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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公司股票投資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4-28 13:59:28

『壹』 保監會監管保險資金股票投資 對A股市場有什麼影響

第一招:對股票投資進行分類監管
近年來,保監會按照「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總體思路,持續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資產規模快速增長,投資收益穩步改善。但同時,近期的一些投資行為也暴露出個別保險機構成為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盲目投資到一些毫不相乾的行業,偏離了審慎穩健的投資理念。《通知》的出台,正是源於這樣一個大背景。
為此,《通知》提出了「分類監管」的核心。即保監會按照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三種情形,對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投資上市公司股票實施層層遞進的差別監管。
對不涉及舉牌的一般股票投資行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開展一般股票投資涉及舉牌的,應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礎上進行事後報告;達到重大股票投資標準的,應向監管部門事後備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實行事前核准。
上述所稱的一般股票投資,是指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於上市公司總股本20%,且未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票投資行為;重大股票投資,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20%,且未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票投資行為;上市公司收購,包括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第二招:禁止險企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收購上市公司
從《通知》內容來看,重點強化了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的舉牌或收購行為監管,並明確禁止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
同時,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如共同開展重大股票投資,新增投資部分應使用自有資金;共同開展一般股票投資發生舉牌時,保監會可採取暫停保險機構資金最終流向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的直接或間接投資等監管措施。
此外,保險機構獨立收購上市公司也有行業禁區。保險機構收購上市公司的行業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的行業,不得開展高污染、高能耗、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的上市公司收購。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舉也是切實落實「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為輔」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原則的體現,再次明確了對股票投資行為的規范和回歸,既符合一貫的監管導向和規定,也符合國際慣例。
第三招:險資救市政策恢復常態
《通知》同時明確,保險機構投資單一股票的賬面余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這意味著「保險資金救市政策」將退出。
所謂的「保險資金救市政策」,指的是2015年7月8日,針對資本市場的特殊情況,保監會出台了提高保險機構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的政策。「投資單一藍籌股的余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的監管比例上限由5%調整為10%;投資權益類資產的余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比例達到30%的,可進一步增持藍籌股票,增持後比例可升至40%」。
記者從保監會了解到,上述政策出台後,的確有少數保險公司運用該政策投資股票,涉及資金約占保險資金運用總額的1%。
業內專家對此表示,適時退出臨時性救市政策,有助於上述保險機構防範股票投資集中度風險,並保持相關調控手段的有效性。「並且,政策上給予足夠的寬限期,保險機構可在兩年或更長時間,將相關資產比例調整至監管比例之內,而隨著保險機構自身資產規模的增長,其投資比例呈現自然下降,不會對資本市場形成資金壓力。因此,寬限期的設置將大幅降低對資本市場的擾動。」
其實,「保險資金救市政策」這一階段性政策恢復常態,早在市場預期之內。「現在市場已基本穩定,並且大家普遍看好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資本市場的發展前景,在這種情況下,臨時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應當及時撤出。」中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協會上述負責人進一步表示,從國際成熟市場看,特殊時期採取的救市措施都會根據市場發展變化情況逐步撤出。
監管加強之後,有市場人士擔憂:保險資金是否會減少在A股市場的投資力度?
對此,多位受訪的保險投資圈專家表示,保監會加強監管意在推動保險資金進行分散投資、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在保費收入穩健增長、保險資金權益投資比例上限遠未用足的背景下,保險資金投資A股的規模不會減少反而可能會增加。
但投資方式或會發生變化,未來保險機構將以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為輔,舉牌並介入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等激進行為將減少,更多是對低估值、高分紅等優質上市公司進行分散、價值投資。
這一論斷的邏輯在於,當前保險資金股票投資余額約1.2萬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總額的比例不到10%,距離調整後的監管上限(30%)尚有較大空間。記者在梳理過往數年的數據後發現,即使是在牛市時期,保險資金權益投資的實際比例也從未達到「頂格」過,基本都在25%以內。

『貳』 保險公司旗下的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的各類資產大概是個什麼比例,有多大的比例進去股市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的,要看各家保險公司的資產配置情況以及獲批投資領域以及保險公司的投資風格來安排的。
比如說,一般的保險公司,直接參與股市投資的比例不會高於20%,其餘有購買國債(無風險穩健)、銀行定期存款(穩健)、協定存款(穩健+收益)、銀行理財產品(保本+收益),同業拆借市場等,該類穩健型投資佔到絕大多數比例,大約在70%-80%,剩下的進行一些收益性投資,比如參與股市一級市場申購、債券市場操作、貨幣市場投資、黃金投資,甚至於直接參與股市二級市場投資等,另有一部分參與股權、實體投資(屬於風險投資,高收益高風險,且比例相當小)。
所以不能一概而論,總體的可投資方向要根據保監會的相應規定執行。
保險公司的資金總體來說還是追求穩健為主。

『叄』 保險公司所有的A股上市公司股票都可以投資嗎

市場投資者偏好不同,h股市場的投資者比較落偏好於金融股,你看一下銀行、保險類的股票多數是h股比a股貴,而資源類或其他類別的股票多數是a股比h股貴。

『肆』 保險資金投資股票要進行差別監管嗎

2018年保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發布的一號文件——《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本次將2017年的《通知》上升到部門規章,明確地納入了新規的監管框架中。

辦法還首次提出了「新三板」的股票投資——需要保監會另行規定。「保險資金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伍』 華康代理保險中介公司今年真的能上市嗎在美國上市後股票大約多少錢一股

應該不太可能,首先明確幾點:
一、股權必須要有股權證,否則有問題;
二、保險代理公司里應該不會有這種方案,極有可能是保險營銷員的個人行為;
三、沒有聽說過需要追加資金去維持股權,只有增資擴股。
十分擔心這種情況,建議你查查清楚。華康上市應該不是一時半會的事情。注意一下

『陸』 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幾成能投資於股票國家有沒有規定

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直接投到資本市場,以股票的形式投資比例是控制在10%以內,也可以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向資本市場、股票市場投資,但是比例是在15%

『柒』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資產託管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安全保管保險公司的資金和股票資產;
(二)根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監督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
(四)對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進行估值;
(五)定期向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供股票資產託管報告;
(六)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股票資產的相關數據,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股票資產的風險評估、績效評估等報告;
(七)完整保存股票資產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有關託管股票資產的憑證、交易記錄、合同等重要資料應當保存15年以上;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合管理;
(二)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他託管資產混合管理;
(三)將不同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混合管理;
(四)挪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
(五)利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及相關信息為自己或者第三人謀利;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相關規定或者託管協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保險公司應當與股票資產託管人簽訂託管協議。託管協議必須載明下列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股票資產託管人的義務;
(二)股票資產託管人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義務、中國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更換股票資產託管人的,保險公司有權提前終止託管協議。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決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從事內幕交易。
前款所稱內幕交易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的規定認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證券賬戶之間轉移利潤;
(二)採用非法手段融資購買股票;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決策流程;
(二)投資授權制度;
(三)研究報告制度;
(四)股票范圍選擇制度;
(五)風險評估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六)職業道德操守准則;
(七)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
保險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作出下列重大決策前,必須製作書面研究報告:
(一)單項投資資金超過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的金額以上的;
(二)涉及可投資股票資產5%以上的;
(三)投資組合或者投資方向需要重大調整的;
(四)股票選擇范圍標准需要重大調整的;
(五)股票投資風險容忍度需要重大調整的。 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可投資的股票范圍,應當考慮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股票流動性等各項指標。
保險機構投資者必須在可投資的股票范圍之內投資股票。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在投資前確定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並以績優、藍籌及流動性強的股票所確定的指數為該基準的參考。
保險業的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運用下列資金,應當分別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分別核算:
(一)傳統保險產品的資金;
(二)分紅保險產品的資金;
(三)萬能保險產品的資金;
(四)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資金;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需要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資金。 保險機構投資者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的席位進行股票交易的,該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經營穩健,凈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入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四)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分別設立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和客戶結算備付金賬戶;
(五)其上海、深圳兩個交易所的自營業務席位和非自營業務席位分別設立;
(六)通訊條件和交易設施高效、安全,符合股票交易的要求,信息服務全面;
(七)具備證券市場研究實力,能及時提供咨詢服務;
(八)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未受中國證監會處罰,且未處於立案調查過程中;
(九)誠信方面無不良記錄,最近1年無佔用或者挪用客戶保證金和證券的行為;
(十)書面承諾接受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交易情況的檢查,並向中國保監會如實提供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交易的各種資料;
(十一)當地的營業部管理規范、經營良好、服務功能齊全;
(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機構投資者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營業部的席位進行股票投資交易的,應當與其總部簽訂相關協議。協議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十)項規定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義務,證券經營機構違反上述義務、中國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投資者更換的,保險機構投資者有權提前終止協議。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在簽訂前款規定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副本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機構投資者負責股票投資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5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工作經歷;
(三)熟悉證券投資運作,具備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知識;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3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工作經歷;
(三)熟悉證券業務規則及操作程序;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所稱主要業務人員是指從事股票投資業務的主管及主要操作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其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數量應當與股票投資規模相適應,並應當具備相應數量的宏觀經濟、行業分析、金融工程等方面的研究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運用的股票資產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不得少於5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機構投資者負責股票投資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
(一)曾經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等罪行被判處刑罰的;
(二)曾經因賭博、吸毒、嫖娼、欺詐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三)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並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該公司、企業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調查的;
(五)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曾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任職,期限未屆滿的。

『捌』 保險公司通過證券公司投資股票市場是如何操作

保險公司的資金投資於股市主要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可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直接從事股票投資:(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三)設有專業的資金運用部門;(四)設有獨立的交易部門;(五)建立了股票資產託管機制;(六)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七)具有專業的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八)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記錄;(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種情況是不能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委託符合本該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三)設有專門負責保險資金委託事務的部門;(四)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五)建立了股票資產託管機制;(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記錄;(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只是說明,現在回答你的問題。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通過獨立席位進行股票交易。獨立席位即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的專用席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專用席位。保險機構投資者也可向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專用席位;向保險機構投資者出租專用席位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等,保監會從資產規模、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誠信狀況等方面對其進行評估並出具審核意見書。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中國保監會出具的席位確認函辦理相關手續;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協助保險機構投資者採取相關措施,確保專用席位一切交易委託和成交回報數據的信息安全。證券經營機構進入風險處置的,保險機構投資者在該機構專用席位的全部業務,可整體轉託管到新的專用席位,不因證券經營機構的關閉、清算受到影響。

也就是說,出於資金安全和交易成本的考慮,保險機構投資者一般都不通過證券公司進行股票交易,而是直接進場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保險機構投資者從證券公司租用席位交易和在證券公司開戶交易不同,前者是保險機構投資者租用證券公司席位,直接交易,向證券公司繳納租金,後者則是通過證券公司下單,並向證券公司繳納手續費。

『玖』 股票投資者選擇上市公司的標準是什麼

股票投資者選擇上市公司的標準是:
一、首先,流通市值的基本要求。
對於流通市值大小的劃分,以流通市值靠前的個股作為藍籌股的基本標准。具體來說,以兩市所有股票的流通市值排行前300名的個股作為最基礎的藍籌股備選庫。
二、其次,行業特徵及行業中所處的地位。
結合我國宏觀經濟運行的特徵,重化工業、消費升級和城市化仍是經濟增長的核心推動力。而且,從投資、消費和進出口三大部分的構成比例看,我國的經濟增長模式近幾年來一直沒有擺脫投資主導型的增長方式。目前的這種增長模式雖然會出現局部的調整,但總的趨勢難以改變。因此,這個基點也成為劃分一線藍籌和二線藍籌的基本理由。
三、再次,優良的業績水平。
提出兩個基本要求:一方面,業績的絕對水平達到一定標准。另一方面,考慮業績的變化狀況。比較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沒有明顯滑坡為條件。

『拾』 開保險中介公司的條件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 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第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追問謝謝,請問這是最新的規定嗎?
回答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全國性的其他資料一樣,只是注冊資本有變化。
這個法規是200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
,下設分公司還需要追加註冊資金嗎?
回答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24 號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已於2004年12月24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是指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等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條 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必須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取得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

勞動保障部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

第四條 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向勞動保障部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五)項規定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規范,由勞動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第八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勞動保障部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勞動保障部應當受理申請人申請。

勞動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請人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勞動保障部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監管機關立案調查的機構,在被調查期間,勞動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條 勞動保障部受理申請人申請後,應當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專家按照專業范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專家庫由有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申請材料按照分期分類的原則進行評審,所需時間由勞動保障部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部認為必要時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根據申請人申請材料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及現場檢查情況,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於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證書》。證書制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製。

對於未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申請人,由勞動保障部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限屆滿前3個月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部應當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

(一)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被依法撤銷的;

(四)國家規定的應當注銷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部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後,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

第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勞動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

第十七條 申請人採用賄賂、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勞動保障部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取消其資格;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部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有關機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一、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資格申請表

按勞動保障部統一編制的資格申請表填寫(可從勞動保障部網站下載)。

(二)資源配置說明

1、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用場所安全說明;

2、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設備和系統說明;

3、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流程、系統測試報告(僅適用賬戶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業人員配置情況及人員簡歷。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結構及組織結構說明,若申請多項資格須對各項業務獨立性做出說明;

(3)企業年金稽核和風險控制制度;

(4)企業年金管理專職人員行為規范;

(5)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

(6)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

(7)危機事件報告制度和處理流程。

2、法人受託機構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選擇、監督、評估、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制度和流程;

(2)戰略資產配置及投資決策制度和流程。

3、賬戶管理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賬戶管理組織架構;

(2)賬戶管理業務制度和流程;

(3)客戶服務制度和流程。

4、託管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資金清算、支付能力及電子化水平等基本情況概述,確保資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數據及財務數據管理制度;

(3)基金託管業務職責、許可權和業務分工;

(4)投資管理風險評估程序、風險預警制度及投資運營監控系統。

5、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與風險管理制度;

(2)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運作和管理制度;

(3)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制度。

(四)申請人自律承諾書

(1)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

(2)承諾取得資格後,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誠信合法、勤勉盡責地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

(五)相關證明材料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於法人受託機構或者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託管業務備案受理證明材料原件(限於託管人資格申請人);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近3年財務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6、律師事務所就申請人獨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實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以上證明材料為復印件的均須加蓋公司公章。

(六)業務可行性報告

二、紙張、封面及份數

(一) 紙張

採用A4規格紙張,並用245×315毫米規格的硬皮夾子裝訂。

(二) 封面和側面

1、封面標註:「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XXX(如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或者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材料」、申請公司名稱、申請日期等;

2、側面標註:「XXX公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XXX資格申請材料」。

(三) 字體和頁碼

除固定格式外,其餘材料標題字體為四號仿宋,正文內容字體為小四號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應當雙面印刷,頁碼置於每頁下端居中,字元大小為五號。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2-26、3 - 58或者1-4-1、3-1-2、3-4-21┉┉,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 份數

申請材料可以郵寄或通過勞動保障部網站申報。首次報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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