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投資股票婚後收益
⑴ 婚前買的股票,基金和信託,婚後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⑵ 婚前投資,婚後得到收益,此收益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投資婚後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得看投資收益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不同的內容會有不同的結果。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⑶ 婚前買的股票,賺了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投資股票婚後收益擴展閱讀: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或法律規定應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飾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等。
以上從靜態上說明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含義以及如何界定,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書面約定方式來改變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方式,體現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在合法、自願、公平的前提下根據當事人意願設立的特點。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書面形式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⑷ 婚前個人投資財產在婚後繼續投資股票
取出的50-100萬是怎麼花的,是用於夫妻共同的事務嗎,是妻子也了解並同意的花銷嗎,如果是這樣,你婚前的100萬可以算為個人財產,否則那花掉的錢是由你個人承擔,你就必須用婚前的100萬來沖抵或者填補,餘下的可以算作你個人資產。
⑸ 結婚前 父母出錢讓我幫他買股票,股票在我名下,結婚後投資收益會不會被判定為共同財產,如果以防發生變
婚後收益不屬於你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爸這種情況,本金是屬於你爸個人財產,但是婚後的增持部分要算夫妻共同財產。
⑹ 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炒股所得收益在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炒股也屬於一種投資,個人認為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炒股所獲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⑺ 婚前財產投資股票的收益為夫妻共有嗎
屬於夫妻共有。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中,首次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概念,並同時確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給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按照以上規定,你在婚前享有的存款是你的個人財產。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即:1、夫和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未明確指定由夫或妻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中所指的「其它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了明確。其中,該司法解釋第十一條明確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和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按照以上法律規定,你在婚後從股票中所得收益,屬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將該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⑻ 婚前以個人財產投資股票,婚後股票收益如何處理
按照新修訂的婚姻法的規定,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准就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時間標准.即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按照你所講的情況,你投入時的股票本金是你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如果產生了收益的,則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過專門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如果你願意離婚時平均分割該收益的,協商離婚或是在訴訟離婚後與對方達成調解,否則肯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原則上平均分割.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發消息進一步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