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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婚後投資股票的收益

發布時間: 2021-10-20 03:16:41

A. 夫妻一方在婚後以個人財產炒股所得的收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1.關於財產屬於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問題,《婚姻法》第17、18條作了規定,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您用自己的錢炒股所得的收益屬於上述司法解釋中的「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因此,這部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B. 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炒股所得收益在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炒股也屬於一種投資,個人認為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炒股所獲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C. 婚前以個人財產投資股票,婚後股票收益如何處理

按照新修訂的婚姻法的規定,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准就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時間標准.即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按照你所講的情況,你投入時的股票本金是你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如果產生了收益的,則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過專門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如果你願意離婚時平均分割該收益的,協商離婚或是在訴訟離婚後與對方達成調解,否則肯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原則上平均分割.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發消息進一步詢問.

D. 個人股票及增值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如果股票的增值收益是婚後產生的,那麼這個增值收益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股票是婚前買的,那麼股票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E.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歸誰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存款利息等孳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生產經營收益則相反。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之前,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
孳息和自然增值指的是什麼呢?孳息指的是從原物中所出的收益,簡單而言,在婚姻中,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有價證券收益、股權分紅、未經共同經營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而隨著物價的上漲,房屋的市場價值也在上漲,這部分增值就是自然增值。
假如夫妻一方結婚前就有一套在出租的房子,每月租金有三千,那麼即使結了婚,這三千元的租金也一樣是他的;假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個工廠,婚後這個工廠所生產產品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其個人的。

F. 婚前個人投資財產在婚後繼續投資股票

取出的50-100萬是怎麼花的,是用於夫妻共同的事務嗎,是妻子也了解並同意的花銷嗎,如果是這樣,你婚前的100萬可以算為個人財產,否則那花掉的錢是由你個人承擔,你就必須用婚前的100萬來沖抵或者填補,餘下的可以算作你個人資產。

G. 老公婚後投資的股票收益有沒有老婆一半

有啊!只要是婚後的財產。不管老公做的什麼,投資都有老婆的一半兒。

H. 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問題

劉某(男)在和耿某(女)結婚前是一名專業的股民,由於當時股市還在牛市,劉某又操作得當,賺了不少錢。之後劉某在將賺的錢投入一家公司後,與耿某結了婚。結婚後,兩人一起為公司的發展出謀劃策,一起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在夫妻兩人以及其他股東的努力下,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良好,劉某也憑借在公司的股權分紅賺了不少錢。但對於公司分紅屬於劉某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夫妻兩人卻有著不同的意見。劉某認為投入公司的錢是婚前自己的個人財產,所取得的收益也應是個人財產;而耿某則認為該收益是在婚後取得的,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般來說,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從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後者原則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後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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