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者轉讓股票個稅如何繳納
❶ 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怎麼繳納個人所得稅
最近,小和接到一些咨詢,詢問股東轉讓股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今天,小和就來給大家梳理一下個人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繳納的一些問題吧!
一、需不需要交稅?
需要!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二、誰來交稅?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即,A將股權轉讓給B,那麼A為納稅人,B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三、什麼時候交稅?
扣繳義務人(受讓方)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由納稅人(出讓方)或扣繳義務人(受讓方)在次月的15日,應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另,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在滿足如下條件之一時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5)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以股權抵償債務、其他股權轉移行為已經完成的;(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四、交多少稅?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即:個人所得稅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20%
另,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入一般為合同約定價格,或者是在債務處理過程中抵消相應債務的價格。同時轉讓方在轉讓過程中取得的與轉讓相關的各類款項,如違約金,補償金,資產以及權益等都應計入股權轉讓收入中。
「股權原值」:如果股權通過現金出資方式獲得,那麼股權原值為實際支付價款與相應合理稅費之和;如果股權以非貨幣形式取得,那麼股權原值為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入股市非貨幣資產價格與相應合理稅費之和;資本公積,盈餘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情況下,股權原值為轉增額與相關合理稅費之和。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五、在哪裡交稅?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如,A向B轉讓甲公司的股權,向甲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六、稅務機關什麼情況下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有: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3)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4)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也就是說,在有以上這幾種情形時,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不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等憑證載明的數額作為股權轉讓收入,而由主管稅務機關自行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❷ 個人轉讓股權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需要。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67號第四條規定: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交納標准:按照轉讓成交價減去當初出資價和費用,按照此差額20%交納個人所得稅。沒有差額產生,不需交稅。
(2)個人投資者轉讓股票個稅如何繳納擴展閱讀:
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就股權轉讓范圍、股權轉讓雙方及被投資企業的權利義務、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認、納稅時點、徵收管理等進行了補充和完善,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67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❸ 個人轉讓(買賣)股票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第040號)「經國務院同意,決定今明兩年(即1994、1995年)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經報國務院同意,1996年對股票轉讓所得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61號)「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之規定,自1994年起,個人買賣股票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等文件規定,個人買賣股票及開放式基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但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應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買賣其他有價證券所得應征個人所得稅。
❹ 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企業股票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
首先,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我國關於公司股權轉讓的基礎性規定,而新三板掛牌公司由於涉及到公眾公司及股份限售等特殊情況存在一些特殊的規定。
一、限售股解禁後出售的情況
根據《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限售股,包括: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因此掛牌公司的自然人投資者在轉讓掛牌公司的股份時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20%繳稅(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非限售股出售情況
根據《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掛牌公司的股票轉讓所得如何繳稅呢,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因此,如果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出售的是非限售的股份,免徵個人所得稅。該部分股份包括自始未被限售或者限售解禁後已經轉讓過的股份。
三、何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也就是說,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人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辦理納稅申報。
❺ 股票轉讓收取個人所得稅嗎
你說的是股票還是股權啊,如果是股權轉讓的話,征稅方式:
頂呱呱指出,股權轉讓交稅,根據轉讓對象的不同,實現不同的稅率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
一、當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二、當轉讓方是公司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具體如下: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稅。」
4、印花稅股權轉讓的征稅問題
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二)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廢止)的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❻ 個人轉讓股權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稅率多少
個人轉讓股權需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收入-財產原值-轉讓中發生的合理費用
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1. 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
2. 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 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6)個人投資者轉讓股票個稅如何繳納擴展閱讀
公眾對「起征點」存在誤解。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起征點」與「免徵額」有著嚴格的區別:
所謂起征點,是征稅對象達到征稅數額開始征稅的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時不征稅。一旦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時,則要就其全部的數額征稅,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征點的部分征稅。
所謂免徵額是在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它是按照一定標准從征稅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的數額。免徵額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徵額部分征稅。
二者的區別是:假設數字為2000元,你當月工資是2001元,如果是免徵額,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錢繳稅,如果是起征點,則是不夠2000元的不用交稅,超出2000元的全額繳稅,即以2001元為基數繳稅。
減免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9)267號文件進一步規定,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征稅內容
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里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
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
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征稅。
❼ 個人轉讓股票收入現在需要計征個稅嗎
個人轉讓股票收入需要計征個稅。
股權轉讓者仍為納稅人,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這種關系不以轉讓者和受讓者簽定的合同內容變更。扣繳義務人不得以不知道某些涉稅情況為由不履行扣繳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時,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對股權轉讓者和受讓者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仍按稅法規定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對扣繳義務人不知道的涉稅情況,扣繳義務人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納稅人不得拒絕。
納稅人拒絕的,應以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在股權轉讓中如發生應稅所得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保證股權交易鏈條中各環節轉讓收入和成本的真實性。
(7)個人投資者轉讓股票個稅如何繳納擴展閱讀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1. 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
2. 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 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個人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
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❽ 個人轉讓股權:三個要素決定個稅繳多少
股權轉讓行為的范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三條規定,股權轉讓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權;(二)公司回購股權;(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六)以股權抵償債務;(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67號公告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第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可見,自然人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三個因素有關,即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
股權轉讓收入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另外,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也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股權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合理費用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一般包括印花稅、資產評估費和中介服務費等。股權轉讓合同屬於印花稅「財產轉移書據」稅目的徵收范圍,轉讓方和受讓方應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分別繳納印花稅;股權轉讓中發生的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包括會計師費用、律師費用等也是合理費用的一部分,可以在計征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中扣除。
自然人的股權很多情況下不是一次投資,而是累計多次投資形成的,同時也有多種增資形式會涉稅。例如,被投資企業用評估增值的資產增資、盈餘積累轉增資本等,如果在增資環節未繳稅,就存在轉讓環節被稅務機關追查並要求補繳稅款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