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發行股票
⑴ 中外合資企業在國內上市的條件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現有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應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上市與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二)申請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為按規定和程序設立或改制的企業。
(三)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比例應不低於總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關法規要求的其它條件。
三、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申請其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應按《關於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在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意見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申請方案。申請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轉發B股後,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得低於25%;
(二)擬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存續超過一年;
(三)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後,其承接人能夠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原非上市外資股持有人的義務、責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關法規要求的其它條件。
外商投資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資股暫不得轉為流通股。
(1)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國家主權的原則
即國家管轄權不容侵犯原則。企業的設立、經營以及終止等;均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概念。
2、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外商資本、工業產權、人身權不受侵犯;所獲利潤在法律規定下匯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則
主要體現在解決雙方投資關系時,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規定的處理問題的規則。
4、合理讓利原則
合理讓利主要是政府對合資企業發展過程中。在特定時代背景下所採取的一種扶持政策,如投資優惠、稅收減免、原材料進口、產品出口、外匯使用等方面實行合理讓利。
5、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的原則
如組織形式、經營方式、企業財務等。
⑵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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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外商獨資企業A股上市有先例嗎
外商投資企業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外資不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上市,國內已有先例(如北方股份),我們這里所要探討的主要是針對外資控股的企業上市問題,目前除b股市場的閩燦坤外,國內a股市場還沒有外資控股企業成功上市的先例。
近日,中國首次以外資控股企業上市為主題的研討會「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與外商企業上市研討會」在北京召開,表明了自國務院、證監會、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等國家部門表示允許外資企業在中國發行a股和b股並上市的政策後,國內證券市場及外資企業、投行人員、中介機構等對於外資企業上市問題已提高到實際操作的層面上來。
早在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8月轉發的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局、國家出入境檢驗局的《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中,便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近半年來,國務院副總理吳邦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外經貿部部長石廣生、國家計委副主任李子彬等都在公開的場合表示過中國將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發行a股和b股,並且外經貿部於5月18日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部與中國證監會於11月5日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進一步確定了法律基礎。據說證監會和外經貿部現正在就外資企業上市問題制訂實施細則。
目前,確實還沒有外資企業上市的操作細則,很多人都認為我國《公司法》、《證券法》沒有考慮到外資上市問題。但就作者個人觀點,外資企業上市不必要另搞一套改制、股票發行上市的程序,比照內地企業上市的程序就可以了(如發a股和發b股的程序相同),這也符合wto的精神。外資企業上市並不是無法可依,外資企業改制設立股份公司可以依照外經貿部1995年發布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資產重組可以依據證監會對擬上市企業重組改制的有關規定以及依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申請上市可以依據證監會的有關程序規定,上市後不存在法人股流通問題,非流通法人股的轉讓可以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比照內地企業上市,外資企業在改制及上市申請的兩個重要環節上,主要是多了一個主管審批機關,即外經貿部,但在最近外經貿部與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中,這種需要外經貿部對外資公司上市進行審批的情況已經有所改變,不再是外資公司「申請發行a股或b股,應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而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及增發或配、送股票完成後,應到外經貿部辦理法律文件變更手續。」我們可以看出外經貿部與證監會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上市審批權力上已經基本達成一致。
⑷ 國內的外資企業能IPO嗎
企業在公開發行A股並上市之時,對其是否屬於外商投資的性質判斷,是一個可能頗為復雜和微妙的法律問題。目前,對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性質的界定,目前尚無直接的法律依據。從理論上講,界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標准可以歸納為兩種。一種是「外匯資本來源地說」,即從該企業中作為資本金的外匯資金的來源地來界定,只要該企業外方股東投資的外匯資金來源於境外,即可認為該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其人民幣利潤在境內再投資的也視為外商投資);另一種是「外方股東實際控制人國籍說」,即從企業外方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的國籍來判斷,如果該企業外方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是外籍人士,則企業即為外商投資企業。而在外商直接投資的實踐中,無論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是否屬於中國公民,只要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按照規定條件依法設立的企業,對外經貿主管機構均認可其為外商投資企業、而外國投資者是指外國、港澳台地區、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外籍自然人。
⑸ 外商獨資企業在中國是否可以上市
理論上這適合於已在內地經營多年、與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關系融洽的外資企業。但目前在深滬兩市中此類直接上市的外商獨資公司還非常少,只有閩燦坤B和深大通A兩家屬於此類(目前均加入退市行列)。
目前滬市擬引入國際板的傳言已有多日,但推出時日仍不確定,所以如果貴公司擬上市建議以合資企業通過改制設立或整體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然後在境內申請上市。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資企業均可選擇這種方式,從1993年到現在,已經有多家外資企業通過這類模式的成功上市,為外商投資企業上市的主流;此外還可以通過外資收購國內上市公司股份成為大股東,上市公司變成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實現上市,這樣上市的成本較高,風險也較大。具體還要根據貴司的實際情況確定。
因上市籌劃對企業屬於戰略性決策,所以建議委託專業性的證券律師解決。如有需求,請提前電話預約,以便現場解答。
⑹ 請問: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上市需要哪些條件上市後可以發行哪類股票
發A股
和國內的基本條件一樣
⑺ 外資企業能不能在中國上市
可以,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⑻ 內資與外資公司在國內上市的條件區別是什麼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
現已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須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和中國證監會的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
1、進行改組以符合上市公司的一般條件,如:
(a)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b)公司成立時間須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c)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若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於15%;
(d)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e)上市公司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2、申請上市前3年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3、申請上市與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4、上市發行股票後,其外資股比例應不低於總股本的10%;
5、按規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應按有關規定的要求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6、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後,其增發股票及配股,除需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符合增發股票和配股的有關規定。
⑼ 外資企業或法人可以再中國購買股票或債券嗎
可以,B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