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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投資的股票是屬於個人財產么

發布時間: 2021-09-13 08:00:19

❶ 婚前一方的現金存款或者基金股票這些,婚後就屬於共同財產嗎

按照新修訂的婚姻法的規定,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准就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時間標准.即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如果婚前有現金,最好將其存入銀行,這樣可以有一個存款記錄,不然如何說得清楚呢?
基金也是婚前財產,但如果婚後有增值部分,那就是共同的了。
婚後單方存款也是夫妻共同的,因為是用結婚時間這樣一個標准來衡量,而不是看是誰掙的錢。
當然了如果雙方另行約定那就除外了。

❷ 婚前投資股票婚後增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爸這種情況,本金是屬於你爸個人財產,但是婚後的增持部分要算夫妻共同財產。

❸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屬於共同財產嗎

1、婚前所有的股票,婚後增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婚後取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股票,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即屬於投資經營所獲得的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❹ 請問婚前投資股票的金額是否算婚前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❺ 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炒股所得收益在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炒股也屬於一種投資,個人認為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炒股所獲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❻ 女方婚前個人公司入股股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股份為個人財產,所得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婚前股份為個人財產,但所得的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進行離婚訴訟時可以就個人的婚前股權在婚後的增值及收益部分主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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