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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境外投資股票指數期權

發布時間: 2021-09-13 18:00:22

A.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委託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下列事項:
(一)重大報告。簽訂資產委託管理協議和託管協議,簽訂和調整投資指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受託人和託管人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或者投資市場發生影響保險資產安全和投資業績的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報告事項應當至少包括資產保全和風險防範措施;
(二)季度報告。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報告境外投資情況、風險評估報告、境外投資結算賬戶余額和收支情況及關聯交易;
(三)年度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告上一年度受託人和託管人管理保險資金的評估報告;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開展境外股權和不動產投資,應當參照境內相關規定,履行核准或者報告義務。
第三十二條 託管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下列事項:
(一)重大報告。變更境外託管代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
(二)月度報告。每月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月度託管情況;
(三)年度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公司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受託人、託管人應當按照有關協議規定,向委託人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披露內容應當不少於本細則相關規定,且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細則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具有境內外相關行業審計經驗、信譽良好並被廣泛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十三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細則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對該機構和相關人員予以處罰。

B.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三章 投資規范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選擇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市場,且投資下列品種:
(一)貨幣市場類
包括期限不超過1年的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逆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和隔夜拆出等貨幣市場工具或者產品。
貨幣市場類工具(包括逆回購協議用於抵押的證券)的發行主體應當獲得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信用評級。
(二)固定收益類
包括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性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
債券應當以國際主要流通貨幣計價,且發行人和債項均獲得國際公認評級機構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評級。按照規定免於信用評級要求的,其發行人應當具有不低於該債券評級要求的信用級別。中國政府在境外發行的債券可不受信用級別限制。可轉換債券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三)權益類
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工具或者產品。
股票以及存托憑證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直接投資的未上市企業股權,限於金融、養老、醫療、能源、資源、汽車服務和現代農業等企業股權。
(四)不動產
直接投資的不動產,限於位於附件1所列發達市場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穩定收益的成熟商業不動產和辦公不動產。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境外基金,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證券投資基金
經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或者登記注冊;基金管理人符合第六條規定;可供追溯的過往業績不少於3年;結構簡單明確,基礎資產清晰且符合第十一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貨幣市場基金還應當獲得AAA級或者相當於AAA級的評級;
(二)股權投資基金
投資標的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具有較高並購價值,不受附件1所列國家和地區的限制;認繳資金規模不低於3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且實繳資金按認繳規模配比到位;
擁有10名以上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且具有完整的基金募集、管理和退出經驗,主導並退出的項目不少於5個(母基金除外);至少有3名主要專業人員共同工作滿3年;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利益保護機制;設定關鍵人條款,能夠確保管理團隊的專屬性。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以符合前款規定的股權投資基金為標的的母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夥權益。
(三)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
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交易所掛牌交易。
第十三條 同一投資標的在同一會計核算期間,具有兩家以上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應當採用孰低原則確認信用級別。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境外投資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投資附件1所列新興市場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0%。
保險機構應當合並計算境內和境外各類投資品種比例,單項投資比例參照境內同類品種執行。
第十五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控制短期資金融出或者融入,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逆回購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資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
(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資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且拆入資金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投資實物商品、貴重金屬或者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和商品類衍生工具;
(二)利用證券經營機構融資,購買證券及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三)除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資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資金。

C.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保監發〔2012〕93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運作行為,防範投資管理風險,實現保險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我會制定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0月12日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D. 股票指數期權的套期保值功能

1.利用看跌股票指數期權進行套期保值。例如,某證券公司與一家上市公司簽訂協議,3個月內按每股8美元的價格包銷100萬股該公司股票,簽約後該證券公司便買入50份3月期的某看跌股票指數期權合約,每份期權合約價格為80美元, 合約執行價格為指數點1000,若每一點代表100美元,則50份合約的總價值為1000×100 ×50=500萬美元。3個月後,股票指數下跌到950點,該證券公司執行期權合約,獲利(1000-950)×100×50-50×80=24.6萬美元。但是,受到股指下跌影響,股票以每股7.50美元發行,則該證券公司損失50萬美元。由於採取了購買看跌期權的套期保值措施,該公司少損失24.6萬美元,最終損失為50萬-24.6萬=25.4萬美元。若在3個月後,股票指數上漲到1050點,則放棄執行期權,但此時因指數上漲而導致公司股票發行價上升到8.2美元/股,則在股票上贏利20萬美元, 除掉購買期權的費用50×80=4000美元,最終凈贏利為19.6萬美元。
2.利用看漲股票指數期權進行套期保值。例如,某投資者由於某種原因需要賣出10萬股A公司股票,假定股票賣出價格為10美元/股。但該投資者預計日後股票市場會上漲,於是便買入50份S&P100股票指數的看漲期權,每份合約的購買費用為40美元,到期日為6月1日,執行價格為500點。若在期權的到期日, 指數現貨價格為540點,A公司股票上漲到12美元/股。則該投資者在股票上的相對損失為(12-10)×100000=20萬美元,但投資者執行期權合約, 他在指數期權交易上贏利(540-500)×100×50-50×40=19.8萬美元,最終凈損失為2000 美元;反之,若在到期日,股票指數下跌到480點,則該投資者放棄執行期權,損失期權購買成本50×40=2000美元;而A公司股票跌到9美元/股,則在股票上相對贏利( 10-9)×100000=10萬美元,最終該投資者凈贏利為98000美元。
在以上看漲期權的套期保值例子中,假如該投資者採取股票指數期貨的辦法來進行套期保值。例如,他以執行價格500點買入50份3月期的S&P100股票指數期貨,在6月1日的到期日,指數現貨價格為540點,A公司股票上漲到12美元/股,則該投資者的最終凈損失為0。但是,若在到期日,股票指數反而下跌到480點,A 公司股票價格跌到9美元/股,則投資者在股票上相對贏利(10-9)調100000=10萬美元,而在指數期貨上虧損為(500-480)xl00x50= 10萬美元,最終凈贏利為0。
因此,利用股票指數期權可以對有關的資產進行套期保值,鎖住價格變動的風險,同時也可以獲取價格有利變動中的收益。而利用股票指數期貨來對同樣的資產進行套期保值,也可以鎖住價格變動方面的風險,但該過程中投資者放棄了價格變動中獲利的機會,即用價格有利變動的收益來換取對價格不利變動損失的風險防範。這就是二者在套期保值、防範風險方面的本質區別。但作為兩種工具,股票指數期權和股票指數期貨是不能替代的。
總而言之,利用股票指數期權進行套期保值交易,將會出現四種不同的情況,即買入看漲指數期權、賣出看漲指數期權、買入看跌指數期權及賣出看跌指數期權。如果以X表示股票指數期權的執行價格,以表示到期日的股票指數價格, 購買期權費用為C,則歐式期權的四種收益情況可表示為:
(1)買入看漲期權:Max(St-x-C,-C);
(2)買入看跌期權:Max(X-St-C,-C):
(3)賣出看漲期權:
-Max(St-X-C,-C)=Min(X-St+C,C);
(4)賣出看跌期權:
-Max(X-St-C,-C)=Min(St-X+C,C)。
不難知道,股票指數期權的購買者(多頭)的最大損失可以控制在一個有限的數額上,即為購買期權的費用,而收益可能是較大的;而股票指數期權的出售者(空頭)的贏利是有限的,即為出售期權的價格,而損失可能是較大的。通常某個投資者可以是一筆股票指數期權的多頭,同時也可能是另外一筆股票指數期權的空頭,其最終的收益狀況取決於他所持有的全部期權合約的組合投資收益。

E.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意思啊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自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施行,這是為了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防範風險,保障被保險人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7年第2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定富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 胡曉煉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F. 股票保險和期權有什麼聯系

股票、保險和期權,要說有聯系的話,都能算是一種投資方式吧。
股票的話,收益一般在10%左右。保險主要是用來預防意外的,出個事什麼的,保險公司會給你賠。
期權是一種金融衍生品,跟股票什麼掛鉤的。期權是一種選擇權。舉個例子,一隻股票100塊錢,期權可能只有5%,5塊錢。這5塊錢是權利金。你有了這個股票相關的期權,就能選擇在未來買入或者賣出這只股票。股票如果漲了,你可以買,那就賺了。如果跌了,也可以不買,但權利金就沒了。
現在很多公司也有期權激勵。

G.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介紹

2012年10月12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2〕93號印發《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資質條件、投資規范、風險控制、監督管理、附 則6章3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已經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當事人,應當在6個月內符合本細則的規定。

H. 股票指數期權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投資者規避市場風險的需要
股票指數期權的重要功能就是能為市場投資者提供一種套期保值的有效工具,達到規避投資風險的目的。
2、中國內股票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
由於中國股票市場缺乏有效的風險規避工具,許多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如國有企業、上市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金等,感到目前進入A 股市場的風險比較大,股票指數期權的推出必將激發這些機構投資者們入市的興趣,使交投更加活躍,推動整個股票市場的發展。
在股票二級市場低迷的情況下,若採取包銷的方式來發行股票,證券承銷商必將面臨大的市場風險。但是,若能推出股票指數期權,將為國內證券公司提供了一種規避股票發行市場風險的工具,最終來推動中國股票一級市場的發展。
長期以來,中國B股市場一直處於低迷的狀態,B股市場的融資與再融資功能不斷弱化,A股與B股市場互相分割、相關性較小。因此,若能夠推出B 股指數期權,該期權主要對境外投資者及國內特定的機構投資者開放,以美元或港元進行交易,則一方面可以規避B股承銷商所面臨的發行市場風險;另一方面可以規避二級市場投資者因B股價格下跌而帶來較大損失的風險。
3、中國內資本市場的國際化需要
中國加入WTO後將促使國內經濟更好地與世界經濟接軌,擴大中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程度已成必然。為迎接這一挑戰,國內各金融機構需積極參與國際資本市場的競爭,進行有關金融產品的創新研究與應用實踐,不斷提高金融創新與金融服務水平。因此,在適當時機推出股票指數期權是非常必要的。
4、股票市場規模與結構已為指數期權的試點准備了一定條件
中國上海與深圳兩個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總市值已接近2.8萬億元,其中流通市值已接近8500億元,A股市場投資者已超過4300萬戶,並發行了17 家證券投資基金,市場規模有了較大的擴張。並且,隨著市場機構投資者的數量不斷增加,如證券投資基金、國有企業以及保險資金的入市,市場會逐漸改變過去那種機構對散戶的非均衡格局。因此,對於機構投資者來說,想人為地操縱股票指數已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另外,上證綜合指數、上證30指數、深圳成分指數及深圳綜合指數已運行多年,較為成熟,已被市場投資者普遍接受,具有較好的「群眾基礎」。因此,在中國推出以這些股票指數為基礎的指數期權已具備一定的市場條件。

I.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建立覆蓋境內外市場的信息管理系統,實時監控投資市場、投資品種、投資比例、交易對手集中度和衍生品風險敞口等指標,確保依規合法運作。
第十八條 委託人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監管規定的,應當及時調整境外投資策略,不得繼續投資或者增持無擔保債券、權益類工具、不動產或者相關金融產品。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自行或者聘請投資咨詢顧問,對受託人和託管人進行盡職調查,充分了解託管人選擇的託管代理人,關注相關風險。
第二十條 委託人應當根據《辦法》、本細則規定及投資管理協議約定,定期評估受託人和託管人,審核投資指引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二十一條 受託人將保險資金交由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管理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並承擔轉委託的最終責任。
除上述方式外,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將受託資產轉委託。
第二十二條 受託人因市場波動、信用評級調整等因素,致使投資行為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制定並執行交易對手選擇標准,並經委託人認可。除券款兌付交易外,受託人應當選擇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機構。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最佳利益原則,選擇經營規范、聲譽良好的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證券買賣,合理分配保險資金證券交易,確保交易質量,控制交易成本,並向委託人披露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經紀業務代理人的業務費用收取情況或者返還名稱及收付方式。
第二十四條 託管人應當根據託管資產類別、規模及提供服務內容,合理收取託管費用。
託管代理人履職過程中,因自身過錯、疏忽等原因,導致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損失的,託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託管人或者託管代理人應當妥善保管託管資產所有權文件正本或者證明全部所有權的文件正本,投資所在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託管人簽訂協議,應當符合監管要求及一般慣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由中國境內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裁決。
前款所稱協議,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具有3年以上相關執業經驗的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第二十七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不得發生合法傭金、稅費之外的任何利益輸送行為,不得利用保險資金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不動產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應當參照境內同類品種相關監管規定,規范投資行為,加強後續管理,防範投資風險、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二十九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可以運用利率遠期、利率掉期、利率期貨、外匯遠期、外匯掉期、股指期貨、買入股指期權等衍生產品規避投資風險,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進行投機,衍生產品合約標的物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需對沖風險基礎資產的102%;
(二)運用金融衍生產品支付的各項費用、期權費和保證金等的總額,不超過各項需對沖風險基礎資產的10%;
(三)每個工作日應當對場外交易合約進行估值,與任一場外交易對手的市值計價敞口,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
(四)場外交易對手已與受託人簽訂《國際掉期與衍生品主合同》(ISDA Master Agreement),並經委託人認可和授權。利率期貨、股指期貨和買入股指期許可權於附件2所列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資指引應當明確衍生品交易的范圍、種類、風險限額要求、交易對手選擇、特別事項審批、信息提供與報告制度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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