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式股票投資
『壹』 股票中買斷是什麼意思
買斷,是一種市場經營行為。一般是指以貨幣形式,購買他人的勞動或勞動產品的,在一定區域或一定時期的專屬權、所有權、經營權。
股票交易中的買斷行為其實就是漲停行為。指買入者最高價格買入所有賣出股票的行為。
股票買斷式回購融資業務是一種通過大宗交易實現流通股股東融資的業務模式。
具體指融資方將所持流通股股票通過大宗交易賣給出資方充當優先順序投資人、過橋資金提供方充當一般級投資人的分級資產管理計劃(或集合信託計劃),在融資方獲得資金後,再替換過橋資金方充當一般級投資人,保障出資方的本金和預期收益,在約定期限屆滿後,由融資方通過大宗交易將前期轉讓的股票購回,出資方收回本金和預期收益。
股票買斷式回購特色:融資比例最高,融資速度最快,融資成本最低,增值服務最多,滿足最個性化的融資需求!
『貳』 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概述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亦稱債券必斷式回購交易(2012年6月1日出版的《證券交易》),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買斷式回購與前述質押式回購業務(亦稱「封閉式回購」)的區別在於初始交易時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是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而不是質押凍結,債券所有權隨交易的發生而轉移。該債券在協議期內可以由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自由支配,即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只要保證在協議期滿能夠有相等數量同種債券賣給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就可以在協議期內對該債券自由地進行再回購或買賣等操作。
按照上述交易機制,「買斷式回購」的參與者可在依次遞減的不同回購券種上進行多次回購操作。比如,投資者第一次選擇了90天的交易品種進行逆回購,20天後如果出現問題,他就可以通過正回購,再把手中該筆債券在60天內的任何品種上賣出去拿回現金,可以規避一定的資金緊張的風險。
辦理對象:
凡是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都可敘做買斷式回購業務。主要以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財務公司、農信社、城信社、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為主。
管理規定:
1. 最長期限不得超過91天。
2. 交易雙方可以按照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設定保證金或保證券。
3. 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單只券種的待返售債券余額應小於該只債券流通量的20%。
4. 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待返售債券總余額應小於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託管的自營債券總量的200%。
『叄』 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有什麼區別
打個比如我有債券,缺資金。
你有資金卻沒有好的投資項目或者打算出借資金獲得收益,出借資金者當然擔心收不回資金的風險。或者收到借錢者的抵押物後自己沒法處置。
由於上述兩種需求的存在,於是就債券回購交易就產生了。
我為了滿足你的要求,就答應你可以將我的質押物(債券)到一年時,我再回購回來。於是你就不用擔心收到抵押物沒法處理了。但是你又擔心到期我不回購怎麼辦呢?於是就引入了中登公司,他負責到期結算給你出借的本金和利息,那中登公司就承擔了我違約的風險,然後中登公司就引入質押券的折算率等的方式來控制風險,這些書上都有詳細解釋,
提示一點,這種交易的債券是在中登公司質押,債券還是登記我的名字
和這種融資方式相近的是買斷式回購交易:
買斷式參與者主要是商業銀行間交易,就是出借資金者(你),不擔心質押物的處置問題,要求取得債權所有權,這樣你可以再去抵押或者自己留存做其他用途。這種方式增加了債券的流動性。當然這種出借資金者的主要目的還是獲得收益,至於得到債券後取得的其它收益並不是主要的目的,只是為了使他自己的利潤最大化。基於這個目的,所以出借資金者還是希望我能把債券回購回來。所以這里還是有一個回購的概念。如果融資方的目的既要得到資金,又想最後擁有該債券,所以這也需要一個回購的交易,融資方同樣擔心對方到期不交出債券,所以又引入了交易所和同業中心等部門負責控制其中的風險。
提示一點,這種交易的債券,在回購前,其所有人是屬於出借資金方的。
我估計理解這個意思,書上的好多問題應該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肆』 債券買斷式回購的市場影響
1、促進債券市場走向成熟和理性
雖然和封閉式回購中循環正回購對市場產生的單邊助漲效應一樣,在買斷式回購交易過程中,循環逆回購會放大賣空壓力並對市場造成助跌動能,給市場造成短期的波動。但從長期來看,由於買斷式回購增強了債券市場的流動性,大大提高了債券市場的定價效率,從而使債券市場的交易行為更加成熟和理性。同時由於跨市場套利的存在,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的聯動性明顯加強,成交更趨活躍,價差逐漸縮小,市場收益率曲線更合理。
2、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盈利機會
由於買斷式回購引入了做空機制,使得投資者不僅在債券價格上漲的情況下獲利,而且在預期債券價格下跌的情況下也能夠通過做空獲利。這一點對銀行、保險、基金來說尤其重要,因為債券投資是他們資產結構中相當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市場下跌的過程中,不可能通過賣出所有債券來規避價格風險,買斷式回購的推出為它們提供了有效的避險工具和盈利手段。另外,買斷式回購派生出的眾多新的盈利模式為投資者提供了的巨大的操作空間。
3、推動債券市場創新進程
由於買斷式回購實質上是即期交易和反向遠期交易的組合,因此隨著買斷式回購的啟動,國債遠期交易的推出應該是順理成章的事,而比遠期交易更具標准化特點的國債期貨交易復出預計也會為時不遠。所以買斷式回購的推出對推動國債市場的創新具有重要的意義。
『伍』 企業買斷投資基金是什麼
企業買斷投資基金:創業投資+投資銀行將成為未來發展趨勢
———訪寶來證券中國市場部執行長黃齊元先生
以中國創業投資趨勢及並購和技術轉移機會為主題的Asiawired全球創業投
資峰會日前在北京舉辦。筆者在會議上遇見了從事投行工作多年的漢禹資本總裁
、寶來證券中國市場部執行長黃齊元先生,就創投與投行的問題采訪了他。
投資銀行簡單的來說,就是協助企業擴張,為企業發行國際股票、債券,取
得國際資金,或是購並其它企業,取得重要技術或知識。而創業投資則需要各種
各樣很多的資源。因此在國家政策之外,應該有一個平台能夠將包括資金、政府
關系、合作夥伴的關系等各種元素很好地結合起來。他認為中國在創業投資這個
行業里需要有像在投資銀行界的中金公司一樣的機構。
有著15年投行工作經驗的黃齊元先生認為如今是大整合的時代。首先是地域
的整合即跨地域的整合。其次是價值鏈的整合即如何把企業的內部資源相整合以
及企業內外資源之間的整合。整合不同資源很重要。創投應與證券公司配合起來
。像以往做證券的人與做創業投資的人是兩派,而現在則是很相似的,一個是側
重前段,一個是側重後段。創業投資不只是科技部的事情,應是跨部位、跨部門
的結合。
就基金問題黃齊元解釋說,現在亞洲有兩種基金,一種是直接投資基金,是
投資未上市的的股票;一種是風險投資基金。還有一種是並購基金,即把一個公
司的主權整個買斷。直接投資基金與一般的創業投資基金有3個不同。第一是投
資介入時間不同。創業投資基金一般是在公司的初創期,而直接投資基金一般在
公司的中期、成熟期。第二是產業不同,創業投資基金是圍繞高新技術,直接投
資基金則包括傳統行業。第三是投資金額,創業投資基金一般從50萬到300萬元
,直接投資基金是300萬到2000萬元,最高的甚至一個投資項目就5000萬元。直
接投資基金著重產業整合與購並。現在所說的創業投資基金一般是指風險投資基
金。
他特別提到創業投資加投資銀行這種全新模式將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黃齊
元本人就有著創業投資和投資銀行的雙重經驗。1994年到1998年之間他曾任法國
里昂證券大中華區投資銀行部總經理。
『陸』 債券買斷式回購的相關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在將一筆國債賣出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該筆國債的交易行為。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第三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於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
第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除遵守本實施細則外,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本所會員應建立有關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風險控制機制,如代理客戶參與該回購業務,應對機構投資者身份進行資格認定,並與其簽訂有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和回購期限由本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七條 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
第八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價格:按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進行申報;
(二)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三)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四)交易單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報單位:1000手或其整數倍;
(六)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條 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有關大宗交易的其他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准券回購的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並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 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於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
履約金比率由本所根據控制風險和保證履約的原則,參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國債的歷史價格波動情況確定。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履約金比率。
調整後的履約金比率,只適用於調整後的交易,不追溯調整。
第十三條 機構投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擁有足額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
第十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初次清算價格為上一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收盤價(凈價)加上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應計利息,購回清算價為購回價(凈價)加上到期日應計利息。具體清算交收遵守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回購到期雙方按約履行的,履約金返還各自一方。如單方違約,違約方的履約金交守約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視為違約。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視為違約。
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只以支付履約金給守約方為限,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六條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同時其對應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則交易雙方均為違約。雙方各自繳納的履約金依據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劃歸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七條 投資者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後,方可撤銷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條 在到期日閉市前,融資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該日到期回購進行不履約申報,即主動申報不履行購回或賣出的義務。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後,按違約處理。
第十九條 不履約申報通過結算會員的PROP平台進行,以買斷式回購成交日的成交編號進行申報。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有權依據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會員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
(一)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會員不予限制的;
(二)會員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挪用客戶資金或國債從事買斷式回購自營業務的;
(三)會員因買斷式回購到期交收導致資金賬戶透支或國債余額不足的;
(四)會員操縱市場價格和從事其它違規行為,影響買斷式回購市場秩序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擁有本所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有權停止其從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二十一條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指定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實施停牌,並可視市場具體情況對其復牌,亦可根據市場情況終止某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停牌、復牌和終止的決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遵守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起實施。
『柒』 什麼是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一條 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在將一筆國債賣出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該筆國債的交易行為。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第三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於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
第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除遵守本實施細則外,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本所會員應建立有關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風險控制機制,如代理客戶參與該回購業務,應對機構投資者身份進行資格認定,並與其簽訂有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和回購期限由本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七條 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
第八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價格:按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進行申報;
(二)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三)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四)交易單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報單位:1000手或其整數倍;
(六)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條 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有關大宗交易的其他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准券回購的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並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 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於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
履約金比率由本所根據控制風險和保證履約的原則,參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國債的歷史價格波動情況確定。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履約金比率。
調整後的履約金比率,只適用於調整後的交易,不追溯調整。
第十三條 機構投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擁有足額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
第十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初次清算價格為上一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收盤價(凈價)加上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應計利息,購回清算價為購回價(凈價)加上到期日應計利息。具體清算交收遵守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回購到期雙方按約履行的,履約金返還各自一方。如單方違約,違約方的履約金交守約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視為違約。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視為違約。
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只以支付履約金給守約方為限,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六條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同時其對應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則交易雙方均為違約。雙方各自繳納的履約金依據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劃歸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七條 投資者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後,方可撤銷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條 在到期日閉市前,融資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該日到期回購進行不履約申報,即主動申報不履行購回或賣出的義務。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後,按違約處理。
第十九條 不履約申報通過結算會員的PROP平台進行,以買斷式回購成交日的成交編號進行申報。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有權依據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會員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
(一)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會員不予限制的;
(二)會員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挪用客戶資金或國債從事買斷式回購自營業務的;
(三)會員因買斷式回購到期交收導致資金賬戶透支或國債余額不足的;
(四)會員操縱市場價格和從事其它違規行為,影響買斷式回購市場秩序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擁有本所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有權停止其從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二十一條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指定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實施停牌,並可視市場具體情況對其復牌,亦可根據市場情況終止某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停牌、復牌和終止的決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遵守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捌』 關於國債的買斷式回購 急!!!
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封閉式回購)一樣,都是按照標的券的標准券折算比率來進行交易。不同期限的債券有不同的折算比例。但是,不是所有的債券都可用於回購交易。標准券折算比例是根據不同債券的期限、流動性水平來確定的。目前,交易所每周調整一次折算比例。
附上最新的上交所標准券折算比例表鏈接
http://www.sse.com.cn/cs/zhs/scfw/gg/cb_announ/zqzslgg20080409.txt
投資者在以往的封閉式回購中,其正常的盈利方式往往是融資方通過回購融資獲取其它方向的投資收益,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融券方則通過回購獲取相對應回購天數的利息。在封閉式回購的交易期間,作為回購標的的債券成為「標准券」 被凍結。但在買斷式回購中,回購交易的標的債券,由於實質上實行了約定期限內的所有權轉移而可以存在不同的套利模式。
你所說的回購融資比率,實際上就是標准券折算比率。
另外,附銀行間的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
2004.04.20
第一條 為促進債券市場進一步發展,規范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以下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第三條 買斷式回購的債券券種范圍與用於現券買賣的相同。
第四條 買斷式回購遵循公平、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市場參與者應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本規定所稱市場參與者與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的市場參與者含義相同。
第五條 市場參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應簽訂買斷式回購主協議,該主協議須具有履約保證條款,以保證買斷式回購合同的切實履行。
第六條 市場參與者進行每筆買斷式回購均應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同,其書面形式包括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或者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形式。
買斷式回購主協議和上述書面形式的合同構成買斷式回購的完整合同。交易雙方認為必要時,可簽訂補充協議。
第七條 買斷式回購期間,交易雙方不得換券、現金交割和提前贖回。
第八條 進行買斷式回購,交割時應有足額的債券和資金。
第九條 買斷式回購以凈價交易,全價結算。
第十條 買斷式回購的首期交易凈價、到期交易凈價和回購債券數量由交易雙方確定,但到期交易凈價加債券在回購期間的新增應計利息應大於首期交易凈價。
第十一條 買斷式回購的期限由交易雙方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91天。交易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長回購期限。
第十二條 買斷式回購首期結算金額與回購債券面額的比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雙方可以按照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設定保證金或保證券。設定保證券時,回購期間保證券應在交易雙方中的提供方託管賬戶凍結。
第十四條 進行買斷式回購,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單只券種的待返售債券余額應小於該只債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待返售債券總余額應小於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託管的自營債券總量的200%。
第十五條 買斷式回購發生違約,對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的,交易雙方可以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將最終仲裁或訴訟結果報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接到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將最終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和授權,及時向市場披露上一交易日單只券種買斷式回購待返售債券總余額占該券種流通量的比例等有關買斷式回購信息。
第十七條 同業中心負責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日常監測工作,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買斷式回購結算的日常監測工作;發現異常交易、結算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八條 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依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買斷式回購的交易、結算規則。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對轄區內市場參與者的買斷式回購進行日常監督。
第二十條 進行買斷式回購除應遵守本規定外,還應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以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市場參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違反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他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