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資代持合同行為有效嗎
① 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的風險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此類現象在資本市場中比較常見,主要原因有:因規避法律某些強制性規定(外商投資批准、股東人數限制、股東身份適格);或因實際投資人規避關聯交易、同業競爭;或因通過代持設立多家公司相互擔保融資等。
針對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2014年修正)第24條第1款明確規定,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協議有效。該條司法解釋雖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確認了委託持股本身的合法性,但並不意味著也確認了實際投資人的合法股東地位。
股權代持實踐中較為常見,包括上市公司有很多代持行為。作為委託人,法律上也稱隱名股東,是股權實際持有人,主要風險在於股權失控,股東權利被剝奪,可結合公司或上市公司實際情況,通過協議進行控制,以確保自身利益。
② 股權代持是否合法
合法。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但近年來,代持股份引發了名義持股人和實際持股人諸多爭議,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較模糊,因此簽訂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專業律師或法學專家進行咨詢。
通常來說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1、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
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
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2、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
委託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 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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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 代持股協議是否合法受法律保護
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通常來說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④ 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您好!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此類現象在資本市場中比較常見,主要原因有:因規避法律某些強制性規定(外商投資批准、股東人數限制、股東身份適格);或因實際投資人規避關聯交易、同業競爭;或因通過代持設立多家公司相互擔保融資等。
針對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2014年修正)第24條第1款明確規定,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協議有效。該條司法解釋雖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確認了委託持股本身的合法性,但並不意味著也確認了實際投資人的合法股東地位。
股權代持實踐中較為常見,包括上市公司有很多代持行為。作為委託人,法律上也稱隱名股東,是股權實際持有人,主要風險在於股權失控,股東權利被剝奪,可結合公司或上市公司實際情況,通過協議進行控制,以確保自身利益。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⑤ 代持股份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首先要判斷代持的股份合同是否真實有效,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中明確規定:
不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合同無效情形的股份代持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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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