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市值市價 » 對比中日股票市場的差異

對比中日股票市場的差異

發布時間: 2021-05-02 02:51:10

Ⅰ 中國債券市場規模與股票市場對比

人民銀行發布的《2008年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報告》里有2008年國內債券和股票市場的數據,這里有它的介紹:http://www.pbc.gov.cn/detail.asp?col=100&ID=3206。

如果你要查實時的數據,
1)債券市場的數據可以到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網站查詢,這個公司提供專業的銀行間市場結算平台,公司網站:www.chinabond.com.cn

2)股票市場的數據深交所和上交所能查到,
上交所: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datapresent/SSEQueryTradingByProdTypeAct?prodType=9&searchDate=&tab_flag=1
深交所:
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tjsj/jbzb/

你還需要什麼其他數據可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上交所、深交所的網站上查,只要是對市場公開的都能查到~

國外的數據到各國具體的債券登記託管機構、交易所也能查到的。

Ⅱ 國內外股票市場有何差異

1、交易時間:
中國: 9:30AM~11:30AM 13:00PM~15:00PM共 4個小時
美國: 夏令時間9:30PM~4:00AM 非夏令時間10:30PM~5:00AM共 6.5個小時並有盤前盤後延長交易
2、交易幣種:
中國: 人民幣 RMB,美金 USD,港幣HK
美國: 美元 USD
3、交易單位:
中國: 手(每手100股)
美國: 無限制,1股也可以
4、漲跌幅限制:
中國: 10%
美國: 無限制
5、手續費:
中國: 交易金額的千分之 3
美國: 每筆為15美圓
6、稅負:
中國: 交易金額的千分之2
美國: 非美國人免稅
7、融資:
中國: 無
美國: 融資是股價的1/2,也就是50%的額度,無級數的限制。
8、放空規則:
中國: 平盤以下不得放空
美國: 無論平盤上或以下,只要股價比上一個成交價高,即可進行放空。
9、當沖規定:
中國: 不可當沖
美國: 不須財力證明,無級數之分,有多少現金就可以借多少。
10、交割規定:
中國: 交易T+1,清算A股T+1,B股T+3
美國: 有足夠金額款項就可交易(T+0)
11、分割除權:
中國: 領到股票後才可以進行買賣
美國: 分割當天即可進行交易
12、股利:
中國: 通常一年發放一次,公司會依前一年的盈餘決定股利多寡 以及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美國: 僅發放現金股利,股利多少為既定政策而且按季發放,直接匯入證券戶頭
13、交易代號:
中國: 代號為數字
美國: 代號為英文縮寫NYSE股票的代號3個字母以下NASDAQ股票的代號 4個字母以上。

Ⅲ 比較中美證券市場「有效性」的差異從投資者特點、類型、結構 比較 盡量詳細點,謝謝!

一、問題提出

一般認為,市場有效性可以分為三個程度:弱勢有效性、半強勢有效性和強勢有效性,其中研究最多、爭議最大的是市場的弱勢有效性。Fama和Blume(1966)、Fama(1970)及以後的大多數研究都驗證了美國股市呈弱勢有效性。對中國股市是否呈現弱勢有效並沒有達成一致的看法,例如:俞喬(1994)、吳世農(1996)與孫碧波、方健雯(2004)通過檢驗認為中國證券市場還沒有達到弱勢有效性;宋頌興、金偉根(1995)、胡朝霞(1998)與周四軍(2003)的研究認為中國股票市場弱勢有效性成立。

本文從弱勢有效性定義出發,弱勢有效性是指交易者無法利用股票的歷史價格預測未來價格。具體而言,如果現行價格充分反映了股票歷史價格序列中包含的全部信息,投資者就無法通過技術分析獲得長期而穩定的超額利潤,這時就認為市場具有弱勢有效性。技術分析是指通過觀察市場過去的行為來預測它的未來走勢。近期大量的實證研究證明,一些簡單的技術規則具有可觀的獲利能力[如Brock等(1992)、Bessembinder和Chan(1995)以及Ito(1999)]。這些結論對有效市場假說提出了極大地挑戰。但技術規則具有預測能力是否可以直接等同於市場不具備弱勢有效性?弱勢有效市場的支持者強調一點即技術分析往往需要頻繁交易,交易成本的存在足以抵消它的超額利潤,若技術分析的確有獲取超額利潤的能力,且去除交易成本這種超額利潤依然存在,則認為股票市場還沒有達到弱勢有效性。

二、技術分析模擬投資的實證檢驗

我們選擇上證指數和S&P500作為投資標的。以技術分析中最為基本的移動平均線為指標,進行歷史期模擬投資檢驗,找到最為合適的指標組合;再對2000年至2007年中國股市的實證檢驗,以期證明移動平均線技術分析對於中國、美國股票市場是否有指導作用。

考慮到市場階段和特性,我們選擇模擬投資歷史期為:1997年初至1999年底,實證檢驗應用期為:2000.01.01~2007.12.31。同時,假設初始資本為1000000單位本國貨幣,根據應用期末的資本情況評價模擬投資結果。本文數據來源於文華財經。

(一)在歷史期內最優步長組合策略(移動平均線指標)的確定

首先,選定上證指數和S&P500移動平均線指標的最優步長組合策略。所謂最優步長組合策略,即按照最為常見的短期(1、5、10日)、中期(20、30、60日)分類,以短期均值>中期均值為買人信號,條件不滿足時為賣出信號。在歷史期進行操作,以歷史期期末總收益率為標准,選擇總收益率最大的步長組合為該指的最優步長組合策略。表1為歷史期內S&P500最優步長組合,今日黃金價格白銀價格我們假設每次交易的費用為總資金的1%,經過測算,短期均值10>中期均值60的為歷史期S&P500的最優步長組合策略。

同樣的,我們可以得到上證指數歷史期內最優步長組合策略。表2為歷史期內上證指數的最優步長組合,我們假設每次交易的費用為總資金的1%,經過測算,短期均值5>中期均值20的為歷史期內上證指數的最優步

Ⅳ 中日商法 比較

日本商法有關公司治理機制最新修改案之特點分析
[摘要]日本商法為了進一步確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機制的實效性,於2001年底進行了重大修改,主要包括進一步強化監事(會)機能,緩和董事責任減輕的要件以及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進一步合理化等方面的內容。日本商法此次修改,對我國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機制有重要參考價值。 [關鍵詞]日本商法;公司治理機制;修改動態 日本商法(以下簡稱商法)有關公司治理機制的最新修改案已於2001年12月12日作為法律第149號正式頒布,並於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這次商法修改,為了進一步確保公司治理機制的實效性,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一是監事機能的強化;二是緩和有關減輕董事等責任的要件;三是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進一步合理化。 具體講,強化監事機能的主要措施有:①明確規定了監事的董事會出席義務和意見陳述義務(商法第260條之3第1款);②監事的任期由三年延長為四年(商法第273條第1款);③監事對辭任的意見陳述權的法定化(商法第275條之3之2);④公司外監事人數的增加以及其要件的嚴格化(商法特例法第18條第1款);⑤新設了監事會對監事選任的同意權以及議題等提案權(商法特例法第18條第3款)。緩和有關減輕董事等責任要件的主要措施是,就董事、監事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新設了通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等可以免除的制度(商法第266條第7款~23款,第280條)。作為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進一步合理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①監事的考慮判斷期間由30日變為60日(商法第267條第3款);②對追究董事責任的訴訟可以和解作了明確規定(商法第268條第4—7款);③對公司為了支持被告董事要求參加訴訟的申請規定了監事的同意權(商法第268條第8款)。 一、監事機能的強化 首先,此次商法修改明確規定了監事的董事會出席義務和意見陳述義務。修改前的商法規定,「監事可以出席董事會,並陳述其意見」(修改前商法第260條之3第1款)。根據這一規定,一般認為,監事作為負有監查公司業務執行義務和善管注意義務者,自然負有董事會出席義務和意見陳述義務。此次商法修改將監事的這一義務明確化,將第260條之3第1款修改為「監事應當出席董事會,並認為有必要時應當陳述意見」。以此進一步明確監事的責任,從而保證公司業務執行的公正有效。 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這一義務時,作為違反善管注意義務者須承擔必要的責任。如果由此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損失,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商法第277條、280條、266條之3)。 其次,此次商法修改就監事對辭任的意見陳述權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實現了此項職權的法定化。修改前商法只規定了監事在股東大會就其選任或解任陳述意見的權利。這一規定也是為了明確和加強監事的地位而採取的措施。但為了防止監事的辭任是由董事強制所致,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和鞏固監事的地位。所以,此次商法修改通過增加新條款明確規定,「辭任監事者,可出席辭任後第一次召集的股東大會,並陳述其辭任的宗旨和理由」(商法第275條之3之2第1款)。並且為了使辭任監事確保這一機會,商法進一步規定,公司應當向辭任監事通知召集股東大會的意旨①(同條第2款)。當然,其他監事同樣可以陳述意見(同條第3款)。 再次,此次商法修改延長了監事的任期,增加了公司外監事即獨立監事的人數,並對獨立監事的要件作了嚴格的規定。修改前商法所規定的監事的任期為3年,此次修改將監事的任期延長為4年②(商法第273條第1款)。1993年以前,商法所規定的監事的任期為兩年,1993年商法修改將這一任期 由兩年延長為3年,此次修改又從3年延長為4年。這一連貫措施旨在不斷加強監事的身份保障,進一步確保監事實施監督的實效性。具體講,修改前的日本商法特例法,要求本法所規定的大公司③在3人以上的監事中,1人以上應當是就任前五年間未擔任過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或支配人以及其他商法使用人者(修改前商法特例法第18條第1款)。此次商法修改為了進一步強化監事相對於董事會的獨立性,加強監事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的機能,將獨立監事的人數由原來的1人以上增加為監事總數的半數以上,並且將獨立監事的要件由原來的「就任前五年間」修改為單純的「就任前」,實現了要件的嚴格化。 最後,此次商法修改新設了監事會對監事選任的同意權以及議題等的提案權。修改前商法只設對會計監察人的選任,賦予監事會同意權以及議題等的提案權。即「董事向股東大會提交選任會計監察人的議案時,應當取得監事會的同意」(商法特例法第3條第2款),「監事會可通過其決議,請求董事將會計監察人的選任作為股東大會的議題,也可通過其決議提出選任會計監察人議案」(同條第3款)。而對監事的選任只規定監事可在股東大會就此陳述意見(商法第275條之3)。 為了防止董事隨意進行監事的人事安排,從而進一步加強和鞏固監事的地位,有必要對監事的選任事項採取同會計監察人選任相同的法律規定。所以,此次商法修改通過准用上述有關會計監察人選任之規定的辦法,就監事的選任事項同樣賦予監事會同意權和議題等的提案權(商法特例法第18條第3款)。④ 二、和有關減輕董事等責任的要件 日本現行商法規定,免除董事對公司的責任需要全體股東的同意(商法第266條第5款)。這樣一來,在上市公司等大型公司的情況下,實際上免除董事對公司的責任幾乎等於不可能。但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許多情況下需要企業的經營者冒著一定的風險作出大膽的經營判斷。可是,按照商法的規定,事後經營者只要有輕微的過失行為,須承擔高額的損害賠償責任。經營者考慮到這種後果,必然不敢大膽經營,這對企業經營是很不利的。 為了解決這一現實的矛盾,日本商法通過增加條款的辦法,從兩個方面採取了適當減輕董事等責任的態度。一方面,此次商法修改規定,董事在執行職務時,只要是善意的,且無重大過失,就以從該董事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中扣除該董事四年的報酬額後所剩額度為限度,可以通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或基於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決議免除其責任(商法第226條第7~18款)。另一方面,考慮到公司外董事即獨立董事①所具有的優勢,為了使公司較容易地確保經營人才,此次商法修改明確規定,公司可以通過章程規定同獨立董事締結以該董事不承擔雙方提前約定的金額以外的責任為內容的契約(商法第266條第19~23款)。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商法修改除了規定通過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適當減輕董事責任外,還規定可通過董事會決議減輕董事責任。這是因為在由眾多股東組成的股份公司中,僅僅為了免除董事的責任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從費用和召集程序兩方面考慮都是相當困難的。如果非要等到定期股東大會來作出決議,董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到底能否免除將處於長期的不明確狀態之中,這對公司的經營極為不利,甚至會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所以,為了改變這種不利狀況,建立通過隨時可以召集的董事會決議免除董事責任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再說,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實質上是根據股東的授權(因為章程變更需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由經營專家董事構成的合議體組織即董事會,從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董事的經營判斷是否妥當合理的角度,對該董事是否應該免除其責任首先作出判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作為上述董事責任免除制度的擔保保障措施,此次商法修改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了強化和完善。 首先,此次商法修改規定,通過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免除董事責任時,對提出的相關議案應當取得監事(會)的同意(商法第266條第7~11款)。同樣,通過董事會決議免除董事責任時,首先必須對此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為此需向股東大會提交的公司章程變更議案,以及向董事會提交的相關決議議案,在正式提出時應當取得監事(會)的同意②(商法第266條第12~18款)。此外,公司同獨立董事締結旨在減輕其責任的契約時,對此也需要由公司章程作出規定。為此,向股東大會提交公司章程變更議案時,應當取得監事(會)的同意(商法第266條第19~23款)。 其次,此次商法修改規定,通過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免除董事的責任時,應當在股東大會上公示作為責任發生原因的事實,免除額度的測算根據以及理應免除的理由等事項(商法第266條第7~11款)。由董事會對董事責任作出免除決議後,除上述事項外,還要公告或通知股東若對免除有異議可在一定期限(不低於一個月)內提出的宗旨。並且,如果擁有全體股東表決權的3% 以上的股東提出異議時,董事會不得通過決議免除董事的責任(商法第266條第12~18款)。此外,此次商法修改規定,獨立董事按照同公司締結的契約承擔了相應的責任後,在最初召集的股東大會上也應當公示作為責任發生原因的事實,免除額度的測算根據以及理應免除的理由等事項(商法第266條第19~23款)。 三、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進一步 合理化日本商法所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是一項股東追究董事對公司責任的重要制度,近年來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使此項制度進一步合理化,此次商法修改根據日本司法實踐經驗以及商法學的理性思考,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 首先,隨著企業經營活動的日趨國際化和多樣化,經營者的經營判斷也越來越復雜,越來越專業化。因此,為了使受理了股東請求並代表公司通過訴訟追究董事責任的監事,有足夠的時間對日益復雜化和高度專業化的董事的經營活動作出慎重判斷,此次商法修改將監事的考慮判斷期間由原來的30日延長為60日,即明確規定,公司自股東提出請求之日起60日內不提起訴訟時,提出請求的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可直接提起訴訟(商法第267條第3款)。 另外,根據現行商法的規定,追究董事對公司責任的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之中時,股東或公司可以請求參加該訴訟(商法第268條第2款),但作為公司了解訴訟審理的機會,現行商法只規定了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向公司告知訴訟的義務(日本商法第268條第3款)。為了進一步完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能夠建立公司提起訴訟時的股東以及股東代表提起訴訟時的其他股東都能及時准確地了解訴訟審理情況的知情機制,此次商法修改明確規定,公司受到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告知,或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責任的訴訟時,應當對此進行公告或通知股東。即將訴訟進行公告或向股東發出通知規定為公司的義務(商法第268條第4款)。 其次,修改前商法沒有對追究董事責任的訴訟(主要指股東代表訴訟)能否和解作出規定。所以,這種訴訟是否能和解一直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並且持否定態度的觀點較有力。而在現實的法院審判中,作為迅速且恰當的糾紛解決手段,也有訴訟和解的情況。但對其效力存有司法解釋上的異議。此次商法修改大膽地排除了這種解釋上的異議,認為從正面認可訴訟和解,既符合公司以及股東的利益,也對降低訴訟成本有利。所以,修改商法明確規定,在嚴格遵守符合公司和股東利益的一定程序的條件下,訴訟和解是可能的(商法第268條第5~7款)。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作為訴訟和解的當事人時,既不需要特別的程序,也不需要取得全體股東的同意就可以和解。因為,股東通過訴訟公告或通知可以了解訴訟審理,參加訴訟的機會始終是得到保障的。相反,公司不是訴訟和解當事人時,即訴訟屬股東代表訴訟,公司沒有參加和解時,有必要保護作為權利主體的公司的利益。所以,此次商法修改規定,法院應當向公司通知和解內容,並應當催告如果對和解有異議在兩周內提出。如果公司在規定期間內不以書面對和解提出異議就可視為公司認可了這種和解(商法第268條第6,7款)。 最後,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公司能否為支持被告董事而參加訴訟,一直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存在著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的對立。在審判實踐中有案例對此作了肯定回答。此次商法修改也以肯定為前提,規定公司為支持被告董事而要求參加股東代表訴訟時應當取得監事(會)的同意(商法第268條第8款)。當然,公司的訴訟參加請求得到監事的同意,並不意味著公司就可以自然參加訴訟,而是公司的請求是否達到了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有關訴訟參加的要件,對此法院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判斷。

,公司作為訴訟和解的當事人時,既不需要特別的程序,也不需要取得全體股東的同意就可以和解。因為,股東通過訴訟公告或通知可以了解訴訟審理,參加訴訟的機會始終是得到保障的。相反,公司不是訴訟和解當事人時,即訴訟屬股東代表訴訟,公司沒有參加和解時,有必要保護作為權利主體的公司的利益。所以,此次商法修改規定,法院應當向公司通知和解內容,並應當催告如果對和解有異議在兩周內提出。如果公司在規定期間內不以書面對和解提出異議就可視為公司認可了這種和解(商法第268條第6,7款)。 最後,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公司能否為支持被告董事而參加訴訟,一直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存在著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的對立。在審判實踐中有案例對此作了肯定回答。此次商法修改也以肯定為前提,規定公司為支持被告董事而要求參加股東代表訴訟時應當取得監事(會)的同意(商法第268條第8款)。當然,公司的訴訟參加請求得到監事的同意,並不意味著公司就可以自然參加訴訟,而是公司的請求是否達到了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有關訴訟參加的要件,對此法院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判斷。

,公司作為訴訟和解的當事人時,既不需要特別的程序,也不需要取得全體股東的同意就可以和解。因為,股東通過訴訟公告或通知可以了解訴訟審理,參加訴訟的機會始終是得到保障的。相反,公司不是訴訟和解當事人時,即訴訟屬股東代表訴訟,公司沒有參加和解時,有必要保護作為權利主體的公司的利益。所以,此次商法修改規定,法院應當向公司通知和解內容,並應當催告如果對和解有異議在兩周內提出。如果公司在規定期間內不以書面對和解提出異議就可視為公司認可了這種和解(商法第268條第6,7款)。 最後,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公司能否為支持被告董事而參加訴訟,一直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存在著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的對立。在審判實踐中有案例對此作了肯定回答。此次商法修改也以肯定為前提,規定公司為支持被告董事而要求參加股東代表訴訟時應當取得監事(會)的同意(商法第268條第8款)。當然,公司的訴訟參加請求得到監事的同意,並不意味著公司就可以自然參加訴訟,而是公司的請求是否達到了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有關訴訟參加的要件,對此法院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判斷。
,公司作為訴訟和解的當事人時,既不需要特別的程序,也不需要取得全體股東的同意就可以和解。因為,股東通過訴訟公告或通知可以了解訴訟審理,參加訴訟的機會始終是得到保障的。相反,公司不是訴訟和解當事人時,即訴訟屬股東代表訴訟,公司沒有參加和解時,有必要保護作為權利主體的公司的利益。所以,此次商法修改規定,法院應當向公司通知和解內容,並應當催告如果對和解有異議在兩周內提出。如果公司在規定期間內不以書面對和解提出異議就可視為公司認可了這種和解(商法第268條第6,7款)。 最後,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公司能否為支持被告董事而參加訴訟,一直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存在著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的對立。在審判實踐中有案例對此作了肯定回答。此次商法修改也以肯定為前提,規定公司為支持被告董事而要求參加股東代表訴訟時應當取得監事(會)的同意(商法第268條第8款)。當然,公司的訴訟參加請求得到監事的同意,並不意味著公司就可以自然參加訴訟,而是公司的請求是否達到了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有關訴訟參加的要件,對此法院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判斷。

中國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
繼《合同法》之後,物權法、民法典的制定成為我國今後民事立法的目標。當前,有 學者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民法典草案大綱已經提出。然而,面對我國民商事立法的現 狀,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必須對民法與商法的立法模式進行嚴謹的理論梳理、論證和整 體立法規劃,否則民法典的制定不但不會產生其應有的影響和作用,反而會反映出我國 民商法學研究的幼稚,以致辜負了新時
一、我國民商立法體例的研究與立法實踐回顧
「如果將民商關系立法體例作為一個理論范疇,則該范疇在成立以及使用方面的相對 參照系統,事實地僅以大陸法系近代以來的立法為限。」(註:高在敏著:《商法的理 念與理念的商法》,陝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頁。)大陸法系各國關於民商事的 立法,大致可分為兩種體例,即民商合一體例與民商分立體例。所謂民商合一體例,是 指「將民事商事統一立法,不設民商之區別,關於商事的規定,或編入民法典之中,或 以單行法規頒行之體例」,(註:有學者認為,在法源形式上除無商法典外,既有民法 典,同時又有大量商事單行法的立法體例為「分」、「合」折衷體制,其與民商合一體 制不同,參見上書,第114頁。)此以瑞士、俄羅斯為代表。(註:張國鍵:《商事法論 》,台灣三民書局1980年版,第50頁。)所謂民商分立體制是指將民事與商事分別立法 ,於民法典之外,另制定商法法典,使民法法典與商法法典各自獨立存在之體制,(注 :張國鍵:《商事法論》,台灣三民書局1980年版,第50頁。)此體例以德國、法國為 代表。
由於傳統的經濟、政治、思想文化等諸種因素的綜合作用,在中國古代社會,不存在 近代意義上私法性質的民法與商法,因而我國學者對民商立法體例問題的研究最早是在 清末修律時期。清末的民商事立法,仿德國法系,采民商分立制,經過兩次商法大會的 召開,最終形成《商律草案》,但其因辛亥革命的爆發而致流產。
新中國成立以後,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商法作為一個部門法消失,因而民商立法體例 問題也無從作為法學研究中的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商法學的研究逐步復興,尤 其是在我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與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目標確立以後,民商法學者對民商 立法體例問題又投以了關注。其中主張民商合一的學者,依據的理由大致有:1.現在社 會已不存在獨立的商人階層,商事活動現在已經變成了一般民事活動,區分民法與商法 實無必要。2.采民商分立的法國和德國,由於大量的商事單行法規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 商法典的內容,其商法典已經支離破碎,為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民商合一已成為發展 趨勢。3.即使在民商分立的國家,也難以確立劃分民事行為與商事行為的嚴格界限,民 法典與商法典的並存會引起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和混亂。4.商品經濟的發展使民法的含義 得以豐富與擴充。5.主張民商分立將會使民法與經濟法之爭得以繼續。6.主張民商分立 不利於對市場經濟關系進行統一規范。7.主張民商分立制定單獨的商法典的方案,在法 律實務、理論觀念和法律文化傳統上都不具備響應的條件,故不可取。(註:以上內容 參見黃榕森:「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對我國商事立法模式的再思考」,《廣西師范 大學學報》,1999年第2期;魏振瀛、錢強波:「市場經濟與民法觀念」,《中外法學 》,1994年第5期;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頁。)
偶有個別學者主張制定商法典,實行民商分立立法體例。(註:梁慧星:《民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1頁。)其所依據的理由概括如下:1.從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從 中國商品經濟的萌芽到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的進程看,民商分立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 需要的立法模式。2.從我國現實的立法狀況來看,民商分立模式有利於民法與商法的發 展,從而能早日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所需要的法律體系。3.從商法的性質、商事交 易關系的特性、商法的特徵及民商分立法體例的歷史和發展看,應采民商分立立法體例 。4.「民商分立」立法體例最有利於表現商事主體與民事主體、商事行為與民事行為的 區別,並在立法形式上真實的再現民商法事實上的獨立狀態,從而作到了形式與實際的 統一。5.「民商分立」不僅是人們對經濟活動,尤其是對經營活動的規律、特點在理性 基礎上更深刻認識的結果,而且是法律技術和方法完善的標志之一。6.商品經濟關系的 形成是商法產生的物質條件,而商品經濟的獨立存在和發展,則是構成獨立商法體系的 客觀基礎。(註:以上內容參見如下論文:黃榕森:「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對我國 商事立法模式的再思考」,《廣西師范大學學報》,1999年第2期;劉凱湘:「論商法 的性質、依據和特徵」,《現代法學》,1997年第5期;王春捷:「中國商法的立法形 式研究」,《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
二、對我國民商立法體例研究現狀反思
(一)民商立法體例並不僅僅是一個立法技術問題
民商立法體例問題至少涉及如下重要問題:
1.民法與商法的關系問題。民法與商法的關系問題是民商立法體例的深層次邏輯問題 。民法與商法同源,即其兩者均根源於商品經濟,但卻不同體,兩者在調整對象、調整 方法、追求的價值取向、具體的法律制度、立法技術上都有不容忽視的差異。對民法與 商法的關系認識直接影響著對民商立法體例所持有的主張,對此已有學者注意到,並以 此作為研究的基點。(註:見劉凱湘、徐學鹿文。)今後對我國民商立法體例的研究應結 合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民法與商法的關系進行深入的理論探討。
2.經濟、政治體制問題。民法是簡單商品經濟的產物,其具體制度體現出濃厚的家庭 倫理道德價值取向;而商法則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只有當商品經濟關系達到比較發達或 相當發達的程度時才具備了醞釀獨立商法的溫床),因而商法的具體制度體現出追求效 率、營利的價值取向。在建立和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研究民商立法體例問題必 然要以促進、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為核心導向(如為市場經濟塑造合格的市 場主體,引導、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並進而推動以適應根深蒂固的小農經 濟、自然經濟的政治制度向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政治體制的徹頭徹尾的根本性轉變,也 就是說民商立法體例的選擇與我國經濟政治轉型有互動作用。可見,民商立法體例的選 擇問題與我國的經濟、政治體制有重大關系。
3.如何對待傳統文化的問題。近幾年現代「新儒家」、本土資源論(後現代)、「現代 化」論在我國學術界的出現反映了我國對傳統文化進行反思的時代課題,這一時代課題 涉及我國上層建築領域的各個方面,這自然也會體現在法學的研究中。民商立法體例的 選擇問題正是如何對待傳統文化的時代課題在民法學研究中的反映。對民商立法體例的 選擇從一個側面反映著對待我國傳統文化的態度。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形成了輕商抑 商的法律文化傳統,商人無應有的社會地位,商事交往的合理規則及應有的秩序更是無 從形成,而這些都是與市場經濟格格不入、背道而馳的。很明顯,選擇民商合一的體制 (包括有學者所稱的「合一折衷」的體制),無論從主觀上,還是從客觀上,均體現出對 中國傳統文化的承繼,這對市場經濟所需求的商事主體的形成不能說是促動,甚至還可 能是阻礙。相反,選擇民商分立的立法體例,能夠從制度上促動輕商抑商的法律傳統文 化的轉變,這一轉變是人們的法律意識、觀念由表層向深層推進的流變過程,此乃民商 法現代化的外源性模式。(註:公丕翔:《法制現代化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 版,第16頁。)
(二)民商法學的研究方法問題
從新中國建國以來,中國的民商法學的研究就是一個從無到有的積累過程。在研究過 程中,除階級分析的方法外,法學家只能也必須藉助於實證主義的方法。這種方法的采 用,為我國的立法、司法及執法的起步提供了基本概念、理論、基本知識的清楚解釋, 這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經濟生活的需求與我國的法制狀況。但正如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 所言:「實證主義把法律同心理、倫理、經濟、社會等基礎切割開來的趨勢,則使我們 對法律制度所能達致的自主性和自足性的程度產生了一定的誤識」,(註:[美]E·博登 海默,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0 1頁。)實證主義有其只注重實證研究,如注重具體制度研究和法條解釋,不重價值思考 的天生弊端,而這是民法學進一步研究的巨大障礙,因為「一個好的部門法學家,都因 該具有法哲學的思維」(註:朱景文:「法理學向何處去專題討論會紀要」,《法商研 究》,2000年,第114頁。)而「民法法系對於哲學影響則格外開放」。(註:[美]艾倫 ·沃森:《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李靜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2 0頁。)實證主義的研究方法,既使得我們當代的民商法學的研究取得了從無到有的成果 ,又使得我國的民商法研究迄今為止,基本上仍停留在對羅馬法及羅馬法以來的外國民 法制度、舊中國民法制度及其理論學說的闡釋和評註上面。(註:徐元州:「論民法的 革命」,《社會科學》,1997年第2期,第38頁。)這在民商立法體例的選擇問題上則表 現為,在總體上不能突破清末與國民黨時期的研究成果,(註:徐學鹿:「論我國商法 的現代化」,《山東法學》,1999年第2期,第39頁。)這種現象發人深省。
三、我國民商立法體例的選擇——民商分立
(一)從典型案例的實證分析論民商分立的必要性
「王海」現象自1995年出現以來,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爭議和討論。法學界對「王 海」現象的論爭

Ⅳ 中國股票市場和美國股票市場對比

1、交易時間:
中國: 9:30AM~11:30AM 13:00PM~15:00PM共 4個小時
美國: 夏令時間9:30PM~4:00AM 非夏令時間10:30PM~5:00AM共 6.5個小時並有盤前盤後延長交易
2、交易幣種:
中國: 人民幣 RMB,美金 USD,港幣HK
美國: 美元 USD
3、交易單位:
中國: 手(每手100股)
美國: 無限制,1股也可以
4、漲跌幅限制:
中國: 10%
美國: 無限制
5、手續費:
中國: 交易金額的千分之 3
美國: 每筆為15美圓
6、稅負:
中國: 交易金額的千分之2
美國: 非美國人免稅
7、融資:
中國: 無
美國: 融資是股價的1/2,也就是50%的額度,無級數的限制。
8、放空規則:
中國: 平盤以下不得放空
美國: 無論平盤上或以下,只要股價比上一個成交價高,即可進行放空。
9、當沖規定:
中國: 不可當沖
美國: 不須財力證明,無級數之分,有多少現金就可以借多少。
10、交割規定:
中國: 交易T+1,清算A股T+1,B股T+3
美國: 有足夠金額款項就可交易(T+0)
11、分割除權:
中國: 領到股票後才可以進行買賣
美國: 分割當天即可進行交易
12、股利:
中國: 通常一年發放一次,公司會依前一年的盈餘決定股利多寡 以及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美國: 僅發放現金股利,股利多少為既定政策而且按季發放,直接匯入證券戶頭
13、交易代號:
中國: 代號為數字
美國: 代號為英文縮寫NYSE股票的代號3個字母以下NASDAQ股票的代號 4個字母以上。

Ⅵ 中日經濟之間的差異

在經濟體制方面,中國企業治理與日本的企業治理相似,均強於協調但弱於監控,盡管兩國的制度安排方面有很大的差異。而中國在處理政治穩定與產業結構換代這對矛盾時的作法與日本則完全相反。
日本銀行放貸與企業投資中的過度競爭與企業投資中的過度競爭在經濟高速增長過程中極大地促進了日本企業獨立研發能力和自主品牌的培養。而中國企業則側重於以廉價勞動力為基礎的比較優勢直接參與全球生產鏈的分工。中國模式的特點是建立一個大量吸引外資,以進口和出口同時急劇擴張、大進大出為特徵的世界工廠。這個模式使中國過去二十多年裡實現了飛躍的經濟增長,顯示了巨大的活力。
但經濟奇跡的同時,也在製造四個結構性條件,這可能使中國經濟在未來幾年面臨重蹈日本泡沫經濟覆轍的巨大風險。
第一經濟嚴重依賴美國市場,不斷增長的中美貿易不平衡與美國經常賬戶的整體逆差一起為美元帶來強大的貶值壓力。2003年中國GDP的美國市場依存率已經接近10%。根據美國官方的統計,2003年美國對中國的貿易逆差已經超過1200億美元。中國經濟在這樣一種局面下面臨著雙重風險;一方面美國必然向中國施壓,要求人民幣升值,實行浮動匯率和開放資本賬戶。如果在現在的條件下回應這些要求,中國必然面臨出口下降,經濟發展減速的風險。但是如果中國不理睬美國的要求,任中美貿易不平衡進一步擴大,必然推動美元危機的爆發。一旦爆發美元危機,嚴重依賴美國市場的中國經濟必將受沉重的打擊。在目前的美元本位幣制度下,各國儲備的是美元資產,而美國卻用不著儲備黃金。與金本位制和布雷頓森林體系相比,最關鍵不同是現在各國大量儲備的美元不受任何實物支持。在金本位和布雷頓森林體系下,沒有任何政府或企業可以憑空造出黃金來平衡國際收支逆差,而在美國本位制下,美國卻製造出各種金融工具來達到這個目的,這個特點是美元本位制孕育金融風險的出發點。
由於美國不用儲蓄就可以借債,美國積累了大量的對外債務。由於美元作為各國儲備關鍵貨幣的地位,美國積累了巨額的貿易逆差。對那些擁有對美貿易巨額順差的國家來說,如果它們的中央銀行把這些美元換成本國貨幣拿回國內,勢必造成嚴重的通貨膨脹。因此,它們都把這些外匯儲備用來購買美國的政府債券、企業債券或股票以及房地產。仗著美元為各國外匯儲備的關鍵貨幣這一特殊地位,美國沒有任何先儲蓄或先生產後消費的負擔,完全可以靠政府和私人舉債來消費。美元本位制使美國變為世界上最大的債務國。
在現行的美元本位制下,各國外匯儲備的關鍵貨幣美元的背後沒有黃金的支持,美國政府發行的債券的背後也沒美國國內儲蓄的支持,這種只由紙幣而不是黃金支持的信用創造,經常導致全球范圍內以經濟過熱和資產價格暴漲為特徵的信用泡沫。自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美國的經常賬戶已經累計積累了3萬億美元的赤字。當這3萬億美元的貨幣進入擁有對美國貿易順差的國家銀行系統,這些國家就開始了一個製造泡沫的過程。商業銀行開始瘋狂地擴大信貸,經濟空前地繁榮,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價格以及企業利潤急速上漲。由於每個產業都可以獲得低息貸款,它們都建造了多餘的生產能力。當投資和經濟成長異乎尋常地加速時,資產價格的泡沫就不可避免地出現。美國經濟學家鄧肯預言,這個由美元紙幣搭起的經濟大廈早晚要倒塌。它將再一次提醒世界各國為什麼幾千年來人類總愛用黃金而不是紙幣來作為保值的最佳手段。
一旦人民幣或是由於國際壓力或是由於美元危機急劇升值,中國以廉價勞動力為基礎的世界工廠模式馬上就要面臨很大的壓力。如果人民幣在未來的五年內也像日本在80年代一樣對美元的匯率升值50%,中國以廉價勞動力為基礎的比較優勢恐怕在頃刻之間就會大打折扣。中國至今沒有像日本一樣建立起以獨立研發能力和自主品牌為基礎的國際競爭力。這將直接關繫到中國到時候是像今天的日本還是像今天的墨西哥。
第二,中國以廉價勞動力為基礎大量吸引外資,在貿易方面大出大進的世界工廠模式使中國過早地進入與其他國家之間在能源和資源方面的沖突並被認為搶走他國的工作機會。積極吸引外資的結果是跨國公司紛紛在中國設廠甚至建立地區總部,世界工廠的崛起已經在國際政府經濟中引起了一系列的連銷反應,為了維護世界工廠的運轉,中國必然需要一個與其生產相匹配的世界級的供銷科,大量使用能源、原材料和設備。盡管這可以為其他國家增加就業機會,但也可以使中國與許多國家的經濟磨擦和沖突驟然加劇。這並不是說中國不應該與他國爭奪能源和資源,而是說中國應該考慮資源效益比,要思考在一定的能源資源爭奪水平上如何能實現更高的發展水平,或者反過來說,在追求一定的發展水平上如何能降低與他國在能源資源方面的沖突。
日本在第一次石油危機後將產業結構進行了巨大的調整,由資源型的鋼鐵、造船和化工轉向資源節省的家電和汽車。而中國側重製造加工型的發展模式在日益間的較量。
第三,中國提高了本國GDP的貿易依存率,並大大提高了中國經濟面臨來自國際市場的風險,中國GDP貿易依存率在近年急劇上升,2002年還在50%左右,2003年就上升至60.2%,這伴隨巨大的風險。
日本一直把GDP貿易依存率控制在較低的水平。
第四,中國和日本相比,在處理政治穩定與經濟結構升級換代之間的矛盾時採取完全相反的作法,這種以政治穩定為代價追求經濟結構升級的做法隱含巨大的政治風險。日本長期以來以穩定為優先目標。盡管從70年代以來,日本面臨一系列的外部經濟環境的挑戰卻始終以穩定為主,特別是注意保護對就業有直接影響的農業和零售業。當然日本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日本經濟一直在困境中掙扎,但是,我們必須看到的另一方面盡管日本經濟長期停滯,其政治與社會的穩定卻依然如故。中國則顯出一種大刀闊斧對經濟結構進行升級換代的魄力,中國不僅在開放程度方面遠遠把日本拋在後面,而且在經濟結構上在低、中、高技術產業同時追趕,顯示出巨大的活力。與此同時,應看到,中國對社會保障付出的努力遠不及日本。三農、下崗以及城鄉之間和地區之間的不平等程度的加劇已經成為社會與政治不穩定的因素。在加入WTO協定中,中國在農業與零售業方面作出遠遠超過許多發達國家的讓步。
以廉價勞動力為比較優勢的發展模式必須建立在低工資的基礎之上。這種發展模式如果不加以調整,從長遠的角度看會嚴重束縛中國經濟的進一步開放。中國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滯後的結果是收入不平等過大,財富向少數人集中。這種分配不公平的後果是國內需求疲軟,而國內需求疲軟不僅導致通貨緊縮,而且使得中國GDP總值中國內部分所佔比例相對較低,從而使GDP對貿易依存度過大,如果中國在GDP對貿易過大的條件下被迫實行浮動匯率和開放資本項目,國際市場的任何急劇變化都會使國內經濟遭受重創。這時,長期以來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的不平等問題又會反過來很有可能以突然爆發的形式導致政治上的不穩定。從這個意義上說,近來中國政府開始重視農村問題,下崗問題以及東北問題,不僅僅是解決不平等,也是在為中國外部經濟環境可能發生變化提前做准備。
惡化的國際能源條件下必然遇到巨大的增長瓶頸,中國和印度,世界工廠和世界辦公室之中國發展模式伴隨的以上四種趨勢如果合流或者在更深刻層次上的互動的話,可能給中國經濟在最近的將來帶來嚴重的挑戰。這種以廉價勞動力以基礎的比較優勢吸引外資,靠大進大出維持的世界工廠模式,不僅在國際上增加了中國經濟抗拒外部沖擊的能力,並埋下了政治不穩定的根源。當年的日本雖然在第一種趨勢上與中國相似,在第二種趨勢上與今天的中國相比風險要小得多。日本在到了80年代 已經成功的降低了在能源方面對石油的依賴,日本經濟發展模式從來沒有出現過中國目前面臨的第三種和第四種趨勢。換言之,日本模式的國內風險無論是在GDP的貿易依存率代表的抗拒外部沖擊方面還是與社會保護緊密相連的政治穩定方面的風險,都要比中國模式小得多。
2002年以來,美元匯率一路下跌,這對無論是美國國內還是國外均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首先,弱勢美元導致了美國貿易赤字的急據增加,美國政府的大規模減稅在2003年剌激了美國的經濟復甦,使美國的消費者信心大增,大手大腳花錢。
弱勢美元對中國經濟有直接的影響,第一,由於人民幣與美元掛鉤,當美元貶值時,人民幣與其他貨幣的匯率隨之貶值。這大大增強了中國商品在美國以外的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第二,由於中國是美國的主要貿易夥伴之一,美國的經濟復甦導致美國購買力的增強使美國從中國進口了更多的商品,中國對美國的貿易順差達到空前的幅度。這使中國的外匯儲備飛速增長。
外匯儲備的增長,導致了中國貨幣發放大幅度增加,銀行信貸的急劇擴張以及中國經濟的局部過熱。由於中國實行外匯管理,出口的企業必須把賺取的外匯在指定的銀行兌換成人民幣。例如為了兌換1900多億美元,如果按照大致1美元兌8元人民幣的匯率計算,中國的銀行不得不增發15000多億的人民幣基礎貨幣。這就使得中國的銀行系統被突然注入了大筆可供信貸的資金。以上不是說中國經濟發展的動力都來自美國,而是說美元貶值這一因素至少可以解釋中國經濟發展和美元的相關性。
當今,中國政府實行的宏觀經濟調控非常有意義的地方在於,因為它將成為中國經濟在未來數年裡應付國際政治經濟嚴重挑戰的一場預演。
至今為止,中國在一個以穩定匯率(人民幣與美元掛鉤)與不開放資本賬戶為特徵的「模擬布雷頓森林體系」下創造了一個發展速度與日本相似的經濟奇跡。正如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帶來了日本經濟的逆轉一樣,如果在不遠的將來,中國在強大的國際壓力下真的實行浮動匯率和開放資本賬戶,中國經濟體制在監控方面的弱點可以成為直接威脅中國國家經濟安全的死穴。

Ⅶ 請對比去年同期A股指數、同期國外市場股票指數,分析A股目前的發展情況

由於a股在世界股票市場上是始終處於低位的。雖然跟世界有聯動,但是不會跌得太深的。

Ⅷ 中國股票市場和美國股票市場對比,有哪些方面的不同

聽說,中國最少買100股,而且是買100股的整數倍,比如100股,200股,1000股這樣買。美國可以買1股。是聽說。

Ⅸ 中日文化差異

日本文化和中國文化差異非常大,他們的文化主要是自行形成的。

從形式上倒是有類似的,但是在內核上,非常的不同。這就談到道德規范的問題了。
中國有一句:文以載道,這個是中國文化的內核。從中國文化的具體內容看,中日兩國的道德規范有著巨大差異。


1.中國文化對」忠「,別說這個是中國人傳過去的,「忠」是一種可完全自發的價值觀,在西方基督教世界,也能自發形成這種價值觀。中國的忠,忠於的對象是唯一的最高君主,而日本的忠,則是忠於直接的領主,這和中國不同,倒接近歐洲。


2.對「勇」的看法,在中國,「勇」幾乎不算是一種美德,在日本卻成為極其重要的道德規范。出於武士社會的影響,日本人對「儒」是反感的,在中國的儒卻成為正義的標准了。


3.對「家」的看法,日本人的血統觀是淡薄的,更重視「家名」。他們的姓可以很隨便的變換,只為提高自己的「家格」,如果他們的祖上不是那麼高貴,日本人的傾向是認一個高貴的祖宗,而不是提高祖宗。他們認為繼承者的關鍵不是因為繼承者的血統,而是因為繼承者的能力---因此養子繼承非常的流行。他們的「家」更多是靠技藝維持。


4.日本人的佛教,很少是遵守戒律的。念著佛,喝酒吃肉,娶妻生子,無所不為。本願寺的住持,就娶了大名的女兒,日本人不以為怪。


既然有道德規范的巨大差別,日本文化反映的內核,就和中國有巨大的不同了。如果只看形式,則我們現在的文化,也同樣在用漢字,也同樣有著古裝戲,但現在的文化內容和過去已經有巨大差別。

Ⅹ 中日的文化差異

首先是中日兩國的文字。中國的文字起源於古代的甲骨文,經過夏商周朝戰國時期的發展,到漢唐時代,經濟與文化都得到了空前的發展,中國文明進入了輝煌時期,處於世界領先的地位。而當時的日本,通過朝鮮半島,接觸到了中國發達的文化,通過派出使者等方式,對中國的文化如飢似渴地學習和吸收著,日本的假名和漢字便是來源於中國的文字。但是中日兩國的漢字很多有其不同的意思。中國人一般都知道古代日本從中國學漢字,並把漢字帶回日本作為母語,但很少有人知道現代漢語中有的詞彙是近代從日本返銷中國的。如今,漢語熱在全球逐漸升溫,帶著固有的漢語思維去理解日本改造後的漢字,就會鬧出很多笑話。比如,豬和豚,這兩個字在現代漢語里意思基本相同,在日語里卻有質的差異。豬在日語里是指野豬,野豬在日本是受尊重的動物,是勇敢奮進的象徵,日語里就有豬突猛進的稱譽。而豚就是指一般的肉豬,家豬,其形象總是和肥胖、懶惰、愚蠢、骯臟聯系在一起。中文的豬傳到日本,變成了野豬,這是日本對漢字的能動改造。

二是中日的禮儀文化。中國的禮儀主要來自儒家思想。儒家學派對於中國的政治、經濟等各個方面存在著巨大影響。儒家思想的精髓不在於其治國理論學說,而在於它的社會倫理思想,正是封建社會倫理觀從國家統治階級的高度期望出發,將人們現實生活中的行為規范用通俗的語言——道德意識規范起來。日本人強調和,這種思想的本質與中國儒家思想是相一致的,人人安守本分的說法更是直接來源於中國的儒家思想。而中國人講客觀事實,所以用客觀陳述句來講,這些都是中日之間表達的差別。明白這些,反而會使我們更容易理解我們所提倡的文藝復興的口號,重新認識中國文化,使中國文化在我們心中更加根深蒂固。

三是中日兩國不同的飲食習慣,日本目前已經被譽為世界上最長壽的國家。各國營養專家都認為,日本人的長壽與其傳統飲食以及烹調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眾所周知,日本屬於島國。清澈豐富的水源孕育了日本的飲食文化。日本料理又被稱為水料理。在日本人的餐桌上,雪白的米飯、碧綠的生菜、紅色的魚片、橘色的胡蘿卜,無一不是清爽可口而且都最大量地保持了食物本來的味道。東京慈惠醫科大學健康醫學中心的負責人和田高先生曾經說過,日本傳統飲食以魚類和蔬菜為中心,攝油量少,這樣能夠防止能量的過分吸收。日本人的主食是米飯,看上去很普通的米飯含有糖、優質蛋白質、各種維生素和礦物質等,營養均衡。與麵食相比較,吃米飯使胰島素的分泌要慢很多。這樣人的腸胃會相對舒適,情緒也比較穩定。日本人習慣吃和食,和食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了,其本質只有三種日常食物:米飯、日本醬湯、時令蔬菜。

而一談到中國飲食文化,許多人會對中國食譜以及中國菜的色、香、味、形贊不絕口。中國人愛食用粗糧,粗糧的營養物質要比細糧多。中國人愛食用植物油,中國人的飯桌上煎炒烹炸的食物較多,所以難免都是經過植物油加工的。中國人飯前飯後多喜歡喝一杯茶,喝茶能夠降低血液中的膽固醇含量。可以彌補吃油多的誤區。中國人做飯時喜歡加入蔥、蒜、鹽、醬、醋、辣椒等作料,能起到殺菌、消脂、增進食慾、幫助消化等作用。雖然兩國的飲食習慣大不相同,但都各有各的好處。

熱點內容
股市風險評級p4級是什麼級別 發布:2025-06-15 11:03:54 瀏覽:381
橫店影視股票的歷史交易數據 發布:2025-06-15 11:03:52 瀏覽:930
如何在京東金融開通證券 發布:2025-06-15 10:56:34 瀏覽:487
工廠原料如何炒期貨 發布:2025-06-15 10:37:28 瀏覽:246
保利地產股票歷史行情英為 發布:2025-06-15 10:23:34 瀏覽:311
自備電廠徵收哪些基金 發布:2025-06-15 10:09:51 瀏覽:915
基金中乞丐是什麼 發布:2025-06-15 10:00:46 瀏覽:648
金融危機利息怎麼算 發布:2025-06-15 09:49:26 瀏覽:957
賣基金多少天可以拿到錢 發布:2025-06-15 09:40:49 瀏覽:798
定期一年的基金現急用錢怎麼退出 發布:2025-06-15 09:27:29 瀏覽: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