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
Ⅰ 公司類型有哪幾種類型
根據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劃分為五類:
1、無限公司,即所有股東無論出資數額多少,均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股東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所有股東均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5、股份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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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市場主體相比,公司的優點顯然表現在:
1、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決定了對公司投資的股東既可滿足投資者謀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擔的風險限定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增加其投資的積極性。
2、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在社會上廣泛集資,便於興辦大型企業。
3、公司實行徹底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組織結構形式使公司的資本、經營運作趨於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實現投資者的目的。
5、公司形態完全脫離個人色彩,是資本的永久性聯合,股東的個人生存安危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因此,公司存續時間長穩定性高。
Ⅱ 外資企業改制上市要注意什麼
本公司為外商獨資企業,擬改制設立成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請問: 1、外資企業改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並謀求在中國內地上市,有何特別規定? 2、目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境內有多個關聯公司,請問該等公司是否需要進行重組,如需重組,相關注意事項為何? 3、為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關於發起人有何規定? 某外資企業 某外資企業: 現針對您所提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外資企業改制上市的特別規定 關於外資企業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並在中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目前的依據,除需適用普遍適用的《公司法》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外,還因其為外資企業而需適用中國證監會、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等先後出台的、規范外資企業改制上市的相關特別規定,如《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歸納如下: (一)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已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如申請改制為外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應有最近連續三年的盈利記錄。 (二)根據《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上市前三年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2、經營范圍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 3、上市發行股票後,其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10%; 4、按規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應按有關規定的要求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發行上市股票有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是否重組並入擬上市公司,取決於是否產生同業競爭及是否影響擬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一)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資產完整及業務獨立是擬上市公司必備條件,即擬上市公司必須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具有獨立的采購和銷售系統,且其業務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得有同業競爭。 因此,上市前,對於可能產生同業競爭及獨立性問題的企業,可以考慮以吸收合並或其他方式置入擬上市公司,或者以出售企業股權、清算注銷等方式予以解決。 (二)同一控制人下相同、類似、相關業務的重組規定: 基於鼓勵企業整體上市、減少管理成本、減少關聯交易的精神,中國證監會於早前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該文對於同一控制人項下的重大資產重組,規定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情況的,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視為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1、被重組方應當自報告期期初起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如果被重組方是在報告期內新設立的,應當自成立之日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 2、被重組進入發行人的業務與發行人重組前的業務具有相關性(相同、類似行業或同一產業鏈的上下游)。 根據該文,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100%的,發行人重組後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後方可申請發行。 三、關於擬上市公司發起人的規定 (一)根據《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同時,由於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尚不允許境內自然人作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東,因此,作為外商獨資公司,改制前引入境內有住所的非自然人作為發起人為必行之事。 (二)同時需要注意的是, 1、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改制前引入新的發起人,不應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2、如擬引入供應商、客戶等作為發起人,基於盡量避免上市後發生關聯交易的原則,通常我們建議該等發起人的持股比例應保持在5%以內。 上海序倫律師事務所 陳少蘭
Ⅲ 外資企業上市問題 10 25兩個比例矛盾
這兩者不矛盾的。
如有一家外資企業,總計1億股,其中外資有2500萬股,需要上市並公開發行股票1億5千萬股,即發行後總股本為2.5億股,外資只佔10%。如果公開發行的股份多於1億5千萬股,即外資占股低於10%,證監會不會同意該外資企業上市。而該外資企業一旦上市,由於外資比例低於25%,就不屬於外商投資企業,而是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當然需要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這個10%是國家對於外資企業上市的一種支持手段,而25%是外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一道門檻,如果外資只要圈錢不需要稅收優惠,只要上市前占股不低於25%,上市後不低於10%就行了,如果外資既要圈錢又要稅收優惠,那麼不管上市前還是上市後都需要佔總股本的不低於25%
Ⅳ 外商投資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什麼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外商投資法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Ⅳ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四)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五)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六)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5)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當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就有關股份發行的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其中,包括公告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報告等。同次發行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發行的同種股份,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應當是相同的。
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分為平價發行的價格和溢價發行的價格。平價發行是指股票的發行價格與股票的票面金額相同,也稱為等價發行、券面發行。溢價發行是指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超過其票面金額。
Ⅵ 哪些法律規定了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資股東的股票限售期
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014年6月24日,商務部辦公廳發布了《關於中外合資經營等類型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函》(商辦資函[2014]516號),說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審批機關可依《公司法》執行,無需再要求「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從該函的精神可以知道,商務部對暫行規定與作為新法和上位法《公司法》規定相沖突時,也堅持適用新法先於舊法、上位法先於下位法的原則。
《外商投資准入管理指引手冊》(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條第(二)項「現行有關外資規定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原則」中規定,《公司法》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於《公司法》;《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仍按照現行外資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審核辦理。如,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3萬元人民幣),股份公司設立人數最低兩人要求、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分立合並減資45天一次性公告(從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日起即可刊登公告,不用等商務部門的原則性批復)等。
因此,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資股東的股票限售期應按照《公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辦理。
Ⅶ 為什麼中外合資企業不能在國內上市
外資企業能不能在中國上市?關於這個問題,相關法律規定是可以的,但需要滿足幾個條件才能允許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Ⅷ 外資上市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作為參考,謝謝了
根據《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上市前三年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2、經營范圍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
3、上市發行股票後,其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10%;
4、按規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應按有關規定的要求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發行上市股票有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Ⅸ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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