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控股的公司能投資股票嗎
Ⅰ 國有資產是否可以用於購買股票(求相關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定)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一、確定投資目的、原則及目標
國有企業在進行證券投資前,首先要考慮和確定投資的目的,而現階段國有企業進行證券投資的目的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是利用間隙資金,利用證券交易市場這一功能強大的交易平台,使流動性較大的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成為一個貨幣資金管理工具(前兩年利用債券回購、現在利用貨幣市場基金進行現金管理的企業非常之多);具有數額較大的現金,由於近一年來證券市場行情火暴,而排除其它投資機會,進行預期收益較高的股票投資(此種情況下將會有因喪失其它投資機會而產生的機會成本);增加比銀行存款利息更大的收益;調整現金資產比重,優化資產結構方面的考慮;還有極少數的是在股票全流通的情況下,通過股票二級市場的運作來調整對上市公司的綜合持股比例。當然許多情況下投資目的是從多個方面考慮的。
根據企業的證券投資目的,即可設定證券投資的原則,即投資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關系。由於證券交易和變現快捷的特點,其流動性一般不會出現問題。從國有企業的證券投資對安全性要求高的特點,因此其證券投資的首要原則即安全性,在保證安全性的基礎之上,獲取穩定的收益,而不追求過高的超額收益,因為那樣必然是以犧牲安全性為代價的。證券投資的原則決定了投資策略、投資品種及投資組合,也決定了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的配比程度。綜合起來,國有企業證券投資的原則是:長線投資、確保安全、穩健為本、力爭收益,從而達到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根據企業的證券投資目的和投資原則,可設定企業的證券投資目標,包括投資額度、平均投資期限、投資收益,投資風險及止損線等。
二、正確評估投資風險,合理安排投資規模及組合
應根據自身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風險偏好,要在目標收益和潛在風險中尋求一個平衡點。投資總體規模和投資類別應由公司董事會審批,並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約束。
避免過分風險集中,進行多樣化的投資組合。「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是最經典的投資原則,如投資金額較大,盡量選擇多個投資方案,並且錯開投資期限,根據實際情況收益及風險高低結合,長短結合,既可減小資金風險,又可減小流動性風險。
三、制訂適當和規范的制度、程序,科學決策
(一)制度先導,有章可循
根據《會計法》、《公司章程》、《企業會計制度》、《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制定企業證券投資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和實施細則。對投資行為進行規范,對相關許可權、職責、決策審批程序予以具體規定。
(二)程序規范到位,決策科學
首先,證券投資需進行集體科學決策,並由公司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及董事會對經營層的授權簽訂投資及辦理資金劃轉等其他手續。企業董事會、經營者和主要管理人員嚴格按照有關制度和規定,在授權范圍內實施相關的投資程序,不得非法或違規、越權進行證券投資;其次,安排專門的部門和熟悉資本市場和資金運作的人員進行操作、管理和風險監控;三、必須有事前風險預測和風險准備;四、事中的風險監控。對投資進行持續監控並向授權方定期匯報;五、如出現投資損失和市場走向大幅、長期偏離預期的情況,應及時處置和止損。
只有正確認識和合理評估委託理財中存在的諸多風險因素,並進行合法、規范的操作,對各項潛在風險進行針對性的控制,才可以有效保證投資的安全、完整。
四、專業人才操作和利用專業服務
由於證券投資收益風險相對較大,所以在操作上盡量由一定知識、經驗和能力的人員進行,特別是在股票二級市場上投資相對集中、數額較大的企業更應如此。如此種情況下,企業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則要考慮減少該方面的投資或利用專業服務。
在利用專業服務時,由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等專業機構提供咨詢指導和專項研究報告,公司支付咨詢費用或在一定業績回報的基礎上進行分成為一較好的辦法。
五、對投資品種的考慮
證券投資的最突出特點是流動性強,適合於投資組合的調整,目前主要的投資品種有國債、股票、基金。
1、國債。風險小,收益穩定,最近發行的三年期國債,票面利率為3.14%。而國債回購一年多來的收益率也較低,一般在2%—2.5%之間,在收益性方面已經喪失了其前幾年的相對優勢。
2、股票。目前國有企業既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參與一級市場的配售,也可以參與二級市場的股票投資。從目前的狀況看,在一級市場對業務相關性較強的新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優先認購是風險較低而收益較高的方式。以證券投資基金為例,每年通過這種方式投資的收益率均在10%以上,占其總體收益的比例達25%—50%。由於「T+3」規定的實施,更加快了新股認購投資的周轉效率,因此國有企業在投資額度較大時採取這種投資方式比較理想。
另外,企業也可以在二級市場進行投資,其優點是可以自主進行風險控制,決定投資組合和投資品種,決策比較迅速,但缺點是股票二級市場價格波動較大,企業內部缺乏股票二級市場操作的經驗和人才,專業化程度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風險,因此在專業化能力不夠的情況下比較合適的方式是委託機構進行資產管理。
3、證券投資基金。對基金的投資從目前看也是比較理想的投資方式,從我國證券市場新基金兩年來的實踐看,大部分都給基金持有人帶來了良好的收益。在基金品種和配置選擇上,仍要考慮自身的投資原則進行偏股型、偏債型、貨幣市場基金和其它類型的基金。
在證券投資中,根據安全性和收益性相結合,建議將50%左右的資產投資於基金,20%以上投資於國債,30%以下投資於股票(因為風險較高,如果採用委託管理的方式,可適當提高比例)。此為通過對目前的市場狀況的定性分析確定的一個比例,有必要隨著市場狀況的變化作出調整,但是調整的頻率不宜過於頻繁,否則必然增加交易成本或造成流動性損失,較大調整(幅度以投資比例的5%為界限)的時間間隔以一年為宜,平時只適合進行微調。
六、資產委託管理
資產委託管理又稱委託理財,這種方式優點是委託代理機構進行操作,不需要進行額外的人力物力投入,而且專業化程度高,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收益,並有效地管理風險。委託金融機構進行資產管理,並不僅僅限於股票二級市場的投資,還可以其他方式——例如風險投資等的操作來實現收益。
(一)受託人的選擇
資產委託管理應該注意的主要問題是受託人即代理機構的選擇。選擇的標准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受託人的資產管理資格。現在國家明文規定具有受託理財資格的為凈資本超過2億元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並且按照規定,券商的地方營業部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與其他企業簽訂委託理財協議,所以資產管理協議必須與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的總部簽訂,以免出現受託資格糾紛。
2、以往證券業務自營的業績。這一點反映了代理機構操作大資金的能力和盈利水平,是決定投資收益率的重要因素
3、操作風格。不同的機構具有不同的風險偏好,反映在操作風格上就表現為積極型和穩健型。企業集團處於本金安全性的考慮,應該選擇風格穩健的代理機構。4、風險管理水平。代理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高低和風險控制機制是否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本金的安全性。
5、受託方的實力、信譽情況較好。於對受託方的實力、信譽、業績方面進行考慮,大機構要優於小的,因為其凈資產和凈資本高,資本實力強,理財水平高,又有更為強烈的信譽偏好;相比較而言,小券商或信託公司對自身信譽的偏好,要小於對大額現實利益的偏好,所以在需要其權衡時,其更願意犧牲前者,如此以來,委託者就存在相當大的風險。
6、對其有一定了解或有合作基礎。有一定合作基礎主要是對其理財能力和信譽的充分認識,並且與其核心層的關系深厚層度,以使即使在受託方出現經營問題時,能優先考慮並保證本單位的利益。現在國內有100多家證券公司,有60多家信託投資公司,其實力、水平及信譽差別很大,至於「私幕基金」、「私約資金」等民間委託投資更是良莠不齊,所以委託前對受託人綜合情況的了解十分重要。
(二)資產委託管理投資策略和模式
由於中國證監會在《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對受託人資格、受託資金來源、委託業務運作以及受託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等都做了詳細規定,並強調「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中國人民銀行也於去年出台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對此有類似規定。為避免投資風險和法律糾紛,現在的資產委託管理中較能保證委託人利益的模式有:
1、公司確定投資額度,委託受託人資產管理或委託基金專戶理財,受託人按照投資額用自有資金進行配置(以不低於10%為宜)。雙方共同確定「股票池」和投資收益分成標准。若虧損首先由對方配置的自有資金承擔;若有盈餘,在雙方設定的收益率以下,則收益全部歸我方;若超過雙方設定的收益率,則超額部分按照台階式比例分配(即累進式),為了避免風險,應設立「防火牆」,委託第三方監管,且監管方和實際操作方不能存在關聯關系。
2、公司確定投資額度,將資金劃入開立的專用投資資金帳戶內,由委託方和受託方共同經營,受託方按公司的資金同比例提供風險保證金(或按照一定比例折扣的證券,抵押證券品種和折扣比例可參照證監會《融資融券辦法》執行),雙方簽訂委託合同,約定收益分成辦法。為確保公司資金安全,雙方共同確定「股票池」和風險平倉線,當雙方帳戶中合計的市值低於設定的數值時,對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追加承包風險保證金,否則公司有權立即平倉收回投資本金和相應的承包收益。為保證合法及時的平倉,要求對方授權提供承包風險保證金帳戶的一切合法有效平倉手續。
七、對證券相關投資及創新產品的投資
在滿足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嘗試參與信託市場、銀行間同業市場、基金產品、債券市場的業務,探索信託、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市場的投資,利用制度創新、產品創新,進行投資優化組合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減少投資風險。
Ⅱ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屬於什麼板塊
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所監管的企業本級及其逐級投資形成的企業。
國有控股企業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占較高比例,並且由國家實際控制的企業。包括絕對控股企業和相對控股企業。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是指國家資本比例大於50%(含50%)的企業,包含未經改制的國有企業。國有相對控股企業是指國家資本比例不足50%,但相對高於企業中的其他經濟成分所佔比例的企業(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主體,但根據協議規定,由國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協議控制)。
參股企業,僅僅是參與某公司的投資,佔一定的股份,不構成控股。
Ⅲ 買國有企業的股票和私人企業的區別
國有企業的股票容易事先從國家政策變動預測股票跌漲。私人股的浮動比國有股大,回報率高。
Ⅳ 國企的股票為什麼不值得投資
我不喜歡投資大型國有企業的股票——雖然說投資上講究將觀點以模稜兩可的方式暗示出來,但我認為,在投資大型國有企業股票的問題上,並不需要模稜兩可;而作為業余投資者,我也沒必要模稜兩可。
不符合投資的定義
格雷厄姆和多德在經典的1934年版的《證券分析》一書中指出:
「投資是指根據詳盡的分析,本金安全和滿意回報有保證的操作。不符合這一標準的操作就是投機。」
(來源:格雷厄姆,多德:《證券分析》,海南出版社,2006. 43-44頁)
對於大型國企的普通股股東來說,其最大的缺陷就是滿意回報無法得到保證,即使在企業經營良好的情形下。下面解釋一下原因。
內在的利益沖突
大型國有企業的使命和最大化股東利益的原則是存在顯著的利益沖突的。大型國有企業的使命通常是控制國民經濟命脈,提供社會需要的產品,維護社會穩定。這並不包括「最大化股東利益」一項。在實踐中,大型國有企業經常奉政府之命,以規定價格提供產品,而這一價格水平往往低於正常的供需平衡時的價格水平,這樣將減少或損害股東利益。例如,電力等公用事業產品的價格由政府嚴格管控,此行業的大型國企即使明知因此而微利或虧損,它們也不得不繼續生產,最多隻能略微降低供給。同一行業的小型國企或民營企業的處境要略好於大型國企,因為它們至少還有停產可供選擇。除此之外,大型國有企業還承擔著吸收就業以維護社會穩定的使命,特別是在競爭性領域,大型國有企業激烈競爭,但又不能裁員,產能明顯過剩,最終導致全行業微利或虧損,但競爭失利者又因維穩而無法退出,大大延長了全行業的困難時期,這對股東來說是非常糟糕的,鋼鐵業就是一個例子。
最近的一則新聞《國資委:石油石化電網通信向公益型國企改革》(來源:http://news.163.com/11/1212/04/7L20G38I0001124J.html)更佐證了此觀點。新聞中,國務院國有資產委員會副主任邵寧表態:
「談及公益型國企,邵寧指出,此類國企具備四個特徵,首先,其產品關繫到國民經濟發展基本條件;第二,在經營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壟斷或寡頭競爭;第三,定價機制由政府控制,該類企業自身沒有定價權;第四,企業社會效益高於經濟效益,應經常承受政策性的虧損。『在中央層麵包括如石油石化、電網、通信服務等領域的企業,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氣、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業』,他解釋。」
這里的意思非常明確,即這些國企是公益性的,可以「經常承受政策性的虧損」,股東利益根本不做考慮。在這個大前提下,投資者為何要把錢投入到不考慮自己利益的企業中去呢?甚至,這些國企是否應上市都存疑。公益性的慈善機構不能上市,公益性的國企上市,有資格么?
綜上所述,大型國企的使命和股東利益存在內在沖突,導致股東利益無法最大化,甚至國企掌門人根本不考慮股東利益,導致其並不適合投資。
普通股股東的弱勢地位
巴菲特曾經在《通貨膨脹如何欺詐股票投資者》中指出:
「美國的投資者已經只擁有D級的股票。A、B、C級股票的擁有者是對企業征所得稅的聯邦、州、市級政府。確實,那些「投資者」並不擁有企業的資產。但是,他們卻獲得企業盈利的主要一塊。D級股票擁有者把盈利再投入來積累資本。增加的資本所創造的盈利卻被政府收走。
A、B、C級股票的另一個誘人之處就在於股票持有者可以不經任何一方投票,就立刻,突然地提高對企業的盈利分成。比如A級股票(聯邦一級)只要國會採取行動就行了。更有趣的是,這3個等級的其中一級有時投票決定增加企業過去盈利的分成。1975年在紐約運營的企業就發現自己處於這種可怕的境地。無論何時,只要A、B、C級股票擁有者自己投票決定增加盈利份額,剩下的部分– 也就是留給D級普通股票投資者的部分,肯定減少。
展望未來,長期看A、B、C級股票擁有者投票決定減少自己份額的可能性不大。D級股票能保住自己那一份就不錯了。」
(來源:http://barrons.blog.caixin.com/archives/2948)
對於中國的大型國企的普通股股東來說,情況甚至更糟糕,普通股股東大概只能算是E級。排在他們前面的有:
A級:大型國企的管理層;
B級:國稅和國家徵收的費用;
C級:地稅、地方徵收的費用,地方維穩的開支;
D級:債權人;
在這樣低級別的位置上,普通股股東想擴張他們在利益中分成比例,幾乎是不可能的;甚至他們能保住他們在分成比例中的那一份都難。現成的例子非常多:
在煤炭行業因煤炭價格上漲而獲益時,資源稅開始徵收,並以各種方式逐漸提高稅率,導致股東的分成比例降低;
某些有優勢地位的國企受政府的維穩壓力,被迫兼並效率低下的其他企業,使自身處境困難甚至倒閉,股東受巨額損失,鋼鐵行業的例子甚多;
有人認為在香港上市,受境外的監管和境外股東的壓力,普通投資者能保住自己的那一份分成,但最近的例子告訴我們這也是靠不住的。財政部控股的交通銀行2010年經營相當好,其凈利潤高達390億元,但在對待普通股股東上,卻十分吝嗇,其派發的現金紅利僅為11億元,相對於390億元的利潤簡直就是九牛之一毛。不僅如此,這11億元中的5.6億元還被作為稅收上繳給了交通銀行的控股股東財政部。上市公司分紅時不盡量幫助股東減稅,卻想方設法設計方案多交稅,這么荒唐的分紅方式我還是第一次見到。各位見多識廣的資深投資者,你們曾經見過嗎?在這里,股東的利益被嚴重地損害了。即使有香港知名股評人的強力質疑和H股小股東的批判,也無法改變這一事實(來源:http://finance.people.com.cn/bank/GB/15834114.html)。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即使在大型國有企業經營良好,普通股股東的權益也無法得到保障,有隨時被剝奪走的可能,這是由於股東的極低的地位決定的。
結論
由於上述原因,我認為大型國有企業股票不值得投資。即使某些人爭辯說,有些大型國企股的股價極其便宜,有「交易性機會」,但這種「交易性機會」並不屬於投資的范疇,這只能算是投機。如果真的要去做這種投機,也請做出精明的決策,應該著重於找那些毛利率相對低的行業中的經營較規范的大型國企,因為比普通股地位高的利益分成者暫時還不會提更高的分成要求,並且此時這家企業的使命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暫時還沒有沖突:它們都要求更高的利潤。對於毛利潤特別高的行業,則應該迴避,因為隨時可能有地位高的利益分成者要求更高的分成比例,股東只能打碎了牙往肚裡咽。
對於小型的、處於和民企激烈競爭環境中國有企業,我認為還是值得投資的,但這仍然需要仔細地分析。當然,這樣的小型國企最好還是民營化,由此才可解除其體制上的禁錮,釋放盈利潛力。
Ⅳ 員工可否持有國有控股企業的股票
國有單位正式員工是可以投資持股的,投資持股的方法如下:
一、需清退或轉讓股權的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范圍《規范意見》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含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企業及其授權經營單位(分支機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是指國有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企業職能部門正副職人員等。企業返聘的原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退休後返聘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人員亦在《規范意見》規范范圍之內。二、涉及國有股東受讓股權的基本要求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清退或轉讓股權時,國有股東是否受讓其股權,應區別情況、分類指導。國有企業要從投資者利益出發,著眼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圍繞主業,優先受讓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國有控股子企業股權,對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有的國有參股企業或其他關聯企業股權原則上不應收購。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股權不得向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三、國有股東收購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股權的定價原則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確認,確屬《規范意見》規范范圍內的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股東收購其所持股權時,原則上按不高於所持股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後的凈資產值確定收購價格。四、國有企業改制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經核查,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違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等規定,有下列情況的,在實施《規范意見》時,必須予以糾正。(一)購股資金來源於國有企業借款、墊付款項,或以國有產權(資產)作為標的通過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違規所得股權須上繳集團公司或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指定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指定單位),其個人出資所購股權按原始實際出資與專項審計後凈資產值孰低的價格清退;持有改制企業股權的其他人員須及時還清購股借、貸款和墊付款項;違規持股人員須將其所持股權歷年所獲收益(包括分紅和股權增值收益,下同)上繳指定單位。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參照上述規定進行糾正,也可通過司法或仲裁程序追繳其違規所得。(二)納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國有實物資產和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全部或部分資產未經評估作價。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須按原始實際出資與專項審計後凈資產值孰低的價格清退所持股權,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管理層、改制企業管理層及參與改制事項其他人員須將其所持股權歷年所獲收益上繳指定單位;未經評估資產須進行資產評估作價,重新核定各股東所持股權。情況特殊的,也可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採取其他方式進行糾正。(三)無償使用未進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國有實物資產和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按資產評估價或同類資產的市場價確定租賃費,改制企業須補交已發生的租賃費。對於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改制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企業凈資產;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值以及國有資產折股價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並依據《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0號)的有關規定,追究該國有企業相關責任人責任。五、進一步加強對股權清退轉讓的監督管理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掌握所監管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股情況,督促相關企業嚴格規范有關人員持股行為。國有企業要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股情況進行摸底,按《規范意見》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有關工作,要認真制訂股權清退、轉讓方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並將股權清退、轉讓方案和完成情況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逾期不規范有關人員持股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及企業負責人的責任,隱匿持股情況或不按要求進行規范的要嚴肅查處。
Ⅵ 國企在職員工可以在別的企業投資做股東嗎
國企在職員工可以在別的企業投資做股東。只要不是公務員就可以。
股東在公司的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股東作為投資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推動經濟的發展效果。促進資金的橫向融通和經濟的橫向聯系,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6)國有控股的公司能投資股票嗎擴展閱讀:
股東有以下幾類
按不同的標准,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
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另外,公司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一組相對的概念。
Ⅶ 國有控股企業投資控股的公司的公司性質
是的。
只要是被國有企業控股的,其實本身性質是一樣的,只是規模不同而已。
Ⅷ 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比如0.5%)被一個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後,這部分股票是不是變成國有股呢
不是。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通過市場上購買股票,一般是作為投資,它們是作為機構投資者出現的。只有當其購入數量達到一定程度,比如5%或以上,才會將其作為參股公司,那時它持有的股票才能體現出「國有股」。祝你成功。
Ⅸ 國有企業可以投資股市嗎
國有企業可以投資股市。
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上看,國有事業單位用自有資金購買國債、申購基金和投資股票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礙。
1997年5月21日,國務院證券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下發《關於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的通知,1999年,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兩個通知並沒有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投資行為作出限制,只是規定了國有企事業單位在進行投資股票時,不得進行股票的炒作。
根據以上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在進行上述投資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該筆資金必須是單位自有資金。如繫上級單位撥款或銀行貸款,則只能專款專用,不能用作上述投資。
2、用自有資金進行股票投資,只能以單位法人的身份開設一個B字帳戶,不得開設多個帳戶,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股票帳戶或者為個人買賣股票提供資金。
3、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用於炒作股票的涵義是:無論是配售股票或投資二級市場股票,必須持有該股6個月以上方可拋售(即在二級市場買入又賣出或賣出又買入同一種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6個月)。
違反上述規定,證監會對此將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責任等。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在配售股票過程中,承銷商一般都會規定最高申購限額,因此,使用的資金量不會很大。如自有資金量大,可考慮用組合投資的方式(如再購買國債及申購基金方式)使自有資金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