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投資者股票上市退出機制
A. 我和幾個人搞投資,假如投資後有人想退出那麼那個資金應該怎麼分
按照前期你們投資的比例來算!假如你們前期都佔33%,後期還剩多少錢,他要是退出來的話,還是按照這個來算!他只能拿走33元!但願能幫助你,有用望採納答案!
B. 國外私募股權基金是如何退出的
在美國,私募股權基金及創業投資的退出渠道和機制通常有三種: 第一,通過創業板上市, 投資者通過股票的拋售退出。這種退出方式投資者通常可獲得十倍甚至十倍以上的投資收益。 第二,通過轉讓給第三方企業退出,這可獲得3倍左右的投資收益。 第三,轉讓給企業內部的管理人,投資者通常可獲得70%的投資收益。 今年我們出現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收益高達100倍以上的投資神話比如美國S.A.C基金。但是做投資要有風險意識。
C. 深度分析:為什麼企業上市容易退市難
也就是說,中國股市退出機制即將啟動。但在現行制度環境下,中國股市退出機制要有效地實施還存在著種種障礙。 PT制啟退出機制 在中國現行的法律中,上市公司退出機制,早就有明確的規定,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地位:一、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三、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的;四、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五、公司決議解散的;六、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七、公司被宣告破產的。有關專家據此認為,退市的法律制度是基本建立起來了,已經實施的PT制度可視為退出機制的開端,關鍵就是怎麼執行,要有具體的退市標准和退市程序。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國證監會正式對外發布《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就是針對連續虧損上市公司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做出了具體規定。該辦法是迄今為止中國證券市場有關退市機制的首份具體操作性文件,今後連續虧損的上市公司將依照此辦法有關規定被淘汰出局。此《辦法》一公布,掌聲四起,好評如潮。反映到股市上,盡管PT族(連續虧損二年以上的上市公司)在《辦法》發布的那一個星期均大跌不止,PT紅光一下就跌去了近三成,但在三月二日,有些PT族上市公司,不跌反升,甚至走出了漲停板之勢。這樣的情況,看上去實在讓人詫異,百思不得其解。但實際上,只要對中國證券市場的特徵、性質及運作方式的特殊性有些了解,你就會豁然開朗了。也就是說,盡管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的退市辦法,但中國股市退出機制要真正的實施還存在著種種障礙。 猶抱琵琶半遮臉 首先,從中國股市的特徵來看,中國股市與歐美發達國家的股市不同,它完全是一個國有股市。這種國有股市有以下幾種特徵:一是基本不分紅,即投資者無法從上市公司的利潤中獲得其回報,投資者的收益只能來自對股票的炒作;二是國有上市公司資金的2/3是不流通的,只有1/3左右是流通的。這就使得市場上的股票價格與上市公司股票的真實價格相背離;三是股市上的股票價格變化的趨同性,即如果股價上漲,那麼九成以上的股票都是上漲的,而只有一成左右的股票是下降的;如果股價下跌,那麼九成以上的股票是下跌的,只有一成股票是上漲的。而在發達的股市中,股價的趨同性一般都很小;四是股市價格的回報率不能從上市公司本身的微觀績效來說明,而只是以股市的價格波動來表示。這樣,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根本無法反映本身的經營情況,上市公司也沒有動力改善自身的經營;五是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資產的價格變化並不反映資產重組之間的關系。 正是中國股市的國有性質,也就決定了它的運作機制。股市上市公司的進入或退出市場並非由市場來選擇,而是由政府行政來安排。政府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意願來決定上市公司的進出,公司上市具有壟斷性。在上市准入政府壟斷的前提下(現在的核准制與以往的審批制差別不大),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即使它的經營完全破產了,它的上市資格還是很值錢。大量的沒有上市的企業願意付出代價獲得這個上市資格,因為購買這個上市資格比自己申請上市更可行,成本更低。更何況只要擠入股票市場就有機會大量「圈錢」,因此,要讓一家企業上市後退出十分困難。其實,市場關於退出機制的討論已在幾年前農墾商社即將連續虧損三年的時候開始,但至今該問題仍然停留在討論與研究階段。按理說,《證券法》對上市公司退出機制有明確規定,但法律條文形同虛設,具體落實難上加難。 同時,股市由政府決定,而在中國科層制政府的體制下,中央政府有中央政府的利益及意圖,地方政府有地方政府的利益,它們之間的利益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相異之處。由於各上市公司都隸屬於各級政府,對於隸屬於哪個政府的上市公司退出,不僅對為政者的業績形象會有所損害,而且會將很大的一塊利益損失掉。為了保證上市公司本身的「殼」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如果一個地方的上市公司在股市上出了問題,這個地方的政府就會充分利用其職權把轄下的社會資源不斷地注入該公司。在地方政府的授意下,進行資產重組也就成了近幾年上市公司扭虧的慣用模式,即將屬於地方的好的企業去置換已瀕臨破產的上市公司。這樣做既可以保住本地企業的上市資格,又可以讓自己政績保住好的形象。 還有,在地方政府看來,其管轄下的每一家上市公司都有繼續存在下來的理由,而中央證券管理部門是沒有力量與地方政府抗衡的。因為,論級別,證監會至多是與地方政府平級,中央證券部門沒有權力來管理地方政府的事情;還有,證監會沒有司法權利,從而也就限制了證監會對一些違規行為的調整與處理。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正因為地方政府對隸屬於自己的上市公司極力保護,退出機制的實施一定會遇到各種障礙。 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其次,在正常的市場條件下,市場投資的收益與風險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說,你想獲得高收益,就應該具有承擔高風險的心理准備,這就是市場競爭的買者自負原則。在股票市場,如果法律監管體系嚴密,如果能夠保證中小投資者是在信息完整真實和沒有欺詐的市場下投資上市公司,那麼上市公司因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惡化退出市場而導致的投資者的損失,這當然應該由投資者自己來承擔。而且,在這樣的法律制度下,如果投資者由於非法行為而導致損失,受害者也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獲得補償,違法侵害者也會受法律嚴厲制裁。如果情況不是這樣,要中小投資者來承擔其損失既不可能,也不公平。 但是,在國有股市中,實際上,有些上市公司的失敗並不是市場失敗使然,而主要是存在企業經營者腐敗、大股東違規行為等原因造成。如果這類上市公司破產或退市,而把股市的風險完全轉嫁給無辜的中小股東的話,即讓中小投資者來承擔並非真正由市場帶來的風險。這樣情況一旦出現,中小股民豈有不積極抗爭之理﹖這也就是千呼萬喚的退出機制抱著琵琶遮著面、只聞樓梯聲不見人下來之原因。為了社會的政治安定、減少社會的動盪不安,地方政府一定會千方百計地阻礙證券市場退出機制的實施。 還有,從上市公司來說,公司一旦上市,就形成了很多與上市公司有關的既得利益集團。如果上市公司要退出市場,必然關繫到這些人榮辱、經濟利益、日後安置等一系列敏感問題,因此,利用這種既得利益關系反對上市公司退出也就會十分頻繁,這自然會給退市機制的實施增加重重困難。
D. 為什麼要投資原始股權及其退出機制
公開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是指將風險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風險投資的股份通過資本市場第一次向公眾發行,從而實現投資回收和資本增值。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作為國際投資者首選的投資退出方式,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樣可以通過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華投資,而且已為一些投資者所採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實踐,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機制而言可以採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請境外上市和申請國內上市三種途徑。
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
在國際投資的實踐中,投資者通常不會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寬松的離岸法區如百慕達、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美國特拉華州和香港等地注冊一家控股公司,作為一個項目公司進行對華投資,而投資者通過該控股公司間接持有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者設立一家控股公司進行投資的目的一方面是通過法人制度規避投資風險,另一方面是為日後該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組做好准備。
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請上市是國際上通行的上市模式,為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和證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和創業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深圳金蝶軟體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的風險投資,為了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金蝶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國際軟體集團有限公司 ,作為金蝶上市的主體;金蝶國際軟體集團(HK. 08133) 2001年在香港創業板上市時,根據公司披露的資料顯示,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 通過其子公司美國IDGVC持有金蝶國際軟體集團(HK. 08133)20%的股份,作為管理層股東,在經過12月的禁售期後,可以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退出在金蝶的投資。
對於境外投資者而言,通過境外控股公司上市而退出對華投資,是最為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
2.申請境外上市
申請境外上市,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重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後,經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批准,直接申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上市主要有發行H股、N股、S股和L股等 .就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中國證監會1999年發布的《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經過重組後以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申請到境外主板或創業板上市並沒有法律障礙。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後,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退出在該股份公司的投資,即在股份發行的時候發售一部分現有股份和公司上市後向其他投資者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該等出售或轉讓須遵守有關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規則的的規定和履行相關的法律程序。
3.申請國內上市
申請國內發行上市包括發行A股和B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1)B股上市
發行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在國內已經比較多,並且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及外經貿部先後於2000年[14]、2001年[15]和2002年[16]發出了三份《通知》。根據這些《通知》中的規定,凡發行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應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問題徵求原中外合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意見,在獲得原審批部門同意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申請方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B股公司外資發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後,可以在B股市場上流通;外資非發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場上流通。
2001年2月20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和深交所的安排,由大中華有限公司持有的 43,357,248股小天鵝(2418)B股開始上市流通;另外,晨鳴紙業(2488)董事會審議通過了26,709,591股由英國廣華(壽光)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境外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議案,也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實施。
允許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實際上也是國家為外資發起人提供了一個理想和暢通的「退出機制」。
(2)A股上市
就當前而言,在中國投資的外商以戰略性投資者(Strategic Investors)居多,所以一向尋求在中國的長遠發展[18],所以在近幾年來,不少外商投資企業立足國內市場,並迫切希望到境內證券市場發行上市。中央政府也表示支持致力於在我國境內進行長期業務發展、運作規范、信譽良好、業績優良的外商企業進入證券市場。另外,一些國際知名的跨國公司利用國內資本市場實現更好的發展,可以起到示範作用,促進更多優秀外商企業在我國發展,有利於改善我國利用外資結構。 為此,中國證監會與外經貿部於2001年11月8日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行上市A股做出了規定。根據該文件的規定,符合產業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內發行A股;外企上市後,其外資股占總股本比例不低於10 %。
截至當前,已經有兩家外商投資企業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發行A股,其中榮事達三洋8500萬股A股的發行申請日前獲中國證監會通過,預期募集資金逾2億元人民幣,成為國內首家獲准上市的合資家電企業。隨著中國資本市場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與B股公司一樣,外商投資企業作為A股公司上市,將同樣會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一種有效的退出機制。 股東對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的轉讓權是公司法中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在中國現行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向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或第三方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而退出原有的投資。 根據進行股權交易的主體不同,通過股權轉讓的退出機制包括離岸股權交易和國內股權交易兩種情況。
1.離岸股權交易
如前所述,境外投資者對華投資的時候,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寬松和稅負較輕的離岸法區如百慕達、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注冊一家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殼公司(Shell Company)進行對華投資,而投資者通過該殼公司間接持有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
這種殼公司的設置為該等投資者日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提供了制度方面的方便,如果該等投資者決定退出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投資時,無須出讓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和取得中國有關主官部門的批准,而只需將用於對國內投資的境外殼公司或持有的殼公司的股權出售給其他投資者。這種股權交易通常稱為「離岸股權交易」(Offshore Transactions)。
在上述的股權交易安排下,發生股權變更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而非外商投資企業本身,所以只適用境外殼公司所在司法區的法律和接受該司法區的監管部門的管轄。
2.國內股權交易
股權轉讓的第二種方式是投資者通過直接出售所其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而退出在中國的投資。對於股權交易的相對方,可以是其他境外投資者,也可以是國內的投資者。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規定,在履行相應的審批和變更登記程序後即可完成股權轉讓。例如對於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否則轉讓無效。
我國的外商投資實踐中,已有多次外商出讓股權的案例,如中國農葯行業的第一家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天津羅素·優克福農葯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原為羅素公司,後來由艾格福公司收購了羅素公司在「天津羅素·優克福農葯有限公司」中的股權而變更為「艾格福(中國)有限公司」,2002年外方股權又被德國拜耳公司所收購。隨著中國加入WTO後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外商投資的不斷增加,外資收購國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將成為中國利用外資的主要形式之一,類似的案例將會不斷出現。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國家為了規范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行為,保護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並與分立方面的重組做出了全面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並所伴隨的經常會有股權交易的情況方式,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在公司合並與分立的同時向國內外投資者出讓股權的方式退出在外資企業中的投資 。 除了上述的退出機制之外,還有一些退出機制經常為一些境外投資者,特別是一些創業投資者(即風險基金,Venture Capital)在決定投資的同時作為退出機制條款列入投資協議。這些退出機制主要有管理層收購(MBO)、股權回購和公司清算等。
1.管理層收購(MBO)
在近20年,管理層收購(MBO)被視為減少公司代理成本和管理者機會風險成本的可行手段而得到迅速發展;作為一種有生命力的金融制度,對一些創業性企業的管理層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就近年的一些外資的創業投資者在國內的投資情況來看,他們經常將管理層收購作為選擇性的退出機制之一。
從本質上講,管理層收購是屬於國內股權交易中的一種情況。
在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由於禁止國內的自然人作為中方的合營者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所以如果由公司的管理層成員直接收購外方合營者的一部分股權,將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但如果公司的管理層通過先設立一家投資性公司(殼公司)來受讓外方合營者的股權,將會避開現有的法律障礙。
2.股權回購
如果風險企業在渡過了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已經成長為一個有發展潛力的中型企業後,仍然達不到公開上市的條件,它們一般會選擇股權回購的方式實現退出。
股份回購對於大多數風險投資者來說,是一個備用的退出方法。當風險企業不是很成功的時候,為了保證已投入資本的安全,便可採用此種方式退出。由於企業回購對投資雙方來說都有一定的誘惑力,所以風險企業從風險投資家手中回購股權的方式發展得很快。在美國,從企業數目來看,風險企業回購已成為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主要的途徑。
鑒於國內現行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25]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26]的規定,境外投資者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對投資者進行股權回購有一定的障礙和難度;但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國家並沒有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性。
隨著中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可望國家將通過修改有關法律而使股權回購制度合法化,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一種新的退出機制。
3.公司清算
通過公司解散和清算來退出投資是投資者的最後的選擇,因為任何投資者在決定投資時都不希望日後公司解散、破產和清算。但如果因為所投資的企業經營失敗等原因導致其它退出機製成為不可能時,對公司解散和清算將是避免更大損失的唯一選擇。
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4章、《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8章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2章對三類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做了原則性的規定。1996年7月9日,外貿經部制定發布了《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兩種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規定。
E. 公司退市後散戶手中股票怎麼辦
被強制退市的公司,散戶手中的股票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該上市公司受證監會調查信息披露之前買入的股民,可以通過索賠減少損失。賠償金來源比較多樣,比如保薦券商、上市公司的資產等。
另外一種是,該上市公司已經被證監會宣布調查,股民「賭博式」投資購入該股票,在公司被強制退市之前還沒有出售,那麼就捏在手裡,到新三板去繼續折騰。這份股票基本上是沒有什麼價值的。上市本身就是造假的,退市之後還能發展成什麼樣子。
(5)美的投資者股票上市退出機制擴展閱讀: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退市制度——證監會
F. 如何設計合夥人股權的進入和退出機制
股東進入與退出機制
進入與退出機制
進入機制:
進入條件:根據公司發展實際情況及需要,擬引入股東需與原股東志同道合,對企業的發展能有所幫助,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
進入方式:如引入新的股東,原股東同意
以同比例稀釋的方式
或原股東一致書面同意的方式向其轉讓股權。
退出機制:
按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股東可以對內、對外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股權以實現退出,否則按下列情形採取有區別的方式實現退出:
一、
當然退出(原價回購)
我們認為:股東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以原認購價格代為回購其持有的股權,並不再發放其當年度的紅利:
1.
股東喪失勞動能力的;
2.
股東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3.股東達到法定或公司規定的退休年齡;
4.作為股東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
股東不能勝任所聘工作崗位或拒絕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取消其股東資格的;
6.由於不可抗力或突發事件,致使本合同在法律或事實上已經無法繼續履行,或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無法實現;
7.
其他非因股東過錯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如發生上述情形不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如股東不擔任公司職務)及公司的發展,則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該股東可以保留股東權利。
二、
除名退出(無償回購)
股東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自行取消其股東身份,無償收回其股權,並不再發放當年紅利,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進行賠償:
1.未滿
年主動辭職的;
2.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擅自轉讓、質押、信託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其持有的股權;
3.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5.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自營、與他人合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業務相同或相似的業務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根據《績效考核管理規定》的考核,考核年度內累計三次月度考核為崗位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個月度考核為崗位不合格;
8.股東存在其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和名譽的行為。
三、
期滿退出(現價回購)
如股東在公司持股超過一定期限後當然退出或退休的,則公司可按現價回購其股權。
參考方式:
10年期滿情形:
股東持有股權滿10年後主動辭職、當然退出或者退休的,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股權,回購價格按現價回購:股東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凈資產額。但股東可根據自身需要在以下兩種回購方式中進行選擇:
1.由公司一性次回購其持有的股權並按上一年度的分紅標准支付五年的紅利;
2.由公司每次回購其股權總數額的20%,分五年逐年回購其持有的股權,股東並有權根據
每次回購時公司上一年度的凈利潤和其擁有的股權數額享受紅利分配。但如股東在五年內死亡的,公司將現價回購剩餘的股數,紅利不再發放。
股東必須在公司董事會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做出選擇,並書面告知公司董事會。若股東未在合理期限內書面告知公司董事會的,公司董事會默認為股東選擇第一種回購方式。
G. 公司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向員工集資購買原始股,請問個人購買原始股的風險和在美國有限售股嗎
需承擔股價波動風險
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權,但成本極低(即股價波動風險全由流通股股東承擔),惟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
後來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現企業所有股份自由流通買賣。按照證監會的規定,股改後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
(7)美的投資者股票上市退出機制擴展閱讀:
原始股的認購
對有意購買原始股的朋友來說,一個途徑是通過其發行進行收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公司發起人認購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由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一年內不得轉讓,社會上出售的所謂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個途徑即通過其轉讓進行申購。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票為記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一年之後的轉讓應該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內進行,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一些違規的股權交易大多數是以投資咨詢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而投資咨詢機構並不具備代理買賣股權的資質。
H. 創投業的退出機制是怎麼回事
所謂退出機制,就是當風險投資人賺得盆滿簸滿的時候,他就要把自己的贏利變現成貨幣。在聖誕節到來的時候也好給自己的太太們和婊姨婊嫂們購買一些珠寶首飾,或者購買寶馬名駒、巧克力、燕尾服、洋娃娃、伏特佳等等,以使生活過的滋潤甜美。更重要的還是要向那些資金供給人,上交利潤,以便爭取資金供給人更加信任自己,從而繼續把資金交給風險投資人來打理。爭取更多的投機回報。
自從有了退出機制,風險投資人就如同蝙蝠出洞一般,開始了四處尋覓,漫天飛舞,惟恐落後。
如果沒有退出機制,風險投資人就會躲在家裡,上網打游戲收看電子郵件。以便減少日常的開支。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是一種風靡全球的投資方式。國際上權威機構的定義分別是[1]:根據全美風險投資協會(NVCA)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中的一種股權資本;相比之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的定義則更為寬泛,即凡是以高科技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服務的投資,都可視為風險投資。
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講,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的過程。從運作方式看,是指由專業人才管理下的投資中介向具有潛能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也是協調風險投資家、技術專家、投資者的關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一種投資機制。
風險投資在扶植高科技產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發展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並幫助許多高技術企業取得了成功。國外研究表明,由風險資本組成的創業基金對本世紀三個重要的科學發現,即可編程計算機、晶體管和DNA的最終商業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特別是在高新技術企業創建期和成長期,風險投資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據美國「第一風險」投資信息公司1999年12月發表的報告[2],美國共有248家新公司在風險資本支持下上市,並創造了籌資194億美元的新紀錄。公司的報告顯示,1999年,由風險資本支持的企業購並活動也創造了新的紀錄,總金額達307億美元。近50年來,風險資本對美國高科技產業的成長發揮了重要作用,新公司上市前的啟動投資主要來自風險資本。英國前首相撒切爾夫人曾說,英國高科技產業比美國落後10年,主要是風險投資起步比美國晚了10年。可見,高技術產業的發展離不開風險投資的支撐,風險投資是高技術產業化的「孵化器」。(不過風險投資和高科技本身並沒有必然的聯系。風險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利,風險投資家決定是否投資的關鍵並不是項目的科技含量,而是看能否賺錢,能否實現資本的增值變現。)
我國正在進入一個科技快速發展的新紀元,要想使高科技企業在世界競爭中佔有一席之地,就必須建立我國的風險投資體系以推動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因此國內許多學者都在關注著中國風險投資的狀況,並做了很多相關研究。如《論中國風險投資的機制創新》(成思危,國研網,2001.1.5),《中國式風險投資之路怎麼走》(成思危,國研網,2000.11.21),《試論我國目前發展風險投資的十大誤區》(劉曼紅,2000,《風險投資在中國》第139頁),《我國目前風險投資熱存在的幾大問題及其對策研究》(張煒,2000),《我國風險投資發展情況綜述》(徐瑞娥,《經濟研究參考》2001年第55期),《中國風險投資發展研究》(陳德棉 何崢,《國際金融報》,2000年12月28日)等。他們都結合中國實際,或從宏觀機制,或從微觀主體入手探討了風險投資在中國發展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和解決的對策。對於目前存在的問題,他們大都提到了融資和蛻資渠道較窄、政府資金過多、投資規模不大、法律不完善、政策不到位、操作不規范、缺乏高水平的風險企業和風險投資家等等。這些探討對加快發展中國的風險投資有很好的啟發。
但是我認為,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在整個風險投資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因為風險投資是高風險與高收益的結合,而高收益必須通過一定的退出渠道實現。為了實現投資者的目的,就要求市場上有健全的退出機制,讓投資者能夠順利的把資金撤出。中國人民大學風險投資發展研究中心的最新調查顯示[3],我國風險投資出現新趨勢,政府投入在我國風險投資中的比例從2000年7月的70%降低到2001年7月的42.9%,非政府資金第一次獲得優勢比例。由此可見,我國的風險資本的融資渠道正在拓寬,投資主體也正在向多元化發展,然而與此相對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卻仍然沒有建立。風險資本退出渠道狹窄將成為發展風險投資最大的障礙。因此我們有必要重點關注這一問題。以下我首先將從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入手分析其退出機制。
二.從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看退出機制
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可以用風險投資的運作圖(如圖1)的形式概括:
風險投資的運作主要涉及投資主體(投資者)、中介機構(風險投資公司)與投資對象(風險企業)三個主要組成部分,三者在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中各自發揮著自己的作用。
投資主體是風險資本的提供者。它可以是政府投資、企業投資、民間私人持有資金、科研單位自籌資金、商業銀行貸款以及外國投資等。
風險企業是風險投資的接受者。它擁有高新技術的創意或成果,但缺乏將成果產業化的資金。一旦得到風險投資機構的資金支持,便可以實施成果的產業化,並通過市場機制的運作,獲得技術創新與成果產業化的經濟回報。
風險投資公司是溝通風險企業與投資者的「橋梁」。它一方面向社會招募資金,同時經過嚴格的考察和篩選,採用不同的策略將其投向風險企業,並積極介入風險企業的經營管理。待時機成熟時,便通過適合的方式,從風險企業撤回增值後的資金,再投資於其他項目,以實現風險資金的滾動增值。
分析一下上圖中風險投資的整個運作流程,可以清晰的看到,要使風險資本能夠循環產生利潤的關鍵就是風險資本的退出機制。如果缺少了這一環節,風險投資活動的鏈條就會中斷,風險投資就無法實現投資增值和良性循環,也就無法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風險投資的行列。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意義具體來說主要可以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風險資本的退出途徑也是其實現收益的途徑。風險投資和一般資本市場的投資獲得投資收益的方式不同。一般資本市場的投資主要是通過分紅派息和股份增值來獲得收益的;而風險投資則一般不以企業分紅為目的,而是以股份增值作為報酬,必然要求有一個能創造出資本大幅增值的變現方式,這就有賴於有一個能順利撤出的退出渠道。
其次,風險資本最根本的特徵不僅僅在於它敢冒風險將資金投入到前景不明的產品或領域,更重要的是其資本和投資活動的循環流動性。一旦成功可以帶著高額利潤全身而退,進行新一輪投資,這更要求風險資本必須能夠撤出。
再次,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為風險投資活動提供了一種客觀的評價方法。風險投資的對象是極具發展潛力的新興企業,這些企業是新思想、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市場的綜合集成,其價值不可能通過簡單的財務核算來確定,只能通過市場評價來發現和實現,評價其投資價值最好的標准就是看風險投資退出時能否得到大幅度的增值。
另外一個凸現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重要意義的地方是,由於風險投資企業本身所固有的高風險,使風險投資項目和非風險投資項目相比更容易失敗。風險企業很難保持長期的高速成長,風險資本要想獲得最高的回報就必須在被投資企業結束高速成長前退出投資以獲得高額資本收益。一旦風險投資項目失敗,不僅不能使資本得到增值,連收回本金也將成為很大的問題。因此一個便捷暢通的退出機制將幫助風險資本最大程度的避免損失。
可見,風險投資與其退出機制是永遠不可分割的。風險投資的高風險通常意味著高收益,而收益的獲取、風險的轉移,關鍵就在於退出環節。退出是實現風險資本盈利的渠道,並且是唯一的渠道。成功的退出不僅意味著高額回報,而且是風險投資進行新一輪投資的基礎。因此,要發展風險投資,必須建立健全的退出機制,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資金進行風險投資。
國外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從國外的風險投資發展模式來看,主要可以歸納為以銀行為中心的日德模式以及以證券市場為中心的美國模式。
日本、德國的風險投資體系以銀行為中心,風險企業習慣於從隸屬於集團的投資公司和銀行尋求資金的來源。一般認為,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是風險資本的最佳收獲方式。因為企業發行股票的退出機制在資本的供給者和使用者之間確定了一種對未來企業控制權的結構的隱性合同。這種隱性合同對處理高風險條件下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利益沖突是有效的。只有在存在一個具有一定規模的小盤股市場的前提下,把企業股票發行作為潛在的主要退出機制才是現實的。在日、德這種以大公司、大銀行為投資主體的模式下,市場結構中以大企業和企業集團為主,風險企業要達到符合OTC市場的標準是相當困難的。由於缺乏一個比較具規模的活躍的小盤股市場,風險資本的退出主要以企業並購和股份回購為主,缺乏一個對企業家進行激勵的機制,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風險資本市場的發展。這種差距可以從OTC市場上的上市公司和上市所需的時間這兩方面的日美比較可以看出(如表1)。
可見,日本的機制是缺乏效率的。而以證券市場為中心的美國模式更加有利於風險資本的退出和風險投資業發展。以下將著重介紹美國模式。
美國的風險投資成功的主要經驗之一就在於其發達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為風險資本提供了多渠道的退出變現方式。美國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大類,即公開上市、出售,以及資產清算。也有些學者分為四類[4]或者六類[5]。這些只是對這三大類進行細分的結果,並沒有什麼實質的區別,不影響問題的研究。
第一,公開上市即首次公開發行(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通常是風險投資最佳的退出方式。IPO可以使風險資本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上市公司股票,實現盈利性和流動性,而且這種方式的收益性普遍較高;IPO是金融市場對該公司生產業績的一種確認,而且這種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獨立性,還有助於企業形象的樹立以及保持持續的融資渠道。在美國,約30%的風險資本採取了這種退出方式[6]。但是公開發行上市需要市場環境的配合和較高的進入條件,退出的費用也比較昂貴。而且由於企業投資基金被認為是內幕人,其所持的股份受美國證監會144A條款的嚴格限制,基金在IPO後僅可轉讓少量股份,直到一定年限後才可逐步轉讓其他份額。
由於主板市場的上市標准較高,監管嚴格,而風險企業一般是中、小高科技企業,在連續經營歷史、凈資產、利潤額等方面均難以達到要求,因此在主板市場上上市通常比較困難。因而不少國家都成立有專為高科技企業和風險投資服務的二板市場,如美國的NASDAQ市場、加拿大溫哥華股票交易所的創業板市場、比利時的EASDAQ市場、英國的AIM市場。二板塊市場比主板市場上市略微寬松,上市規模偏小,主要為具備成長性的新興中小企業和風險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這更加強了通過IPO方式退出投資的吸引力。
第二,出售。出售包含售出和股權回購兩種形式。售出又分一般收購和第二期收購兩種。風險企業上市(IPO)雖然是風險投資的黃金收割方式,但是由於風險投資支持的企業數量巨大,而市場容量有限,公開上市本身也存在前述的種種弊端,因此在實踐中並不是採用最多的退出方式。事實上,在美國風險投資的歷史上一直占據著絕對重要的地位是出售方式,尤其在股市行情不好時更是如此。近年來,以出售的方式退出在迅速發展的風險投資中比例越來越大。統計表明[7],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購佔23%,第二期收購佔9%,股票回購佔6%,三項合計佔38%,總量上比IPO還多。[8]進入90年代,美國出現了歷史上第五次兼並浪潮,每年兼並收購金額多達3000億美元,收購兼並市場為風險資本家順利出售自己的股權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一般收購主要指公司間的收購與兼並。由於買方無需支付現金,因此較易找尋買家,交易靈活性大。但是收益較公開上市要低,且風險公司一旦被一家大公司收購後就不能保持其獨立性,公司管理層將會受到影響。
第二期收購是指由風險投資公司將其所持有的風險企業的股權轉讓給另一家風險投資公司,由其接手第二期投資。如果原來的風險投資公司只出售部分股權,則原有投資部分實現流動,並和新投資一起形成投資組合;如果完全轉讓,則原有的風險投資公司全部退出,但風險資本並沒有從風險企業中撤出,轉換的只是不同的風險投資者,因此企業不會受到撤資的沖擊。
股權回購,是指風險企業以現金的形式向風險投資基金回購本公司股權。風險資本可以拿到現金(或可流通證券),而不僅僅是一種期權,可以迅速地從風險企業中撤出;而且股權回購只涉及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方兩方面的當事人,產權關系明晰,操作簡便易行;並且可以將外部股權全部內部化,使風險企業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並擁有足夠的資本進行保值增值。
第三,清算或破產。這是在風險企業未來收益前景堪憂時的退出方式。[9]據統計,美國由創業資本所支持的企業,有20 %~30%完全失敗,約60%受到挫折,只有 5%~10%的創業企業可以獲得成功。[10]在美國,大約有32%的風險投資採用這種方式退出。這種方法通常只能收回原來投資的64%,但在必要的情況下必須果斷實施,否則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因為企業的經營狀況可能繼續惡化,而且投入在不良企業中的資金存在著一定的機會成本,與其沉澱其中不能發揮作用,不如及時收回資金投入到更加有希望的項目中去。
從這些退出方式被採用的比例來看,根據對美國442項風險投資的調查[11],在這些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中,30%的風險投資通過IPO退出,23%通過兼並收購,6%通過企業股份回購,9%通過股份轉賣,6%是虧損清償,26%是因虧損而注銷股份的。
I. 什麼是風險投資回收策略它和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一個問題嗎在線急求!!
是同一個問題.
1:公開上市即首次公開發行(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通常是風險投資最佳的退出方式。IPO可以使風險資本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上市公司股票,實現盈利性和流動性,而且這種方式的收益性普遍較高;IPO是金融市場對該公司生產業績的一種確認,而且這種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獨立性,還有助於企業形象的樹立以及保持持續的融資渠道。在美國,約30%的風險資本採取了這種退出方式。但是公開發行上市需要市場環境的配合和較高的進入條件,退出的費用也比較昂貴。而且由於企業投資基金被認為是內幕人,其所持的股份受美國證監會144A條款的嚴格限制,基金在IPO後僅可轉讓少量股份,直到一定年限後才可逐步轉讓其他份額。
由於主板市場的上市標准較高,監管嚴格,而風險企業一般是中、小高科技企業,在連續經營歷史、凈資產、利潤額等方面均難以達到要求,因此在主板市場上上市通常比較困難。因而不少國家都成立有專為高科技企業和風險投資服務的二板市場,如美國的NASDAQ市場、加拿大溫哥華股票交易所的創業板市場、比利時的EASDAQ市場、英國的AIM市場。二板塊市場比主板市場上市略微寬松,上市規模偏小,主要為具備成長性的新興中小企業和風險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這更加強了通過IPO方式退出投資的吸引力。
2:出售。出售包含售出和股權回購兩種形式。售出又分一般收購和第二期收購兩種。風險企業上市(IPO)雖然是風險投資的黃金收割方式,但是由於風險投資支持的企業數量巨大,而市場容量有限,公開上市本身也存在前述的種種弊端,因此在實踐中並不是採用最多的退出方式。事實上,在美國風險投資的歷史上一直占據著絕對重要的地位是出售方式,尤其在股市行情不好時更是如此。近年來,以出售的方式退出在迅速發展的風險投資中比例越來越大。統計表明,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購佔23%,第二期收購佔9%,股票回購佔6%,三項合計佔38%,總量上比IPO還多。進入90年代,美國出現了歷史上第五次兼並浪潮,每年兼並收購金額多達3000億美元,收購兼並市場為風險資本家順利出售自己的股權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一般收購主要指公司間的收購與兼並。由於買方無需支付現金,因此較易找尋買家,交易靈活性大。但是收益較公開上市要低,且風險公司一旦被一家大公司收購後就不能保持其獨立性,公司管理層將會受到影響。
第二期收購是指由風險投資公司將其所持有的風險企業的股權轉讓給另一家風險投資公司,由其接手第二期投資。如果原來的風險投資公司只出售部分股權,則原有投資部分實現流動,並和新投資一起形成投資組合;如果完全轉讓,則原有的風險投資公司全部退出,但風險資本並沒有從風險企業中撤出,轉換的只是不同的風險投資者,因此企業不會受到撤資的沖擊。
股權回購,是指風險企業以現金的形式向風險投資基金回購本公司股權。風險資本可以拿到現金(或可流通證券),而不僅僅是一種期權,可以迅速地從風險企業中撤出;而且股權回購只涉及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方兩方面的當事人,產權關系明晰,操作簡便易行;並且可以將外部股權全部內部化,使風險企業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並擁有足夠的資本進行保值增值。
3:清算或破產。這是在風險企業未來收益前景堪憂時的退出方式。據統計,美國由創業資本所支持的企業,有20 %~30%完全失敗,約60%受到挫折,只有 5%~10%的創業企業可以獲得成功。在美國,大約有32%的風險投資採用這種方式退出。這種方法通常只能收回原來投資的64%,但在必要的情況下必須果斷實施,否則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因為企業的經營狀況可能繼續惡化,而且投入在不良企業中的資金存在著一定的機會成本,與其沉澱其中不能發揮作用,不如及時收回資金投入到更加有希望的項目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