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修債券轉股價格後股票下跌
㈠ 什麼是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
轉債的轉股價不是公司能隨意制訂的,有一個價格確定原則:轉債初始轉股價是公司發布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算術平均收盤價格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價的較高者。 不同時期發行的轉債,轉股價相差很大。 如果,轉股價高高在上,那麼債轉股有時會失去意義。 事實並非如此,這就涉及轉股價的修正條款——一個轉債的保護條款。 轉股價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可以調整。一種正常的調整是:因分紅或配股、增發引起的股份變動,轉股價進行相應的調整,比如,唐鋼股份去年實施10股派4.25元轉增6股的分紅方案後,轉股價下調為13元。 但是,這種調整因為股價也會除權意義並不大。轉股價的修正條款就不同了,轉債基本上都有轉股價的修正條款,就是股價下跌,符合一定條件後,轉股價可以向下修正,而且,這種修正只能向下不能向上,股價跌了轉股價可以向下調整,如果調整後股價漲了,轉股價不能再向上調整。很顯然,這對轉債持有人非常有利。
㈡ 可轉債轉股價下修,股價是上漲還是下跌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價向下修正,則未來可以轉換更多普通股,導致公司資本擴大,普通股股東權益被稀釋,股價有可能會下跌。
㈢ 可轉債開始轉股後還能下調轉股價么
一般會下跌,但也不一定。主要不得看主力的意圖和動向了,若股票價格已提前下跌,這時反而會趁機上升。由於分紅轉股,轉股價就要相應調整。
可轉債上市價格一般是按面值賣的,100元一張。可轉債的價格是由兩部分組成的。一部分是普通的債券,持有他每年能得到利息。另一部分是看漲期權。兩者相加就是可轉債的價格。由於股票的價格隨公司經營的變化不斷變化,所以看漲期權的價值波動很劇烈。同時,社會的資金成本不斷變化,也導致債券部分的價格上下波動。這就導致可轉債的價格波動很劇烈,有時候能遠低於面值,也能遠高於面值。我建倉的時候,底倉部分最喜歡配置可轉債。
㈣ 為什麼只要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大家都猜董事會提出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
首先公司要發可轉債來融資,如果轉股價格高了,別人買來算上利息都虧,這個債就賣不出去。所以大家會估計他想賣出去,就不得不向下修正轉股價格。
向下修正轉股價是發行人擁有的一項權利,是保證可轉債發行公司轉股的一種手段。
通常在發行方案中規定了當股票價格相對於轉股價格持續低於某一程度,即意味著可轉債的期權處於虛值的狀態時,發行人和投資人事先約定可以重新議定轉股價格的條款。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人為了保證可轉債重新處於實值狀態,有權按照一定的比例調低轉換價格,進而增加了轉換比例,以此來誘導轉債人轉換。
㈤ 可轉債轉股後成本股價怎麼計算
轉股比例=可轉債票面金額/轉股價格
比如某可轉債票面金額為100元,轉股價格為20元,則轉股比例為100/20=5
㈥ 轉股價向下修正對投資者是好是壞
轉股價向下修正對投資者是好是壞從以下方面考慮:
對未來公司的每股收益要有負面影響,也可能加快了債轉股從而加快了流通籌碼的增加,從而對股票價格有一定壓製作用,對股票的持有者有一定負面影響。
對公司的發展壯大基本無影響,因為融資已經完成,額度也不會改變。
對可轉債券持有人來說將有利於其更容易債轉股變現。
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是發行人擁有的一項權利,是保證可轉債發行公司轉股的一種手段。主要目的是保障投資人在持有期內,由於標的股票價格持續走低而無法行使轉換權利,仍能在約定的野戰進行轉股坐果物重新設定,促使調整後的轉股價接近於當時的股票價格,鼓勵轉債投資人選擇轉股來獲利。
㈦ 可交換債為什麼沒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
1、「可交換債」,並不是「可轉換債券」,二者名字相似,但卻是完全不同的證券品種,差別很大。
2、「可交換債」可以理解為:以股東手中持有的股票為抵押發行的債券。當股價下跌,相當於抵押品價值不足了,當然要追加股份,或者是將債券贖回。這與可轉債修正轉股價格,是有區別的,後者是在股價下跌並低於轉股價格時,向下修正轉股價,以誘使投資人實施轉股。
簡單說,可轉債不是類似「可交換債」的股票抵押債券,不需要也無法「追加股份」,而是通過降低轉股價來誘使投資人實施轉股。
順便說一句,由於「可交換債券」沒有解決抵押品優先受償的問題(比如用於抵押的股票無法對抗司法判決),自證監會推出該品種後,國內(不包括香港)尚無一家實際發行。
㈧ 為什麼民生可轉債110023,沒有換手率,2月28日那天為什麼會大跌
轉債一般都是不計算換手率的,原因在於交易行情中對於債券是從來不算換手率的(建議你看一下其他普通債權類債券情況也是一樣的),另外算來意義也並不是怎麼大,原因在於轉債的交易如一般債券交易相同,實行T+0的交易規則,存在當天買當天賣的現象,事實上在行情變動較大時,的確會存在一些專門炒債券的T族(所謂的T族就是T+0操作),在這些情況下當天的成交中大約有近40%是來自這些T族交易,一般行情變動不大時,這類交易的佔比會較低,甚至有些債券每天的交易量本身就沒有多少,故此算換手率的意義本身就並不是很高。
至於2月28日的那天大跌建議先看一下以下的公告:
【2014-01-11】刊登關於「民生轉債」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決議
民生轉債關於「民生轉債」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決議
關於「民生轉債」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決議本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民生轉債」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議案,建議根據《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附次級條款)》(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的相關條款修正「民生轉債」的轉股價格,並提交股東大會作最後審議批准。
根據募集說明書的相關條款,在「民生轉債」存續期間,當本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80%時,本公司有權於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民生轉債」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並提交本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表決。上述方案須經參加表決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實施。股東進行表決時,持有「民生轉債」的股東應當迴避。修正後的轉股價格應不低於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同時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和A股股票面值。
截至2014年1月9日,本公司A股收盤價已經連續十五個交易日低於「民生轉債」當期轉股價格的80%(9.92元/股×80%=7.936元/股),已滿足「民生轉債」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條件。
向下修正後的「民生轉債」轉股價格選取審議本議案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前一個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以及本公司A股股票面值中的最高值。如審議此事宜的股東大會召開時上述任一指標高於調整前「民生轉債」的轉股價格,則「民生轉債」轉股價格無需調整。
議案表決情況:同意11票,反對0票,棄權2票,迴避表決5票。劉永好、王航董事表示棄權,棄權理由均為不符合市值管理的原則和期待。張宏偉、盧志強、史玉柱、王軍輝、吳迪作為股東董事,因股東持有民生轉債,故迴避表決。
【2014-02-28】刊登臨時股東大會否決了關於「民生轉債」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議案公告
民生銀行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於2014年2月27日召開,會議否決了關於「民生轉債」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議案。
最主要原因在於轉債的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遭到股東大會否決。假設當轉債的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後,這意味著轉債的內在價值會被提升,由於遭到否決也就是轉債的內在價值的因素不變,且當時該轉債的價格在某一程度上反映通過方案後轉債價格獲得提升的價值在裡面,方案遭到否決如同給這轉債造成利空消息,故此在走勢上會有如此反映。必須注意這轉債現在的轉股價格是9.92元,而600016的現在股價只有7.5元左右,也就是說正股價格相對於轉股價格低了近25%,一般對於這種較深度低於轉股價格的可轉債來說其股性偏弱,債性偏強,傾向於純債(即一般性質的普通債權)價格,若要轉債出現較明顯的上漲只有等待正股價格有較大幅度上漲才會有所反映。
㈨ 請教可轉債轉股的股價是如何確定的
一、轉股價格
轉股價格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票所支付的價格,可轉換公司債券招募公告中有約定。
二、轉股價格調整
(一)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公司因配股、增發、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發行人股份變動的,調整轉股價格,並予以公告。
(二)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在公司發行可轉化債券時在招募說明書中事先約定,投資者應詳細閱讀這部分內容。基本包括:
1、送紅股、增發新股和配股等情況當可轉債發行後,發行人面向A
股股東進行了送紅股、增發新股和配股、股份合並或分拆、股份回購、派息等情況使股份或股東權益發生變化時,轉股價將進行調整。
(1)調整公式設初始轉股價為P0,每股送紅股數為N,每股配股或增發新股數為K,配股價或增發新股價為A,
每股派息為D,則調整轉股價P1為:送股或轉增股本:
P1=P0÷1+N)
增發新股或配股:
P1=(P0+AK)÷(1+K)
上兩項同時進行:
P=(P0+
Ak)/(1+n+k)
派
息:
P1=P0-D按上述調整條件出現的先後順序,依次進行轉股價格累積調整。
(2)調整手續因按規則需要調整轉股價時,公司將公告確定股權登記日,並於公告中指定從某一交易日開始至股權登記日暫停可轉債轉股。從股權登記日的下一個交易日開始恢復轉股並執行調整後的轉股價。
2、降低轉股價格條款(特別向下修正條款)
當公司A
股股票收盤價連續若干個交易日低於當期轉股價達到一定比例,發行人可以將當期轉股價格進行向下修正,
作為新的轉股價。
(1)修正許可權與修正幅度例如,鞍鋼轉債(125898)規定,當鞍鋼新軋A
股股票收盤價連續20
個交易日低於當期轉股價達到80%,發行人可以將當期轉股價格進行向下修正,作為新的轉股價。20%(含20%)
以內的修正由董事會決定,經公告後實施;修正幅度為20%以上時,由董事會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後實施。公司董事會行使此項權力的次數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一次,修正後的轉股價應不低於1999
年6月30日的每股凈資產值2.08
元人民幣和修正時每股凈資產值的較高者,並不低於修正前一個月鞍鋼新軋A股股票價格的平均值。
(2)修正程序因按本條第(1)款向下修正轉股價時,公司將刊登董事會決議公告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權登記日,並於公告中指定從某一交易日開始至股權登記日暫停可轉債轉股。從股權登記日的下一個交易日開始恢復轉股並執行修正後的轉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