所得稅。需滿足的條件有5點: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免除、減少或推遲納稅為主要目的;
(2)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 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以上5點體現出的思路就是:重組必須是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行為,不以避稅為主要目的,不以短期持有股權獲取利益為目的,且收購企業沒有取得納稅必要資金。
上例按照特殊性稅務重組處理:(1)A公司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2)根據59號文規定:「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則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100萬。(3)又根據59號文規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則B公司取得M公司股權計稅基礎為100萬。
2.特殊性重組中非股權支付部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前所述,特殊性重組條件中有一點是股權支付比例的限制,即收購企業的股權支付金額不得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但需要注意,此時非股權支付部分仍應按照一般重組模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要將支付對價分為兩部分處理,股權支付部分作為特殊性重組,非股權支付部分作為一般性重組處理。
例如:B公司收購A公司持有100%股權的M公司,A公司持股的計稅基礎為100萬元,M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為300萬元,B公司以30萬元現金和定向增發的270萬股權作為支付的對價,假設該項交易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
則稅務處理如下:
(1)A對定向增發的270萬對應的股權轉讓不予確認轉讓所得,B按100×90%=90萬確認計稅成本;
(2)對現金支付的30萬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A確認股權增值所得為:(300—100)×10%=20萬,B按20萬確認計稅成本;
3.非居民企業股權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1)需滿足的條件
國家對涉及到非居民企業的股權收購事項比較謹慎,因此在59號文中單獨對涉及境內、境外間股權收購交易的特殊性稅務處理作出規定,在滿足前述5點條件的前提下,仍需滿足以下三點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第一,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 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第二,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第三,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對此問題總結如下表:
(2)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間接轉讓居民企業股權時,稅法否定特殊目的公司存在的規定
例如:境外A公司持有居民企業M公司100%股份,持股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2009年將其以2000萬元轉讓給某居民企業B公司,那麼應該繳納預提所得稅1000萬×10%=100萬。而如果A公司在香港設立一個中間層公司,即:股權架構設計為A公司——中間層公司——M公司。那麼A公司只需要將中間層公司100%股權全部轉讓給B公司即可達到目的,而A公司轉讓中間層公司,屬於非居民企業轉讓非居民企業的股權,中國沒有徵稅權,因此達到了避稅的目的。
但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後,引入了反避稅條款,對於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避稅的行為,從稅收上予以否定。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94條規定:稅務機關應按照經濟實質對企業的避稅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業從避稅安排獲得的稅收利益。對於沒有經濟實質的企業,特別是設在避稅港並導致其關聯方或非關聯方避稅的企業,可在稅收上否定該企業的存在。
《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六條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後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Ⅵ 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予以免稅,如何理解
解析: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拓展資料: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符合免徵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適用個稅的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即不包括對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進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就免稅,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後利潤,再征稅就是重復征稅了,因此不征。
Ⅶ 企業投資收益要不要繳稅,繳什麼稅
投資收益繳稅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投資國債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免交所得稅的,其他的投資如股權投資等是要納稅的;對於分回的投資收益還必須確認是稅前的還是稅後的。如稅後的,一是要看被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率是否與你公司的稅率相同,相同,不用補交,不同(被投資企業稅率小於你公司的)要按差價補稅。如是稅前的,分回後並入你公司的利潤繳稅。
1、公司取得投資收益,應該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投資所分的利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投資收益在稅收上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項目,應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3、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如下:
(1)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企業應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本企業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被投資單位在取得投資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額,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2)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根據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或經調整的凈利潤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本科目。
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分擔虧損份額超過長期股權投資而沖減長期權益賬面價值的,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發生虧損的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凈利潤的,企業計算的應享有的份額,如有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應先彌補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彌補損失後仍有餘額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本科目。
(3)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出售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還應按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比例結轉原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結轉後應無余額。
Ⅷ 企業買股票所得如何交稅
企業買股票所得按照股息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可以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8)居民企業投資股票納稅嗎擴展閱讀: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Ⅸ 企業股票收益該如何作賬,是否要交稅
股票收益做「投資收益」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貸: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投資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貴公司可以先彌補虧損,彌補後有利潤的應當納稅,仍然虧損的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