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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場監管者的監管目標

發布時間: 2021-05-08 11:31:59

A. 什麼叫做「中國股市現狀監管 」

「無規矩,不成方圓」可謂流傳久遠,耳熟能詳。這句話強調的是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在缺少制度的約束、或是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 一個圓滿的結果當然難以達成。但是,這句話的另一方面含義卻容易被人忽略:如果制度不能夠很好地執行,仍然是成就不了方圓的。換言之,假若制度執行的監督人本身處於弱勢地位,這個方圓也就無從談起。可以說,中國股市的監管目前面臨的正是這樣一種尷尬。 另外一種可能的情況是,監督者參與了作弊,這也不能達成方圓。當然,這是一種特例,在此我們不作討論。(千金難買牛回頭 我不需再猶豫)

一、股市十年,監管摸石頭過河

中國股市是在短短的十年時間里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發展起來的。 這個過程看似短暫,實則經歷了相當多的曲折,走了很多的彎路。伴隨股市成長的足跡, 監管的道路也並不平坦,甚至有步履蹣跚之感。因為監管部門扮演的是非常特殊的角色,夾在市場和政府之間,難以讓兩者取得長期的平衡。一方面 ,政府一直試圖控制市場, 以達到利用其來為國企改革服務的目的;另一方面, 市場的畸形運作扭曲了資本的功能,給市場監督帶來相當大的不便和壓力。(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證券法》1999年7月10日正式頒布實施時,距中國股市成立已近十年。在《證券法》出台前,許多的條例、辦法也已經公布使用,但是,由於缺少有力的約束,並沒能達成很好的效果。同時,由於很多外力的作用,反倒使監督者有時候淪為了旁觀者。拿新股上市為例,最初的配額制明顯是一種均衡利益的結果。為達成上市的目的,各地方、部門無不使出渾身解數,監管部門的弱勢地位在各方面的壓力下凸顯無遺。

這些年來,市場監管確實一直處在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市場上的造假、 做莊行為那麼明目張膽,監管部門不可能不知道,可是卻遲遲難以解決,以致越拖越嚴重, 正表現出監管部門本身的定位也並不特別的明確, 而有法難依本身就是中國現實中糾纏不清的問題,在這種情形下,監管恐怕也只有徒嘆奈何了。

二、監管之難

前些時候,成思危副委員長出具報告直指監管部門監管不力,致使市場混亂不堪, 其列出的證據確實令看者觸目驚心:有企業為達到股票上市的目的,高估資產,虛報盈利;有企業不顧中、小股東的意願,隨意改變募集資金方向; 有企業故意披露虛假信息,使股東出現巨大損失;有企業大股東嚴密控制,致使上市公司成為其「提款機」等。這些現象確實是困擾市場的巨大問題。但是, 為什麼會有如此多事件發生呢?背後的原因值得深思,單純指責監管部門的不力似乎於理有之,但是於情不合。

1.股市最初設計是為國企解困,這使得監管的目標本身就出現偏差,監管部門不可避免地從保護國有企業出發,而忽略掉投資者和市場主體。 這是整個市場的政策取向要求,監管要隨著政策的指揮棒走。事實上 ,大部分上市公司如果不進行包裝, 根本就達不到上市的目的。出現那麼多的個案當然也就難以避免, 這也是監管部門的一大無奈。

2.市場中存在多頭管理的現象,致使正常的監管程序難以順利進行。 就拿國有股減持的問題來說,國有股不流通明顯是最初方案設計有問題,監管部門對此確實無力處理,因為這涉及到其他政策的問題。但是,如果國有股要是想進入流通領域, 自然就變成了市場問題,監管部門作為規則的制定者,由他們來處理本來是責無旁貸的, 但是,財政部本著保護國家資產的原則拿出自己的方案來,似乎也無可厚非, 這就難免要發生撞車。而這種關乎國家利益、關乎政策的撞車現象, 監管部門當然要退避三舍。

3.地方政府與上市公司往往有著巨大的利益關系。中國的企業文化常常表現為一種地方文化,地方國有企業的大股東就是地方政府,而企業的管理層也由政府委派。這使得地方政府和當地大企業休戚相關。這樣,地方政府打著保護地方利益的名號, 打著保護國有資產的旗子,為企業造假、欺瞞小股東做掩護,監管部門縱然看在眼裡, 又奈他何呢?

三、司法介入,無奈的選擇

市場中各種問題累積到一定程度如果得不到有效解決, 必然會影響到市場的基礎。顯然,監管部門通過正常的途徑已難以處理,司法介入就顯得非常重要和必要。透過司法的力量,一些市場中劣跡昭彰的違規行為確實無可遁形。 我們看到一些造假公司,市場中的「莊家」紛紛落於馬下,顯示了司法介入取得了相當重大的成果。

但是,司法介入確實又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司法的力量只在於處理和解決已經浮現出來的問題,它的更大功能表現為對已經構成違規者的強制力和威攝力。 而對於促成這些問題的制度安排、規則處理等,司法卻無能為力。也就是說,司法觸及不到問題的根本。

對於市場來說,要解決實質的問題,至為關鍵的就是要找出問題的源頭, 從而有的放矢地制定有效的制度和規則,在問題出現之前就把它處理在萌芽狀態。 一種「 事前監督」可有效地防止很多問題的發生。而司法介入則是「事後處理」, 這是非常被動的補救性做法,顯然,「事後處理」的成本比「事前監督」的成本也明顯要大得多。

四、外來的「和尚」好念經?

可以說,史美倫女士到任中國證監會副主席,確實給中國股市的監管帶來了新氣象。中國的官場上歷來充滿了盤根錯節的關系,這使得監管常處在兩難的境地。 而史美倫女士清爽一人,和外界的關系非常單純,自然可以對很多問題下得了手, 也可以充分發揚她「鐵娘子」快刀斬亂麻的功力。

近期監管部門推出的一系列措施有力地打擊了市場的違規行為, 這輛大車自然是政府在推動。但是,史美倫女士恐怕也是居功甚大,因為她主管的就是市場的監管工作。我們當然很高興看到市場逐漸走向健康之途。 但是,我們仍然有所懷疑( 當然,我們並不懷疑史美倫女士的能力)。盡管我們看到很多違規者就象秋風掃落葉般被清理掉,但我們依稀能看到這種重拳的出擊仍然只在治標,卻見不到治本的功效。就象前面提到的司法介入,史美倫女士目前所扮演的似乎也是一個清道夫的角色。

當然,我們相信她仍會不遺餘力地推進監管工作的市場化進程,但是這卻不是她個人主觀意願所能決定的,還取決於整個市場深層次問題的解決,而她則只可以是一個推動者。因此,我們目前還保留一份觀望的態度,當然, 我們樂於看到史女士在中國股市中功成名就。因為這樣一來,中國股市的發展就可能進入一個新的格局了,我們期待這么一天的到來。

五、市場化之路

監管的市場化顯然要依賴於整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 而證券市場的市場化則要依賴於整個經濟的市場化。有人看到,中國股市才經歷了十來個年頭的成長,就以為股票市場的問題應該是比較容易處理的,以為只要放開就是市場化的道路了。 可他們忽略了中國經濟環境這個大背景,不考慮大的環境就遑論證券市場的市場化、 監管的市場化,簡直是在掩耳盜鈴。

有的人甚至認為,中國股市應該「推倒重來」,持這種言論的人當然是可以滿足一種自我的良好感覺,但是這種「至善論」對於市場來說,有百害而無一利。且不說市場化本身就是一個宏觀的、漫長的綜合過程,就「推倒重來」論本身而言,「推倒」 是容易的,大家一拍兩散罷了,可是如何「重來」卻是個現實的問題, 「重來」以什麼為標准呢?有這樣的標准嗎?如果把西方的模式作為標准,這種標准在中國能行得通嗎?這些都是不可能得到回答的問題。

顯然,這種拍腦袋的言論是不負責任的,很容易對市場產生誤導。……哈耶克曾經說過:「對一些特殊的弊端或惡行的憤慨, 往往會使憤慨者對其本身的計劃的實現亦可能產生的弊端和不公正視而不見。」持「推倒論」的人, 心目中的參照恐怕就是那西方模式,在中國的市場環境中,這種模式恐怕會讓中國經濟拉肚子也未可知。

對於監管來說,具有獨立的地位顯得異常的重要,但是, 在眾多力量和矛盾的夾持下,這能做得到嗎?

B. 銀監會的四個監管目標是什麼

銀監會的監管目標是監管者追求的最終效果或最終狀態:
1、審慎有效監管,保護存款人和消費者利益;
2、增進市場信心;
3、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批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了解;
4、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C. 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原則、對象、手段及美國運行的證券監管體制是什麼

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一是保護投資者;二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統性風險。其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監管的首要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1、依法監管。
2、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嚴厲打擊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權利維護市場的三公,是 各國證券監管的首要任務。
3、三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4、監管與自律相結合。
證券監管對象就是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各法人和自然人主體。一般包括:
1、工商企業。
2、基金。
3、個人。
4、證券金融中介機構。
5、證券交易所或其他集中交易場所。
6、證券市場的其他中介機構。
證券市場監管的三個手段
1、法律手段。這是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
2、經濟手段。
3、行政手段。
美國運行的證券監管體制是政府集中管理型,即由政府依據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加以全面監管。

D. 證券監管的目標

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在國際范圍內提出了證券監管的主要目標:保護投資者;保證市場的公平、有效和透明;減少系統性風險。而對於證券監管的目標或宗旨,世界各國證券立法的表述並不相同。美國1933年《證券法》包含兩個基本目標:1) 向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公開發行的實質性信息;2)禁止證券售賣過程中的誤導、虛假和其他欺詐行為。很顯然,保護公眾利益是美國證券立法突出的精髓。美國 1986年《政府證券法》指出:「政府證券交易受公眾利益的影響,為此必須使:1)為該交易及與其有關事宜或活動提供統一性、穩定性和效率;2)對政府證券中間商和政府證券交易商普遍實行適當的管理;3)規定相應的金融責任、賬務記錄、報告及有關的管理辦法。從而保證一個公平、公正和高流動性的政府證券市場,以求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
日本《證券交易法》(1984)列明:「為使有價證券的發行、買賣及其他交易能夠公正進行,並使有價證券順利流通,以保證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及保護投資者利益,特製定本法律。」韓國《證券和交易法》(1962)規定:「本法旨在通過維護證券廣泛的和有條不紊的流通,通過保護投資者進行公平的保險、購買、銷售或其他證券交易,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台灣《證券交易法》稱其立法宗旨是「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證投資,特製定本法。」我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1989)第4條指出證券監管的目標是,使市場有足夠的流通量,並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運作;控制和減低交易系統風險,避免市場失靈和適當地管理風險,以確保一個市場的危機不致影響其他的金融范疇;保護投資者;促進一個有利於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經濟環境的設立。我國《證券法》則在第1條規定:「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一個微妙的區別在於,亞洲國家或地區對於監管目標的定性表述中更多地突出了「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政府理念。
綜合西方成熟市場和發展中國家新興市場對於證券監管宗旨的各種界定及其背後的社會經濟、政治、體制等內在因素,本書對證券監管的目標作如下概括:
第一,克服各種證券市場缺陷(證券市場失靈),保護市場參與者合法利益(尤其投資者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的公平、透明與效率,促進證券市場機制的運行和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這是證券監管的現實目標。
第二,保證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全和高效率,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是證券監管的最終目標。
上述第一層含義更多地從微觀層次來闡述,並構成第二層含義的基礎:廣義的證券市場失靈問題是證券監管的必要條件,它要求政府及其證券監管部門限制並克服一切壟斷、操縱、欺詐、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規范證券發行、交易行為並保證其公平、順利地進行,從而保護作為證券市場根基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政府監管來力求實現一個健康、穩定、有序、高效率的證券市場。恰如施蒂格勒所說:這一管制旨在使經濟生活變得更加真實,防止或懲罰欺詐行為。不容忽視的是,強調證券監管的作用並非否定證券市場機制對於資源配置的決定性意義。證券市場無疑是一種市場機制,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是左右證券市場能否實現其經濟功能的基本力量,證券監管的目標必須定位於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從而促進並保障市場機制更好地發揮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場機制。這一目標的現實反映,就是期待中的證券市場功能和經濟作用的順利發揮與體現。
上述第二層含義更多地從宏觀層次來闡述,是第一層含義的延伸:無論是在那些計劃特徵和行政干預明顯的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還是在那些自由競爭色彩更為濃郁的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也無論是否把有關「證券監管促進經濟發展」明確而有意識地寫進法律和納入經濟規劃 ——通過證券監管來最終維護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是任何政府監管者追求的根本目標。在IOSCO的公開網頁中亦列明:證券監管應當促進資本形成和經濟增長。在政府的視野里,證券市場永遠是整個社會經濟一個復雜的有機組成部分,證券市場的規范與發展始終從屬於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與增長的需要。證券市場不僅與一國的金融體系(包括貨幣市場、信貸市場等其他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密切聯系,而且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甚至政治形勢等休戚相關,任何政府的證券監管者都必須也必然會從社會經濟整體而不是僅僅從證券市場本身的局部來制定和執行監管的制度、法規和政策。即使在西方國家,以此目標為基準的政府幹預亦屢見不鮮。Greenspan面對股市跌宕所發表的各類言論(如對降息的暗示)並不比中國證監會主席說得少;而當1998年金融風暴襲至香港時,特區政府當局入市迎戰國際炒家的干預行為進一步表明了金融市場中政府行為的特殊性和監管最終目標的現實意義。
需要強調說明的是,無論就第一層含義還是第二層含義講,證券監管的一個不容忽視的核心目標是,切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因為只有投資者這一市場基石的長期存在和積極參與,證券市場機制與功能才能得以發揮,證券市場也才能高效率地健康發展,證券市場也才可能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

E. 證券市場的監管者包括哪些

股票是人類社會必須存在的,許多人們由於對股票的認識不夠,往往錯誤的理解了股票存在真正的含義。所以,購買股票前一定要做好相應的了解。

F. 什麼是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包括依法管理原則和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依法管理原則是指證券市場監管部門必須加強法制建設,明確劃分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即證券市場管理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為保障證券市場的高效、穩定、有序、順利地運行,圍繞證券監管的各項目標,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必須確立下列原則。三公原則三公指公平、公開、公正,這是證券監管最基本的原則。
公平,要求證券市場上的參與者擁有均等的市場機會,均等的交易機會和均等的競爭機會,不存在任何歧視或特殊待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公平,在本質上反映了商品交換的等價有償性。證券市場上,統一的市場規則,均等的市場機會,平等的主體地位與待遇,以價值規律為基礎的證券交易形式,就是公平。公平原則的首要要求是信息的完全性和對稱性,即所有投資者擁有同質的及時信息。公平原則的內容也涉及地位公平、稅負公平、權利公平、利益公平;公平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公眾,也包括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機會均等和平等競爭是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前提。
公正,要求證券監管者公正無私地進行市場管理和對待市場參與者。公正原則的內容包括立法公正、執法公正、仲裁公正。公正原則是有效監管的生命,是監管者以法律框架實現市場所有參與者之間的平衡與秩序的關鍵,並構成對管理者、立法者、司法者權利的賦予與制約。
公開,要求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向市場參與者公開披露,任何市場參與者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市場活動。這里的信息包含各種財務信息、交易信息、行為信息、政策信息乃至監管信息等與市場參與者利益相關的所有信息。公開原則是實現市場公平和公正的必要條件,也是證券法律的精髓所在。而且,公開性與信息的透明度是證券市場監管與證券市場效率之間的微觀結合點。信息的公開程度直接關繫到市場效率的高低。可以說,三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三大原則,是證券監管活動必須奉行的基本原則,也是各國證券市場管理的核心和靈魂所在。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從資金來源看,證券市場發展的關鍵在於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要確保投資者信心,必須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由於普通投資者一般處於信息和資金劣勢,為消除市場競爭中的不對稱性,要求監管者盡力消除證券市場上的欺詐、操縱、信息偏在等問題,保證投資者利益免受侵害。誠實信用原則
證券監管者在制定和實施各項法律、法規、制度的時候,必須以要求市場參與者達到誠實信用為原則:作為證券市場籌資者,必須真實、准確、完善地公開財務信息;作為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在提供市場信息與服務時不得存在欺詐或嚴重誤導行為;作為證券市場投資者,不得散布虛假信息、壟斷或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正常秩序。依法管理原則
依法管理並非否定經濟調控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在一定客觀條件下的必要性,而是強調以法治市的管理原則。依法管理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證券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與具體;二是要求執法的嚴格和有力。一個無法可依、執法不嚴或以人治代替法治的證券市場必然出現動盪甚至危機。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政府證券監管機構必須注重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的有機結合,由此出發建立完整的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即使在自律管理具有悠久傳統且發揮重大作用的英國等西方國家,政府監管也正成為整個證券監管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主旋律。對於新興證券市場,更應強調政府的集中、統一的監管地位,在此基礎上構建自律組織的權責和職能。
為保障證券市場的高效、穩定、有序、順利地運行,圍繞證券監管的各項目標,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必須確立下列原則。三公原則三公指公平、公開、公正,這是證券監管最基本的原則。
公平,要求證券市場上的參與者擁有均等的市場機會
,均等的交易機會和均等的競爭機會,不存在任何歧視或特殊待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公平,在本質上反映了商品交換的等價有償性。證券市場上,統一的市場規則,均等的市場機會,平等的主體地位與待遇,以價值規律為基礎的證券交易形式,就是公平。公平原則的首要要求是信息的完全性和對稱性,即所有投資者擁有同質的及時信息。公平原則的內容也涉及地位公平、稅負公平、權利公平、利益公平;公平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公眾,也包括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機會均等和平等競爭是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前提。
公正,要求證券監管者公正無私地進行市場管理和對待市場參與者。公正原則的內容包括立法公正、執法公正、仲裁公正。公正原則是有效監管的生命,是監管者以法律框架實現市場所有參與者之間的平衡與秩序的關鍵,並構成對管理者、立法者、司法者權利的賦予與制約。
公開,要求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向市場參與者公開披露,任何市場參與者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市場活動。這里的信息包含各種財務信息、交易信息、行為信息、政策信息乃至監管信息等與市場參與者利益相關的所有信息。公開原則是實現市場公平和公正的必要條件,也是證券法律的精髓所在。而且,公開性與信息的透明度是證券市場監管與證券市場效率之間的微觀結合點。信息的公開程度直接關繫到市場效率的高低。可以說,三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三大原則,是證券監管活動必須奉行的基本原則,也是各國證券市場管理的核心和靈魂所在。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從資金來源看,證券市場發展的關鍵在於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要確保投資者信心,必須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由於普通投資者一般處於信息和資金劣勢,為消除市場競爭中的不對稱性,要求監管者盡力消除證券市場上的欺詐、操縱、信息偏在等問題,保證投資者利益免受侵害。誠實信用原則
證券監管者在制定和實施各項法律、法規、制度的時候,必須以要求市場參與者達到誠實信用為原則:作為證券市場籌資者,必須真實、准確、完善地公開財務信息;作為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在提供市場信息與服務時不得存在欺詐或嚴重誤導行為;作為證券市場投資者,不得散布虛假信息、壟斷或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正常秩序。依法管理原則
依法管理並非否定經濟調控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在一定客觀條件下的必要性,而是強調以法治市的管理原則。依法管理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證券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與具體;二是要求執法的嚴格和有力。一個無法可依、執法不嚴或以人治代替法治的證券市場必然出現動盪甚至危機。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政府證券監管機構必須注重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的有機結合,由此出發建立完整的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即使在自律管理具有悠久傳統且發揮重大作用的英國等西方國家
,政府監管也正成為整個證券監管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主旋律。對於新興證券市場,更應強調政府的集中、統一的監管地位,在此基礎上構建自律組織的權責和職能。

G. 證券監管的目標是什麼


H. 什麼是我國基金監管的首要目標。

我國基金監管的目標包括:

(一)保護投資者利益

保護投資者利益是基金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資者是市場的支撐者,保護和維護投資者的利益是我國基金監管的首要目標。

(二)保證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三)降低系統風險

監管者應當要求基金管理機構滿足資本充足率和一定的運營條件以及其他謹慎要求。

監管者應當做的是:要求投資者將承擔的風險限制在能力范圍之內,並且監控過度的風險行為。

(四)推動基金業的規范發展

I. 國際證監會公布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都是什麼

證券監管三項目標分別為:

  1. 保護投資者;

  2. 確保市場公平、有效和透明;

  3. 減少系統風險。

為實現上述監管目標,應在相關法律框架下執行30條原則。這些原則分為八大類:

一、與監管機構有關的原則

1.應明確、客觀闡明監管機構的職責。

2.監管機構在行使職權時應該獨立、負責。

3.監管機構應掌握足夠的權力、適當的資源和能力來履行職能,行使職權。

4.監管機構應採取明確、一致的監管步驟。

5.監管人員應遵守包括適當保密准則在內的最高職業准則。

二、自律原則

6.監管體制應根據市場規模和復雜程度,適當發揮自律組織對各自領域進行直接監管的職責。

7.自律組織應接受監管機構的監督,在行使和代行使職責時應遵循公平和保密准則。

三、證券監管的執法原則

8.監管機構應具備全面的巡視、調查和監督的權力。

9.監管機構應具備全面執法的權力。

10.監管體制應確保有效率、有誠信地使用巡視、調查、監督和執法權力以及實施(被監管機構)有效合規的舉措。

四、監管合作的原則

11.監管機構應有權與國內外同行分享公開或非公開的信息。

12.監管機構應建立信息分享機制,闡明何時、如何與國內外同行分享公開或者非公開的信息。

13.當外國監管機構因履行職責需要咨詢時,監管體制應允許向其提供協助。

五、發行人原則

14.應對投資者披露全部、及時和正確的財務狀況及其它信息,以供其做投資決定。

15.公正、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證券持有人。

16、會計和審計准則必須高質量,為國際認可。

六、集合投資計劃(CIS)原則

17.監管體制應對希望推廣或者運營集合投資計劃方設立資格和監管標准。

18.監管體制應就集合投資計劃的法律形式和結構、客戶資產的分離與保護等提供有關規定。

19.正如對發行人原則所要求的,監管應該要求披露,這對於評估某一特定投資者集合投資計劃的穩定性和投資者對該項目的興趣非常必要。

20.監管應確保集合投資計劃的資產評估、定價和贖回在恰當、披露的基礎上進行。

七、市場中介原則

21.監管應為市場中介設定最低准入標准。

22.應根據市場中介所承擔的風險,提出相應的初始資本、持續資本及其它審慎要求。

23.市場中介應遵循內部組織標准和運營操守,以保護客戶的利益,確保合理控制風險以及管理層承擔與此相應的主要責任。

24.應確立處理市場中介倒閉的有關程序,以減少投資者損失和控制系統風險。

八、二級市場原則

25.交易系統的建立(包括證券交易所)應該經過批准,接受監管。

26.公平、公正的法則能適合平衡不同市場參與者的需求。對交易所和交易系統進行持續監管,以保證交易的健全。

27.監管應促進交易的透明度。

28.監管應發現並阻止操縱和其它不公平交易行為的發生。

29.監管應確保對大額風險、倒閉風險和市場混亂等進行適當管理。

30.證券交易的清算和結算系統應受到監管,並保證其公平、有成效、高效率和減少系統風險。

J. 為什麼要證券監管

對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的首要目的,
是為了有效地控制風險,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證券市場參與者多、投機性強、敏感度高,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而證券市場的風險又具有突發性強、影響面廣、傳導速度快的特點。因此,必須建立一個強有力的專業監管機構進行監管,以便及時發
現和處理各種異常情況,有效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中存在著多個利益主體,籌資者與投資者、上市公司與股東、證券經營機構與客戶等之間有著各自不同的利益,存在著種種矛盾和沖突,也需要通過監管機構的集中統一監管,規范各市場主體的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各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經驗表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監管機構對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以美國、日本、英國和我國港為例:美國政府在1929年經濟危機後採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成立了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經營機構等進行集中統一監管,此後,美國證券市場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日本在經歷了股市丑聞和泡沫經濟的嚴重打擊之後,於1992年成立了相對獨立的證交易監視委員會,並從1996年開始再次醞釀改革證券監管體制,進一步走向集中統一監管。英國也正在准備強化現有監管部門的權力,加強對證券市場的集中一監管。香港證券市場也是在經歷股災之後,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監管體制,市場才得到長期健康的發展。
近幾年來,我國證券市場在市場規模和規范化建設方面取得了較大進步,但是作為新興市場,還存在不少問題,還很不成熟。我國證市場中不僅有各國普遍面臨的險,還存在著一些特殊風險,需要特別重視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因此,迫切需要完善中統一的國家監管體制,以加強國家對市場發展的監管,監督和引導市場主體依法行事,實現市場的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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