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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經紀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沖突

發布時間: 2021-08-12 16:13:48

⑴ 我要去證券公司上班,可是我開戶炒股了,怎麼辦

可以轉讓給親人,只要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直接持有、買賣股票就可以。

《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證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其中第一條就是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1)股票經紀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沖突擴展閱讀:

2017年5月,浙江證監局下發通知,因浙商證券在防範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內控制度不健全、合規管理落實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力等問題,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浙江證監局要求,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要對公司全體員工是否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行為進行全面檢查並整治,於2017年5月31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檢查和整改報告。

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員工蘇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從事經紀業務營銷活動過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浙江證監局認為,浙商證券對客戶金光華的異常交易監控預警信息處理不到位,客戶回訪工作未能起到及時發現並糾正員工違法違規行為的作用。

⑵ 為什麼股票投資者當某種股票價格看跌時,是從經紀人手中借入該股票拋出。不是本身就持有莫

你說的是融券業務。也就是去年開始的融資融券業務的一部分。
1、你從經紀人手中借入股票然後賣出,在低位再買回來把相應數量的股票還給他。
2、比如說你看空一支股票,你借了10000手,在10元錢賣出,之後它跌倒5元你再買進還給他這樣你就等於賺了X=10000*100*10-10000*100*5
3、如果你本身就有這支股票的話,10元賣出5元錢買進就等於還給自己了,只是少陪了些,沒有賺錢啊。
4、之所以收你押金是因為你有可能看不準行情,賣掉了股票他反而漲了,你如果只用賣掉股票的錢再買回來,可能就買不了相等數量的籌碼,所以要有一定的押金。

⑶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自己不炒股,用父母的賬號炒股,違法嗎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用自己父母的賬戶炒股。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證券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獲取投機利益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而且會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風氣,可能會引發證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動。

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證券行情變幻莫測,證券業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有關價格變化的肯定性意見,一旦因預測失誤給客戶帶來損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在影響客戶利益的同時,也影響從業人員和證券行業的聲譽。

(3)股票經紀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沖突擴展閱讀

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的目的,不正當地運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為在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優越條件限制某客戶的業務活動。

這種做法有違「三公」原則。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對所有客戶一視同仁,不論是大客戶還是小客戶,也不論是競爭夥伴還是競爭對手。

⑷ 某股票經紀人給他的投資者出了一到題說明投資人的盈利凈賺情況

2³×500+1.5×1000+(-3×1000)+2×500=4000+1500-3000+1000=6500-3000=3500(元)
是不是這樣啊?我也是問別人的,因為我也要做這題

⑸ 為什麼人在利益面前都會低頭,想知道我說的是誰嗎

現實總是勝過理想,道德總會在利益面前低頭。信義者死於信義,狡詐者生於狡詐。現實政治總勝過理想主義政治,在利益面前,道德和法律顯得很蒼白。人類的進化史遵循達爾文主義--從單細胞生物進化到人類,中間經歷了無數次大的變化,在這些劇變中,活下來的大多是更能適應環境、具有更強的生存能力和更強大的生物,這些生物在交配上也選擇強大的配偶,只有如此,遺傳的後代才能具有強大的適應能力,在這種達爾文主義的法則的作用下,人類從一個簡單的生物進化到如今的高級動物。在社會學上,達爾文主義總被看成違背倫理道德的,達爾文主義演化為極端,就變成了種族論,例如希特勒宣稱,德國的擴張是為了消滅劣等民族,讓全世界都變成日爾曼民族的領地,優秀的民族取代劣等的民族,這對推動社會進步是有好處的。顯然,它是反人類的,它不符合倫理,所以失敗了。但是,它這種思維在人類社會的各個角落裡普遍存在,尤其在充滿競爭的地方,達爾文主義和利益至上很多時候會更有效果。道德和法律,本質來說,是人類文明的體現,它承認人類的多樣性,但是從競爭的角度看,顯然達爾文主義占據上風,道德總會在利益面前低頭。雖然我們提倡社會公平,減少貧富差距,但是馬太效應和贏者通吃這種現象是普遍存在的。世界上普通人佔大多數,只有少數人成功,這不是因為後者更講道德,而是因為他們能適應環境,更強大,更聰明,更優秀,更符合達爾文主義的價值觀。就像肖伯納說過的,每一個傻瓜都可以開始他們的愛情,但成功的只有少數幾個聰明人。在娛樂界和體育界,這個現象尤其明顯,章子怡和鞏俐的背後,是無數默默無聞的犧牲者,同樣,劉翔和姚明的背後,也有無數默默無聞的犧牲者,媒體關注的總是少數成功者,卻不會關注那些失敗者。美國前證監會主席,阿瑟萊維特說過,在證券經紀這個領域,一部分人具有職業道德,誠實守信,能夠時刻以客戶的利益為上,另外一部分則貪婪、謊話連篇,不把客戶的利益放在心上,很遺憾的是,總是後者能占上風,因為他們能帶來更多的收益。甚至,素來以公正著稱的會計師事務所也受到了利潤的影響,這些會計師事務所們同時作為咨詢師和會計師為客戶提供服務,審計服務和咨詢服務的角色發生沖突,這導致了安達信這樣的巨頭的垮台。巴菲特說過的,如果把一萬美元投資到他的博克希爾公司,等待幾十年,會擁有上百倍的回報,這對於客戶,是最好的投資建議,但是如果哪個經紀人給了這個建議,他也要餓死了。因為他的收益來源於交易的次數,所以,交易越頻繁,他得到的利益越多,在這種情況下,他不太可能把客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他會想盡辦法勸說客戶頻繁的進行交易,以便收取更高的傭金。在《華爾街的證券分析師的懺悔》中,萊茵戈爾德親眼見證了金融業的重重黑幕和腐敗,他寫出的報告要受到同事們的壓力,受到服務客戶的壓力,如果公正的寫,應該建議賣出,但如果這樣,客戶就會遠去,自己的公司就會遭受巨大的損失,所以,只能為一些本質上很爛的公司歌功頌德,欺騙小股民們。公司的首次發行(IPO)和並購交易(M&A),是各大投資銀行爭取的對象,在這些交易里,投資銀行們能賺取上千萬美元的費用,而作為分析師們,按照法律規定,是不能受客戶和銷售人員的影響的,只能獨立的發表意見,但如果獨立的發表意見的話,就會產生對公司股價不利的言論,這就會惹惱客戶,客戶就會把生意交給那些可以給他們歌功頌德的、能夠促進銷售的投資銀行們,如此一來,本公司就會遇到壓力,就會在交易的排名上落後於對手,這會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所以,為了利益,他們放棄了職業道德,無視法律,頻頻越牆,頻頻做著利益沖突的事情。例如前面的明星分析師,克魯布曼,掌握了很多內幕消息,常常能提前透漏給基金經理人們,博得他們的好評;他本人也是很多首席執行官的朋友,和這些人建立非常好的個人關系,為他們的公司歌功頌德,從而為所羅門美邦贏得生意,他放棄了職業道德,選擇了利益至上,放棄了獨立的股評師的角色,擔當了內幕交易的傳播者(tipper),這反而讓他名聲大振,賺了很多錢。世通的首席執行官埃文斯是一個體育老師出身,通過資本市場上不斷的運作,建立了一個龐大的電信帝國,這中間,克魯布曼的作用很大,這些股票分析師們如同一些名人傳記的作者們,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和文筆,為他們的主子歌功頌德,使得這些公司的股價上升,然後埃文斯再用高的股價作為彈葯,繼續收購其他的公司,通過不斷的收購和重組,不斷的製造出和捏造出利好的消息,再不斷的通過股票分析師們的吹捧,公司越做越大。大多數人是守法的和遵守道德的,但正因為如此,大多數人才會被少數人欺騙。例如美國新世紀的那場股票泡沫,兩年時間,股市蒸發了8萬億,損失的大多數是中小股民,這些人被蒙在鼓裡,不知道背後發生了什麼故事。按照萊茵戈爾德說過的,得到內幕消息之後,機構投資者就開始行動,等到消息真正公布之後,股民們得到的消息已經遠遠過時了,所以,股市中,能賺錢的人都是少數,大多數人是不賺錢的。安然和世通的破產案中,後者的財務報表上隱藏了40億美元的費用,這件事情被操縱在少數人手中,大多數人都上了當,尤其是安然和世通的員工們,他們的首席執行官一方面鼓勵員工們購買股票,一方面偷偷的賣出自己的股票,最後大多數員工發現,誠實和老實的自己被欺騙了。此外,法律是大多數人的保護工具,但是法律在素來以民主和自由的美國國會,推行起來非常非常困難,阿瑟萊維特是小股民的代言人,但是他會受到很多大財團代言人的壓力,例如期權是否算做費用,股票經紀人是否應該根據客戶的資產而不是交易的次數收取傭金,這些規則的制定,往往不是道德上說通,就一定能通過,而是要受到利益關系人的阻力,最終,達成的一個妥協的結果。

⑹ 為什麼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可以炒股

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6)股票經紀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沖突擴展閱讀:

基金從業人員是可以進行證券投資的。

2013年新修訂的《基金法》首次放開了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的限制。《基金法》第十八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013年12月,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進一步對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行為明確要求,指導行業做好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自律工作,規范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行為。

⑺ 6.財產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情況下,會計的根本目標是

一、問題的性質
對因公司剩餘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相分離所產生的利弊的爭議至少可以追溯到亞當•斯密。亞當•斯密認為股份公司的董事由於主要是在管理他人的財富而缺乏經濟利益激勵。他並預言股份公司將不可能在競爭中勝過其他剩餘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結合相對緊密的商業組織。兩個多世紀過去了,人們發現股份公司不但沒有消失,而且在現代經濟中佔了主導地位。1932年,伯爾和彌恩對現代公司剩餘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又提出了質疑。他們懷疑管理者控制的公司是否有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驅動。
我們認為這些質疑現代剩餘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相分離的悲觀論者看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但忽視了研究解決此類問題的機制。顯然,悲觀論者對比較公司管理制度研究無多大興趣。不難發現,這些悲觀論者受到了非議。斯蒂格勒等認為伯爾和彌恩對經濟學的貢獻是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假定必須作出修正以考慮管理者階層會尋求自身利益的現實性。他們通過對管理階層控制權的討論及對管理者階層控制權和他們的報酬關系及公司利潤關系的研究提出了對伯爾和彌恩觀點的挑戰。他們認為忽視對經濟制度運作的研究是伯爾和彌恩論點的重大缺陷。盡管斯蒂格勒意識到某些機制限制了管理者的機會主義行為,他們並沒有詳細討論這些限制管理者機會主義行為的監督機制及他們的意義。由於斯蒂格勒等假定了這些監督機制的存在,對他們而言比較公司管理制度的研究就無特別重大的意義。德姆塞茨和萊恩對伯爾和彌恩的觀點提出了類似的批評。他們的推論是簡單的,假定管理者和剩餘財產所有者的利益不一致,那麼股票的不同分布會影響公司的利潤。然而這一關系並沒有被經驗調查所證實。於是,他們推斷伯爾和彌恩的論點有可疑之處。他們的一個論點是,股份的分散程度和公司的大小成正比。對這一關系似乎不難理解。因為當尋求財富最大化的公司增大時,取得控制公司 權的代價同時升高。這顯然會阻止人們爭奪控制權的行為。另外,當因取得公司控制權的收益小於通過分散風險投資而獲得的收益時,人們會選擇後者。德姆塞茨和萊恩似乎對比較公司管理制度的研究興趣不大。否則的話,他們會發現自己這一結論只適用於美國而不適用於德國和日本。羅爾提出,德國和日本最大的生產企業都是由金融機構(股東)控制的。
我們認為公司的產生和發展是有成本的。然而公司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又表明公司的產生和發展又有其收益的一面。在公司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因公司產生和發展的收益主要來自於減少交易成本、風險分散性、協同作業、管理者專門知識和規模經濟。我們在本文中只假定這些收益而不加以證明。原因是因公司產生和發展的收益通常是大於或等於其成本的,否則公司的形式將消失。我們的主要目的是通過比較公司治理制度的研究看怎樣運用不同的監督機制以達到降低因公司剩餘財產權和管理權相分離而產生的代理成本以及因貸款融資而產生的代理成本。在第二節,我們將討論代理成本的定義及它的衡量性問題。然後,我們將討論各種不同的監督機制對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在第三節,我們將闡述比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政策意義。中國的經濟改革迫切需要我國的政治家、經濟學者和法學者擴大自己的視野和提高自己的洞察力。跨學科的研究和比較公司治理制度的研究將為中國的經濟改革提供有用的素材。
二、代理成本和監督機制
傳統的經濟理論如新古典經濟學只把公司當成是市場的參與者。因此,傳統的經濟學沒有具體的公司理論。這樣對與公司相關成員(如股東、債權人和經理階層)在受限制條件下追求功利最大化問題沒有重視。科思在1937年寫下了《企業的性質》一文。該文在冷角里渡過了二十幾年後,終於在20世紀60和70年代被重視了。產權學派就是在那時產生的。這些學者主要包括科思、阿爾及恩和德姆塞茨等。產權理論的中心是組織中參與者的收益和成本決定於個人權利的具體規定。掌握該理論的關鍵是,在既定產權下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左右了組織中參與者的行為。早期的產權理論都因比較空洞而缺乏實用性。致力於把產權理論具體化的是威廉姆森。
另一種與產權理論相關而又獨立發展起來的是代理關系理論。把該理論用於解釋公司成員行為的主要貢獻者是基聖和默克林。該理論的關鍵是吸收了產權學派中的合同關系。這樣該理論透過了公司的空架而側重於把握與公司相關成員間的合同關系。在該理論中,個人被作為研究的基本單位。公司中各成員間因不同利益而產生的損失和支出的費用稱為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主要包括為達到某些目標而協商、制訂、執行和實施合同的費用和由於利益不一致而無法消除的剩餘損失。實施合同的費用主要包括監督合同執行的代價和雙方為執行合同而自願付出的有利於雙方的代價。剩餘損失主要指未完美地執行和實施合同而仍然存在的機會損失。顯而易見,代理成本包括了交易成本、因缺乏激勵而未能達到最優化的成本(moral hazard costs)和為獲得信息所需花費的成本。最後一點是由於制定合同需要大量的信息,因為將來狀況是不確定的,對將來事件的推測需要成本。有人以為代理成本只包括因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損失。我們以為這樣的理解是片面的。要切底消除這種因利益不一致而造成的損失是不可能的。當某一類成員如股東的人數非常大時,為執行和實施合同所付出的代價可能大於所降低的損失。由於眾多的人數而產生的集體行為可能導致重復的監督行為。
理解代理問題的關鍵是合同成員承擔了因自己機會主義行為而產生的代理成本。這就表明對某行為而言,任何追求功利最大化的人會努力去減少因合同關系而產生的代理成本。我們以證券融資和貸款融資為例來說明這一點。在證券融資時,如某公司管理階層未對投資者提供有關公司的信息,或該公司無好的報酬制度,或該公司無比較完善的監督管理者的機制,那麼發行股票的價格將會很低。這是因為投資者所願意付的股票價格已經基本地反映了這些情況。再如在借貸融資時,假如某類借貸人經常從事一些轉嫁風險的行為如事後改變紅利政策及改變債務清償次序等,貸款人將作出調整,這種調整包括提高利率或要求債務擔保等。只要市場有足夠的信息,對某類借款人的行為事前是可以作出粗略預測的。顯然,當為降低剩餘損失而支出的實施合同的邊際成本小於或等於因降低了剩餘損失而帶來的邊際收益時,人們會在合同中作出這些規定並將這些規定付諸實施的。無庸置疑,集體行為問題會影響這一均衡而使資源優化不可能。
代理成本包括的范圍非常廣。我們在這里主要闡述因證券融資而產生的代理 成本和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代理成本。讓我們先來看在證券融資時產生的代理成本。在現代公司剩餘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相分離的情況下,管理者會在受限制條件下無限地追求個人功利最大化。他們可以從公司攫取財富和不作出應有的努力去經營公司。法律對上述兩種行為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處理。比如,英國公司法嚴禁任何董事利用公司職務而取得的不應有的現金性益處。顯而易見,英國對公司管理者信託義務的規定非常嚴格。然而英國公司法對謹慎從事和應有管理水準的義務卻要求比較低。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管理者很少可能因不作出應有的努力去經營公司而對公司作出法律上的賠償。根據英國公司法,一個董事在行使管理職務時不需要達到高於和他類似的人所應有的水準。一個董事也不必持續不斷地關注公司的事務。他只需要參加間隔性的董事會議和其他一些他也是會員的委員會會議。即使這樣的會議,他也不必全部參加,當然他必須參加那些在當時情況下他能合理地出席的會議。最後,他可以按公司章程和細則在無可疑的情況下授權其他的管理人員去履行他的職務。類似英國公司法的這些規定在不同程度上在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適用。
經濟學者也許會提出疑問,為什麼公司法對這兩類義務規定的嚴格程度相差那麼大呢?攫取公司財富和不努力經營公司的後果是相同的—即都會令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我們的回答是法律的局限區域正是市場和合同的有效作用區間。相對而言,法官對不謹慎從事和不符合應有管理水平的判斷容易產生錯誤。相反,市場和合同安排則會更有效地懲罰不負責或無能的管理者。對於信託義務而言,市場的作用則顯得太遲鈍。有關限制管理者因股票融資而產生的機會主義行為的市場和合同機制主要包括資本市場和爭奪控制公司管理權的敵意性兼並市場,推選董事機制、產品市場、經理市場、報酬分配安排、股東對管理者的控制權和公司因交叉持股形成的相互監督。對其中的某些監督機制其他地方已有論述。我們在此僅作簡略的討論。
公司剩餘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會產生剩餘損失,對這一點人們似乎容易接受。不難理解,代理成本跟資產擁有量是成反比關系的。當所有權和管理權合一時,代理成本將會減少到最小值。這是因為由於機會主義行為而產生的成本將完全要由從事該行為的人負擔。那麼是否股東所控制的公司里的代理成本一定很小呢?答案不是肯定的。但是問題的性質已轉化為有控制權的大股東和分散的小股東之間的利益不一致性。當這些公司是家庭型的公司而且公司的創始人年事已高或公司由第二代成員控制時,這種現象更加明顯。公司的控制權會給他們帶來非現金性的收益。這一推論的依據是高收入者的公司控制者對有形財富不如低收入者看得那麼重要。而他們對非現金性的利益卻看得重要些。另外一個理由是公司效益損失的一部分還是由分散的小股東所承擔的。這類公司常常會從事財富不合理分配的行為。換句話說這樣的公司存在有控制權的大股東剝削分散的小股東的可能。對這類因家庭控制而造成的代理成本在加拿大有初步的證據。值得重視的是經理市場和敵意性兼並市場的監督機制對這類公司無什麼大作用。我們稍後將討論這個要點。
我們再來討論因借貸而產生的代理成本。簡單起見,我們用特例來說明。如果股票融資會產生因剩餘財產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而造成管理者和投資者的利益沖突,那麼有人便會問,為何我們不常見管理者買下所有的股票以便降低因股票融資而產生的代理成本然後再以借貸融資經營公司呢?這減少的代理成本就是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收益。答案是借貸融資有獨特的代理成本。基聖和默克林認為因借貸融資而產生的代理成本包括:(1)負債率高的借款人會作損害貸款人而有利自己的打賭或財產轉移行為;(2)為減少前種行為而支出的監督費用;(3)破產費用。破產費用較為簡單,所以不需要詳細討論。為減少借貸雙方利益不一致而承擔過大的風險或轉移財富行為的費用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訂明限制借款人某些行為的條款、監督合同執行情況的代價及實施合同的代價。對貸款人保護越好,這類條款就必須越詳細。由於有關借款人某些將來的行為和情況是不確定的,制訂這類合同的代價是非常大的。再說,合同的執行和實施也是需要代價的。事後違約是司空見慣的。
對因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借款人事後轉移資金用途或採用其他手段來轉嫁風險的行為需略加討論。斯密和瓦納總結了四種可能造成借貸雙方利益沖突的做法。這些做法將增加借款人的財富而降低貸款人應有的收入。第一,事後改變紅利政策問題。在既定紅利政策條件下舉債,債券的價格和貸款的利息對紅利政策作出了反映。然而,如果借款人或債券發行人事後改變紅利政策如提高分紅率,那麼這樣的決定是不利於債權人和債券擁有人的。第二,債權侵蝕問題。假如債券的發行或貸款的提供是在假定借款人事後不會發行或借貸具同一次序或更優先次序的債券或貸款的,那麼事後的違約將不利於先前的債權人或債券擁有人。第三,資產替代問題。如果借款人事後用高風險而低成功率的項目替代低風險而較有成功希望的項目,那麼借款人的財富會增加而貸款人的財富會對應下降。第四,低投資問題,如果借款公司的價值主要是將來一系列的投資機會,借款公司可能會不從事該類投資。原因是投資的收益在債股比例很高或破產時將主要由債權人取得。
除了上面提出過的限制因股票融資而產生的代理成本的監督機制外,限制因舉債而產生的代理成本的監督機制在長期的發展中形成了自己的特點。債務市場是一個很好的監督機制。在一個多期反復借款的模型中,舉債公司從事財富轉移行為的壞信譽會增加將來貸款和發行債券的成本。不論債權人是否有效地保護自己,如果舉債公司從事財富轉移行為的成本大於收益,該公司則不會從事該種活動。當然這種因低信譽而產生的代價隨公司將來需求融債的程度和債務市場信息的有效程度而變化。所以,當舉債公司處於破產邊緣時,市場信譽的制約也降到了最低點。
市場機制的低效區域正是合同機制的有效空間。人們常常會發覺當債務公司破產時,債權人有權干預破產公司。合同的其他安排也會降低因利益不一致而造成的損失。有權轉換成股票的債券有起到減輕資產替代問題和事後改變紅利政策問題。這種因可選擇轉成股票的債券擁有人可以獲得部分因舉債公司事後從事高風險項目而可能帶給債券發行公司的收益。因為債券發行人如事後從事資產替代行為,則債券擁有者可以把債券換成股票。
另一種降低因借貸融資而產生的代理成本是債權人在合同中要求債務人提供債務的擔保。有優先求償權的債也可以部分消除資產替代問題。因為債權人在這類合同中可以用較低的執行和實施合同的代價而優先實現債權,所以有優先請求權的債可以減少資產替代問題。在這類債務合同中都存在限制債務人處分擔保物的權力。而這種擔保物常具有公司特有的價值, 也就是說該擔保物對公司的價值遠大於其市場價格。這就是用質物來支持交換的基本點。有擔保物的債也可以避免債權侵蝕問題。只要債權人辦理了擔保物的登記手續,他對該物就有優先求償權。顯然債務人想通過事後舉債來改變債權人對該擔保物享有的優先求償權是非常困難的。另外,有擔保物的舉債方法又可以部分消除投資不足問題。這是因為新項目的收益主要是在股東和債權人之間分配。如果在股東和原債權人都無法或不願出資的情況下,非擔保之債不太可能吸引新的債權人。原因是新的債權人將承擔項目失敗的風險。而現存的債權人只會從中得益。除非擔保物不足抵償本息,擔保之債至少可以保證新的債權人的貸款是安全的。
另外,債權人對債務公司持股也是一種有效的因舉債融資而產生的監督機制。眾所周知,在一般的債務合同下,債權人只有在債務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才能對債務人進行干預。但是,如果債權人同時是債務人的股東,他們就可以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如果債權人的股份相當大,那麼他(們)就可以撤換債務人的管理者。債權人對債務公司持股,也可以部分消除事後改變紅利政策問題和資產替代問題。事前債權人因持股可限制債務人轉移財富的行為。事後由於債權人是債務人的股東而獲得部分債務人因轉移財富而取得的收益。如果債權人是債務公司的惟一或主要債權人,那麼這又可以消除投資不足問題。又由於債權人是債務公司的(大)股東而行使了監督任務和控制權,債權侵蝕問題將不會太嚴重。這是因為債權人和股東雙重身份明顯增加了對債務公司行為信息的質量。顯然,這種雙重身份有利於降低因舉債而產生的代理成本。
再有,交叉性的貿易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相互持股也有利於減少因貿易信貸而產生的代理成本。這些貿易活動進而有助於促進集團成員的特殊資產投資。我們把特殊資產解釋為對公司本身的價值大於其市場價格的資產。這種資產的利用有賴於穩定的合同關系。在這樣的公司集團中,因股票融資和因舉債融資而產生的代理成本都得到了較好的控制。這種相互監督和貿易合同關系決定了公司集團成員有互利而無競爭關系。然而,要使這種公司集團保持有效,強有力的產品市場的競爭是必要的。
三、比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政策意義
在該節,我們將簡略討論德國、日本、美國和香港某些旨在降低因股票融資和因舉債融資而產生的代理成本的監督機制的特點。然後我們將討論一下比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對中國的政策意義。
在德國,法律對銀行持有非金融企業無什麼限制。相應地,德國銀行不僅是大型非金融企業的貸款提供者,而且也是這些公司的主要股東。一般認為德國的股票市場在融資中的作用遠不如大的銀行。略舉幾例便可看出銀行對生產企業的控製程度。1986年,德意志、德累斯頓和考曼芝三家銀行共同控制了西門子32.5%、賓士61.66%、大眾7.9%、拜耳54.5%、BASF51.68%、Hoechst 63.48%和VEBA 48.92%的股票。盡管這三家銀行對大眾的持股不高,但德國法規定,除非投資者反對,銀行作為經紀人及以自己參與的投資公司可以用這些股票在股東大會上投票。所以在大眾公司中這三家大銀行可以用大眾50.13%發行在外的股票來表決。在德國生產性企業中,股東推舉50%的監事會成員,其他50%的監事會成員是由職工選舉的。職工盡管在監事會上有50%的席位,但股東可以用超多數的投票來越過職工監事的限制而擁有控制公司的重大決策權。監事會有決定管理會的成員並且審批公司的重大決策權。管理會處理公司的日常事務。在德國最大的100家生產企業中,銀行在96家企業中行使了推選監事員的權利。通常四五家銀行能有效地控制生產性公司的決策權。大股東數目的稀少避免了集體行為問題,這樣股東對管理者的控制就比較容易。不難看出,德國少量的銀行控制了大量的生產性企業。少數銀行對企業管理者控制的重復性行為又大大減少了某銀行在監督行為上占其他幾個銀行便宜的可能性。作為企業有影響力的股東,銀行的控制顯然大大降低了因股票融資和貸款融資而產生的代理成本。股票的擁有限制了生產性公司中管理者無限追求自身利益的機會以主義行為。大量的貸款又需要提高對債務人的了解和控制。德國的公司立法正適應了這種需求。我們以舉例來結束對德國監督機制的討論。德意志銀行對眾多的企業提供了大量的貸款,它對這些公司的股票持有量也是世上少有的。該銀行控制了西門子17.64%,賓士41.8%,拜耳30.83%,BASF28.07%,Hoechest14.79%,VEBA19.99%,Linda AG 10%,Klockner-Humbldt AG41.41%,Philpp Holzmann AG 35.4%,Bergmann-Elcktrigitats AG35.5%的股份。
日本公司的資本結構又有其特殊性。日本許多大公司都附屬於不同的公司集團。主要的公司集團有三菱企業集團、三井企業集團、住友企業集團、富士企業集團和三和企業集團等。即使不附屬這些集團的公司也或多或少地跟這些集團有商業合同關系。在這些集團中,核心銀行一般控制了各成員公司5%的股份。這些成員也同時擁有核心銀行的某些股票。公司集團的其餘成員一般持有某一成員接近30%的股份。核心銀行和其他四五家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一般控制了集團內某成員20%的股權。日本公司的董事會在通常情況下是由公司內的經理成員組成的。我們略舉幾例。在1992年,五家金融機構持有豐田21.5%、東京電子15.7%、日立13.6%、三菱電子18%、東芝15.8%和尼桑21.9%的股份。
那麼企業間的相互持股有什麼優越性呢?我國經濟學者吳家駿認為企業法人相互持股具有一種「架空機制」。第一,他認為法人相互持股形成了穩定的股東。穩定的股東可以形成協作關系,而且也可以避免企業被兼並。我們認為如果企業交叉持股只是為了穩定股東,那麼我國的國有企業不改革就有穩定的股東—國家。自然吳家駿不贊成大力發展股票市場。我們對相互持股能形成協作關系這一點表示贊同。如前所述,債權人和債務人交叉持股有利於促進合同關系。而這些長期的合同關系會促使企業增加特殊資產的投資。我們對相互持股而達到反兼並的優越性表示懷疑。曼納最早提出了敵意性兼並的經濟意義。敵意性的兼並可越過被兼並企業的管理者而達到控制被兼並企業的目的。如果被兼並企業經營不佳,那麼通過購買股票而取得對方公司的控制權並撤換該企業的管理者是財富增值的行為。日本並無足夠數目的敵意性兼並,自然也得不出反兼並是有利於經濟的結論。20世紀80年代,在美國敵意性兼並市場比較活躍時期,經驗調查表明絕大多數的敵意性兼並是財富增值的行為。第二,吳家駿認為法人相互持股可以降低紅利而使股價上漲。我們對這一點持有不同的看法。降低紅利並不一定能使股價上升。相反,降低紅利可能對股價不利。降低紅利能否有利於股價決定於公司的投資機會。如果降低紅利能使公司更經濟地取得資金以實現優良的投資項目,那麼股價自然上升。如公司並無有利可圖的投資項目而又降低紅利時,則股價會明顯下降。基聖剩餘現金流量(free cash flow)的理論已證明了這一點。剩餘現金流量是指除了用於收益現值大於成本外的流量。顯然,這樣的現金如不用於分紅,則會被管理者濫用, 這肯定會不利於股價。第三,吳家駿認為法人相互持股架空了所有者。我們對這一點不能苟同。如果所有者指的是大量分散的個人小股東,那麼我們認為他的論點意義不大。如前所述,由於集體行為問題,這些現代公司中的小股東對公司管理和監督本來不起什麼大的作用。如果所有者包括公司,那麼日本企業的所有者並沒有被架空。日本企業對自己控股公司的監督作用並不弱。這點我們稍後還將討論。如果他認為公司剩餘財產權和管理權的分離在無監督機制的情況下有利於公司的經營,那麼我們認為他的論點是不正確的。
那麼日本特有的公司管理結構有什麼好處呢?第一,公司成員的相互持股有利於成員間貿易合同關系的穩定發展。這樣的關系有利於這些成員增加特殊資產的投資。第二,這種公司集團成員間的相互持股有利於相互監督。在這種集團里,當某個公司成員經營不良時,該公司的董事會將有其他公司成員的人員加入。而當某公司成員出現經營虧損時,銀行會派董事進入該公司的董事會。經驗調查表明,當外派董事出現時,日本公司集團內某個成員的高層管理人員的變動便增加。職務終身制、管理者內部晉升制度和細小的經理市場有力地限制了管理者的機會主義行為。第三,這樣的相互持股關系有利於處於困境中的成員的整頓和恢復。較少的金融和貿易債權人有利於避免集體行為問題而降低整頓的交易費用。穩定的貿易合同關系又使整頓便於進行。經驗調查表明當某個成員出現金融危機時,該企業的生產擴大了。原因是銀行繼續提供貸款而且其他成員中的供應者和購買者擴大了對該公司的供應和需求。不容否認,這些做法可能會維持低效的企業。但是高度競爭的產品市場表明這樣的效益損失不會太大。否則的話該企業集團就會在與其他企業集團或公司的競爭中被淘汰。第四,金融債權人(銀行)持股提高了對債務人信息的質量。而且也提高了對債務人的控制和干預。這顯然會有利於降低因舉債而產生的代理成本。也許有人會問既然金融債權人的持股會降低因舉債而產生的代理成本,那麼日本銀行為什麼比不上德國銀行對債務企業的持股量呢?答案是簡單的,這是由於二次大戰後美國左右了日本的立法活動。那時,日本法律只容許銀行擁有非金融企業10%左右的股份。1977年,法律修改後又規定在10年內,銀行對生產性企業的持股量必須降低到5%以下。表面上看,日本銀行只能擁有5%的非金融企業的股份,但由於銀行同時擁有企業集團內其他成員5%的股份和這些公司成員間的相互持股而形成的貿易和監督關系,銀行的作用遠大於其持有的股份所應有的。
為什麼日本的銀行像德國的銀行那樣在公司融資和公司管理中起那麼大的作用呢?答案似乎比較簡單。因為像德國那樣,日本戰後的政策和法律或多或少地限制了股票市場的作用。有人也許要問是否強的銀行控制力一定會產生高效的經濟呢?我們的回答是否定的。相對微弱的銀行作用也會有高效的經濟,美國就是例證。1984年,美國1500個左右的銀行大約擁有3900個分支機構。也就是說平均每個銀行只有2.6個分支機構。另外盡管美國的國民生產總值遠遠大於日本和德國的國民生產總值,但是,在1991年美國最大的10個銀行的資產總和僅是日本最大的10個銀行資產總和的28.5%和德國最大的10個銀行資產總和的66.57%。那麼又是什麼原因造成美國相對小的銀行和它們參與其他公司治理的微小作用呢?羅爾公司管理的政治學說認為政治和法律起了很大的作用。歷史上,美國法律限制了銀行在全國范圍的經營。分支機構必須得到其他州的同意才可以在那裡經營。這種審批只是近期才變得容易些。銀行是既不能持有生產性公司的股票也不能和保險公司有關聯的。銀行的控股公司不得持有任何非銀行5%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盡管銀行中的信託部門是允許持有其他生產性企業不足10%的股份,但是這樣的持股會有許多不利之處。第一,在對方企業破產時,銀行可能要對破門企業承擔法律責任。銀行也可能在破產清債次序中失去應有的優先次序。第二,證券法對控股金融機構作出許多限制有關證券買賣,股東派別之爭中的表決權斗爭。投資和控股意向還需要披露。

⑻ 證券 管理的規定 經紀業務

出台背景——規范發展證券市場
暫行規定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和證券行業競爭的加劇,一些證券公司為改「坐商」為「行商」,擴大其證券經紀業務的市場覆蓋面,積極探索發展證券經紀人隊伍。證券經紀人隊伍的發展對擴大投資者群體、增強證券公司服務能力、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實踐中部分證券公司管理不到位、證券經紀人總體素質有待提高等原因,也出現了少數證券經紀人為招攬客戶而無序競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誘導客戶頻繁交易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問題。

為興利除弊,規范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08年4月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證券公司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作了原則規定。為落實《條例》,證監會自2008年5月開始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國內銀行和保險行業的營銷管理模式以及部分發達證券市場營銷監管制度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草擬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草案),並於2008年9月1日至15日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此後,證監會又多次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和證券經紀人管理問題進行深入調研,並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反復研究斟酌的基礎上,對《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暫行規定》。

意義
一/明確經紀人券商間法律關系
目前,證券公司依託經紀人招攬客戶存在員工、代理、居間等多種關系,針對這一情況,新規對於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了明確界定:「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二/為更多業務開展預留空間
新規對於證券經紀人執業活動范圍和禁止性執業行為作出了詳細列舉。該負責人表示,我國證券經紀人制度剛剛起步,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證券經紀人的整體素質還不高,暫不具備讓證券經紀人代理更多業務活動的條件,否則容易產生大量糾紛,損害證券經紀人的形象。隨著證券公司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以及證券經紀人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高,將來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證券經紀人的能力、素質,對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允許能力和素質較高的證券經紀人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更多的業務活動,新規已為此預留了空間。
三/經紀人制度「過渡期」安排明確 為分類管理預留空間
今年4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將正式施行,這意味著中國證券業終將結束過渡期,叩開經紀人制度的大門。
四/規范證券經紀人行為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為興利除弊,規范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08年4月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證券公司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作了原則規定。為落實《條例》,證監會自2008年5月開始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國內銀行和保險行業的營銷管理模式以及部分發達證券市場營銷監管制度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草擬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草案),並於2008年9月1日至15日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此後,證監會又多次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和證券經紀人管理問題進行深入調研,並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反復研究斟酌的基礎上,對《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暫行規定》。
五/經紀人業務營銷終有規可循
有如下幾處改動:首先,《暫行規定》將此前經紀人代理證券公司「進行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正式定義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業內人士分析,這個小小的改動實際上影響深遠——營銷活動這個大范疇具體為招攬客戶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有助於規定頒布初期平穩實施,這是對客戶利益的最大保護。

⑼ 為什麼證券公司的人不允許炒股

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禁止炒股,因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禁止其炒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9)股票經紀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沖突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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