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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自有資金可以投資股票嗎

發布時間: 2021-09-16 13:08:38

『壹』 目前中國的商業銀行能否將其吸收的存款用於股市的投資其中的重要原因是什麼

中國的商業銀行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用於股市的投資。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這個規定基本杜絕了銀行投資房市和股市的可能。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原因是分業經營、風險隔離的考慮,就是為保護儲戶存款的安全,防止股市等投資風險向儲戶存款蔓延,因此禁止銀行將儲蓄資產投資於高風險的領域,包括股票市場

『貳』 銀行為什麼不能單獨做股票業務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叄』 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為什麼可以投資證券 而且投資證券還是它的資產

證券投資在商業銀行屬於資產業務,商業銀行通過證券投資來獲得利潤,或者是保持短期流動性.比如,商業銀行購買國債,就是為了保持資金的流動性,隨時可以變現,以應付存款人取款和貸款人貸款的需求.目前我國規定商業銀行不可以進行股權投資

『肆』 商業銀行自有資金能直接投資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嗎

主要風險在於基金凈值下跌的風險。因為投資的標的是定增,定增的特點是存在一年的鎖定期(也有少部分定增是三年的,以下僅以一年為例,三年的風險更大),也就是說這些股票在一年內是不允許賣掉的,而一旦股票解禁,這些定向增發的股票會在二級市場拋售。如果在解禁前的這段時間,該股票價格一直下跌,跌至低於定增買入價格,那麼你就會出現虧損,而且因為定增一年內不允許出售,所以,跌再多也不能做止損,只能等到一年限售期結束後才可以出售。緩解這個風險的方法有兩個。一個是選擇折價更大的定增票。如果這個股票10塊錢,定增價是9.5元,那可能明天就跌破定增價了。如果這個股票10塊錢,定增價是5元,那麼這個股票一年後低於定增價的可能性,明顯遠遠低於那個9.5元的。第二個方法是進行組合定增投資,也就是這個定增基金不止參與一個定增的股票,而參與多個。這樣的話,可以降低其中個別股票大幅度下跌帶來的不良影響。但是同樣的,組合定增的收益一般也不會太高。

『伍』 商業銀行自有資金的投資范圍是什麼

對於協商銀行來說,通常都有自有資金的投資規范,對於這樣的一個概念來說,很多人表示不理解。其實就是對於這樣的一個法制環境下,對於銀行的自我投資進行一定的規范性,而且這樣的一個限制也是能夠保證銀行的資金流轉更加的安全的。對於這樣一個問題,我們也可以看出來,有一些人,他們總是喜歡在境內去從事一些投資或者證券經營的業務,但是這樣的是不被我們法律所允許的。

畢竟在投資的時候,這樣的一些商業銀行肯定也會對於自己的投資一定的規范性,在這樣的一些人進行投資的時候也會去約束他們的行為。因為在投資的時候,如果我們一旦出現把持不住這樣的情況,有可能會讓我們自己的資金受到流失,而且對於這樣的一些銀行的信用來說也是有一定的威脅的。

『陸』 農村商業銀行可以辦股票嗎

農商行成為股份制的公司很多了。現在很普遍的。
公開募股的少,畢竟作為銀行的股東,好處也是顯而易見的。

『柒』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一、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這表明《商業銀行法》未明確禁止商業銀行發行和承銷企業債券。
在《商業銀行法》出台以前,國務院於1993年8月發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於企業債券的承銷問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這里的規定把債券發行承銷主體局限於「證券經營機構」。根據我國現行立法主張分業經營的基本原則,商業銀行不能列入「證券經營機構」的范疇。同時,企業債券的公開上市發行和私募發行兩種發行方式是否必須交由證券機構來完成,相關法律法規也並未明確規定。顯然,這種含糊的規定無疑會妨礙商業銀行對企業債券承銷領域的介入。實際上,一些商業銀行已經致力於申請開辦該項業務。但是,這又需要突破《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對於直接投資企業債券,行政法規也有所規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所吸收的儲蓄存款用於購買企業債券。這一規定意味著,商業銀行不能利用所吸收的存款來購買企業債券,但是對於銀行自有資金能否用於投資企業債券,也缺乏明確法律規定。很顯然,該法規並沒有明確的禁止。
三、商業銀行進入產權交易領域的法律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該規定在限制商業銀行進入產權市場上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進入產權市場,而是規定不準投資於某些禁止性產業;其二,它的限制范圍雖然是通過列舉來明確,但是這種列舉所含納的范圍是極為廣泛的,因為它僅允許商業銀行可以投資於自用不動產和銀行機構。這兩個特點制約了銀行在產權市場上的發展。它意味著商業銀行除銀行機構的產權交易可以參與之外,其他產權領域的交易都將受到制約。
值得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法》也考慮到了銀行經營中可能發生持有其他企業的產權或者不動產的情形,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銀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1年內予以處分。這種限制更加局限了商業銀行在產權市場中的運作空間。最近,《商業銀行法》修改討論過程中,不少學者和銀行實務人士紛紛要求延長商業銀行持有其他企業股票或者不動產、動產權利的時限,以便於商業銀行能效益最大化地處置其持有資產。
四、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限制
《商業銀行法》有關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的專條中,未把參與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內容納入允許經營的范圍,該法也沒有直接限制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專門規定。根據1997年11月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所謂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法,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在這種意義上的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運作空間是極為有限的。因為該規章對發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業銀行。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麼商業銀行能否成為發起人?很顯然,要成為主要發起人是規章所禁止的,可否成為非主要發起人?該辦法並未明確禁止。
另外,從《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來看,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發起人,因為該法明確禁止商業銀行投資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基金自然應列入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的道理,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者。因此,在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地位主要是充任基金託管人的角色。
五、商業銀行進入新興資本市場領域的制度約束
在國際資本市場的影響下,我國資本市場中不斷地滋生出一些尚未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規制不完善的新品種、新業務,這些新興業務在整個資本市場中的地位日益顯著。其中有些新品種、新業務來源於傳統的銀行業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自然地延伸,如不動產抵押擔保市場、股票質押市場、新型權利質押市場(如公路收費權質押、學校收費權質押、水電煤氣收費權質押等等)。《商業銀行法》並沒有明確禁止商業銀行進入這些市場,但也缺乏法律規則來系統規范這些市場。目前,僅有一些部門規章或司法解釋來規范,有的規范極為簡單和原則化,有的則根本無規章可循。

『捌』 商業銀行可以投資股票或者期貨嗎

商業銀行不能投資股票或者期貨。
商業銀行主要是借貸。
股票投資要去證券公司。
期貨投資要去期貨公司。

『玖』 商業銀行的自有資金不可以投資於

商業銀行以前配合信託公司,把自己的表外資金轉入表內,後來銀監會叫停了相關銀信業務。但並不是所有的銀行都停了,還有一小部份可以進行銀信合作。但實際上是控制不住的,在銀行和信託之間設立個過橋企業,就可以變相購買信託產品了。辦法總比問題多嘛。

『拾』 銀行資金可以投資於股市嗎

銀行理財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未上市公司股權。而面向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及機構類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則不受上述限制。銀行理財資金對股市的投資,屬於「限制性投資」,而非「禁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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