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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購在市值管理中的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5-06 23:22:32

⑴ 關於公司回購股票的幾個簡單問題

1.上市公司可以用自有資金以公司的法人地位身份回購股票。
2.公司回購股票可以提高自身資金利用率,增加資本收益,提高公司管理層話語權,維護股票市值穩定(主要從影響人們對該公司低買高賣、經營自信等方面的心理預期達到此目的)等方面產生有利影響。
3.至於「如果一家公司只持有少量的自家股份,而絕大部分股份是分散在大眾手中的,那這家公司的董事會應該聽誰的?」,董事會聽股東大會的,股東大會一般是指擁有股份比例高的大股東商議,也有重大事宜由全體股東投票決定的情況。

⑵ 我國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存在的主要問題

★1992年小豫園並入大豫園:中國股市第一例為合並而實施股份回購的成功個案:大豫園作為小豫園的大股東,採用協議回購方式把小豫園的所有股票(包括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悉數回購並注銷。程序上經股東大會批准、合並後新公司再發新股,並承諾小豫園股東享有優先認股權。

★1994年10月30日,陸家嘴(行情 點評 資訊)減資回購案:陸家嘴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了國家股減資的方案,由此陸家嘴成為我國第一家協議回購本公司股票並注銷股份的公司。此回購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減資回購從而規范股權結構並不是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國家股減資回購,再增發一定數量的流通股(B股),進一步增資。股份回購成為一種「策略性「的資本運營工具。

★1996年4月19日,廈門國貿(行情 點評 資訊)減資回購案:1993年2月19日,由廈門經濟特區國際貿易信託公司發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廈門國貿。1996年4月19日召開的1995年度股東大會通過了公司董事會提出的關於減資及變更股本結構的議案。根據該議案,為了使股本結構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以每股2元的價格購回全體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的60%並予以注銷,減資後,公司總股本為6800萬股。廈門國貿是為了發行新股進行資本擴展而回購注銷老股的。

★1998年氯鹼化工(行情 點評 資訊)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了回購公司B股:掀起了B股回購問題的熱潮。

★1999年4月1日,雲天化(行情 點評 資訊)董事會發布的《關於協議回購部分國有法人股的警示性公告》:1999年3月22日雲天化與雲天化集團公司草簽了《股份回購協議》,宣布該公司有意協議回購集團公司所持有國有法人股中的2億股。1999年5月11日雲天化召開的1998年股東年會上表決通過了公司董事會的《關於回購並注銷部分國有法人股的報告》,同意回購公司國有法人股2億股,回購價格為2.01元。

⑶ 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論文摘要 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內部股權轉讓行為,上世紀90年代被引進我國資本市場。本文首先介紹了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並對該項制度進行利弊評析,然後在介紹分析境外若干個國家或地區有關股票回購市場准入等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剖析了我國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立法現狀。本文就其現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完善對策,使我國的證券市場運營更加規范。

論文關鍵詞 利益相關者 股票回購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

(一)股票回購的概念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用作「庫藏股」保留。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行為,是調整公司資本結構以及調整市場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種方式,對股東、公司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股票回購立法規制的必要性

從各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歷史軌跡來看,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普遍經歷了從法無明文規定到例外允許,法律規范也由判例或簡單的概括性規定到詳細的規定。在我國,股票回購是一新的發展事物,因此相關方面的立法規制還不夠完善,針對我國股票回購的立法現狀所存在的問題,我國需要加大力度對股票回購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國,股票回購是在股權分置改革的背景下,為了解決國有股比例過大和內部人控制等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於20世紀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證監會向社會公開徵集有關股票回購的辦法,試圖以此來解決股權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給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購提供了相應的行為准則。《公司法》對此也進行了修訂,為股票回購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股票回購作為一種調整公司股權結構和資本結構的資本運作方式,對我國上市公司有著特殊的意義。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制,能夠為中國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場所特有的問題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購過程中也存在著各種問題,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購使得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股份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會產生關聯交易,中小股東利益會受到損害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製成為必需,以此來解決現實中所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現行的立法評析

(一)股票回購在我國發展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計劃經濟占據著主導地位,企業的形式幾乎是國有企業,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這一主體形式,因此也不會存在股票回購這一現象。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制度的實施,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發展方式不斷得到提升。為了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我國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革,與此相伴隨的證券市場規模也不斷擴大。針對證券市場運行過程中所出現的新事物,我國的法律也作了相關的規定,特別針對股票回購的問題。

我國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最早始於1992年,即大豫園通過協議回購小豫園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陸家嘴協議回購國有股後增發B股、1996年廈門國貿回購減資案、1999年雲天化與申能股份部分國有股的成功回購——這在當年成為證券市場的一個亮點。之後,由於《公司法》的限定、長期的市場熊市、現金的匱乏,股票回購又開始沒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的驅動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應內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購又得到了發展,邯鋼股份成為流通股回購第一家,繼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購的案例,這一資本運作方式在我國越來越良好的政策環境中得到了發展。

(二)對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缺陷之檢視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有關股票回購的規定都只是一般原則性的條款規定,比較籠統、概括,可操作性不強。相關配套的法規、實施細則或具體的操作辦法並未出台,面對當前已經出現的股票回購個案,法規建設顯得有些滯後。對於股票回購的適用范圍限製得過於嚴格,有悖於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並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發展空間,對於其中的一些定義也規定得較為含糊,這樣會助長規避法律的行為產生,使規定形同虛設。如果不對該制度進行系統的規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會逐漸顯現,反而可能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障礙。因此,為適應我國資本市場的現實需要,掃除股票回購的法律障礙,為公司的迅速發展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這一目的的順利實現,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購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現代企業的基本特點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投資者享有所有權,而經營者享有經營權,因此經營者對經營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優勢,經營者若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關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購中出現內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個重要的環節。

(二)加強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

由於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使得中小股東對信息的掌握處於劣勢,在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又居於少數,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對稱,中小股東只能被動的接受股票回購方案。因此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來確保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購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體相對公平掌握信息資源;二是異議股東請求權的利益補償措施;三是對股票回購方案的表決權進行重新設計,既要在「一股一權」的原則下達到法定通過數,又要中小股東的多數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並且上市公司的關聯股東應遵守迴避制度,由非關聯股東對股票回購事項進行獨立表決。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購股票時最好採用要約方式進行,因為這樣更能突出平等性,不會偏袒於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對於回購的價格,應該根據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價和業績狀況來進行確定,通過確定合理的價格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至於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應規定在進行回購前公司需先徵求債權人的意見,公司可以用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或者讓債權人全程參與回購計劃的制定及其一票否決權。

(三)明確適用條件

首先,從實施股本回購的外部環境看,必須是公司股價比較低時才可以進行回購,如果資本市場比較活躍,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喪失了回購自身股票的熱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須有足夠的現金或現金流良好,擁有大量閑置的現金或現金流,使得公司回購股票不至於影響到公司自身的正常運營。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還可以明確如下條件:(1)中小股東如果反對股票回購,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對該事項;(2)股東可表明請求收買其股票的意思;(3)股東大會決議時對該議案投票反對。同時,對於不同回購目的的回購行為,也應該對其規定不同的條件。在實際運用中,就應該制定實施細則,從公司的財務報表來觀察公司是否具備股票回購的條件。

(四)完善公司法關於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

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國的公司法規定還可以從股票回購的方式、價格、資金來源以及適用對象加以完善,具體如下:

1.股票回購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舉的股份回購方式應進一步具體明確,如協議回購方式對非流通股的回購是非常適合的。

2.股票回購的價格:由於我國存在國有股和流通股,且實行雙軌制,因此二者的回購價格確定應該區別開來。對於國有股,股份回購的價格的基準應是每股的內在價值,國有股的內在值等於國有股每股凈資產值加上溢價;對於流通股而言,回購價格的確定一般以一定倍數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個考察期(通常為12個月的時間)內,股票的價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為標准或以市價、一定時期內的平均價或最高價為標准。

3.股票回購的適用對象:我國當前的股票回購並未將子公司納入管理,因此我國《公司法》應規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時,也應該同樣適用股票回購的限制條件。

四、結語

股票回購制度產生於成熟的資本市場,為公司調整資金結構以及完善公司運營方式提供了一個新的發展方向,隨著我國證券金融市場欣欣向榮的發展,股票回購越來越受到中國公司的追捧,其對防止公司內幕交易、防止惡意收購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基於此方面的考慮,再縱觀中國現今法律對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可以發現對於股票回購的法律保障還不是很健全,難以發揮該項制度應有的潛力。因此對於該項制度還應該更具體地予以完善——細化價格確定的方法,完善回購的程序,加強信息披露,從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對於購回的股票應該以「庫存股」的形式存在還是以其他形式存在,這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起碼要在完善傳統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盡管要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會與相關的原則相矛盾,比如資本三原則、禁止抽逃資金規則,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應該是從整體上去考量的,應該能夠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基礎的不斷發展來完善法律這一上層建築,使中國的證券市場能夠更健康、穩健地發展。

⑷ 市值管理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市值管理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問題。「最重要問題的是市值管理的合理范圍如何界定,市值管理的最終目標如何設定。」
市值管理不能等同於管理市值,尤其是不等同於管理股價。市值管理不是股價提升,而是公司全方面的提升,公司要做好市值管理,就要讓外界看到他們最想看到的東西。
市值管理要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整體性,即應該為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服務,而不是為少數群體的利益服務;二是長期性,即要促進公司與資本市場的長期協調發展,為股東創造真實價值,而不是短期的概念包裝、題材炒作等行為。

⑸ 為什麼說公司的市值管理很重要

1. 基本概念:
市值指的是每股價格乘以總股本數,而股價等於每股凈利乘以市盈率,每股凈利就是凈利潤除以總股本。
可以看到,由於總股本數通常不會經常變化,我們所說的市值管理其實通常來說就是除權後的股價管理。而股價的決定因素為兩個,一個是凈利潤水平決定的每股凈利,另一個是市場上投資者給予的估值倍數。前者是「基本面」,後者是「未來」。本文中所述的「股價」均為除權後。
利好消息和利空消息,指的是會改變公司估值水平的信息,包括來自內部和外部的信息。內部的利好消息例如簽訂大額合同,新技術研發成功等;外部的利好消息例如扶持政策出台,限制政策撤銷,相關大宗商品價格有利變化等。利空則相反。
2. 股價的影響因素
公司的盈利是一個相對客觀的數字,是企業實際經營成績的體現,通常有較為客觀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評價,盡管可以通過一些會計技巧來進行利潤調節或隱藏/虛增,但是大型的利潤數據不真實,無論是相比真實情況多了還是少了都會引起投資者的不信任。這種不真實通常也會帶來監管部門的處罰,因而通常來說,在一個監管嚴格的市場上這種情況較少。
而市盈率則相對要主觀地多,例如我們常聽說的「概念股」、「利好」、「利空」就是這種主觀性的體現,在短期,實際上是投資者用錢進行信心投票引起的,例如一些市盈率達到成百上千的股票(特例可能是那些股價已經不能用未來凈利潤折現衡量,而是用其他方法例如每股凈資產來衡量的時候),股票的高市盈率在大多數情況下意味著這些公司的投資者對於公司的未來前景越看好。從較長的時間上來看,股價的支撐不僅在於凈利潤,而是在於凈利潤的不斷增長這一趨勢。如果公司的凈利潤增長出現減緩,通常就已經會出現股價下跌,即我們常在財經新聞上讀到的「XX公司公布了XX年的財報,利潤增幅低於預期,導致股票大跌X%」。
3. 市值管理的動機
最原初的動力是來自股東,無論是否在公司任職或是實際控制人,再或是小股民,都希望手裡的股票買入後(請注意)會更值錢。或者說股東在買入時希望股價盡可能低,而在賣出時盡可能高。道理很簡單,不用多說了。
如2.所述,一家高市盈率的公司的管理層是有著很大的經營壓力的,不僅現有的盤子不能出問題,還得不斷保持增長。上市公司的高管考核指標通常會有股價這一指標,而管理層的薪酬體系設計,通常來說也會有相當比例是股權激勵,因而從管理層上來說他們會有對股價進行管理的動機。
一家目標相對長遠的公司應當對自身的市值經常關心,因為在健全的資本市場例如美國存在著敵意收購和最低市值的要求,原因在於:
1. 在美上市公司通常股權較為分散,如果公司市值過小容易被敵意收購,導致管理層被撤換,原大股東失去控制權;
2. 「殼」資源不值錢,如果股價長期過低,走勢也沒有大的起伏,很容易導致不滿足交易所關於成交量和總市值的要求導致退市。而中國因為上市公司具備最基礎的賣殼價值,所以會發現上市公司市值再小,通常也不會低於15億。
4. 常見的市值管理策略
對於小投資者來說,他們對股價沒有多少影響力,他們通常是價格接受者。而如果股東同時又是管理層或熟悉企業運營的人,那麼就有很多空間。
最近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具體名字不提。實際控制人自上市以來不斷減持,而且每次減持前一段時間都有些利好消息放出。這種行為雖然作為證券市場投資者來說,應當預見到這樣的風險,但是略有吃相難看的感覺。這是一種比較極端的市值管理,我個人不推薦這樣的行為。
但是上面做法的原則大致就是通過影響投資者對公司的估值達成市值管理的一種方法(再次強調這種做法比較極端),作為股東+管理者雙重身份者來說,股價低時買入股票,並在買入後釋放對公司經營利好信息。或者通過釋放利空信息,股價下跌後進行增持。減持的時候就反過來,不再贅述 。此處股價的高低衡量標準是股東+管理者的視點,而由於管理者的身份,他的視點通常來說相較一般投資者來得准確。
在2. 中提到,股價的影響因素包括凈利潤和市盈率。市盈率變化主要依靠信息,那麼是否有辦法在不影響審計報告意見的情況下改變凈利潤呢?可以,通過公司並購重組。
借殼上市實際上控制者和管理層通常來說都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我個人覺得不能算本問題的「市值管理」所討論的范疇。在不根本改變控制者和管理層的情況下,通常通過並購一些公司來達到市值管理的目的,而且往往是凈利潤和估值水平同時提高。
比如:
(1)並購一家或數傢具備較好凈利潤水平的同行業公司,可以較好的將收進來的公司消化,市值可以至少提升利潤增長的百分比,此外由於降低了競爭水平,對於兩者的利潤投資者會預期有所提升,也可以有助於股價的進一步提升。就我感覺好像通常發生在行業的前幾名之間,老二和老三合體防止被老大收購,也可以抱團和老大拼一下,老大和老三合體可以和老二甩開差距。各有各的動機。
(2)並購一傢具備較高估值的企業,這也是中國資本市場上近兩年來最最火熱的活動。各種亂七八糟的跨行業並購,餐館收了游戲,化工收了傳媒等等等等。這種行為的邏輯就是公司將具備高成長性的資產/運營實體納入了上市公司范疇,這部分資產/實體帶來的利潤增長可以支撐公司的股價成長。說的直白點,就是一家30倍公司用20倍收了一家60倍的小公司,結果把公司整體股價帶到40倍去了。對上市公司包括散戶在內股東來說獲得了10倍的額外估值,對非上市公司股東來說,手裡的股票突然變成了40倍,還一下子上市了,簡直是大股東、被收購股東、散戶的三贏。
這樣的並購狂歡發生在TMT行業的高估值、小體量、難以單獨上市、大市又熊的大背景下。狂歡結束之前這樣的奇怪並購還會繼續發生,但在狂歡真正結束之後,只有能真正帶來良好協同效應的並購才能真正繼續長期推動股價上漲。比如,通過並購實現傳統產業向新興轉型,或者產業鏈上下游整合等等。
此外,分拆估值較低的資產也是一種市值管理的思路,但在中國資本市場見得不多。多見於BAT這些巨頭之間,比如疼訊就把易迅丟出去了……期待海外並購專家舉例詳細說明。
5. 市值管理的一些具體手法
(1)公開市場增持和減持
過程無需多介紹,缺點是動向完全透明,成本較高,對於上市不久,股權還相對集中的企業操作空間較小。公開市場減持基本同上,大股東的集中大額減持對股價打擊很大。通常需要事先披露減持計劃。
(2)定向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定向發行是指目標確定的發行,可能是非公開發行,也可能是超過200人的公開發行,通常用於並購重組,例如用向收購標的股東定向發行股票換取其持有被收購標的的股權。有時將上市公司體外同樣由上市公司股東持有的,但質量較好的資產裝入上市公司,既不稀釋自己股權又提振股價,但小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通常難有這樣的精力,多見於大型企業集團。
非公開發行是指對象不超過10人,非公開發行是定向發行的一種,相當於私募股權,由非公開發行對象向公司增資,通常用於增持。
(3)分立、分拆
將估值較低,盈利狀況較差的資產/實體,在不違反同業競爭相關規定的情況下轉讓給第三方或者移出上市公司體外。少見這樣的案例,希望有讀者可以提供以供學習。
(4)盈餘管理
在不違反會計准則和不影響審計報告意見的前提下,做一些會計調整,例如確認收入,資產折舊等科目,在跨期處理上做一些文章。通常空間比較小,對股價的影響一般也有限。
(5)利好/利空信息管理
前面已經介紹過不再重復。
(6)公司回購/公開增發
在管理層認為公司股價被低估時,可以用公司的自有盈餘現金對流通股進行回購,可以提振股價,提高凈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另一方面,在公司不缺現金,也沒有很好的投資項目時,回購比分紅通常在稅務等方面更為劃算和便利。回購的股權也不一定注銷,也可用於股權激勵等。
但是回購通常不會對投資者的判斷產生本質影響。為了市值管理的公司回購目前在國內是不允許的,國內的上市公司股權回購必須有規定的目的。
如公司有較好的投資項目,而管理層又認為目前公司股價高估時,可以進行公開增發,向資本市場募集資金進行新項目的開發。如新項目屬於較高估值或凈利率高於原有水平的項目,則會帶來股價的成長。
(7)杠桿比率調整
杠桿比率指的是公司的總資產和股東權益的比值,當公司現金流較好,具有較好投資項目時,但股價較低時,使用債務融資對股東成本更低。新增債務會導致杠桿率增大,只要新項目凈利率高於原有公司經營項目即可帶來股價成長。
通過(6)和(7)股和債分別調節,可以達到資本結構最優化,提升公司股價的目標。
6. 小結
市值管理是一個很大的話題,實際上就是帶著傳銷味道的「資本運作」這個詞換了一種高大上的說法。
上市公司地位是一個寶貴的融資平台,在中國尤其如此。在中國的民營企業中巨頭除外,只有上市公司具備同時玩股和債的條件,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利用其巨大的信息優勢。躋身上市公司的新貴們對於市值管理也不再是一無所知,有相當多的企業家從實業家變成了資本玩家。但我相信大部分的中國企業家對於上市公司平台作用的發揮仍然是懵懂的,如果成功上市,但沒有做好市值管理導致公司市值長期低迷實在是一件非常遺憾的事情。

⑹ 股票回購的原因有哪些

你好,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用現金或其他方式買回在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回購後流通中的股票數量減少,而投放了現金,所以上市公司實施回購可能是因為:

1、說明公司的現金流充裕,也表示之前一段時間經營良好,公司沒有把股東的錢投資到差的項目中。
2、回購意味著公司的內在價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希望通過股票回購,把被低估的信息傳遞到二級市場以此來穩定股價,增強投資者信心,屬於利好情況。
3、回購可能是為了不被收購,根據公式每股收益=凈利潤/股數得知,回購後每股收益增加,收購方需要付出更多的資金,並且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資本結構,還維護了公司形象。
所以,股票回購不僅維護了公司形象,還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使財務杠桿提高、自由現金流減少。

⑺ 關於股票回購,股價如何變化的問題

股票回購後公司不對股價做任何處理(會對財務數據重新計算),由市場調節價格。

⑻ 什麼是股權回購股權回購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你好,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
股權回購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要摸清楚創業企業原始股東真實的資產狀況, 因為這是企業原股東回購風險投資商股權的經濟基礎。如果某個創業企業在風險投資商投資後發展得不理想, 而該企業原股東的個人所有資產都建立在該企業的股權之上, 則如果企業發展得不好,該企業的原股東就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回購風險投資商在該企業中的股權。風險投資商也實現不了通過股權回購來規避投資風險的目的。
其次在設計股權回購條款時要注意回購條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護風險投資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還要考慮原股東的承受能力。過分苛刻的回購條件可能帶來兩種不良後果:一種是某些原股東什麼樣苛刻條件都全部接受, 這種原股東一般屬於根本不想履約的類型,實際上風險更大;另一種就是原股東由於無法接受過分苛刻的回購條件而導致雙方無法建立合作關系。
再次,在設計股權回購合同的法律條款時,要注意堅持:要求創業企業原股東在某種條件下回購風險投資商在該企業的股權,是風險投資商的一種選擇權,而不是風險投資商必須將自己的股權賣給企業的原股東,以免在企業發展很好的時候,失去自己應得的更大利益。
在股權回購使用過程中,要注意研究被投資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比如:在國外,企業本身可以回購自己的股權,但是在中國大陸,未上市企業則不能回購自己的股權。所以,在國外,風險投資商在被投資企業中的股權可以由該企業自身來回購或由原股東來回購;而在中國大陸則只能設計成由企業的原股東來回購。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股權回購是風險投資商在無法實現其投資的回撤變現時的一種最無奈的選擇,一般由原股東回購所實現的風險投資商的收益都小於該企業成功上市或由風險投資商自己將股權成功轉讓給第三方。所以, 即使在投資合同中設計了股權回購的條款,風險投資商也不能掉以輕心,首先要想盡一切辦法協助被投資企業經營者將企業經營好,以實現最大化的投資收益;其次,要密切關注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盡早發現問題,及時與企業經營者和原股東商議解決的辦法, 如果需要企業原股東履行回購的義務,也要早與其聯系,弄清楚原股東履行義務的具體措施和時間表,以免原股東通過轉移財產而逃避責任。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⑼ 股票回購的作用及在中國實施的過程中遇到的障礙

回購的作用一個是提升公司的形象,還有就是減少負債。障礙就是中國沒有真正的退市機制,所以沒有人會花真金白銀,去回購自己的股票,再有就是大部分企業的盈利和賬面現實的不同,好多企業在房地產和期貨金融領域投入大量資本,出現大量的壞賬,根本沒有錢進行回購,最多就是掛上ST的牌子,重組成功了呢,把股票從原先的股東手裡賣給新的股東,等於是錢還有我用,你們來回接手與我無關,重組不成呢,也不破產,轉到三板市場繼續交易,反正不影響企業任何實質性的東西。隨意沒人願意回購股票,因為根本在中國就不需要。你可以調一些企業的資料看看,是不是這樣。2008年530之後和去年年底這兩個時間段,有幾家在回購自己的股票,取之可塑,而且數量太少。

⑽ 關於股票回購的問題

股票回購是公司為了股東的利益而買回注銷,流通中的股票少了,也就保護了此言股票的股東的利益,如果是同樣的股利,則持有股票的股東可以獲得更多的分紅而不會對公司產生未來的排現壓力,再有一點是,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是不能參與分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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