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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操縱股票市場的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5-21 17:28:19

A. 操縱市場行為的類型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連續交易操縱。但是《證券法》沒有就「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的認定給出明確標准。
為此,《辦法》明確,認定「資金優勢」的標準是動用的資金量能夠滿足下列標准之一: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總量的5%;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買賣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當期交易量的20%;顯著大於當期交易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買賣金額。
認定「持股優勢」的標準是直接、間接、聯合持有的股份數量符合下列標准之一:持有相關證券總量的5%;持有相關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持有相關證券的數量,大於當期該證券交易量的20%;顯著大於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持有水平。
認定「信息優勢」的標准包括,當事人能夠比市場上的一般投資者更方便、更及時、更准確、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關證券的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約定交易操縱。
據悉,《辦法》進一步細化「約定的時間」包括某一時點附近、某一時期之內或某一特殊時段;「約定的價格」包括某一價格附近、某種價格水平或某一價格區間;「約定的方式」包括買賣申報、買賣數量、買賣節奏、買賣賬戶等各種與交易相關的安排。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自買自賣操縱。
對此,《辦法》細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包括當事人擁有、管理、使用的賬戶。 相信會有一些投資者有過疑惑,為什麼自己聽信了絕對屬於利好的「內幕消息」買入股票,不僅不漲,反而暴跌。殊不知,這些消息也許正是別有用心的人精心編造的「誘多」謊言,這部分投資者也在不知不覺中墮入了「蠱惑交易」的陷阱。
「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
由於證券市場變幻莫測,操縱者手段也是千變萬化,很難通過立法全部歸納總結,所以《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4項規定「以其他手段操縱市場」這一概況性規定。事實上,此前許多學者已經指出,散布虛假消息,通過惡意渲染蠱惑來影響股價而獲利,正是這些「其他手段」中的重要一種。
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路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當然,在打擊「蠱惑交易」過程中,首先有必要搞清什麼是「重大虛假信息」?誠然,具體案例紛繁復雜,但應該說,那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能夠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屬於。
而具體哪些情形才夠得上「蠱惑交易」操縱?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情形則當然要歸入: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在虛假重大信息發布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價格或成交量受到影響;虛假重大信息是有關股票價格或成交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評級公司提高了對某支股票的評級,開始在研究報告正式發布之前,搶先一步、提前建倉,那麼則有可能觸犯「搶先交易」操縱的禁區。
嚴格來講,搶先交易應該是指,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自己或建議他人搶先買賣相關證券,以便從預期的市場變動中直接或者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在現行市場環境中,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的情形有多種,比如,在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在各類電子網路媒介上,利用傳真、簡訊、電子信箱、電話、軟體等工具面對公眾、會員或特定客戶,對股票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但顯然,事實上的公開評價行為並不止這些,所以監管部門執法時也不會限於這些情形。
至於「搶先交易」操縱如何認定?應該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而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並且直接或者間接在此過程中獲取利益。
而事實上,除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機構和人員,在符合下列情形時,也可以構成「搶先交易」操縱: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行為人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受到了影響;行為人的行為是相關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許多投資者都目睹過如下一幕:在看盤面的時候,在賣2、賣3等價位上出現了巨量賣單,頓時慌亂起來,害怕大量拋單會造成股價下跌,為避免損失,也趕緊賣出手中籌碼,但是沒想到很快這些巨量賣單又消失的無影無蹤。事實上,這種「主力」慣用的釋放煙幕彈、擾亂視聽的行為就屬於虛假申報操縱。
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持有或者買賣證券時,進行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製造虛假買賣信息,誤導其他投資者,以便從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而行為人在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內,連續或者交替進行3次以上申報和撤銷申報,可認定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 曾經見過這樣一隻股票:其本身屬於熱門板塊,前一天又剛剛發布了利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沒有任何變化,但是當天的交易中,股價幾乎被打到跌停,任由同一板塊的個股猛漲,而它的分時走勢在四個小時內就如同一跟水平線,更為玄妙的是,股價雖然怪異,但當天的交易卻創出「天量」。
專家分析,此種走勢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輸送」,行為雙方通過協議價格在大宗交易。而今後,這種手法極可能被《市場操縱認定辦法》列為特定價格操縱,從而受到懲罰。
何謂特定價格操縱?這是指行為人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手段,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的行為。
理解此種操縱手段,要首先明確兩組術語,一是特定價格,二是拉抬、打壓或者鎖定。
根據權威的解釋,特定價格是指以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某一時期內的價格作為交易結算價格,某些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以及證券或資產定價的參考價格。具體操作中,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業務規則的規定或者依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當事人的協議內容進行認定。
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是指行為人以高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買入致使證券交易價格上漲,或者以低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賣出致使價格下跌,或者通過買入或者賣出申報致使證券交易價格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
到底何種情形可以認定為特定價格操縱?應該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時期的價格為參考價格、結算價格或者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 投資者都深知,二級市場上股票每天的價格走勢中,開盤價和收盤價最為關鍵,然而在以往市場,經常存在操縱開盤價和收盤價的現象,從而製造假象,干擾投資者的正常決策。
為打擊這種行為,《市場操縱認定辦法》明確列明了「特定時段交易操縱」行為,其又分為尾市交易操縱和開盤價格操縱。 尾市交易操縱,是指在收市階段,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證券收市價格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尾市交易操縱:交易發生在收市階段;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證券收市價格出現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證券收市價格變動的主要原因。 開盤價格操縱,是指在集合競價時段,通過抬高、壓低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開盤價的行為。

B. 什麼是個人操縱股票市場,為什麼這是違法的

個人操縱股價是指,某些股票投資者為了獲得巨額盈利,通過控制其他投資者具有參考意義的股票投資信息,控制未來股票價格走勢的行為。操縱股價不一定是機構,也可能是公司內部管理人員、大股東、隱形股東、個人等,只要集中資金優勢、內部信息優勢、管理優勢等,其他投資不具備的特殊條件,達到使股票價格可持續的改變,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巨額利潤的行為均屬於操縱股價。
因為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所以是違法行為。

C. 操縱市場行為的定義

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市場行為,是指個人或機構背離市場自由競爭和供求關系原則,人為地操縱證券價格,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於1996年11日頒布的《關於嚴禁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通知》,對操縱市場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這類行為包括:(1)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證券市場價格;(2)以散布謠言,傳播虛假信息等手段影響證券發行、交易:(3)為製造證券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虛買虛賣;(4)以自己的不同賬戶在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證券,擾亂證券市場秩序;(6)以抬高或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連續交易某種證券;(7)利用職務便利,人為地壓低或者抬高證券價格;(8)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股評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傳播手段製造和傳播虛假信息,擾亂市場正常運行;(9)上市公司買賣或與他人串通買賣本公司的股票。

D. 操縱股票市場是什麼意思

通過顯性或隱形的方式,避開監管機構,甚至是利用法律的漏洞,達到對股票價格的可持續控制。其他投資獲得錯誤的信息之後,判斷出錯誤的走勢,使股票價格方向操縱者的預期發展,為自己謀得巨額利潤。操縱股票可能是一隻股票,也可能是某個題材,某個行業,甚至是股市市場的未來一段時間的走勢。

E. 什麼是操縱證券市場罪,哪些操縱市場行為可構成犯罪

操縱證券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操縱證券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准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F. 怎樣才算操縱股市

先說說影響吧!一般國家不蒙受巨大損失,擦邊球是不算的。像漲停敢死隊其實也是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因為有主觀的意圖。具體你說的如下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價格、期貨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價格、期貨價格或者其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價格、期貨價格或者其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價格。

G. 國家對於操縱市場的行為頒布處罰規定,股票市場上都有哪些操縱市場的手段

國家對於操縱市場的行為頒布處罰規定,股票市場上操縱市場的手段有七類行為被認定為操縱市場:第一項是「蠱惑交易操縱」。其行為特徵是,行為人通過公開傳播虛假、不確定的重大信息來影響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影響特定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從中謀取利益。第二項是「搶帽子交易操縱」,即利用「黑嘴」薦股操縱。其行為特徵是,行為人通過對證券及其發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影響特定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並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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