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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退出機制

發布時間: 2021-09-16 06:53:27

『壹』 什麼是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機制

(1)公開發行上市:這是私募基金的最優結果。
(2)售出或並購:在投資之前確認的未來不確定性較大,可考慮在適當時機將其出售或進行並購。
(3)資本結構重組:指的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使投資標的再借款或增資擴股並向公司股東分配特別分紅來重新組織資本結構。通過投資標的再借款,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可以將受資公司的股權債務比例調整甚至超過最初進入時的水平,這樣可以債務代換股權而把現金分給股東。資本結構重組能夠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現一部分股權而由此實現一種退出,但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樣會保留一部分股權,所以此類退出方法只不過是部分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目前最活躍的私募基金,它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它是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的一種方式。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陽光化後又叫做陽光私募(投資於股票,如股勝資產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當資產、星石等資產管理公司)。

『貳』 投資者購買股權後有哪些退出機制可以使用

1、提前約定退出機制,管理好合夥人預期。
提前設定好股權退出機制,約定好在什麼階段合夥人退出公司後,要退回的股權和退回形式。創業公司的股權價值是所有合夥人持續長期的服務於公司賺取的,當合夥人退出公司後,其所持的股權應該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對於繼續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夥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於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

合夥人取得股權,是基於大家長期看好公司發展前景,願意長期共同參與創業;合夥人早期拼湊的少量資金,並不是合夥人所持大量股權的真實價格。股權的主要價格是,所有合夥人與公司長期綁定(比如,4年),通過長期服務公司去賺取股權;如果不設定退出機制,允許中途退出的合夥人帶走股權,對退出合夥人的公平,但卻是對其它長期參與創業的合夥人最大的不公平,對其它合夥人也沒有安全感。

2、股東中途退出,股權溢價回購。
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回購方式只能通過提前約定的退出,退出時公司可以按照當時公司的估值對合夥人手裡的股權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可以按照當時公司估值的價格適當溢價。

3、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
為了防止合夥人退出公司但卻不同意公司回購股權,可以在股東協議中設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

『叄』 什麼是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說通俗點.

舉個例子:

某甲開了一個餐館,投資了30萬。

另一個人某乙,出10萬加入該餐館,於是總投資變成了40萬,他佔25%的股份,餐館的盈利中他可以分得1/4。如果今年分紅的時候有8萬元利潤分配,那麼他就能分到2萬,這就是普通的投資情況。

如果還是這個某乙,還是出了10萬元,還是佔了25%的股份,但是餐館經營了1年之後,由於該餐館地理位置很好,顧客盈門,他就把他所佔的25%股份以20萬元賣給了某丙。於是丙就佔了該餐館的25%,乙就退出了。這就是退出。

乙雖然沒有參加餐館的分紅,但是他投資10萬,一年以後就收回了20萬。

風險投資就是後面這樣的做法,把原先佔有的股份賣掉,就叫「退出」。風險投資退出,有四種可能:

1. 他投資的公司後來在證券市場上市了,他的股份賣給了證券市場上投資股票的人。

2. 他的股份,賣給了另一個看好該公司前景的人,就像前面的例子那樣。

3. 他的股份,賣給了他的合夥人。他的合夥人因為公司經營好,賺了錢,就從風險投資者手裡把股份買回來了。

4. 該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了。於是大家按照當初的協議清算,拿餐館為例,破產了,就把所有值錢的東西變賣之後得了2萬元,那麼某乙分得1/4 即5000元。

以上4種情況,就是退出。所謂退出機制,就是從國家的法律上,為他的退出行為制訂出相應的法律法規。

『肆』 私募基金的退出機制

(1)公開發行上市:這是私募基金的最優結果。
(2)售出或並購:在投資之前確認的未來不確定性較大,可考慮在適當時機將其出售或進行並購。
(3)資本結構重組:指的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使投資標的再借款或增資擴股並向公司股東分配特別分紅來重新組織資本結構。通過投資標的再借款,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可以將受資公司的股權債務比例調整甚至超過最初進入時的水平,這樣可以債務代換股權而把現金分給股東。資本結構重組能夠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現一部分股權而由此實現一種退出,但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樣會保留一部分股權,所以此類退出方法只不過是部分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目前最活躍的私募基金,它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它是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的一種方式。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陽光化後又叫做陽光私募(投資於股票,如股勝資產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當資產、星石等資產管理公司)。

『伍』 什麼叫進入和退出機制

論我國股市退出機制建設的幾個重要問題
我國股市的封閉型特徵嚴重製約了證券市場的規范成熟,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已成為股市進一步發展的必然選擇。雖然,PT水仙已開退市先河,但這並不能說明退市機制就此啟動,首家退市企業更多的是出於市場義憤。人們常常認為企業退市的困難在於股市本身不規范,法規不健全,證監部門難下決心等等,其實,這只是一種表面現象。要真正建立股市的退出機制,還必須解決好以下幾個深層次的重要問題。

一、建立股市退出機制必須解決企業退市的成本機制問題

我國股市退出機制建設的第一個重要問題是建立企業退市的成本。成本是指個人或組織為獲得所需要的資源而付出的代價,它相對於收益而定義。上市企業的退市不是無代價的,正是這種代價的大小及其與收益的關系決定了股市能否形成有效的退出機制。如果企業、股市和社會為一個企業的退市所付出的代價遠遠超出了它們為之所獲得的收益,退市就會中止;反之,則得到施行。確切地說,上市企業退市與否,取決於退市成本與退市收益的比例,用公式表示:TI》TC或TC≤TI,式中,TI表示退市收益,TC表示退市成本。這一關系式表達了企業退市成本機制的核心。正是這一機制從根本上制約了股市退出機制的建立。

(一)退市成本與收益因素考察

企業退市會對企業、股市和社會產生不同的影響,這種影響包括成本和收益兩個方面。

從成本方面考察,主要有以下因素:第一,退市企業的會計成本。這是會計師在帳薄上記錄下來的成本,它反映使用資源的實際貨幣支出。企業退市,首先碰到的是從會計帳目上要支付多少代價的問題。如果一個企業因退市而破產,那麼清償過程中償債額便是退市的企業會計成本。第二,退市企業的機會成本。企業退市,失去上市特權和融資資格,等於企業放棄了在股市低廉籌措資本的機會,構成了退市的機會成本。第三,企業退市的社會相關成本。相關成本是作出決策過程中使用和發生的費用支付。它的核心在於與決策緊密相關,不發生決策就可能是隱含的。一個企業退市,在股市買賣該企業股票的投資者因不能再有機會在市場交易該股票,可能造成持有股票的價格縮水。這種股票的縮水部分屬於社會付費,因為交易市場的活動與企業自身的運行是分離的,股市的責任由社會承擔。可見,社會相關成本是由退市決策引發的。第四,企業退市的社會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因作出某一特定決策而引起的全部成本的變化,與相關成本具有同一屬性,但它發生於特定決策的情況下。第五,企業退市的社會軟成本。這主要包括企業退市乃至破產需要社會各方為之付出的各種難以直接用貨幣衡量的費用。如社會的穩定,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政府出台有關退市的優惠政策、社會的責任等等。

從收益方面考察,主要有以下因素:第一,會計收益。企業退市破產如發生會計成本,則社會就產生會計收益,兩者均為清償額。第二,機會收益。它等同於退市的企業機會成本。因為一個企業退市付出的機會成本也同時為另一個企業的上市提供了機會,使其產生機會收益。第三,社會收益。這主要是企業退市給股市和社會經濟運行的規范發展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它屬於一種軟體收益,很難進行量化。但它又是退市收益的真正價值所在。

(二)現行體制下的退市成本機制考察

在退市成本的構成要素中,企業會計成本和機會成本可以概括為私人成本,屬於企業本身的付費;社會相關成本和增量成本及軟成本可以概括為社會成本,屬於社會的付費。這兩大成本的大小及其相互關系從根本上決定著退市成本機制的形成和運行。在現行體制下,它們呈現出量增價高的擴張態勢。第一,私人成本畸高。一是股市的長期封閉運行,積淀了一批劣質企業,資不抵債成為這類企業的共性,如令其退市,破產便成為唯一選擇,由此產生了債務清償中的會計成本,過度負債又使得企業清償後一無所有。譬如ST鄭百文2000年中報每股凈資產-9.31元,負債率216.95%。有效資產6億元,其退市破產,企業的會計成本為6億元。二是股市的高度行政壟斷和股市容量的狹小造成了上市公司殼資源價值與價格的嚴重背離,從而大大提高了企業退市的機會成本。在鄭百文重組案中,三聯公司為什麼要花5.5億元的巨資重組鄭百文?其中隱含的主要因素就是鄭百文退市的機會成本。因為政府控制的股市為上市企業創造了特殊權利,退市則失去了這種權利。第二,社會成本龐大。一是企業對國有銀行貸款的過度依賴和國有銀行商業化程度不高造成了企業退市的相關成本龐大。其來源是企業退市破產時。資不抵債形成大量的貸款懸空,最終不得不由國家承擔相應的損失。如ST鄭百文退市破產造成19億元銀行貸款懸空。二是國有資本的絕對控股使上市公司未能獲得根本的制度變革,國家依然扮演著無限責任股東的角色,造成了企業退市的大量增量成本。主要是企業退市破產時,政府不得大包大攬,包括安置職工,承擔虧損等等。如果鄭百文退市破產,其20億元的累計虧損和2000名職工的安置將成為社會責任。三是國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使上市公司這一最現代的企業組織形式失去了本來意義,阻礙了企業通過股權流動進行自我更新的機制,國家和政府作為企業老闆形象被固化,進一步肯定了國家承擔社會增量成本包括軟體費用的責任。四是通過退市企業股票縮水體現出來的社會相關成本不可輕視,其數額可通過股市市值的減少計算出來。從以上兩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企業退市的成本不僅是巨大的,而且其中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存在著懸殊差距:社會成本遠遠超過了私人成本。面對如此龐大的退市成本,企業和社會是否獲得與之匹配的退市收益呢?顯然,企業的私人成本可以等額轉換成社會收益,但社會成本卻並不能完成這種轉換,於是有:TI<TC或TC,TI,退市成本機制難以啟動運行。如果啟動這一機制,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的巨大差距將使企業退市產生嚴重的外部性問題,社會因此而遭受巨大損失。這一原理正好說明了:一旦某上市公司涉及退市會遭到社會特別是企業從屬的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強大幹預。

(三)推動退市成本機制啟動運行的途徑

股市退出機制的確立有待於退市成本機制發揮作用;成本機制的形成必須滿足退市收益大於退市成本的條件;啟動這一機制的關鍵是尋求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徑。第一,建立企業質量評估制下的及時退市制度,消除退市即破產的現象。前面已提及我國股市的封閉運行造成了大量劣質企業的囤積,令其退市便是宣告破產,因此,企業和社會都不得不為之大量付出。股市應在法規建設上堅決避免產生這種現象,建立一套上市企業的質量評估,體系,讓不符合相應條件與標準的企業及時退出,使其退市後仍能正常存續營運。這樣,退市引起的成本被限制於一個很小的范圍內。因為,一個企業的正常退市不必為之進行清償,原有的債權債務、虧損和職工等都可以在企業續存,社會不必為此承擔更多的責任。第二,改造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變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為相對控股,推動企業實現有限責任制度,使國有股東為企業承擔有限責任,降低企業退市的間接社會成本。在目前股市存在大量財務狀況惡化企業的條件下,退市即破產的現象不可避免。為了將退市成本降低到最低程度,必須落實企業的有限責任制度。在國有股東占據企業股權絕對優勢的情況下,國有控股公司蛻變為事實國企,國家因此成為企業的無限責任股東,承擔起企業退市破產的全部社會成本。如果國有股在企業進行相對控股(控股比例可在25%左右),多元產權同時在企業發揮作用,可從機制上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效確立,各種股權所有者便可按有限責任獲得上市收益和承擔退市成本,這無疑會大大降低退市的社會成本,減少政府對建立退市機制的顧慮。第三,徹底解決國有股、法人股流通問題,消除企業退市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巨大差距所引起的外部性。企業退市困難症結在於企業退市的私人成本大大低於其社會成本,政府只好採取封閉股市的措施。這一現象的深層原因除了國有資本的絕對控股之外,還有一個更加重要的因素在產生作用,即國有股的不能流通使持股人凝固,阻礙了股權機制的功能,使企業的實體運動受到終極主體的永恆性控制。這樣,即使國有股只相對控股,也同樣不能使其他產權發揮應有的功能,國有股仍難逃避承擔無限責任的命運。要降低企業退市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距,必須實現國有股、法人股的全額流通。理由是:第一,國有股流通可規范企業的產權機制,這將從根本上降低退市的社會成本。如果國有股流通,則要求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須委託若干國有股持有機構作為國有股的實際委託人,這些機構在持有或買賣國有股的過程中實現委託人與代理人的分離,並以股權控制為核心?惺苟怨�鏡目刂迫ǎ�械S邢拊鶉巍U廡┕扇ㄊ橇鞫�模�ㄖ厥遣歡媳浠�模�笠檔腦誦凶裱�諧」媛桑�耆�牙肓蘇��男姓�刂疲�笠低聳杏肫撇�輝儺枰���鋇卣���笠檔乃餃順殺居肷緇岢殺窘デ饕恢隆5詼���泄閃魍?紗俳�笠抵骯さ納矸葜沒弧U饈牆檔推笠低聳猩緇岢殺鏡諞灰�亍I鮮釁笠低聳釁撇�淖畲笊緇岢殺臼侵骯ぐ倉謾T詮�銥毓曬扇ü袒�那榭魷攏�骯ぶ丈硎粲詮�遙��依磧Ω�柰咨瓢倉謾H綣��泄扇�魍ǎ�笠悼毓曬啥�歡媳浠�酥劣曬�鋅毓殺湮�淥��彌魈蹇毓桑�笠抵骯び氳鋇卣��牧�當闥嬤�卸狹恕N�獬�骯さ暮蠊酥�牽��銥剎扇∮泄卣�咧鴆蕉勻�裰骯な敵猩矸葜沒唬�愫蒙緇岜U希�怪骯ね耆�牙攵怨�業囊欄焦叵擔�晌�雜扇爍瘛5諶���泄閃魍ù俳��凶時頸V翟鮒擔�欣�諂笠低聳諧殺鞠抻諍俠硭�健9�鋅毓苫�乖諶�ㄐ惺構扇ㄈɡ�墓�討校�梢遠嘀滯揪妒迪止�凶時鏡謀V翟鮒怠H繆『悶笠盪�砣耍�蒲в行У囟雲笠凳凳┘囁兀�ü�蚵艄善憊奼芊縵眨�分鶩蹲實氖找嫻鵲取9�凶時鏡謀V翟鮒擔�鑾苛松緇岬木�檬盜Γ�欣�詮墒械慕】黨中�⒄梗�幼芴逕轄檔土似笠低聳釁撇�南嘍隕緇岢殺盡?/P>

二、建立股市退出機制必須解決企業退市的市場化機制問題

從各國股市的一般情況看,退市的情況主要有幾種形式:企業主動申請退市、企業自動退市和強制退市。這三種形式都是市場規律作用的結果。我國股市退出機制建設的第二個重要問題是按照這種市場規律建立企業退市機制。

(一)遵循供求規律,放開股票市場,讓市場決定上市企業的存續與退出

我國股市退出機制難以建立的另一個秘密是:行政控制股市造成市場供求失衡,供不應求使劣質股票的價值高估,以致退市困難。在股市政府化的條件下,靠股市的擴容已經不能解決市場的供求矛盾。因此政府行為本身產生一種稀缺資源,引發爭奪資源現象。所以,解決退市難題必須放開股票市場,讓市場的供求規律調節企業的退市機制。只有企業進入股市的所費成本低廉才會換來其退出股市的所費成本的降低。筆者設想按商品市場模式設計股票市場,企業進入股市同進入商品市場一樣,只要辦理必要的注冊登記手續,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就可以了。這樣,上市企業的稀缺性就會大大降低。人們可能擔心:上市門檻降低,各類企業蜂擁而至,股市豈不崩潰?其實,商品市場的供求規律使得消費者無情地淘汰了不受歡迎的商品,大量企業的消失與產生正是這一規律作用的自然結果,市場並沒有因此崩潰,而是越來越繁榮了。股票市場與商品市場本質上沒有區別,只不過作為股票交易場所有自己的一些特徵罷了。商品市場的規范排斥假冒偽劣商品,股票市場的規范同樣排斥假冒偽劣的企業股票,除此之外,應當允許一切符合法律法規而設立的企業上市。筆者主張,企業上市不但要取消審批制,也要取消核准制,代之以登記制。因為現行體制下?暮俗賈朴肷笈�撇⑽薅啻蟛畋稹5諞唬�俗賈仆�笈�埔謊�氬悴閔甌ā⒉悴愫俗跡�囊桓齷方謔蘢瑁�笠瞪鮮卸薊岣榍常壞詼��笠瞪鮮械鬧疃嗵跫�換嵩諍俗賈葡略黽佣�換峒跎伲��煌�氖欽廡┨跫�嵊幸恍┬碌慕饈停壞諶��笠瞪鮮械拇竺挪⒉皇竅蛩�械鈉笠悼�牛��且蛩�兄啤⒌賾頡⒗嘈汀⒅質粲邢災��穡�笠瞪矸薟煌�嵊脅煌�納鮮刑跫���繚講煌�拿偶鰲V揮惺諧》趴�耍�┣蠊媛剎嘔崢凸鄣胤⒒幼饔茫�善筆諧〉墓┣篤膠飠蜆┕�誶螅�突嶠�又使善敝鴣鍪諧』蚓苤�磐猓�聳芯統閃俗勻歡�壞氖慮椋��乙�齙墓ぷ骶褪俏�な諧≈刃潁�蔥蟹�煞ü妗?/P>

(二)遵循價值規律,讓企業股票在股市的競爭中優勝劣汰

我國現行股市是一個缺乏競爭的市場,企業只是在上市前競爭,上市後便失去了競爭的環境與壓力,股票的價值與價格嚴重背離;交易市場投機之風盛行,交易者往往炒作的是股票的概念、包裝以及似是而非的題材、信息等等,「坐莊」成為時尚,致使垃圾股雞犬升天,市盈率高企。這種現象除了股市容量偏小、法規不健全等因素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股市的價值規律失效。為什麼會產生價值規律的失效?第一,股票的價格不由其內在的價值決定,而由行政壟斷的上市企業的殼資源及其衍生物虛擬價值決定,股票的外殼與股票本身的內容和質量在現行體制下徹底分離了,股票不必通過內在價值的競爭去體現外在價格,而是只要有一塊上市的牌子就可吸引眾多的交易者。第二,交易者所謀取的是交易市場股票轉手過程中的差價,而不是作為股票實體的企業給予的利潤回報,買賣股票的內核被擯棄了,等價交換的原則被破壞,投機規律主導股市。

股市價值規律的失效所產生的後果是災難性的。第一,股市泡沫無限擴張,累積的風險越來越大,最終可能崩潰。第二,上市企業失去了市場的風險約束,得不到應有的競爭性改進,股市的實體受到侵蝕,產生越來越多的劣質股票,降低了股市質量。因此,目前的當務之急是要讓股市得到價值回歸,建立一套使價值規律能夠發揮作用的股市規章制度,以此推進股市的市場化改革。其次,建立股市的企業價值評估體系,指導交易者認識企業價值。第三,建立上市企業利潤回報制度,使市場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第四,徹底取消行政權力對上市公司牌子的維護,讓被高估的殼資源價值降下來。第五,強化市場透明度,規范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使企業在公平競爭中體現自身價值,實現優勝劣汰。

(三)遵循市場規則,讓證券交易所成為企業退市的決策者

商品市場的交易者進入與退出市場由市場管理者決定,股票市場的交易者進入與退出同樣可以由市場管理者決定,這個管理者就是證券交易所,而不是國家證監會。證監會和交易所雖然都是股市的管理者,但各自職能不同。證監會應是國家整個證券市場的管理者,主要負責證券及其股票市場法律的執行,各類管理規章的制定,對整個證券市場進行宏觀指導、駕馭、調控等;證交所則是證券法律、規章的具體執行者,負責管理在本市場掛牌交易的股票,接受證監會的授權,全權處理交易所的一切營運事務,同時接受證監會的宏觀監控。在這一體制下,上市企業完全處於證交所的監管之下,證交所可按上市企業的表現情況及時作出退市等管理決策,以此消除企業退市的行政干預隱患,真正實現退市的市場化機制。按目前股市監管體制,國家證監會實際充當了市場立法者、執法者和行政管理者的三重角色,權力高度集中;相反,證交所完全成了證監會的辦事機構和橡皮圖章,無權行使作為市場管理者的應有職責。其後果是:第一,證監會職能越位,證交所職能脫位,阻礙了股市的規范化進程;第二,固化了股市行政化特質,阻礙了股市的市場化進程;第三,加大了證監會與上市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增加了企業退市的難度;第四,造成了證交所管理手段和資源的閑置浪費。所以,將股市的主要管理職能歸還證交所應是退市機製得以正常啟動運行的必要條件,證交所應當成為企業退市的決策者。

三、建立股市退出機制必須解決企業退市的聯接機制問題

我國退市機制建設的第三個重要問題是建立企業退市的聯接機制,即為了保證退市機制順利實施,減少股市可能因此引發的波動,必須建立起與之配套的相關聯接體系。

(一)企業退市的聯接機制之一:設立場外交易市場的退市沖減機制

為了沖減退市機制實施對於市場主體的壓力,需要有一個使退市企業股票得以轉讓的場所來完成企業從上市到退市的平穩過渡。這就是建立場外交易市場,這一市場可以發揮十分重要的退市連接作用。第一,降低退市成本。企業退出主板市場後,其股票仍能在場外交易市場流通,企業可以正常營運,企業和社會都不必為退市而付費,這無疑減少了退市的阻力。第二,有效阻止了股權凝固,為企業適時進行購並和重組提供了與主板股市同等的機會,有利於企業發展。第三,有利於退市企業重新爭取上市資格。退市企業在場外交易可以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業績,創造條件,重新進入主板股市。第四,促進更多的企業自願退市。由於場外市場的設立,使企業減輕了強制退市的壓力,為了企業自身的健康發展,它們可能更多地選擇自願退市。從國際的一般實踐來看,自願退市應是退市機制的主流。

(二)企業退市的聯接機制之二:建立股市囤積的劣質企業改造機制

由於我國股市封閉了10年,囤積了大量劣質企業。它們早已不具備上市資格,其絕大多數是國有控股公司或公有法人控股公司。要實施企業退市,必須將這批企業首先退出。但它們的退市,必然遭致難以估量的社會成本支出。這是退市機制啟動運行的第一大難題。筆者設想的解決辦法是建立囤積的劣質企業改造制度。第一,盡快改造劣質企業的股權結構,實施「國退民進」的股權改造方案,出讓國有股權或公有法人股權,回收國有資產價值,實現企業的有限責任制度,消除國有股無限責任風險,以企業內部機制的成功改造促使企業質量的提高。第二,盡快改造劣質企業的股權流動性,實施股權全額流動方案。國有股、法人股流通是股市發展的最終方向,但現有龐大的國有股、法人股不可能在短期內全部流通,只能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分期分批解決。因此,要使退市機制避免受阻,必須首先解決劣質企業股票全額流通問題,以從根本上卸掉國有股承擔的無限責任,大幅降低退市的社會成本。第三,改造企業的內外在形象,限期達到存續股市的必備條件。考慮到具體歷史條件,可給劣質企業一個實施整體改革、提高效益的寬限期,如其不能在規定限期內達標,則堅決予以退市。到時因企業已完成各項改制,退市成本會顯著降低。當然,全面啟動退市機制不可能不給社會造成一定損失,我們必須在盡可能降低成本的基礎上堅決推進退市進程。

『陸』 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舉例說明。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是一種風靡全球的投資方式。國際上權威機構的定義分別是[1]:根據全美風險投資協會(NVCA)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中的一種股權資本;相比之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的定義則更為寬泛,即凡是以高科技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服務的投資,都可視為風險投資。

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講,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的過程。從運作方式看,是指由專業人才管理下的投資中介向具有潛能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也是協調風險投資家、技術專家、投資者的關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一種投資機制。

風險投資在扶植高科技產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發展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並幫助許多高技術企業取得了成功。國外研究表明,由風險資本組成的創業基金對本世紀三個重要的科學發現,即可編程計算機、晶體管和DNA的最終商業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特別是在高新技術企業創建期和成長期,風險投資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據美國「第一風險」投資信息公司1999年12月發表的報告[2],美國共有248家新公司在風險資本支持下上市,並創造了籌資194億美元的新紀錄。公司的報告顯示,1999年,由風險資本支持的企業購並活動也創造了新的紀錄,總金額達307億美元。近50年來,風險資本對美國高科技產業的成長發揮了重要作用,新公司上市前的啟動投資主要來自風險資本。英國前首相撒切爾夫人曾說,英國高科技產業比美國落後10年,主要是風險投資起步比美國晚了10年。可見,高技術產業的發展離不開風險投資的支撐,風險投資是高技術產業化的「孵化器」。(不過風險投資和高科技本身並沒有必然的聯系。風險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利,風險投資家決定是否投資的關鍵並不是項目的科技含量,而是看能否賺錢,能否實現資本的增值變現。)

我國正在進入一個科技快速發展的新紀元,要想使高科技企業在世界競爭中佔有一席之地,就必須建立我國的風險投資體系以推動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因此國內許多學者都在關注著中國風險投資的狀況,並做了很多相關研究。如《論中國風險投資的機制創新》(成思危,國研網,2001.1.5),《中國式風險投資之路怎麼走》(成思危,國研網,2000.11.21),《試論我國目前發展風險投資的十大誤區》(劉曼紅,2000,《風險投資在中國》第139頁),《我國目前風險投資熱存在的幾大問題及其對策研究》(張煒,2000),《我國風險投資發展情況綜述》(徐瑞娥,《經濟研究參考》2001年第55期),《中國風險投資發展研究》(陳德棉 何崢,《國際金融報》,2000年12月28日)等。他們都結合中國實際,或從宏觀機制,或從微觀主體入手探討了風險投資在中國發展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和解決的對策。對於目前存在的問題,他們大都提到了融資和蛻資渠道較窄、政府資金過多、投資規模不大、法律不完善、政策不到位、操作不規范、缺乏高水平的風險企業和風險投資家等等。這些探討對加快發展中國的風險投資有很好的啟發。

但是我認為,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在整個風險投資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因為風險投資是高風險與高收益的結合,而高收益必須通過一定的退出渠道實現。為了實現投資者的目的,就要求市場上有健全的退出機制,讓投資者能夠順利的把資金撤出。中國人民大學風險投資發展研究中心的最新調查顯示[3],我國風險投資出現新趨勢,政府投入在我國風險投資中的比例從2000年7月的70%降低到2001年7月的42.9%,非政府資金第一次獲得優勢比例。由此可見,我國的風險資本的融資渠道正在拓寬,投資主體也正在向多元化發展,然而與此相對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卻仍然沒有建立。風險資本退出渠道狹窄將成為發展風險投資最大的障礙。因此我們有必要重點關注這一問題。以下我首先將從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入手分析其退出機制。

二.從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看退出機制

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可以用風險投資的運作圖(如圖1)的形式概括:

風險投資的運作主要涉及投資主體(投資者)、中介機構(風險投資公司)與投資對象(風險企業)三個主要組成部分,三者在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中各自發揮著自己的作用。
投資主體是風險資本的提供者。它可以是政府投資、企業投資、民間私人持有資金、科研單位自籌資金、商業銀行貸款以及外國投資等。

風險企業是風險投資的接受者。它擁有高新技術的創意或成果,但缺乏將成果產業化的資金。一旦得到風險投資機構的資金支持,便可以實施成果的產業化,並通過市場機制的運作,獲得技術創新與成果產業化的經濟回報。

風險投資公司是溝通風險企業與投資者的「橋梁」。它一方面向社會招募資金,同時經過嚴格的考察和篩選,採用不同的策略將其投向風險企業,並積極介入風險企業的經營管理。待時機成熟時,便通過適合的方式,從風險企業撤回增值後的資金,再投資於其他項目,以實現風險資金的滾動增值。

分析一下上圖中風險投資的整個運作流程,可以清晰的看到,要使風險資本能夠循環產生利潤的關鍵就是風險資本的退出機制。如果缺少了這一環節,風險投資活動的鏈條就會中斷,風險投資就無法實現投資增值和良性循環,也就無法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風險投資的行列。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意義具體來說主要可以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風險資本的退出途徑也是其實現收益的途徑。風險投資和一般資本市場的投資獲得投資收益的方式不同。一般資本市場的投資主要是通過分紅派息和股份增值來獲得收益的;而風險投資則一般不以企業分紅為目的,而是以股份增值作為報酬,必然要求有一個能創造出資本大幅增值的變現方式,這就有賴於有一個能順利撤出的退出渠道。

其次,風險資本最根本的特徵不僅僅在於它敢冒風險將資金投入到前景不明的產品或領域,更重要的是其資本和投資活動的循環流動性。一旦成功可以帶著高額利潤全身而退,進行新一輪投資,這更要求風險資本必須能夠撤出。

再次,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為風險投資活動提供了一種客觀的評價方法。風險投資的對象是極具發展潛力的新興企業,這些企業是新思想、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市場的綜合集成,其價值不可能通過簡單的財務核算來確定,只能通過市場評價來發現和實現,評價其投資價值最好的標准就是看風險投資退出時能否得到大幅度的增值。

另外一個凸現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重要意義的地方是,由於風險投資企業本身所固有的高風險,使風險投資項目和非風險投資項目相比更容易失敗。風險企業很難保持長期的高速成長,風險資本要想獲得最高的回報就必須在被投資企業結束高速成長前退出投資以獲得高額資本收益。一旦風險投資項目失敗,不僅不能使資本得到增值,連收回本金也將成為很大的問題。因此一個便捷暢通的退出機制將幫助風險資本最大程度的避免損失。

可見,風險投資與其退出機制是永遠不可分割的。風險投資的高風險通常意味著高收益,而收益的獲取、風險的轉移,關鍵就在於退出環節。退出是實現風險資本盈利的渠道,並且是唯一的渠道。成功的退出不僅意味著高額回報,而且是風險投資進行新一輪投資的基礎。因此,要發展風險投資,必須建立健全的退出機制,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資金進行風險投資。

三..國外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從國外的風險投資發展模式來看,主要可以歸納為以銀行為中心的日德模式以及以證券市場為中心的美國模式。

日本、德國的風險投資體系以銀行為中心,風險企業習慣於從隸屬於集團的投資公司和銀行尋求資金的來源。一般認為,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是風險資本的最佳收獲方式。因為企業發行股票的退出機制在資本的供給者和使用者之間確定了一種對未來企業控制權的結構的隱性合同。這種隱性合同對處理高風險條件下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利益沖突是有效的。只有在存在一個具有一定規模的小盤股市場的前提下,把企業股票發行作為潛在的主要退出機制才是現實的。在日、德這種以大公司、大銀行為投資主體的模式下,市場結構中以大企業和企業集團為主,風險企業要達到符合OTC市場的標準是相當困難的。由於缺乏一個比較具規模的活躍的小盤股市場,風險資本的退出主要以企業並購和股份回購為主,缺乏一個對企業家進行激勵的機制,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風險資本市場的發展。這種差距可以從OTC市場上的上市公司和上市所需的時間這兩方面的日美比較可以看出(如表1)。
表1 日本和美國風險企業比較

資料來源:王益 徐小松,《風險資本市場理論與實踐》,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年4 月

第1版,第163頁。

可見,日本的機制是缺乏效率的。而以證券市場為中心的美國模式更加有利於風險資本的退出和風險投資業發展。以下將著重介紹美國模式。

美國的風險投資成功的主要經驗之一就在於其發達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為風險資本提供了多渠道的退出變現方式。美國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大類,即公開上市、出售,以及資產清算。也有些學者分為四類[4]或者六類[5]。這些只是對這三大類進行細分的結果,並沒有什麼實質的區別,不影響問題的研究。

第一,公開上市即首次公開發行(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通常是風險投資最佳的退出方式。IPO可以使風險資本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上市公司股票,實現盈利性和流動性,而且這種方式的收益性普遍較高;IPO是金融市場對該公司生產業績的一種確認,而且這種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獨立性,還有助於企業形象的樹立以及保持持續的融資渠道。在美國,約30%的風險資本採取了這種退出方式[6]。但是公開發行上市需要市場環境的配合和較高的進入條件,退出的費用也比較昂貴。而且由於企業投資基金被認為是內幕人,其所持的股份受美國證監會144A條款的嚴格限制,基金在IPO後僅可轉讓少量股份,直到一定年限後才可逐步轉讓其他份額。

由於主板市場的上市標准較高,監管嚴格,而風險企業一般是中、小高科技企業,在連續經營歷史、凈資產、利潤額等方面均難以達到要求,因此在主板市場上上市通常比較困難。因而不少國家都成立有專為高科技企業和風險投資服務的二板市場,如美國的NASDAQ市場、加拿大溫哥華股票交易所的創業板市場、比利時的EASDAQ市場、英國的AIM市場。二板塊市場比主板市場上市略微寬松,上市規模偏小,主要為具備成長性的新興中小企業和風險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這更加強了通過IPO方式退出投資的吸引力。

第二,出售。出售包含售出和股權回購兩種形式。售出又分一般收購和第二期收購兩種。風險企業上市(IPO)雖然是風險投資的黃金收割方式,但是由於風險投資支持的企業數量巨大,而市場容量有限,公開上市本身也存在前述的種種弊端,因此在實踐中並不是採用最多的退出方式。事實上,在美國風險投資的歷史上一直占據著絕對重要的地位是出售方式,尤其在股市行情不好時更是如此。近年來,以出售的方式退出在迅速發展的風險投資中比例越來越大。統計表明[7],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購佔23%,第二期收購佔9%,股票回購佔6%,三項合計佔38%,總量上比IPO還多。[8]進入90年代,美國出現了歷史上第五次兼並浪潮,每年兼並收購金額多達3000億美元,收購兼並市場為風險資本家順利出售自己的股權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一般收購主要指公司間的收購與兼並。由於買方無需支付現金,因此較易找尋買家,交易靈活性大。但是收益較公開上市要低,且風險公司一旦被一家大公司收購後就不能保持其獨立性,公司管理層將會受到影響。

第二期收購是指由風險投資公司將其所持有的風險企業的股權轉讓給另一家風險投資公司,由其接手第二期投資。如果原來的風險投資公司只出售部分股權,則原有投資部分實現流動,並和新投資一起形成投資組合;如果完全轉讓,則原有的風險投資公司全部退出,但風險資本並沒有從風險企業中撤出,轉換的只是不同的風險投資者,因此企業不會受到撤資的沖擊。

股權回購,是指風險企業以現金的形式向風險投資基金回購本公司股權。風險資本可以拿到現金(或可流通證券),而不僅僅是一種期權,可以迅速地從風險企業中撤出;而且股權回購只涉及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方兩方面的當事人,產權關系明晰,操作簡便易行;並且可以將外部股權全部內部化,使風險企業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並擁有足夠的資本進行保值增值。

第三,清算或破產。這是在風險企業未來收益前景堪憂時的退出方式。[9]據統計,美國由創業資本所支持的企業,有20 %~30%完全失敗,約60%受到挫折,只有 5%~10%的創業企業可以獲得成功。[10]在美國,大約有32%的風險投資採用這種方式退出。這種方法通常只能收回原來投資的64%,但在必要的情況下必須果斷實施,否則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因為企業的經營狀況可能繼續惡化,而且投入在不良企業中的資金存在著一定的機會成本,與其沉澱其中不能發揮作用,不如及時收回資金投入到更加有希望的項目中去。

從這些退出方式被採用的比例來看,根據對美國442項風險投資的調查[11],在這些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中,30%的風險投資通過IPO退出,23%通過兼並收購,6%通過企業股份回購,9%通過股份轉賣,6%是虧損清償,26%是因虧損而注銷股份的。

四.中國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從某種角度看,中國的風險投資是在1998年民建中央「1號提案」[12]以後才真正發展起來的。據中國科技金融學會統計[13],到1999年9月,全國一共有92家風險投資企業,資金74億元。而到2000年底[14],據中新社記者在「二00一成都·西部投資論壇」的報道,中國有風險投資公司已經近二百家,投資資本總額超過了三百億元人民幣。可見風險投資的發展勢頭十分迅猛。

但是更應該看到,我國的風險投資仍然處於起步階段。資料分析顯示[15],我國每年2萬多項的省、部級以上高新技術成果,只有不足15%能夠真正實現轉化。已經轉化的科技成果中,資金自籌佔56%,國家貸款佔26.8%,風險投資只佔2.3%。這表明中國的風險投資還遠遠沒有擔負起本應承擔的責任。而影響中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關鍵性問題之一就是退出機制不健全、退出渠道不暢通。從上述的國際比較看來,在建立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借鑒國外尤其是美國的成功經驗。然而,風險投資的興起不能不依賴於我國的國情現狀、制度條件,因而也要受到這些條件的約束和限制,因此必須立足於我國的現實情況,在探索中建立適合中國經濟運行機制的退出模式。

對於中國目前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問題,國內一些學者也有過一些研究。很多專家學者傾向於大力發展二板市場,或者通過兼並收購的方式實現中國風險資本的退出。有學者曾經選擇了浙江、上海、深圳、北京、天津、沈陽、重慶、武漢等地的30家風險投資公司的90位相關成員對預期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進行調研。所調研的風險投資公司在近年內都支持過1~3項的風險投資項目(風險企業),其中4家支持過3項風險項目,9家支持過兩項風險項目,17家支持過一項風險項目。調研的具體成員是風險投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這些人可以說是風險投資領域的專家,他們不僅具有豐富的風險投資理論知識,而且在風險投資公司的組建、風險投資運作和風險企業管理方面也有較多的實踐經驗。因此他們的意見大致可以代表國內較為普遍的看法(如表2)。下面,我將結合這個調查結果分析各種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在我國的現實意義。
表2 我國風險投資預期的退出方式分析

資料來源:范柏乃 沈榮芳 陳德棉,《中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及相關法律制度研究》,國研網2000-09-15

一. IPO

1. 從主板市場來看

主板市場進入門檻過高,對上市公司在歷史、規模、業績、行業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中小風險企業很難達到這樣的條件。因此,風險投資通過主板市場退出的可能性不大。B股市場按理說對外資而言是一個理想的退出途徑。但由於B股市場本身的定位,其市場存在著很大的缺陷和發展障礙。外資進入國內風險投資領域最大的障礙在於金融市場的開放問題,人民幣不能自由兌換,也存在匯率風險。即使有外國資本想進入風險投資領域,退出的問題也阻礙了其投資積極性。另外,B股市場還存在上市公司普遍盤小、績差,交易費用高,信息披露有待完善,風險極高等問題。這些都影響了外資進入風險投資領域。

2. 從二板市場來看

由表2可見,在給出的九種退出方式當中,我國風險投資專家預期最多是通過二板市場這一最佳的方式退出(達到21%)。國內很多學者也認為應該及時開辟二板市場。但是我認為中國目前利用二板市場來實現風險投資的退出是不現實的。原因如下:

⑴.二板市場的成長和發展,客觀上取決於它本身成長發展的條件和環境,尤其是證

券市場的規范程度以及高新技術產業和風險投資的發達程度。

首先,從高新技術產業和風險投資的的發達程度來看。美國的NASDAQ市場的 繁榮主要得益於高度發達的IT產業和完善的風險投資體制。而我們國家目前科技成果轉化率低、高技術產業資金投入量低。風險投資體制也十分不健全。1998年世界國際競爭力評價,我國技術開發與應用研究的市場法律支持排世界第20位,開辦新企業容易程度排世界第28位,反壟斷競爭的政策評價排第36位,大學與企業的合作排第20位,科研成果產業化排第37位,採用新技術、吸收新技術排第46位,知識產權保護排第42位。這種相對薄弱的環境顯然不利於二板市場的成長。

其次,從證券市場的規范程度來看。我國目前主板市場上還存在很多問題。如機構投資者少,中小散戶多,抗風險能力差;證券市場透明度低,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程度低,投機現象嚴重,違規活動分頻繁,監管的手段還不成熟;一個基本的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還沒有真正形成,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在這樣的情況下開辟二板市場會增加市場監管的難度,也會增加投資者的風險。

再次,單獨的而二板市場在結構上是否合理還值得研究。一個單獨的創業板可能規模不夠。美國的NASDAQ市場也是由全國市場、小型資本市場和店頭市場三方面構成的。

所以,在中國的風險投資體制、資本市場和高新技術產業尚未達到一定的發達程度,尤其是證券市場還不夠規范以前,貿然開辟二板市場將會帶來很高的風險。

⑵.發展我國的二板市場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即使在美國,從1946年ARD公司成立到1971年NASDAQ的正式開通,其間也經歷了25年的漫長等待。我國關於二板市場的討論已經延續了很久,二板市場曾經是呼之欲出,但是到現在仍然沒有開辟也證明了目前開辟的條件還沒有完全成熟。

⑶.即使開辟了二板市場,其走向成熟還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在短期內市場的容量和擴容的規模也不會太大,不可能充分滿足廣大風險投資企業的上市要求。

⑷.就海外二板市場情況而言,美國NASDAQ市場在經過了曾經的輝煌後現在風雨飄搖;歐洲各主要證券市場在80年代都曾在主板基礎上設立過二板市場,但相繼失敗;在日本、韓國、香港也推出了二板市場,但效果都不十分理想。這個問題本身就已經值得我們深思了,更何況我國內地與這些市場經濟十分發達的國家或地區比較還相去甚遠。

因此,現階段通過二板市場實現風險投資的退出,可行性不是很大。我並非否認二板市場本身的作用,只是認為應該在規范主板市場的運作方式,建立較為合理成熟的法律制度基礎上再建立我國的二板市場,使風險資本可以通過在二板市場的上市發行得以退出。畢竟作為一種有效的風險資本退出方式,二板市場有著它不可取代的優勢。[16]成思危副委員長在「2001中國(湖南)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風險投資國際論壇」上指出,目前建立創業板市場仍存在立法及法律程序問題,同時還存在風險防範問題以及成立時機問題,建立獨立的創業板市場,還將需要一段時間。這是基於我國的基本國情而作的分析。

雖然如此,IPO這種國際公認的黃金退出方式在中國目前的現實條件下也並非無所作為,可以依據現實的情況利用間接的方法作一些變通。

⒈利用「殼」資源

鑒於以上的分析,風險投資主體可以對IPO作一些變通,利用「殼資源」取得利益,我認為這是目前比較實際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有14%的專家選擇了買殼上市。

風險投資主體可以先預先取得對某些「殼」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支配權,一旦接受風險資本的企業孵化成熟,即可以將所投入的風險資本以至更多的資本注入或轉入「殼化」的上市公司中,從而完成風險投資的回報與增值過程,即買殼上市(如圖2)。這種方式目前比較普遍,是國內高科技風險企業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融資的主要途徑,如「托普軟體」收購「川長征」,「科利華」收購「阿城鋼鐵」都是典型案例。另外,還有很多高科技企業通過與上市公司股權互換,或直接向上市公司注入資產和項目以獲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實現借殼上市的目的,並通過對上市公司的重組和二級市場運作以及擴股融資,實現資本的變現和增值。這種方式在中國當前「殼」資源相對稀缺的現狀下,可以作為風險資本尋求變現退出的一種選擇。即使在將來,中國建立起了自己的二板市場,上市資源也不可能一下子放開,使得「殼資源」仍然有其存在的價值。另外,這種方式還省去了申請上市的眾多復雜的程序和相應的成本費用。
圖2 風險投資與「殼資源」的結合模式圖

⒉.海外上市

可以將風險投資退出的渠道選擇在海外,即在海外創業板市場上市。對風險投資來說,重要的是能夠有效地實現資本退出,至於退出的市場設在哪裡並不重要。而且許多國外市場對其它國家公司的上市持積極歡迎態度。我國的風險投資可以在NASDAQ、溫哥華創業板、香港創業板市場直接上市,也可以借鑒以色列、印度的經驗,在海外市場買殼上市。以色列和一些歐洲國家的風險投資,一直是利用美國NASDAQ市場實現退出的。我國目前達到美國納斯達克上市要求的企業並不多,但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周邊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創業板市場。如新加坡、韓國、香港地區等的創業板市場,實現風險投資的退出。

二.出售

選擇企業購並、回購和第二期收購即出售方式的專家共計達到了38%,總和超過了選擇通過二板市場退出的比例。這正好符合美國的實際情況。但是我認為出售的方式雖然有很大的優越性,但是在中國實行仍然有很大的障礙。原因如下:

⒈ 風險企業的產權不明晰。在產權交易市場上,風險企業出售的主要是其股權。所以要想以企業出售的方式實現風險資本的退出,首先要解決的產權問題。我國的不少高科技企業脫胎於高校、研究機構或傳統企業,它們與原單位的產權關系模糊;即使是典型的風險企業,由於沒有其適宜的法律和社會基礎,只能被迫套用計劃經濟時期實行的劃分企業類型的傳統模式,即按行政隸屬關系和所有制性質來確定企業的類型,而無法在法律的基礎上用合同的形式來界定創業者之間、創業者與投資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造成與眾多的中小企業一樣產權不明晰。這是風險企業產權問題的根本原因,

⒉ 產權評估機構和產權交易市場不發達。我國企業產權交易主要是在地方性證券交易市場完成的。這些地方性證券市場由各地方政府所建立,設立的初衷是讓其取代政府的職能,以市場方式盤活資產存量,推動經濟結構調整。但由於產權交易機構的運作既無法律依據,又無經驗可借鑒,從而使產權交易機構的發展陷入了徘徊不前的狀態,並引發了許多問題:產權交易形不成市場,到產權交易機構登記掛牌的往往只是產權出售方,而無受讓方或受讓方極少;產權交易機構大多隸屬各地不同的行政部門,在實際產權交易中,往往遇到來自其他行政部門的強大阻力,而且往往藉助行政力量來促成雙方達成協議;管理人員素質低下,交易機構的領導大多還是政府官員或准政府官員,而無市場壓力和創新主動性。為此,政府於1998年4月下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場的通知》,下令原則上關閉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在這種情況下,眾多的中小企業無法再進行產權的交易買賣,因而風險企業試圖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出售股權來實現退出的途徑也被切斷。

⒊ 法律不完善。目前還沒有專門以風險投資為調節對象的法律,而與風險投資有關的《公司法》、《證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於建立風險投資體系的條款。如《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自由轉讓出資的條款對風險投資的退出形成障礙;《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關於發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條款,也對風險投資的退出形成障礙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關於公司不得回購本公司股票的規定,也對管理層收購方式的退出構成阻力;而有關證券法規中關於法人股不能流通的規定也是一個現實的障礙。

因此,要大力推進出售的方式,一方面風險企業在成立之初,就嚴格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產權清晰的企業,從一開始就避免因產權不清所帶來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完善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建立產權評估機構。將區域性的股權交易市場一關了之並不是最佳選擇,應該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設

『柒』 投資方退出期限和方式

以上所有問題都應該根據投資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來決定。

雙方可以約定一定的時間,比如與項目周期相配合,項目結束後退出;或者達到一定的利潤目標後退出;或者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後退出;或者有後續投資者進來後退出等等。

退出方式及金額也是根據雙方約定,若是債權性質的投資,則應該是支付債務+約定的利息;若是股權性質的投資,則根據合同、公司章程約定。返還投資本金+約定的收益(這個類似於優先股分紅)。

(7)股票投資退出機制擴展閱讀:

投資方退出意義和作用:

風險投資的本性是追求高回報的,這種回報不可能像傳統投資一樣主要從投資項目利潤中得到,而是依賴於在這種「投入—回收—再投入」的不斷循環中實現的自身價值增值。

所以,風險投資賴以生存的根本在於資本的高度周期流動,流動性的存在構築了資本退出的有效渠道,使資本在不斷循環中實現增值,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風險投資行列。投資家只有明晰地看到資本運動的出口,才會積極的將資金投入風險企業。

因此,一個順暢的退出機制也是擴大風險投資來源的關鍵,這就從源頭上保證了資本循環的良性運作。可以說,退出機制是風險資本循環流動的中心環節。

『捌』 創投業的退出機制是怎麼回事

所謂退出機制,就是當風險投資人賺得盆滿簸滿的時候,他就要把自己的贏利變現成貨幣。在聖誕節到來的時候也好給自己的太太們和婊姨婊嫂們購買一些珠寶首飾,或者購買寶馬名駒、巧克力、燕尾服、洋娃娃、伏特佳等等,以使生活過的滋潤甜美。更重要的還是要向那些資金供給人,上交利潤,以便爭取資金供給人更加信任自己,從而繼續把資金交給風險投資人來打理。爭取更多的投機回報。

自從有了退出機制,風險投資人就如同蝙蝠出洞一般,開始了四處尋覓,漫天飛舞,惟恐落後。
如果沒有退出機制,風險投資人就會躲在家裡,上網打游戲收看電子郵件。以便減少日常的開支。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是一種風靡全球的投資方式。國際上權威機構的定義分別是[1]:根據全美風險投資協會(NVCA)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中的一種股權資本;相比之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的定義則更為寬泛,即凡是以高科技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服務的投資,都可視為風險投資。

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講,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的過程。從運作方式看,是指由專業人才管理下的投資中介向具有潛能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也是協調風險投資家、技術專家、投資者的關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一種投資機制。

風險投資在扶植高科技產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發展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並幫助許多高技術企業取得了成功。國外研究表明,由風險資本組成的創業基金對本世紀三個重要的科學發現,即可編程計算機、晶體管和DNA的最終商業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特別是在高新技術企業創建期和成長期,風險投資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據美國「第一風險」投資信息公司1999年12月發表的報告[2],美國共有248家新公司在風險資本支持下上市,並創造了籌資194億美元的新紀錄。公司的報告顯示,1999年,由風險資本支持的企業購並活動也創造了新的紀錄,總金額達307億美元。近50年來,風險資本對美國高科技產業的成長發揮了重要作用,新公司上市前的啟動投資主要來自風險資本。英國前首相撒切爾夫人曾說,英國高科技產業比美國落後10年,主要是風險投資起步比美國晚了10年。可見,高技術產業的發展離不開風險投資的支撐,風險投資是高技術產業化的「孵化器」。(不過風險投資和高科技本身並沒有必然的聯系。風險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利,風險投資家決定是否投資的關鍵並不是項目的科技含量,而是看能否賺錢,能否實現資本的增值變現。)

我國正在進入一個科技快速發展的新紀元,要想使高科技企業在世界競爭中佔有一席之地,就必須建立我國的風險投資體系以推動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因此國內許多學者都在關注著中國風險投資的狀況,並做了很多相關研究。如《論中國風險投資的機制創新》(成思危,國研網,2001.1.5),《中國式風險投資之路怎麼走》(成思危,國研網,2000.11.21),《試論我國目前發展風險投資的十大誤區》(劉曼紅,2000,《風險投資在中國》第139頁),《我國目前風險投資熱存在的幾大問題及其對策研究》(張煒,2000),《我國風險投資發展情況綜述》(徐瑞娥,《經濟研究參考》2001年第55期),《中國風險投資發展研究》(陳德棉 何崢,《國際金融報》,2000年12月28日)等。他們都結合中國實際,或從宏觀機制,或從微觀主體入手探討了風險投資在中國發展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和解決的對策。對於目前存在的問題,他們大都提到了融資和蛻資渠道較窄、政府資金過多、投資規模不大、法律不完善、政策不到位、操作不規范、缺乏高水平的風險企業和風險投資家等等。這些探討對加快發展中國的風險投資有很好的啟發。

但是我認為,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在整個風險投資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因為風險投資是高風險與高收益的結合,而高收益必須通過一定的退出渠道實現。為了實現投資者的目的,就要求市場上有健全的退出機制,讓投資者能夠順利的把資金撤出。中國人民大學風險投資發展研究中心的最新調查顯示[3],我國風險投資出現新趨勢,政府投入在我國風險投資中的比例從2000年7月的70%降低到2001年7月的42.9%,非政府資金第一次獲得優勢比例。由此可見,我國的風險資本的融資渠道正在拓寬,投資主體也正在向多元化發展,然而與此相對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卻仍然沒有建立。風險資本退出渠道狹窄將成為發展風險投資最大的障礙。因此我們有必要重點關注這一問題。以下我首先將從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入手分析其退出機制。

二.從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看退出機制

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可以用風險投資的運作圖(如圖1)的形式概括:

風險投資的運作主要涉及投資主體(投資者)、中介機構(風險投資公司)與投資對象(風險企業)三個主要組成部分,三者在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中各自發揮著自己的作用。
投資主體是風險資本的提供者。它可以是政府投資、企業投資、民間私人持有資金、科研單位自籌資金、商業銀行貸款以及外國投資等。

風險企業是風險投資的接受者。它擁有高新技術的創意或成果,但缺乏將成果產業化的資金。一旦得到風險投資機構的資金支持,便可以實施成果的產業化,並通過市場機制的運作,獲得技術創新與成果產業化的經濟回報。

風險投資公司是溝通風險企業與投資者的「橋梁」。它一方面向社會招募資金,同時經過嚴格的考察和篩選,採用不同的策略將其投向風險企業,並積極介入風險企業的經營管理。待時機成熟時,便通過適合的方式,從風險企業撤回增值後的資金,再投資於其他項目,以實現風險資金的滾動增值。

分析一下上圖中風險投資的整個運作流程,可以清晰的看到,要使風險資本能夠循環產生利潤的關鍵就是風險資本的退出機制。如果缺少了這一環節,風險投資活動的鏈條就會中斷,風險投資就無法實現投資增值和良性循環,也就無法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風險投資的行列。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意義具體來說主要可以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風險資本的退出途徑也是其實現收益的途徑。風險投資和一般資本市場的投資獲得投資收益的方式不同。一般資本市場的投資主要是通過分紅派息和股份增值來獲得收益的;而風險投資則一般不以企業分紅為目的,而是以股份增值作為報酬,必然要求有一個能創造出資本大幅增值的變現方式,這就有賴於有一個能順利撤出的退出渠道。

其次,風險資本最根本的特徵不僅僅在於它敢冒風險將資金投入到前景不明的產品或領域,更重要的是其資本和投資活動的循環流動性。一旦成功可以帶著高額利潤全身而退,進行新一輪投資,這更要求風險資本必須能夠撤出。

再次,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為風險投資活動提供了一種客觀的評價方法。風險投資的對象是極具發展潛力的新興企業,這些企業是新思想、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市場的綜合集成,其價值不可能通過簡單的財務核算來確定,只能通過市場評價來發現和實現,評價其投資價值最好的標准就是看風險投資退出時能否得到大幅度的增值。

另外一個凸現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重要意義的地方是,由於風險投資企業本身所固有的高風險,使風險投資項目和非風險投資項目相比更容易失敗。風險企業很難保持長期的高速成長,風險資本要想獲得最高的回報就必須在被投資企業結束高速成長前退出投資以獲得高額資本收益。一旦風險投資項目失敗,不僅不能使資本得到增值,連收回本金也將成為很大的問題。因此一個便捷暢通的退出機制將幫助風險資本最大程度的避免損失。

可見,風險投資與其退出機制是永遠不可分割的。風險投資的高風險通常意味著高收益,而收益的獲取、風險的轉移,關鍵就在於退出環節。退出是實現風險資本盈利的渠道,並且是唯一的渠道。成功的退出不僅意味著高額回報,而且是風險投資進行新一輪投資的基礎。因此,要發展風險投資,必須建立健全的退出機制,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資金進行風險投資。

國外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從國外的風險投資發展模式來看,主要可以歸納為以銀行為中心的日德模式以及以證券市場為中心的美國模式。

日本、德國的風險投資體系以銀行為中心,風險企業習慣於從隸屬於集團的投資公司和銀行尋求資金的來源。一般認為,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是風險資本的最佳收獲方式。因為企業發行股票的退出機制在資本的供給者和使用者之間確定了一種對未來企業控制權的結構的隱性合同。這種隱性合同對處理高風險條件下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利益沖突是有效的。只有在存在一個具有一定規模的小盤股市場的前提下,把企業股票發行作為潛在的主要退出機制才是現實的。在日、德這種以大公司、大銀行為投資主體的模式下,市場結構中以大企業和企業集團為主,風險企業要達到符合OTC市場的標準是相當困難的。由於缺乏一個比較具規模的活躍的小盤股市場,風險資本的退出主要以企業並購和股份回購為主,缺乏一個對企業家進行激勵的機制,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風險資本市場的發展。這種差距可以從OTC市場上的上市公司和上市所需的時間這兩方面的日美比較可以看出(如表1)。

可見,日本的機制是缺乏效率的。而以證券市場為中心的美國模式更加有利於風險資本的退出和風險投資業發展。以下將著重介紹美國模式。

美國的風險投資成功的主要經驗之一就在於其發達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為風險資本提供了多渠道的退出變現方式。美國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大類,即公開上市、出售,以及資產清算。也有些學者分為四類[4]或者六類[5]。這些只是對這三大類進行細分的結果,並沒有什麼實質的區別,不影響問題的研究。

第一,公開上市即首次公開發行(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通常是風險投資最佳的退出方式。IPO可以使風險資本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上市公司股票,實現盈利性和流動性,而且這種方式的收益性普遍較高;IPO是金融市場對該公司生產業績的一種確認,而且這種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獨立性,還有助於企業形象的樹立以及保持持續的融資渠道。在美國,約30%的風險資本採取了這種退出方式[6]。但是公開發行上市需要市場環境的配合和較高的進入條件,退出的費用也比較昂貴。而且由於企業投資基金被認為是內幕人,其所持的股份受美國證監會144A條款的嚴格限制,基金在IPO後僅可轉讓少量股份,直到一定年限後才可逐步轉讓其他份額。

由於主板市場的上市標准較高,監管嚴格,而風險企業一般是中、小高科技企業,在連續經營歷史、凈資產、利潤額等方面均難以達到要求,因此在主板市場上上市通常比較困難。因而不少國家都成立有專為高科技企業和風險投資服務的二板市場,如美國的NASDAQ市場、加拿大溫哥華股票交易所的創業板市場、比利時的EASDAQ市場、英國的AIM市場。二板塊市場比主板市場上市略微寬松,上市規模偏小,主要為具備成長性的新興中小企業和風險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這更加強了通過IPO方式退出投資的吸引力。

第二,出售。出售包含售出和股權回購兩種形式。售出又分一般收購和第二期收購兩種。風險企業上市(IPO)雖然是風險投資的黃金收割方式,但是由於風險投資支持的企業數量巨大,而市場容量有限,公開上市本身也存在前述的種種弊端,因此在實踐中並不是採用最多的退出方式。事實上,在美國風險投資的歷史上一直占據著絕對重要的地位是出售方式,尤其在股市行情不好時更是如此。近年來,以出售的方式退出在迅速發展的風險投資中比例越來越大。統計表明[7],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購佔23%,第二期收購佔9%,股票回購佔6%,三項合計佔38%,總量上比IPO還多。[8]進入90年代,美國出現了歷史上第五次兼並浪潮,每年兼並收購金額多達3000億美元,收購兼並市場為風險資本家順利出售自己的股權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一般收購主要指公司間的收購與兼並。由於買方無需支付現金,因此較易找尋買家,交易靈活性大。但是收益較公開上市要低,且風險公司一旦被一家大公司收購後就不能保持其獨立性,公司管理層將會受到影響。

第二期收購是指由風險投資公司將其所持有的風險企業的股權轉讓給另一家風險投資公司,由其接手第二期投資。如果原來的風險投資公司只出售部分股權,則原有投資部分實現流動,並和新投資一起形成投資組合;如果完全轉讓,則原有的風險投資公司全部退出,但風險資本並沒有從風險企業中撤出,轉換的只是不同的風險投資者,因此企業不會受到撤資的沖擊。

股權回購,是指風險企業以現金的形式向風險投資基金回購本公司股權。風險資本可以拿到現金(或可流通證券),而不僅僅是一種期權,可以迅速地從風險企業中撤出;而且股權回購只涉及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方兩方面的當事人,產權關系明晰,操作簡便易行;並且可以將外部股權全部內部化,使風險企業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並擁有足夠的資本進行保值增值。

第三,清算或破產。這是在風險企業未來收益前景堪憂時的退出方式。[9]據統計,美國由創業資本所支持的企業,有20 %~30%完全失敗,約60%受到挫折,只有 5%~10%的創業企業可以獲得成功。[10]在美國,大約有32%的風險投資採用這種方式退出。這種方法通常只能收回原來投資的64%,但在必要的情況下必須果斷實施,否則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因為企業的經營狀況可能繼續惡化,而且投入在不良企業中的資金存在著一定的機會成本,與其沉澱其中不能發揮作用,不如及時收回資金投入到更加有希望的項目中去。

從這些退出方式被採用的比例來看,根據對美國442項風險投資的調查[11],在這些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中,30%的風險投資通過IPO退出,23%通過兼並收購,6%通過企業股份回購,9%通過股份轉賣,6%是虧損清償,26%是因虧損而注銷股份的。

『玖』 為什麼要投資原始股權及其退出機制

公開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是指將風險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風險投資的股份通過資本市場第一次向公眾發行,從而實現投資回收和資本增值。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作為國際投資者首選的投資退出方式,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樣可以通過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華投資,而且已為一些投資者所採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實踐,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機制而言可以採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請境外上市和申請國內上市三種途徑。
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
在國際投資的實踐中,投資者通常不會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寬松的離岸法區如百慕達、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美國特拉華州和香港等地注冊一家控股公司,作為一個項目公司進行對華投資,而投資者通過該控股公司間接持有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者設立一家控股公司進行投資的目的一方面是通過法人制度規避投資風險,另一方面是為日後該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組做好准備。
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請上市是國際上通行的上市模式,為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和證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和創業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深圳金蝶軟體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的風險投資,為了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金蝶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國際軟體集團有限公司 ,作為金蝶上市的主體;金蝶國際軟體集團(HK. 08133) 2001年在香港創業板上市時,根據公司披露的資料顯示,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 通過其子公司美國IDGVC持有金蝶國際軟體集團(HK. 08133)20%的股份,作為管理層股東,在經過12月的禁售期後,可以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退出在金蝶的投資。
對於境外投資者而言,通過境外控股公司上市而退出對華投資,是最為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
2.申請境外上市
申請境外上市,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重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後,經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批准,直接申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上市主要有發行H股、N股、S股和L股等 .就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中國證監會1999年發布的《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經過重組後以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申請到境外主板或創業板上市並沒有法律障礙。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後,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退出在該股份公司的投資,即在股份發行的時候發售一部分現有股份和公司上市後向其他投資者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該等出售或轉讓須遵守有關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規則的的規定和履行相關的法律程序。
3.申請國內上市
申請國內發行上市包括發行A股和B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1)B股上市
發行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在國內已經比較多,並且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及外經貿部先後於2000年[14]、2001年[15]和2002年[16]發出了三份《通知》。根據這些《通知》中的規定,凡發行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應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問題徵求原中外合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意見,在獲得原審批部門同意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申請方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B股公司外資發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後,可以在B股市場上流通;外資非發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場上流通。
2001年2月20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和深交所的安排,由大中華有限公司持有的 43,357,248股小天鵝(2418)B股開始上市流通;另外,晨鳴紙業(2488)董事會審議通過了26,709,591股由英國廣華(壽光)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境外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議案,也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實施。
允許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實際上也是國家為外資發起人提供了一個理想和暢通的「退出機制」。
(2)A股上市
就當前而言,在中國投資的外商以戰略性投資者(Strategic Investors)居多,所以一向尋求在中國的長遠發展[18],所以在近幾年來,不少外商投資企業立足國內市場,並迫切希望到境內證券市場發行上市。中央政府也表示支持致力於在我國境內進行長期業務發展、運作規范、信譽良好、業績優良的外商企業進入證券市場。另外,一些國際知名的跨國公司利用國內資本市場實現更好的發展,可以起到示範作用,促進更多優秀外商企業在我國發展,有利於改善我國利用外資結構。 為此,中國證監會與外經貿部於2001年11月8日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行上市A股做出了規定。根據該文件的規定,符合產業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內發行A股;外企上市後,其外資股占總股本比例不低於10 %。
截至當前,已經有兩家外商投資企業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發行A股,其中榮事達三洋8500萬股A股的發行申請日前獲中國證監會通過,預期募集資金逾2億元人民幣,成為國內首家獲准上市的合資家電企業。隨著中國資本市場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與B股公司一樣,外商投資企業作為A股公司上市,將同樣會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一種有效的退出機制。 股東對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的轉讓權是公司法中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在中國現行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向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或第三方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而退出原有的投資。 根據進行股權交易的主體不同,通過股權轉讓的退出機制包括離岸股權交易和國內股權交易兩種情況。
1.離岸股權交易
如前所述,境外投資者對華投資的時候,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寬松和稅負較輕的離岸法區如百慕達、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注冊一家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殼公司(Shell Company)進行對華投資,而投資者通過該殼公司間接持有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
這種殼公司的設置為該等投資者日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提供了制度方面的方便,如果該等投資者決定退出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投資時,無須出讓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和取得中國有關主官部門的批准,而只需將用於對國內投資的境外殼公司或持有的殼公司的股權出售給其他投資者。這種股權交易通常稱為「離岸股權交易」(Offshore Transactions)。
在上述的股權交易安排下,發生股權變更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而非外商投資企業本身,所以只適用境外殼公司所在司法區的法律和接受該司法區的監管部門的管轄。
2.國內股權交易
股權轉讓的第二種方式是投資者通過直接出售所其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而退出在中國的投資。對於股權交易的相對方,可以是其他境外投資者,也可以是國內的投資者。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規定,在履行相應的審批和變更登記程序後即可完成股權轉讓。例如對於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否則轉讓無效。
我國的外商投資實踐中,已有多次外商出讓股權的案例,如中國農葯行業的第一家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天津羅素·優克福農葯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原為羅素公司,後來由艾格福公司收購了羅素公司在「天津羅素·優克福農葯有限公司」中的股權而變更為「艾格福(中國)有限公司」,2002年外方股權又被德國拜耳公司所收購。隨著中國加入WTO後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外商投資的不斷增加,外資收購國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將成為中國利用外資的主要形式之一,類似的案例將會不斷出現。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國家為了規范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行為,保護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並與分立方面的重組做出了全面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並所伴隨的經常會有股權交易的情況方式,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在公司合並與分立的同時向國內外投資者出讓股權的方式退出在外資企業中的投資 。 除了上述的退出機制之外,還有一些退出機制經常為一些境外投資者,特別是一些創業投資者(即風險基金,Venture Capital)在決定投資的同時作為退出機制條款列入投資協議。這些退出機制主要有管理層收購(MBO)、股權回購和公司清算等。
1.管理層收購(MBO)
在近20年,管理層收購(MBO)被視為減少公司代理成本和管理者機會風險成本的可行手段而得到迅速發展;作為一種有生命力的金融制度,對一些創業性企業的管理層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就近年的一些外資的創業投資者在國內的投資情況來看,他們經常將管理層收購作為選擇性的退出機制之一。
從本質上講,管理層收購是屬於國內股權交易中的一種情況。
在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由於禁止國內的自然人作為中方的合營者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所以如果由公司的管理層成員直接收購外方合營者的一部分股權,將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但如果公司的管理層通過先設立一家投資性公司(殼公司)來受讓外方合營者的股權,將會避開現有的法律障礙。
2.股權回購
如果風險企業在渡過了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已經成長為一個有發展潛力的中型企業後,仍然達不到公開上市的條件,它們一般會選擇股權回購的方式實現退出。
股份回購對於大多數風險投資者來說,是一個備用的退出方法。當風險企業不是很成功的時候,為了保證已投入資本的安全,便可採用此種方式退出。由於企業回購對投資雙方來說都有一定的誘惑力,所以風險企業從風險投資家手中回購股權的方式發展得很快。在美國,從企業數目來看,風險企業回購已成為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主要的途徑。
鑒於國內現行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25]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26]的規定,境外投資者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對投資者進行股權回購有一定的障礙和難度;但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國家並沒有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性。
隨著中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可望國家將通過修改有關法律而使股權回購制度合法化,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一種新的退出機制。
3.公司清算
通過公司解散和清算來退出投資是投資者的最後的選擇,因為任何投資者在決定投資時都不希望日後公司解散、破產和清算。但如果因為所投資的企業經營失敗等原因導致其它退出機製成為不可能時,對公司解散和清算將是避免更大損失的唯一選擇。
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4章、《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8章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2章對三類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做了原則性的規定。1996年7月9日,外貿經部制定發布了《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兩種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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