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制度是保護股票投資者
⑴ 投資者買賣創業板股票,在什麼情況下需要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或者所持股份已達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投資者每增加或者減少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在該事項發生之日起3日內發布公告,而在此期間,不能再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另外,針對創業板公司股本較主板公司相對小的特點,《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還規定,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已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其每增加或減少股份數達到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委託上市公司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股份變動的數量、平均價格、股份變動前後持股情況等。
⑵ 新三板股票在做市制度下,如何保護投資者利益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將對做市商的報價、庫存股管理等行為進行實時監控與動態監管,並對可能出現的做市商違規報價、串通報價、利益輸送、內幕交易等情形進行重點監察。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做市商做市業務管理規定(試行)》對於做市商有可能濫用信息優勢和資金優勢侵害投資者利益進行了約束,包括:
(1)禁止做市商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決策和交易等活動;禁止其利用信息優勢和資金優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以串通報價或相互買賣等方式製造異常價格波動
(2)做市業務隔離制度,即做市商確保做市業務與推薦業務、證券投資咨詢、證券自營、證券經紀、證券資產管理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資金上的嚴格分離,有效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
(3)內部報告與留痕制度,做市商應當明確業務運作、風險監控、合規管理及其他相關信息的報告路徑和反饋機制。建立強制留痕制度,確保做市業務各項操作事後可查證。
(4)要求做市業務人員具備良好的誠信記錄和職業操守。
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目標和意義是什麼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化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給股份持有人創設一個可以隨時變現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的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化所產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強制性。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餘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的籌資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發行人從而應按照招募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性階段中履行依法披露義務,投資者之間關系的一個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還在於法律規定的發行人具有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的強制義務。即使在頗具契約特徵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發行人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後,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餘地。這些信息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所作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它必須對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權利義務的單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
⑷ 什麼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什麼意思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關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⑸ 上市公司依據的會計規范主要有
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通常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定期報告等文件向廣大投資者、債權人等披露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信息,是投資者評價公司業績決定投資方向的重要參考之一,也是資本市場運行的基礎。及時有效的會計信息披露可以規范公司行為,降低代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幫助投資者制定正確的投資決策。
財務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載體,其在公布之前屬於公司的私有信息,一旦被披露便成為公共信息,存在很強的外部性,因此企業都不願意將重要信息徹底披露,並且考慮到信息公布後的市場反映,公司會傾向於披露利好信息而刻意迴避利差信息,以此來穩定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引起會計信息披露失真。更有甚者,部分上市公司通過謊報資產;虛構財務狀況;編造虛假利潤或虧損;隱瞞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誇大公司未來盈利等來進行會計信息造假,扭曲披露信息的真實性。信息披露虛假可以說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為嚴重、危害最大的問題,既誤導了廣大投資者,也嚴重影響到了市場的健康運行。從會計信息披露成本角度來看,如果上市公司從會計信息披造假為中獲得的收益大於其違規成本,那麼公司就有虛報會計信息的動因。而我國目前,會計造假的違規成本是相當低廉的。
首先,公司造假被揭露的概率很小。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我國相關的會計制度不完善,資本市場不健全,有關部門的監管不力和缺位,使虛假信息被揭露的可能性變得很小;其次,即使被揭露出來,其受到的處罰的力度也不夠大,並不能使違規上市公司感受到切膚之痛。相較於西方發達國家,我國目前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會計信息造假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使得造假者難以受到應有的處罰,即其造假所付出的代價遠遠小於因失信而得到的收益。這種成本—效益的不對稱性使得上市公司在巨額收益的誘惑下,不惜通過隱藏或歪曲某些會計信息來形成對自己有利的局面。同時這還大大挫傷了誠信者的積極性,可能會放棄原則,紛紛效仿,進而整個社會陷入會計誠信缺失的黑洞,嚴重影響整個市場的健康運行。1.加強對上市公司的治理
上市公司是虛假會計信息產生的源頭,因此是我們治理的重點。要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治理力度。除了要對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進行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外,還要進行股權結構調整。主要是指通過改制重組,引入新股東,分散大股東股權來抑制公司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加強不同持股者之間的制衡關系,約束大股東行為。此外,還因不斷推進獨立董事制度,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地位,增強董事或內部的制約機制。使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監管公司的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補充,促進真實會計信息的披露。
2.建立完善的會計准則
會計信息披露的規范體系包括了會計准則、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會計信息披露信用評價制度、審計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其中的核心便是會計准則。准則規定了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基本內容,是衡量會計信息質量的標准,是我們進行會計監督的主要手段。但就目前來看,我國的會計准則中對上市公司會汁信息披露的規定並不完善,有必要構建一套准確、系統、適應未來發展需要、與國際接軌的會計准則體系,為上市公司披露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提供技術保證。
3.強化對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
我們有必要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將政府監管、行業監管和市場監管進行有機結合。第一,要明確政府的監督職能,各部門合理分工,明確職責。財政部與證監會在工作中保持協調一致,加強合作,在規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中各司其職。財政部主要負責制定和完善會計准則,側重於規范披露信息的實質內容;證監會負責監管,確認會計信息披露,重點在於規范披露信息的表現形式,即披露什麼,如何披露,何時披露等等。第二,健全和完善注冊會計師審汁制度。比如建立注冊會計師獎懲制度,實施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輪換制度,提高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水平,強化其獨立性,充分發揮他們的行業監督作用。
4.嚴格執法,加大對違規公司的處罰力度
我們要嚴厲懲罰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上市公司,以及與這些上市公司合謀或無法公正履行職責的會計中介機構。第一,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對提供虛假信息的公司以及參與造假的個人給予嚴厲的懲罰,追求其法律責任。第二,構建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當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被揭發後,應該把相關的肇事者驅逐出其所處的行業,給那些沒有職業操守、不守誠信的上市公司或個人以嚴厲的打擊。比如,對會計造假的上市公司進行強制退市,對參與造假的會計中介機構進行停業整頓,對會計造假的單位責任人、會計從業人員和注冊會計師則應該吊銷其從業執照,不允許繼續從事相關職業等。
我國改進無形資產計量的緊迫性
綜上所述,與國外報表中的充分、詳盡、謹慎相比,我國上市公司報表中關於無形資產的披露狀況不盡如人意:范圍過窄、結構不合理、表外披露太少。特別是對某些維持企業核心競爭能力的無形資產沒有充分揭示和披露,一方面使得報表的相關性減弱,也必然使報表國際通用的程度降低,在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更加廣泛地進行聯營、兼並及商務交往的活動中,無形資產披露不充分則會導致國內企業處於不利地位。
報表披露出現種種差異的原因,究其根本,在於國內外會計准則中關於無形資產披露的要求不同。我國改進無形資產的計量迫在眉睫。財政部實施的《企業會計准則》,其中關於無形資產的部分作出的大幅改動,正是順應了這一要求。
修訂後的《企業會計准則》,明確規定無形資產不包括商譽,商譽在企業合並相關准則中規定。這樣,商譽的核算更為明確;新准則對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計價作了改變,取消了原准則第10條中「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該以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意在減少實際工作中遇到的能否用評估價入賬的問題;新准則還增加了有關不確定壽命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規定,不確定性的說明應運用穩健原則,應當進行減值測試,這一點體現了新准則中的謹慎性原則。
對於研發費用,原准則規定「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予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新准則中,研究費用依然是費用化處理,進入開發程序後,對開發過程中的費用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就可以資本化。此條規定適應了知識經濟時代信息披露的要求,對於研發費用較大的企業影響巨大,將極大增加企業的權益,資產結構隨之發生變化,權益比率的提高,有利於增加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
為了消除上市公司利用無形資產減值准備調節利潤、粉飾報表來應付投資者及規避退市。新的資產減值准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期間不得轉回。它是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進行的重大變革。新的資產減值准則將有效的遏制利用減值准備作為「秘密儲備」調節利潤的情況。准則實施後,利用減值准備調節利潤的空間變得越來越小,利用計提手法調節利潤將越來越難,相應的,報表真實性會越來越高。
關於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接軌的若干思考
判斷一個會計准則的好壞不在於該准則有多先進,而在於是否適應其所處的會計環境。新會計准則是隨著我國目前資本市場及監管環境的發展而制定出台的,是與我國當前的會計環境相適應的。以下是關於無形資產方面我國新准則與國際准則接軌的幾點思考。
(一)擴大確認范圍
知識經濟時代,能夠給企業帶來不確定性的超額未來經濟利益的資產中絕大部分是無形資產,包括我們所熟悉的無形資產(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特許使用權等)、組織資本、智力資本、人力資本等。國際會計准則中無形資產包括六大類,分別為與營銷有關的無形資產、與客戶關系有關的無形資產、與技術有關的無形資產、與合同權利有關的無形資產、與技術革新有關的無形資產、商譽。客戶關系、資料庫升級費用、製造合同、設計許可等都納入了無形資產核算的范疇。其范圍十分寬泛,也充分體現了無形資產對企業價值的驅動作用。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國准則規定的無形資產范圍過於狹窄。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出現的形形色色的「無形資產」對於企業價值的驅動作用日益明顯,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擴大無形資產的確認范圍,將客戶關系、技術文檔、非競爭協議等納入無形資產核算體系,同時要積極研究可行的確認與計量方法,包括一些非財務計量方法,在理論成熟的基礎上,逐步將這些新興的無形資產予以確認。
(二)逐步建立公允價值計價的環境
與國外公司治理相對規范、監管體系完備、資本市場發展相對成熟相適應,在計量手段上,國際會計准則對於無形資產都採用的是以公允價值計量。此次頒布的新准則在金融工具、投資性房產、債務重組等方面均謹慎地採用了公允價值,成為本次會計准則的一大亮點。雖然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和完善,但我國公允價值的應用環境並未完全建立。國際接軌是方向,是大勢所趨,因此我國應在今後逐步建立公允價值的計價環境。
(三)對研發費用資本化的建議
對於研發費用的會計處理,在英國,研發費用一般存在於科學或工程項目中,缺乏「獨特性」使之與其它內生資產一樣被資本化(Company Reporting, January, 2002)。目前國際會計准則(IAS No.38)對研發費用採用的是有條件的資本化方法,即通過技術可行性測試後,內生無形資產在研發過程中的支出可予以資本化處理。
新准則中,我國改變了之前研發費用完全費用化的做法。對開發過程中的費用,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就可以資本化。這與國際會計准則接軌邁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應注意的是:要嚴格制定研究和開發階段的標准,以防企業利用費用資本化調節利潤。
Amir&Lev(1996)提出,在慎重對待研發費用資本化的問題中,「內部效用」是一個很好的評判標准。為了製造出令人滿意的產品,成功的非商業產品所含的智力資本也可能用於內部研究。因此,基於市場生存能力及內部有用性的研發費用進行資本化處理將更有意義。
(四)加強表外披露
美國的Paul B·W·Miller和Paul R· Bahnson 在《高質量財務報告》一書中指出:產生QFR(高質量財務報告)信息最可能的途徑在於提供大量的補充披露信息,以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所有已確認的和未確認的無形資產。同時應該使用這些補充披露來描述所有無形資產的來源和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預計價值。當衡量無形資產時,不應該給出一個單獨的確切數字,而應該描述可能的價值分布。在本文所研究的15家國外上市公司2004年年報中,發現其中對於無形資產的披露相比國內公司而言充分很多。不僅體現在無形資產包含項目上,而且對近三年攤銷、減值情況的對比、今後五年的預計減值(具體到每項資產)、研發活動對於企業生存及發展的重要性等等都作了詳盡描述。 因此,我國上市公司需要進一步加強表外披露,在擴大披露范圍的基礎上,盡可能多的給出每項無形資產的來源、增減情況、預計未來攤銷額、預計減值情況等,這樣,不僅可以增強信息與決策的相關性,也使得企業的獲利能力及盈利的增長率更符合實際。
綜觀世界上著名的公司無不靠無形資產贏得投資者信任,其股票受到投資者追捧,從而使公司及投資者雙贏。當前,舊《企業會計准則》編制的上市公司報表中關於無形資產的披露不完全,不能真實反映企業價值,使得報表不具相關性及可比性。新會計准則的頒布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並改善了無形資產的披露狀況,但與國際會計准則相比,還有一定差距。今後,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全、市場監管的逐步有序,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接軌的程度會越來越高。
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基石,其理論基礎是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解決證券市場中的逆向選擇問題,從而糾正證券定價偏差,最終促進資本的有效配置。真實、准確、完整、公平披露、規范、易解、易得的信息是投資者作出理性投資決策的先決條件,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的基礎之一。在沒有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情況下,證券市場上信息的混雜狀態使得投資者無法辨別高品質證券與低品質證券,結果便是高低品質證券的價格趨同,換句話說,投資者不願意為高品質證券支付高價,因為他不知道哪些是高品質證券。這就是證券市場中的逆向選擇問題,其直接後果便是「資源將會配置到一些低價值的替代物上作用 」(Esterbrook and Fischel,1984),而高價值的證券定價偏低,證券市場的有效性降低,資源配置功能受損。作為一種低成本高效益的證券監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已經在世界各主要資本市場中得以推行。實踐強有力地證明,通過樹立並維護公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和提供投資者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增進了資本市場的有效性並最終促進了資本的有效配置,推動了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從維護投資者權益和資本市場運行秩序出發,按照法定要求將自身財務經營等會計信息情況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且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告。
⑹ 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化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給股份持有人創設一個可以隨時變現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的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化所產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強制性。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餘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的籌資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發行人從而應按照招募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性階段中履行依法披露義務,投資者之間關系的一個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還在於法律規定的發行人具有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的強制義務。即使在頗具契約特徵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發行人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後,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餘地。這些信息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所作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它必須對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權利義務的單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
⑺ 給股市管理層的幾點改革建議,
建議:
一、證監會應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籌資、融資制度及實施細則,應明確要求融資企業有保證股市健康發展的條款,應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自我鑒定自身融資實際需求的條款,應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有科學合理的核定籌資融資規模的具體條款,應明確要求融資企業必須選擇合適的融資時機的具體條款,應明確要求融資企業的行為必須保證股市投資者有合理的承受能力的具體條款。
二、證監會應通過改革建設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應造成公平、公正、公開、科學合理的中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嚴禁一切不利於股市健康發展的信息和一切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信息披露!
三、國家應建立媒體信息發布誠信制度,發布虛假信息或惡意造謠的媒體應受到必要的法制性懲罰,包括刑事處罰!
四、降低股市交易印花稅率並單邊徵收取印花稅。
⑻ 股票信息披露不及時有什麼處罰,投資者損失了怎麼辦
股票信息披露不及時一般是上市公司的責任,由證監會處罰,參照相關的法律。作為一般的投資者沒有必要去關心這些,畢竟罰款再多也不是你的。投資者的損失如果數額較大可以向法院提交民事訴訟索賠,但是訴訟前請仔細考慮訴訟成本,打贏了都沒有收益的官司還是不要打了。
⑼ 根據證監會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財務信息在公開披露前,不得上報所屬集團公司或者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從立法本原上看,該說法是不錯的,因為如果提前報送給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難免不造成內幕交易或信息泄露的後果。只是具體表述不太准確。
關於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監管,主要是交易所的職責,其規則,也主要由交易所制定。在上交所《上市規則》的「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有以下規定:
「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單個或部分投資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照本所相關規定披露。」
⑽ 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股票的發行制度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規定
證券發行或者發售是指證券發行人在通過證券法規定的申報登記並取得證券管理機構發行許可後,或者在獲得相關的發行申報登記豁免後,自己或者通過承銷商向不特定公眾或者特定投資者出售證券的行為。根據這種概念劃分,首先可以將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區分為兩種,即公開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制度和私人募集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開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發行申報材料與招股說明書
2 . 上市承諾與上市公告書
3 . 已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信息披露
(二)私人募集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有經驗的投資者規則
2 . 普遍聯系規則
3 . 沒有新信息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