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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否投資買股票基金

發布時間: 2021-04-16 23:44:52

⑴ 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能不能炒股

公務員能炒股,需要分情況,以下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1)法官可否投資買股票基金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八條

各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九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

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本規定。

⑵ 副處級以上幹部可以投資股票,基金,保險等有相關政策嗎

可以用家庭親戚的賬戶或可信任的其他人,保險目前國內基本上沒有什麼優勢,股票沒有一定的消息或技術很難長期穩定盈利,基金的看基金經理的投資能力,個人認為不如自己學習下多掌握點技能。我是做私人理財顧問的,

⑶ 黨員幹部可能購買投資股票基金嗎

可以的,但是需要年底的時候或者不定期要上報,只要是正常的資金都是沒有問題的。除非是大額來歷不明的資金,那就有問題了。

⑷ 基金從業人員可以買股票嗎

證券規定取得證券執業證的,不可買賣股票。
如果沒有證應該沒什麼事。這些事情應該是民不報官不糾的,要是害怕可以用親戚朋友的帳戶進行買賣。

⑸ 銀行從業人員是否可以投資股票、基金,是否有持股金額、比例限制

銀行從業人員當然可以投資股票、基金啦,沒有比例限制
只怕你不想買,農行還要求員工必須購買他代售的基金類

⑹ 領導幹部家屬容許投資股票基金嗎

股票基金人人都可以參與,不過上市公司領導家屬買賣自家股票要慎重,很可能會被但當做內幕交易。

⑺ 在職法官能進行投資理財嗎

投資理財屬於公民自由權利,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合法收入!可以投一些像OK貸這種P2P的。

⑻ 公務員可以投資基金,炒股嗎

公務員可以投資基金炒股票。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利用職務之便來讓自己投資獲益。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8)法官可否投資買股票基金擴展閱讀: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第六條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⑼ 為什麼我不建議個人去炒股,而是基金投資

基金才是最適合普通投資者的投資工具,而不是股票。

因為股票是一種高風險與高收益並存的投資工具,如果沒有足夠的證券投資知識,是很容易被割韭菜的。

比如最近A股有一家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將向全體股東派發24.6億元的分紅,按照當日的收盤價計算,股息率高達10%以上。

如此大手筆分紅,股息率也很高,投資者一看,這肯定是個不錯的投資機會。

其實大多數投資者不知道是,依據該上市公司的年報,大股東的持股比例81.1%,也就是說,這個分紅款基本都進到大股東的腰包里。

從公司過去兩年的凈利潤看,合計也才23.24億,如果這次分紅了40億,會不會對公司經營發展造成影響(利潤都不夠分紅,如何發展公司主營業務),是否存在通過大比例分紅炒高股價,然後配合股東減持的情況。

所以第二天,深交所就這次分紅事宜發出了《關注函》。

其實在資本市場裡面,套路還有很多,比如回購。

提到回購,可能有很多投資者會說,上市公司回購好啊,A股的上市公司要是都像美股的公司那樣,那就好了。因為媒體報道,美股最近10多年的大牛市,與上市公司大量回購自己公司的股票有很大關系。

「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回購在美股市場確實得到了資本市場的認可,但這並不代表在A股就可行。

最近A股就有一家上市公司,打算回購6.5到13億元,回購價格不超過26.35元/股。但是於此同時,又發布了配股的預案,擬10配3的比例募資不超150億的方案。

什麼意思?左手回購,右手融資,融資金額還遠超回購金額。同時回購的股票還不注銷,玩的套路是不是太深了點。

比如最近有一家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打算用公司1%的股票去換購投資滬深300的指數基金。

因為直接發布減持公告,大家可能比較敏感,所以採用這種比較隱蔽的手段。但是你發這樣的公告,是不是也在告訴大家,我們公司的股票未來漲不過滬深300指數。

看到這里,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樣的感觸,不管是回購也好、換購也好,還是慷慨分紅也好,如果投資者稍微不注意,是很有可能被套路的。

雖然在行情起來的時候,基金可能由於倉位等問題可能趕不上熱門板塊的漲幅,但是我們都知道,投資理財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追求的是一個長期穩健的合理回報,而不是一夜暴富。

同時與去自己去炒股相比,挑選好的基金要比挑選好的股票容易的多,而且一般來說,基金的波動也會比單只股票小。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說「基金才是最適合普通投資者的投資工具」的原因。

⑽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基金嗎

證券從業人員按照規定是不能開證券帳戶的,也就是說不能買賣股票,但是開資金帳戶做基金是可以的。

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取得執業證書後,辭職或者不為原聘用機構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與原聘用機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後十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取得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變更聘用機構的,新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後十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第十五條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有關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受到聘用機構處分的,該機構應當在處分後十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十七條協會、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進行後續職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第十八條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定的從業資格考試辦法、考試大綱、執業證書管理辦法以及執業行為准則等,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十九條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資料庫,進行資格公示和執業注冊登記管理。

(10)法官可否投資買股票基金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十一條機構應當指定資格管理員負責本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資格管理員須向協會備案,代表所在機構行使下述職責:

(一)使用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並對所在機構的系統用戶進行管理;

(二)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工作;

(三)負責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的初審;

(四)按照協會的部署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年檢工作;

(五)協助協會的檢查和調查;

(六)負責所在機構執業人員的備案事項;

(七)為所在機構人員提供相關咨詢;

(八)保持與協會的日常聯系。

機構更換資格管理員應當向協會備案。資格管理員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代其行使職責。

第十二條執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自律組織、監管部門獎勵、處分、處罰的,以及離開所在機構的,所在機構應當於每月5日前向協會備案上月發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條執業人員從其他證券業務崗位變換從事證券投資咨詢和證券資信評估業務崗位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另行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執業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受到刑事處罰的,被市場禁入的,因違法或違紀行為被機構開除的,以及違反職業道德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機構應妥善保管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執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協會或其認可單位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受到行政處罰的執業人員,應當參加強制培訓。

第十八條協會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資料庫,並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告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十九條協會建立執業人員誠信信息庫,對信息進行分級管理,供機構查詢或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協會每月10日前,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告上月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執業證書年檢情況,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及被暫停執業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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