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反應的是投資關系而不是借貸關系
㈠ 你出資,我炒股,是民間借貸,還是委託理財
案例一
2008年2月,A與B簽訂《炒股協議》,約定:A出資10萬元給B炒股,月息2%,盈利三七開,如虧損B要將本金返還A,協議期限為一年。
2009年2月,雙方又訂立《借款協議》,約定:A出資10萬元給B炒股,月息2%加分紅(三七開),借期1年,借期屆滿還本付息加分紅,如炒股虧損,月息按1%計。
數月後,A訴至法院,要求B返還借款9萬元,並按2%利率支付2008年2月以來拖欠的利息。
法院審理該案的首要任務,是認定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即2008年2月和2009年2月,A在分別與B訂立《炒股協議》和《借款協議》後,支付B各10萬元,是借款,還是委託理財資金。筆者分析如下:
1、是不是委託理財資金?
有報道稱,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關於審理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但目前未找到正式版本,故在此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合同法》第396條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第398條規定,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第405條規定,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第399條規定,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第410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據上述規定,委託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有:1、受託人負責處理委託事務;2、委託人預付委託費用,並承擔受託人墊付的費用及利息;3、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4、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報酬;5、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委託關系。A與B簽訂的兩份協議,看似一方出資委託另一方炒股,但並不具備委託關系的主要法律特徵。第一,A沒有向B預付委託費用,也未約定向B支付報酬,即使B可能在炒股時獲得收益,但既不確定,也不是委託報酬。第二,B無須按照A的指示炒股。第三,A的出資期限為一年,雙方不可任意解除合同。據上述,雙方當事人並無委託理財的權利義務,相關款項當然就不宜認定為委託理財資金。
2、是不是借款?
《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有:1、一方支付借款,有出借方式及期限等;2、另一方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一般情況下)。A與B的權利義務內容,比較符合借貸關系特徵。主要是,雙方約定借款金額、利率及返還借款期限。雖然還約定A可以參與炒股盈利的分配,筆者認為可視為A出借款項給B,B炒股獲利後給予A的額外回報。或者說,雙方以炒股盈利作為提高利率的條件。據上述,雙方應為借貸關系,A的出資為借款。
㈡ 關於股票收益和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如果靠譜2,3分利息的話收益確實比進股市和基金好。巴菲特股神級別年收益也就百分之20多點。年復一年40多年變成富翁。民間借貸的風險樓主也應該考慮到。集資出事情的也不少。哪怕你10年不出事一出事就是血本無歸。一切歸零。這是毀滅性的。股票和基金我建議股票。基金或者銀行保險行業的代客理財先決條件是絕對的職業操守可惜我目前為止是看不到誠信兩字。誠信為本,無本在先把錢交給他們情願存定期接受高通脹的洗禮。股票需要花時間花時間讀懂公司基本面。然後花時間持有。
啰嗦了那麼多。希望樓主別介意。有感而發。
綜合各項指標給樓主答復為。
民間借貸 短期行為數額不能過大
進股市 長期行為但需花大量時間別去跟風操作(本人畢生都獻給股市,匯市了哈哈)
基金和理財產品 不要碰(除了活期的改為靈通快線這種完全有利無弊的)
㈢ 股息是指股票的利息,但是購買股票相當於投資,股東相當於投資者不是
您好
您的說法基本正確,只是現在的股票市場還是遠離為宜,我國股票市場目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經濟風險也在加劇,外匯儲備大幅度下滑,人民幣下跌,經濟數據不樂觀,新股擴容,大股東減持等事件,無論從宏觀角度,還是微觀角度來看,股票市場今年幾乎沒有什麼希望,建議您還是觀望為主,特別是不要隨便的買賣股票,這是我做理財師根據市場一般規律來給您的一個信息,您可以參考一下,有問題繼續問我,真心的回答,希望您採納
㈣ 上市公司與股票價格高低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嗎它是怎樣拿股票的錢去投資的股票買賣的錢也不在公司手裡呀
上市公司與股票價格的高低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想一想你是公司大股東,你希望你的股票價格越高還越低呢?肯定是希望高啊,這些股票價值就越高啊.置於它拿錢去投資,那在它的招募書里有寫,但是至於拿沒有拿用就不知道了.至於第三個問題是這樣的,打個比方,我來十塊買一個蛋,這十塊錢就給那個人拿去了,至於這個蛋我可以賣給你,可以是十塊,可以是九塊,也可以是十一塊,你拿到這個蛋以後你也可以賣.
㈤ 那位朋友能系統的講一下股票的問題
要了解股票就要懂得它的優缺點:
股票的優點是:
1.向投資者借錢,但是可以不用還。
2.可以增強公司的名聲,壯大公司資金隊伍。
3.公司可以更好的發展。
而股票的缺點就是:
1.它向投資者收了錢就要將自己的財務報表進行公開,不便於企業做假帳。
2.發行股票會分散企業的管理權,比如你公司的資產是1個億,你發行1億元的股票,有個人出資了6000萬買你的股票,這樣你的公司就變成他的公司了,因為他掌控了超過50%的股權,因此有些公司就不願發行股票,怕公司的掌管權落如別人的手中。
現在你知道了嗎
㈥ 股票與市場經濟有什麼關系
按正常的角度說,宏觀經濟與股市的關系是作用與反作用的關系:宏觀經濟直接影響著股市,原因是它影響著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業績的預期;股市行情變化對宏觀經濟只有間接反作用,沒有直接影響———企業的機器設備不會因為股價下跌而少掉一個零件,宏觀經濟更不可能因為一個電子符號的變化而突然轉向。
股市對宏觀經濟間接關系的第一項是融資。融資規模的大小,影響著生產或服務領域的投資量,由此影響著宏觀經濟數據。但在不同時期,它的作用是不一樣的。比如在經濟過熱時期,本來就要適度限制投資規模,股市融資額減少並不是什麼壞事。
在股市走熊時期,不參與股市投機的老百姓資金有3個去處:1.儲蓄,2.消費,3.投資。儲蓄最終的去向仍然投資於企業,只不過方式是銀行貸款———也就是說,整個社會各種方式的投資是此消彼長的關系,股市融資能力強弱並不能左右宏觀經濟整體。
回過頭來說,無論股市蕭條與否,資本逐利性都是必然的,只要投資的企業和項目值得下注,在股市上發行的股票不可能沒人買。從這個意義上說,股市無論多蕭條,都不可能喪失融資功能,沒理由長期維持一種不講價值的畸形融資功能。
股票市場是整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宏觀的經濟大環境中發展,同時又服務於國民經濟的發展。從根本上講,股市的運行與宏觀的經濟運行應當是一致的,經濟周期決定股市周期,股市周期的變化反映了經濟周期的變動,同時股市的運行狀況也會對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
㈦ 股息是指股票的利息,但是購買股票相當於投資,股東相當於投資者不是借貸關系,為什麼會有利息
股息是指從公司公積金、公益金的稅後利潤中提取、按照一定的股息率、派發給股東的投資收益。股息不同於紅利,股息與紅利合起來稱為股利。
股東雖然是投資者,和上市公司並非借貸關系,但是股東投資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得收益的,既然公司有盈利了,作為公司的股東當然應該享受公司的收益。因為公司盈利的基礎就是各個股東投資的資金帶來的收益。
㈧ 股票與債券的異同
股票與債券的區別 股票與債券都是有價證券, 是證券市場上的兩大主要金融工具. 兩者同在一級市場上發 行,又同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流通.對投資者來說,兩者都是可以通過公開...
1、股票只能是股份制企業發行,而債券國家,公共團體,都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 。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經固定,是固定的利息。而股票收入會變動,盈利並不是固定的。
3、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
5、在公司交納所得稅時,公司債券的利息已作為費用從收益中減除,在所得稅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屬於凈收益的分配,不屬於費用,在所得稅後列支。
(8)股票反應的是投資關系而不是借貸關系擴展閱讀:
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資產的索取權。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㈨ 一個公司股票對於這個公司來說意味著什麼如果說股票是企業用來融資的一種手段那麼融入的資金是否可以...
公司的股票是公司資產的一種代表,擁有股票說明擁有股票的一些權利。一般的投資者擁有股票分紅權,知情權,不具有決策權,資金使用權,這種權利可以自由轉讓。公司的股票可以用與並購其他公司。融資不是企業收入。
㈩ 融資融券是什麼和普通炒股有什麼不同嗎
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從世界范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和普通炒股的不同:
保證金要求不同。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須提交100%的保證金,即買入證券須事先存入足額的資金,賣出證券須事先持有足額的證券。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則不同,投資者只需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即可進行保證金一定倍數的買賣(買空賣空),在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上漲而手頭沒有足夠的資金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並在高位賣出證券後歸還借款;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下跌而手頭沒有證券時,則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並在低位買入證券歸還。
2.法律關系不同。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只存在委託買賣的關系;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不僅存在委託買賣的關系,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系,因此還要事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並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交付證券公司一並作為擔保物。投資者在償還借貸的資金、證券及利息、費用,並扣除自己的保證金後有剩餘的,即為投資收益(盈利)。
3.風險承擔和交易權利不同。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風險完全由其自行承擔,所以幾乎可以買賣所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品種(少數特殊品種對參與交易的投資者有特別要求的除外);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資金或證券,還會給證券公司帶來風險,所以投資者只能在證券公司確定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內買賣證券,而證券公司確定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均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標的證券范圍之內,這些證券一般流動性較大、波動性相對較小、不易被操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