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資金投資境外股票法律
Ⅰ 境外投資者在境內投資股票有什麼限制
個人認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是直接投資,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A股是證券投資,屬於間接投資,適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供參考
Ⅱ 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股票合法嗎
這個不是很明白只是 現在股市不好做,最好不要進場,我是過來人
Ⅲ 有法律規定,中國居民可以進行鏡外投資嗎
可以境外投資,《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居民個人進行境外直接或間接投資,必須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直接或間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居民身份證及投資協議等項文件。
事實上,一方面,網路化手段的運用已經使得「投資協議」逐漸轉為「無紙化」形式。更重要的是,中國目前的「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無論是中國證監會還是外經貿部,對於此項行為都缺乏明文規定,也就是說,我們找不到任何一條不允許個人投資境外股票的明確規定。
中國證監會法律部的一位人士進一步指出,由於境內個人是通過委託境外機構進行投資操作的,因此原則上其監管范圍歸屬於境外網上證券商的所在國,換言之,只要券商所在地譬如香港、美國法律允許券商向境外發展客戶,那這一行為就無可厚非。而且,對於證監會而言,恐怕就是想管也管不了——技術問題就很難解決。
因此,從海外投資的具體操作方面來看,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出在投資資金的「出口」上。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室介紹,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居民個人外匯資金「進出口」的管制主要分為資本項目和經常項目。
《辦法》規定,「居民個人出境旅遊、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等」屬於「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居民個人對境外各類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支出」屬於「資本項目」,買賣境外股票即屬於「資本項目」范疇內的間接投資行為。對於「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兩種不同的外匯支出,《辦法》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用匯兌換標准和報批程序。
「經常項目」中的去往港澳以外的國家和地區旅遊、探親、留學等,持相關材料即可直接到銀行兌換2000美元;
境外投資匯出外匯,1萬美元以下需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則還需由所在地外匯局轉請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方可辦理。
然而,這位管理人員同時承認,盡管有據可依,外匯管理局對於個人用匯的監管是偏弱的。個人如果真想進行境外投資,可以很容易地以「經常項目」中隨便什麼用途進行匯款,惟一的麻煩就是可能需要多次匯出才達到投資的規模。
Ⅳ 中國投資者購買美國股票是否違法
中國投資者購買美國股票在法律上是允許的。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規定「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內投資外匯登記」。不過,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均只受理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核准,並不辦理個人的對外直接投資手續。在實際情況中,還沒有個人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規定在外匯管理局成功辦理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案例。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個過程中,要遵守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在到銀行購買外匯這個環節中,每個人每年限購5萬美元。將人民幣現金換成外匯以後,就可以把外匯轉到海外銀行賬戶上了。
開設美股賬戶時,如同買賣國內A股,可以選擇美國本土的網路券商,也可以通過招銀國際、中銀、匯豐等香港的金融機構進行美股買賣,不過第一類更為常見,因為香港券商的美股交易費用是美國本土網路券商的2到3倍。一般來說,美股賬戶只是證券賬戶,還需要擁有一個海外銀行的賬戶,來轉入美元。按規定開設各類賬戶即可,相對於炒股所需要的心力,這算不上一件麻煩事。
Ⅳ 我國有關企業境外上市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992年以來,中國企業境外上市出現了持續不斷的熱潮,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為了加強監管,《證券法》第238條作出如下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務院的規定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並從事經營業務的企業,無論其是否有外資背景、外資所佔比例如何,凡欲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公司,其上市材料必須經由中國證監會審批。國務院和相關主管部門就企業境外上市先後出台一系列法規和文件,對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有關政策作了明確規定。其中1997年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就是一個綱領性文件。該文件規定:一、在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包括中資為最大股東,F同)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進行分拆上市、增發股份等活動,受當地證券監管機構監管,但其中資控股股東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事後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加強對股權的監督管理。二、在境外注冊的中資非上市公司和中資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擁有的境外資產和由其境外資產在境內投資形成並實際擁有3年以上的境內資產,在境外申請發行股票和上市,依照當地法律進行,但其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按照隸屬關系事先徵得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其不滿3年的境內資產,不得在境外申請發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由國務院證券委審批。上市活動結束後,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三、凡將境內企業資產通過收購、換股、劃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將境內資產通過先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或者中資控股股東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按照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由國務院證券委按國家產業政策、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審批。四、重申《國務院關於暫停收購境外企業和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管理的通知》(國發[1993]69號)規定的精神,禁止境內機構和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權的方式,進行買殼上市。該文件目前仍然有效。1998年2月22目,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1998]5號),該通知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審核並經國務院證券委批准上市或注資的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上市或注資活動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其國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將發行上市或注資的有關情況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政府名義就有關企業境外上市向境內、境外機構出具承諾函或類似函件。有特殊情況的,應事先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嚴禁中方駐外人員利用內幕消息在境外股市違法、違規牟利。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應遵守上市地的有關法律法規,規范運作,嚴禁中方駐外人員進行內幕交易;凡涉及境內的資產經營和業務活動,應遵守境內的有關法律法規。各地區、各部門應採取切實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內幕消息泄露,嚴禁境內參與決策人員將內幕消息透露給境外第三方進行內幕交易;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對泄露內幕消息及進行內幕交易的駐外人員嚴加懲處。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若發生重大變動,對中資控股地位有影響的,其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在事後按本通知第2條規定的時間要求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Ⅵ 將境外的資金導入國內投資犯法嗎
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據商務部統計,2004年1-10月,我國合同外資金額1189.99億美元,同比增長34.19%;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37.81億美元,同比增長23.47%。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國累計合同利用外資金額10621.29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552.51億美元。
預計2004年全年我國外商實際投入金額將首次超過600億美元,增幅高於15%。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商直接投資中有一部分並未直接進入實業投資領域。
(6)境內資金投資境外股票法律擴展閱讀:
經濟學方面:
在理論經濟學方面,投資是指購買(和因此生產)資本貨物——不會被消耗掉而反倒是被使用在未來生產的物品。實例包括了修造鐵路,或工廠,清潔土地,或讓自己讀大學。嚴格地講,在公式GDP= C + I + G + NX里投資也是國內生產總值(GDP)的一部分。
在那方面來說投資的功能被劃分成非居住性投資(譬如工廠、機械等)和居住性投資(新房)。從I = (Y, i)的關聯中可得知投資是與收入和利率有密切關系的事。收入的增加將促進更高額的投資,但是更高的利率將阻礙投資因為借錢的費用變得更加昂貴。
財務方面:在財務方面,投資意味著買證券或其它金融或紙上資產。估價是估計一項潛在的投資的價格值得與否的方法。投資的類型包括房地產、證券投資、黃金、外幣、債券和郵票。之後這些投資也許會提供未來的現金流,也許其價值會增加或減少。股市裡的投資是由證券投資者來執行。
Ⅶ 在中國境內能投資外國的股票嗎像美國的……
中國百姓可買外國股票了
http://www.bond-china.com 2006-4-19 13:50:00 中國國債投資網
從5月1日起,中國老百姓的投資組合里,將可能出現美國股票、歐洲債券等洋玩意兒,中國老百姓購買外匯的額度,也將放寬到2萬美元了。這是中國人民銀行4月13日在新的外匯管理政策中宣布的。新政策大大放寬和簡化了國內機構和公眾購匯、投資的限制。美國《華爾街日報》評價說:這次的政策調整意義重大,「為中國居民進行境外投資開辟了一條通道……影響可能不亞於去年的人民幣升值」。
每人每年可買2萬美元外匯
新政策中,與老百姓直接相關的是,個人購匯額度提高,手續簡化。新政策規定,對境內居民購買外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每人每年可購買2萬美元或等值外匯,這個規定對於中國居民今後留學、旅遊、投資都有好處。現在出國要拿護照才能買6000美元外匯,以後拿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向銀行說明用途後就可購買2萬美元了。
公眾最關注的境外投資問題,根據已公布的政策,個人可以使用「自有外匯」,委託證券機構代理購買境外的股票、基金等,也可以通過銀行,將自己的「人民幣資金」換成外匯後投資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但具體額度是多少,如何操作,目前還不明朗。外匯管理局官員對媒體表示,將會在5月份以後陸續出台一些實施細則。金融專家普遍認為,對機構境外投資的真正放行時間應該「是下半年、接近年底的時候」。
企業:行政審批手續大大簡化
對於企業用匯而言,變化來自於行政審批手續的簡化,沒有業務的延伸。新政策規定,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備案」,提高賬戶限額並可提前購匯;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並放寬審核許可權。
一位從業近30年、不願透露姓名的外貿企業老總16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國家針對企業用匯的管理是「逐步放開的」。早些年,外貿企業貿易用匯手續很煩瑣,要先拿合同到外匯管理局審批用匯額度,然後去銀行辦理購匯,全部手續辦下來要花一個多月的時間,現在是一周左右,「五一」之後,就會更加便捷了。
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機構:影響最大
相對來說,這次外匯新政策影響最大的還是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機構。新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自有外匯,用於在境外進行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購買外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及貨幣市場工具,但購匯額要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內。
對此,業界簡稱為QDII(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政策。最近兩年來,機構投資服務商一直在躍躍欲試,想用境內外匯到境外投資,國內高層也多次放話,將開放QDII政策。但參與國際資本市場可能帶來的巨大風險,以及這些風險可能對國內經濟帶來的沖擊等因素,是QDII政策延遲到現在才出台的重要原因。從目前的政策來看,還需要出台很多配套措施及實施細則。例如,現在的「一定額度」到底是多少?什麼樣的機構才符合QDII的條件?配套監管政策底線在哪裡?在這些問題明朗之前,機構投資者只能「繼續准備著」。
是國家「藏匯於民」政策的具體體現
外匯管理局的政策剛一出台,就受到海內外各方的密切關注。國內證券投資機構首先表達了「樂見其成」的積極態度。記者隨機采訪的三家國內知名證券公司都表示,「正在對政策進行研究」,分析相關細節和可能的業務模式。中國國際金融公司首席經濟學家哈繼銘說,新政策可為國內機構和個人提供更多投資機會,資金的有序流出也可緩解人民幣壓力。來自銀行業的金融專家譚雅玲認為,這是國家「藏匯於民」、釋放外匯儲備壓力的具體政策體現,對國內金融改革有好處。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周茂清研究員認為,這項新政策是中國實行外匯管理市場化的重要步驟,今後還要做更多的事情。針對中國外匯管理制度,周教授提出了四點建議:外匯幣種結構合理化,適當減持美元;外匯儲備實物化,如用於增加能源戰略儲備等;外匯管理市場化;國際收支平衡化。
在外匯管理市場化方面,周茂清建議,在目前的基礎上,繼續降低國內機構和個人持有外匯的門檻,增加機構和個人外匯投資工具,同時增加市場風險對沖工具,讓原來由國家獨自承擔的風險,交給公眾和機構共同承擔,也就是由市場承擔。另外,應該由政府和機構成立外匯基金,向公眾開放,支持和鼓勵國內企業到國外投資能源儲備型、科技創新型項目。「這種基金也將為國人提供很好的外匯投資方式
Ⅷ 國內居民怎麼投資境外股票、外匯和期貨
境內居民可以用人民幣資金購買它們發行的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產品,間接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
中國證監會公布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申請QDII資格,運用所募集的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投資於境外證
Ⅸ 我公司在境外設立公司後,再以境外公司名義向我國國內投資,是否允許
投資到境外的境內企業需要在商務部門(具體以投資額為限,商務部或省級商務廳)辦理《投資證書》。再去當地外匯管理機構辦理外匯手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不需要在國內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於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准手續。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9)境內資金投資境外股票法律擴展閱讀
境外投資所投入資產的形式十分廣泛,包括貨幣資金的投入,股票、債券、信託憑證等金融資產的投入,各類實物資產的投入,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投入。由此可見,只要是向境外的資產輸出行為,無論是以什麼方式出現,都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行政許可手續。
包括各類新建項目及改擴建項目的初始投資、再投資,也包括收購、合並、參股、增資擴股等權益投資活動,同時也包括對境外投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Ⅹ 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規
這個網站裡面有很詳細的關於海外上市的法律和建議http://www.globalipo.cn/news/readnews.asp?newsid=553
記得給我加分啊。呵呵。下面有很詳細的法律
本文所指擬海外上市公司,特指擬上市的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資產均在中國大陸的企業。
國內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首先是要確立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公司。下面將向您介紹從股份公司的組建設立到海外上市的程序和工作內容,以便於您安排部署海外上市的工作。
企業發起設立或改制為股份公司並成功地在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還要依據國內及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而且這些法律法規在不同時期還有某些變化,這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組建和上市工作。
一、正確認識股份制和股份制公司
(一)股份制
1、股份公司經營的產品和勞務是商品,股份公司的產權也是商品,因為
它已隨著股票上市而不斷發生產權和股權的交易。所以公司除經營它的商品產品或勞務之外,也要進行資產的經營。
2、進行改造股份制是社會資金的重新組合、企業產權的變革,因此也必
然引起責權利的再分配。
(二)我國股份公司設立的方式
1、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股份而設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設立方式無須製作認股書,無須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無須召開創立大會,設立程序比募集設立簡單。
2、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的部分股份,其餘股份向社會募集認購而成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比發起設立方式復雜,要實行公開募股和召開創立大會的程序。
(三)股份公司設立形式
1、新設
按照我國股份制試點的通行做法是,具有投資主體資格的境內、外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將自己所有或依法經營管理的部分財產以發起人的身份出資,組建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出資人仍獨立存在,原有的法人地位不取消。
2、現有企業改制
現有企業改制,可以實行發起設立,也可以實行募集設立。募集設立時,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實踐中有實力國有企業,多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二、企業重組基本模式
1、整體上市模式
發起人企業不進行資產調整,原企業整體上市,此種模式是用於下列條件:
(1)新建的企業或社會負擔較小的老企業;
(2)資產相關性大、業務單一;
(3)非經營性資產有一定盈利能力。
2、分立模式
原企業集團把經營性資產及相關的負債和權益投入擬上市公司,剝離非經營性資產。被剝離資產若有較強盈利能力,一般應重組成新的法人主體,原企業撤銷;否則就保留原企業法人地位,對擬上市公司控股。使用條件為:(1)大而全性質的大型國有企業;(2)資產相關性不大;(3)上市公司不承擔非經營性資產。
3、合並模式
該模式是原企業通過購買或股權交換方式取得對另一個企業的控股地位或另一企業的全部資產,成立股份公司,被收購企業成為原企業的附屬公司或被撤銷;也可新設立股份公司,納入兩家以上企業的資產,原有企業全部撤銷。適用於:(1)原企業規模小,但相對獨立,業務聯系緊密;(2)各企業有自己的優勢,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3)單個一家企業規模小,無法滿足上市的要求。
企業股份制改制與重組,組建股份公司到海外上市,一般需要籌備相當長的時間,編寫多種資料,經過各個管理機關審批,需要技術、財務會計、評估、法律、證券等專業人員參加,最後形成上報文件。因而需要統一的規劃設計、控制、協調、指導、操作,從而保證公司籌備的順利進行。在這一過程中,財務顧問和中介機構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海外上市的意義
1、募集大筆投資性的、不可隨意撤出的企業發展資金。
2、建立長期在股市上融資的條件,每年都可能融得相當30%於上市資產的資金。
3、控股股東的資產放大並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變現,為投入資金構築了退出平台。
4、有利於規范企業管理、有利於社會監督、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在國際化的技術、市場、管理和人才等方面,獲得更多的合作機會,為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6、作為上市公司,能獲得巨大(行情 論壇)的發展和擴張能力。現在的企業並購,已經很少採取現金收購,往往是以股權置換的方式進行。這種能力就是利用股市資金而形成的。
四、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方式和上市地點
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途徑可歸為兩大類: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並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即我們通常說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國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Hongkong第一個字「H」為名;N股,是指中國企業在紐約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New York第一個字「N」為名,同樣S股是指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採取IPO(首次公開募集)方式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難在於是:國內法律與境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過與中介機構密切配合,探討出能符合境內、外法規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國內重組、審批(目前,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也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和境外申請上市。
(二)境外間接上市
由於直接上市程序繁復,成本高、時間長,所以許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了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以間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國內企業境外注冊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制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其本質都是通過將國內資產注入殼公司的方式,達到拿國內資產上市的目的,殼公司可以是以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
間接上市的好處是成本較低,花費的時間較短,可以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但有三大問題要妥善處理:向中國證監會報材料備案,殼公司對國內資產的控股比例問題和上市時機的選擇。
(三)其它境外上市方式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通常較多採用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兩大類,但也有少數公司採用存托憑證和可轉換債券上市。但這兩種上市方式往往是企業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資時採用的方式。
(四)上市地點
中國企業海外上市地點,多為香港、美國和新加坡。多倫多、倫敦、東京等地也偶有涉及,但影響力相對較小。
第二部分 境外上市基本條件及報送文件
一、公司申請上市的必備條件
目前,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也取消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分批預選制,改為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同時還取消了原來重點支持國有企業的提法,只要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不管所有制形式均可申請境外上市。
一般而言,境內企業境外上市須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
具有規范的法人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公司業績除了滿足我國證監會的要求,各證交所均對公司申請上市有一定要求,比如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一年股東盈利不低於2000萬港幣,前兩年累計股東盈利不低於3000萬港元。
二、境內公司申請境外上市需報送的文件
1、申請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公司演變及業務概況,重組方案與股本結構,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說明,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本年度稅後利潤預測及依據),籌資用途。申請報告需經全體董事或全體籌委會成員簽字,公司或主要發起人單位蓋章。同時,填寫境外上市申報簡表。
2、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
3、境外投資銀行對公司發行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4、公司審批機關對設立股份公司和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復。
5、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決議。
6、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的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
7、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文件、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批復。
8、公司章程。
9、招股說明書。
10、重組協議、服務協議及其它關聯交易協議。
11、法律意見書。
12、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13、發行上市方案。
第三部分 境外上市相關法律、法規名錄
一、基本法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5、香港《公司條例》
6、香港《證券條例》
7、香港《保障投資者條例》
8、香港《證券(披露權益)條例》
9、香港《股份回購守則》
……
二、公司章程方面
1、《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
2、《關於到香港上市公司對公司章程作補充修改的意見的函》
3、《中國證監會海外上市部關於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發出會議通知信函時間的函》
……
三、發行與交易管理
1、《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2、《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3、《國務院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4、《國家經貿委、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
5、《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6、《關於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7、《關於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
8、《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
9、《監管合作備忘錄》
10、《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
……
四、外匯管理方面
1、《結算、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
2、《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3、《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4、《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
五、財務審計方面
1、《企業財務通則》
2、《企業會計准則》
3、《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4、《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
5、《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
6、《企業兼並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
7、《股份制試點企業股票香港上市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補充規定》
8、《股份制試點企業股票香港上市會計報表有關項目調整意見》
9、《關於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執行何種會計制度等問題的通知》
10、《國際會計准則》
11、《國際審計准則》
12、香港《標准會計實務說明》
……
六、工商稅收管理
1、《關於境外發行股票的股份制公司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七、國有資產和股權方面
1、《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暫行規定》
2、《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4、《關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國有資產折股等問題的復函》
5、《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6、《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范意見》
7、《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管理辦法》
第四部分 海外上市中常見問題
一、企業在國外發行股票有何好處:
1、在國外發行股票,可以增加發行者的國際聲望,提高發行者的地位、信譽和知名度,從而有利於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以及在對外貿易中取得信貸和服務的優惠。
2、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股東分散,發行者可較為自由地使用籌得的資金,降低企業被新股東控制的風險。
3、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能夠籌集到各種貨幣的資金,滿足對外匯資金的需求。
4、國外證券市場資金來源廣泛,股票易於發行, 特別是當國內採取金融緊縮措施時,這種發行大為必要。
二、企業如何為自身正確定位(必要性)
需由財務顧問通過對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產業趨勢與政策分析,研究分析企業的市場潛力和擴張能力,幫助企業制定長期戰略發展規劃,並以此確定企業的融資計劃和並購擴張等資本經營的安排。
三、企業如何選擇正確的融資方式
財務顧問根據對企業的客觀論證和融資方式的可操作性分析,提供境內外的項目融資、產權融資、租賃融資、證券融資、投資基金等多種融資方式供企業比較,企業藉助專業力量,根據自身的經營目標和融資目的選擇最優的融資方案。
四、企業是否上市及其上市的時機、途徑和方法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狀況作出是否上市的可行性分析,並對企業上市作出總體規劃,確立上市時間表,提供發行上市股票不同時間地點、途徑的建議,使企業作出充分准備。
五、企業如何優化資本結構,增強擴張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問題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經營目標和資本運作情況,協助制訂現代企業制度綱要,作出企業法人治理方案和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並定期組織專家顧問團成員與企業座談交流,提供權威的企業診斷咨詢報告和管理決策方案。
六、企業在海外上市過程中如何與境外中介機構打交道
選擇既了解國內企業同時又熟悉海外資本市場,且經驗豐富有良好業績的財務顧問,可以在上市過程中為企業設計最佳的方案,並能很好地協調各機構之間的關系,使企業能順利、高效、迅速地實現上市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