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股票如何交稅
⑴ 個人獨資企業獲得投資收益要交稅嗎
這得問當地稅務局了.
⑵ 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紅利30萬元,如何繳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該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紅利30萬元不應該計入企業的收入,而應該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3020%=6(萬元)。
⑶ 個人獨資企業在二級市場買賣股票收益如何報稅
你可以在這設置裡面去處理的啊
⑷ 個人獨資企業該如何納稅
1、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按收入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兩種計算方法。
2、收入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收入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具體對應稅率如下:
①、全年收入所得額不超過15000,稅率5%
②、全年收入所得額超過15000-30000的部分,稅率10%
③、全年收入所得額超過30000-60000的部分,稅率20%
④、全年收入所得額超過60000-100000的部分,稅率30%
⑤、全年收入所得額超過100000的部分,稅率35%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合比例稅率,稅率為20%
(4)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股票如何交稅擴展閱讀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⑸ 個人獨資企業交易股票期貨盈利交哪些稅
這個是個人所得稅這樣來操作的,所以你可以多留意就可以的啊
⑹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取得投資分紅如何征稅
"您好!個人獨資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
⑺ 個人獨資企業如何繳稅
1、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3、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准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經營所得的徵收方式可以分為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兩大類,核定徵收具體又可細分為:
(1) 定期定額徵收,主要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及符合條件的個獨企業和合夥企業。
(2) 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主要適用於不能准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准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的個體工商戶、個獨企業和合夥企業。
(3) 核定徵收率徵收,即直接根據納稅人的收入額,乘以核定的徵收率進行徵收,具體徵收率隨地區和行業不同而不同。
⑻ 個人獨資企業收到投資分紅如何繳納稅款
企業的紅利不應該計入企業的收入,而應該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第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8)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股票如何交稅擴展閱讀: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第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其認定條件及稅務機關調整其價款、費用的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並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
(二)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
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並在5年內不得變更。5年後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